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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不要脸” 侵害名誉道歉又赔钱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自庆
  南京一中年女子在小区业主群内发消息指责群主“不要脸”“没离婚就养小白脸”等等,随后群主进行了反击并惊动警方,双方还为此发生了肢体冲突。今年10月10日,被辱群主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发帖女子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群主起诉后,发帖女子又提起反诉。11月4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11月23日,发帖女子自动履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被辱群主5000元的判决结果。
  在微信群内指责群主
  张玫与李芳,同为南京市某高端小区的业主,还是楼上楼下邻居。前几年,双方的关系好到如同姐妹。然而近两年来,两人因一些小事处理不当产生隔阂,继而发展到不说话。
  张玫在小区内是个热心人,喜好参与小区文明创建管理。一年多前,她为方便小区业主间沟通交流,创建了小区微信群并自任群主。这个群平时人数在80人上下,群里的邻居们围绕建设美好家园的共同心愿,在群内交流,气氛活跃。
  日清晨近6时许,李芳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布这样一条消息:“刚到郑州就听说全国假货都率先出自河南人之手……真是醉了”。有群友看了该消息后,提醒李芳不要在网上挑起地域歧视,但李芳没有理睬。
  过了不到10分钟,李芳又紧接着发布了第二条消息:“张玫你这个不要脸的女人,整天兴风作浪,没离婚就开始养小白脸,此人在珠江路搞计算机……还要我再多说点吗?”一些群成员看到这条指名道姓的消息后,顿时嗅出了火药味。多名群友劝告李芳,说话不要牵扯个人隐私,你这种言论伤人太甚很不好。但李芳不依不饶,拒不认错。
  矛盾升级走上法庭
  张玫也第一时间看到了李芳发布的消息,她曾想删除消息,但又觉得删掉后李芳还会再发;她也考虑过直接将李芳移出该群,但又觉得这样不妥。于是,她只好压住怒火劝告李芳:“这是公众微信群,请你讲话要注意分寸!”但李芳没有理睬,于是张玫拨打了报警电话,由于李芳当时人还在河南,警察赶到后只好作罢。
  李芳发布的消息在群内发酵后,很快就蔓延到网下,张玫听到那些针对她的风言风语后,气得实在憋不住了。当天上午7时25分,她也在群内发布了一条回击李芳的消息:“@所有人及李芳,晨练路上仔细回忆了一下,楼上、楼下十几年邻居,我只记得,我家是你遭前夫刀砍的避难所……,你肿瘤开刀时我对你的关心忘了吧?多惦记点别人的好心态就平衡了!”张玫这一信息的发布,无疑使群内更热闹了。
  10月9日,张玫与李芳在小区内相遇,两人由争吵顿时上演成肢体冲突,幸亏被路遇的小区邻居拉开。10月10日,张玫再次报警,并申报在双方撕打过程中其价值7000元的眼镜遗失。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双方都称对方先动手,责任不在自己。
  这次报警的当天,张玫即花3万元重金聘请律师,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到鼓楼区法院起诉李芳,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李芳获悉法院受理张玫的起诉后,随后也聘请律师并提起反诉,称张玫针对她的言论也构成侵权,不仅如此还受到张玫殴打,索赔5万元。
  构成侵权赔钱又道歉
  10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张玫坚持诉讼请求,她指被告李芳在小区微信群公开发布不实信息,指名道姓谩骂、侮辱、诽谤自己,恶意对自己进行人格攻击,严重侵犯其名誉,伤害其家人和邻里情感,其理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李芳辩称,事发当日其情绪低落,先是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条关于河南人善于造假的信息,联想到张玫也是河南人,于是心中的积怨一时涌起,将十多年前张玫曾经说过的情感往事作为素材,进行加工就发布了。李芳愿意向张玫道歉;对于张玫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则不同意承担;其对张玫的侵权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李芳还在反诉中指出,张玫捏造自己曾经遭遇严重家暴,并公开披露李芳曾患肿瘤的个人隐私,严重侵犯了李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致小区业主对李芳指指点点。之后,张玫更是对李芳大打出手,造成李芳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芳平日与张玫的交往中,心中累积不快,通过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的形式发泄不满情绪,信息中使用“不要脸”“养小白脸”等贬损性道德评价词语,主观上有损害张玫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张玫名誉权的行为。