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扣扣号正规网站群里卖了两千三百元会被判刑吗

张扣扣杀了3个人会被判死刑吗?附张扣扣母亲被害案判决书原文张扣扣杀了3个人会被判死刑吗?附张扣扣母亲被害案判决书原文激情的江山百家号2017年的春节是于欢“辱母案”,2018年的春节是张扣扣为母复仇案。辱母案是保卫母亲激愤杀人,张扣扣是为了死去的母亲蓄意复仇。今年除夕夜,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行凶者是张扣扣。随着媒体的报道,张扣扣的行凶动机逐渐浮出水面。22年前,张扣扣的母亲和上述案件的受害者发生口角,在随后争吵中,张扣扣的母亲被重器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2年后的今天,张扣扣回到了当年的村寨里,他来复仇了。案件的三名死者中,父亲年逾古稀,两个儿子正当壮年。随后,张扣扣的发案动机也被描写成为母弑仇,侠之大义。他们是这样说的:22年前,年幼的张扣扣母亲因口角纠纷被本村王家三儿子用木棒打死,却得不到切实的公平正义。张扣扣隐忍在心,长大后入伍,练就一身本领退伍后杳无音信,直到2018年大年三十,血案发生。日,张某某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某某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某某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某某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某某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张扣扣仅将父子三人杀死,其他妇孺一个没伤,一派江湖儿女的快意恩仇。”可在当年的判案书里,是这样记载的: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法院认为,张扣扣的母亲在这起悲剧中是有过错的。1996年,当时我国适用的刑法“79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这个规定一直沿用至今。而依法应当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王天军也并未被法院减轻处罚,只是在法定刑之内被从轻处罚。由此可见,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让王正军“杀人偿命”的刑罚空间。国家、法律尚且不能剥夺王正军的生命,凭什么个人就可以?张扣扣不仅杀死了王正军,还杀害了王正军的兄弟和70岁的老父,“不伤及无辜”从何谈起?当时的刑法比现在轻。现行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可以判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所以当时的判决没有明显的错误,在其他情况还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随便就把张扣扣树立成“惩奸除恶”的悲情英雄是不是有些操之过急呢?张扣扣杀了3个人会被判死刑吗?从网上爆料的事实来看,张扣扣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1、张扣扣属于蓄意杀人无疑,且并无悔过之意;2、手段极其残忍;3、其犯罪影响极其恶劣;4、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当场致死二人,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的条件?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在22年前,王家三子已经被判7年,从形式上讲,王家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只是没有达到张家的期待结果。如果张家对判决结果不服应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哪怕是上访。2、张扣扣是否系自首?案发后张扣扣能够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过程,并带领警方指认犯罪现场,这点可以是酌情从轻的情节。3、对于没有杀害王家妇孺是否可以作为从轻理由?答案是不可以!有人认为张扣扣只是杀害当年的凶手而没有杀害王家妇孺并不属于丧心病狂,没有滥杀无辜。但是此情节与其杀害三名被害人并无直接关联。法律从来都不是用来泄愤的工具。冤冤相报的江湖已经远去,没有必要留恋。张扣扣案的恩与怨只有法律能了断,法律也是最终的回答。它讲究证据,讲究审判,讲究程序,它把事件的公平正义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化。不管张扣扣有何理由,属于他的死刑就得判死刑。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南郑县忍水乡汪家坝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哥)。被告人王正军,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校学生,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因伤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王正军之父)。辩护人吴兴红,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齐向前,南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张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正平、杨彦军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发,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兴红、齐向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辩护人齐向前、吴兴红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刘永生审判员:王汉娉代审判员:王志钢书记员:袁小丽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张扣扣杀人案最新进展:陕西高院委托对当年案件再合议陕西汉中市南郑区张扣扣杀人案引起巨大关注,目前南郑区法院已经将此事向陕西省高院汇报,省高院高度重视22年前张扣扣母亲被杀案,已经委托市中院合议庭进行再次合议。于所有人而言,都是一场莫大的悲剧。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激情的江山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壶茶,一个故事,一个生命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偷了一个包,里面现金一百块还有其它东西总价四千三百元,现在取保候审,会判刑吗?会判多久?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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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也很好会轻判吗我是初犯?是不是还要上法庭等宣判,而且积极退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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