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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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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号)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二、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业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四、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执业单位证明材料须是目前的执业单位。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六、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到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同时须提供原注册机构盖章同意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上一次注册的注册机构及注册证书号等有关情况。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及副本,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更。  七、执业药师办理首次、再次或变更注册手续时,注册机构应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上注明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八、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不予注册。  在2000年度注册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未能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而不能注册。本着事实求是及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受局人事教育司委托,我中心将举办200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取得《结业证》》后,可予以注册。  九、《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应定期公告,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行失效。  十、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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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证变更
发布时间: 日
  许可项目名称: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编号:38-44-03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办理。
  依据:
  1.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号 )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5.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持有有效期内《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申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验明返还)及复印件;
  3.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注:凡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4.《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5.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近期同一底版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粘贴在2份《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照片”处);
  7.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加盖公章的须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执业药师注册许可受理通知书》,将《执业药师注册许可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办单》,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审批
  标准: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确认身份证明与照片相符,且本人能够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核对申请注册者《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与申请注册的一致性;
  4.核对申请注册者应经执业单位同意。
  5.签发审批意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2.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批意见。
  3.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及理由。 
  三、制证
  标准:
  1.受理、审批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及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及证书专用钢印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制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变更注册后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及证书专用钢印;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四、发证
  标准:
  1.携带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凭《执业药师注册许可受理通知书》核发变更后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证人员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或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发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发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携带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凭《执业药师注册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变更后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证人员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或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 移交北京市执业药师注册中心人员立卷归档。 
  相关链接:
  1.&(下载填写打印)
  2.&(下载填写打印)
浏览次数: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北京市相关政府机构网站
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网站关于执业药师注册地点变更的通知---关于执业药师注册地点变更的通知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地点变更的通知
来源: 一友&&&&
浏览次数:5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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