李芳的侵权行为直接给张玫的个人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玫在受到李芳的人格攻击后,历数其多年来与李芳交往中的付出和友好,其中关于家暴和患病的内容涉及李芳的家庭和身体状况隐私,但从两人的微信往来记录看,张玫并无侵害李芳隐私权的故意,其措辞虽有不当,但并不构成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李芳立即停止侵犯张玫名誉权的行为;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微信群发布道歉函,同时将该书面道歉函张贴于小区门卫外墙显著位置,逾期不予张贴的,由张玫自行张贴,同时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法制报》,所需费用由李芳承担;李芳一次性赔偿张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张玫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李芳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芳没有上诉,并于11月23日自动履行了全部判决结果。
  (文中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微信群属公共场所
  ■法官提醒
  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孙军说,小区微信群一旦建起且有业主们加入,该群就等同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尽管微信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如今小区建微信群十分普遍,而建群乃至业主们愿意加入的初衷,毫无疑问是为了增进邻里感情,为共建美好家园献计献策。所以小区微信群里可以有围绕小区建设的意见、建议,但不可以有群成员之间相互攻击、揭人隐私的不和谐言论出现。
  孙军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如今各种各样的微信群内针对他人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惹出官司的也越来越多,应引起微信用户的重视,不可在群内乱揭他人隐私。以本案为例,李芳在小区群里指名道姓散布张玫“不要脸”“没离婚就养小白脸”等败坏张玫名誉的言论,别说李芳根本拿不出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言论,而即使有证据她也不能在群里如此散布。公开散布别人的隐私、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李芳为图一时发泄之快,不仅破坏了邻里关系,而且还要在法律上付出代价,教训足够深刻!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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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6日)下午,第三次全国法院外事工作会议在广西南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nbsp当前位置:
微信朋友圈里骂人 被诉名誉权侵权
作者:成菲&&发布时间: 11:57:07
  因在微信朋友圈里谩骂他人,自认为被骂的贾女士将骂人者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受理这起名誉权纠纷。
  原告50岁的贾女士诉称,她与被告蒋女士的子女曾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并曾同住一个小区,建立了共同的朋友圈子。但因2013年9月后子女分别升入不同的小学,原被告之间联系渐少,至2014年6月双方只有少量来往及微信往来。日,原告突然发现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用极其恶毒的话对原告进行辱骂、贬斥和人身攻击,内容言及“疯女人”、“神经病”、“嫉妒狂”、“癫狂症”等,虽未直接点名道姓,但“40岁当妈的女人”、“说什么自己是美女”(原告的个性签名为“曾经是美女”)及“跟我家孩子幼儿园是同学”等表述完全锁定原告。
  原告认为,微信朋友圈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与原告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原被告有共同的朋友、同事、家长,被告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咒骂之言论,言语中直指原告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更加重了对自己的上海,导致自己在亲朋好友中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打击,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和恶劣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侵权,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公开赔礼道歉贴3个月,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在微信上骂人,属于违法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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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上骂人,属于违法犯罪吗?
一案例详情 & &我在微信和一个女性朋友聊了会天然后我老婆就误认为和我有啥关系,然后我老婆就在微信上骂了顿那个微信好友,然后现在又要补偿怎么的,还要上门来讨个说法,今天还给我打电话说来了,请问这是讹诈吗?二法律分析骂人就是侮辱他人,是不道德行为。如当众辱骂则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侮辱罪的认定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二、侮辱罪的处罚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您的描述,您妻子在社交软件上对对方进行辱骂的行为,应当还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但是如果对方认为您妻子的言语使对方受到了伤害,则建议您与您的妻子通过和解的方式请求对方的原谅,例如停止对对方进行辱骂以及赔礼道歉等等。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来源:法律常识回复“法学”,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排行榜回复”实习”: 律所实习申请律师工作总结回复”常识”: 哪些法律常识可以保护自己回复”毕业”:法学毕业后都去干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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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骂人被罚3000 与人不爽要小心了
时间: 17:56:26
编辑:xwgod
来源:腾讯科技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手机社交软件已经搭建起了虚拟的公共平台。人们在微信、微博、QQ空间分享心情、见解和各种消息,然而,这种社交媒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捷和乐趣的同时,也开始产生一些网络侵权纠纷。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广州市首例“微信朋友圈”侵权案,两个老朋友由于合伙经营起纠纷,闹翻了脸,其中杨某某在朋友圈骂对方“猪狗不如”“贪财好色”,被另一方告上法庭。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构成侵害对方名誉权,判决赔偿3000元并赔礼道歉。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并不是私人的日记本,在上面发心情骂人,也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老友反目“朋友圈”指名辱骂55岁陈某某和57岁杨某某曾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均是台湾居民,由于曾共同在广州市荔湾区合作经营茶叶生意,也就都一直定居在此。然而,由于双方在经营理念和销售方式上出现了较大的矛盾,最终翻脸散伙。陈某某诉称,杨某某认为做生意被骗,以手机号码注册了“某某杨”微信,多次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陈某某进行恶意的诽谤。陈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停止中伤,但杨某某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从个人生活、品德等方面对陈某某进行人身攻击。陈某某说,由于两人本是朋友,共同生活在荔湾某茶叶市场,两人在微信朋友圈有大量共同的朋友,杨某某发布的信息,对陈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陈某某出示13张截图照片证据显示,杨某某在2013年8月,分四次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些辱骂的信息。比如8月7日写“你那颗丑陋的心”,12日写“贪婪的心”,15日写道:“你匆忙的从我家把你的衣服和那女孩的衣服拿走,我知道你怕那会成证记。……还有那些妇女的药品……我通通把它丢掉了……某某(原告妻子)绝对不会知道,愿你过的心安理得,好人有好报?如果是畜生就会遭恶报……”23日的朋友圈更骂道,“你呀猪狗不如”、“贪财好色坑朋友”,“陈某某狗杂种”等。陈某某说,由于自己早已被杨某某在朋友圈里拉黑,故没有第一时间看到这些辱骂的信息,后来从两人共同的朋友处得知后,他随即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杨某某承认曾开通名称为“某某杨”的微信,但辩称时间太久,不记得有否在微信上发布上述文字内容。陈某某则说,他从朋友手机处看到,杨某某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将其在微信上发布的信息删除了。自己有截图证据和人证可以证明。同时,陈某某还申请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上述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后台信息。法院根据其申请,向腾讯公司调查取证。然而腾讯公司复函称,经查杨某某同名的微信号,按照照片截图的时间,该微信号没有发布朋友圈信息,或者是发布后删除,腾讯公司已无记录可查。鉴于此,法庭再次开庭时,两名朋友圈的共同好友,以及陈某某的妻子出庭作证,称杨某某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信息。证人出庭当天,法院要求杨某某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杨某某以没有人看档口为由拒绝到庭。法官判决微信“朋友圈”骂人要担责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腾讯公司的复函,可以确认杨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申请开设了涉案的微信号,陈某某提供了相关照片及证人证言,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而法官曾先后两次要求杨某某本人亲自出庭核实相关情况,但杨某某均拒绝到庭,拒不履行其诉讼义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原、被告原为朋友关系并一起共同合作经营茶叶生意,有一定的共同朋友圈子,被告在日所发布的信息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一些细节的描写,特别提及“某某(原告妻子)绝对不会知道”等内容,的确存在容易让熟悉的人认为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的暗示,证人出庭的陈述进一步印证了该事实;另有一些信息更使用了“猪狗不如”“贪财好色”“狗杂种”等带有人身攻击的贬义词语,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鉴于被告已删除上述微信的信息内容,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另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广州中院研究室法官点评此案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发表的涉及名誉权的言论。法官认为,微信朋友圈、QQ空间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且朋友圈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言词中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因此,被告发表的言论,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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