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网络金融诈骗公司名单销售是诈骗吗,有什么规定

金融行业都是靠拉客户来赚钱的吗? 而且好多投资公司都是非常坑爹的, 这叫什么高薪职业啊,就是销售啊!? - 知乎658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2,458分享邀请回答494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322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理财推销全是坑,千万别上当!骗局分析,别再被骗了! : 经理人分享
理财推销全是坑,千万别上当!骗局分析,别再被骗了!
摘要: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新旧领域风险叠加,互联网金融成为高危领域。打着互联网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中介、股权投资、旅游、养老、民办院校、境外上市等旗号的新型案件增多。
  典型网络金融骗局分析,别再被骗!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新旧领域风险叠加,互联网金融成为高危领域。打着互联网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中介、股权投资、旅游、养老、民办院校、境外上市等旗号的新型案件增多。本文通过三个典型案件,分析归纳当前网络金融骗局的几个典型特征。
  案例一
  搭建复利理财网,两个多月敛资6000万余元
  伎俩:
  搭建“开心复利理财网”,宣称“1600元注册一个账户,每天能获20元返利”。
  受骗:
  8个省份的1万多人注册成为“会员”,在线注册3万多个账户。
  花10万元,马志(化名)搭建“开心复利理财网”,并在网站系统给坐在传销金字塔最顶端的自己取名“king”。5月6日,南都记者见到马志的时候,他已在江西宜春的看守所。他告诉南都记者,“开心复利理财网”日上线,凭着“1600元注册一个账户每天都能获得20元返利”的宣传点,不足三个月便有来自8个省份的1万多人成为“会员”,在线注册3万多个账户,他个人获利1000多万元。
  开心复利理财网的圈钱大法
  打着“网络理财”等幌子的网络传销已成新趋势。马志说自己在一些创业群、理财群、金融群,时常看到宣传网络理财创业帖子,看了很多视频,研究经营模式。马志的构想是短期内搭建“开心复利理财网”,用低门槛加入会员、高额复利迅速吸引“会员”;同时经营“开心聊吧”、“开心商城”,把商城经营成用虚拟货币交易购物的平台。
  为迅速吸引“会员”,马志将“开心复利理财网”游戏规则设定为1600元即可注册为网站会员,每天会获20元电子币返利,但想要将电子币变现,要么发展一名新会员、要么等电子币累积到规定数额后在系统内与其他会员交易.发展新会员越多,获得相应提成、管理奖励越高。马志还设计对会员返利“主账户”可提现、“子账户”资金只能复投继续等待分红等规则。
  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张丹青测算:在不发展新会员情况下,投资1600元每天坐收20元的静态分红,半年能“回本”。而发展一名新会员还能收获360元(按20%提成)推荐奖。对系统内下线9层的会员还按日分红奖励10%发放管理奖,如系统内下线9层共有500名会员,每天仅管理奖就能拿到1000元,“当然,提成、奖金是电子币,必须要拉人头、发展下线才能提现”。
  会员为获得奖励,1人注册10个账户
  宜春高安的文振龙(化名)就是被重奖吸引而成为会员。50多岁的文振龙连复杂一点的电脑查询资料、第三方平台转账都不会,只是在QQ上听外省朋友推荐投资不高、回报率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开心复利理财项目”,很快加入其中。
  “想把钱从账户提出得加盟新会员,我推荐一个医生朋友,他还上网查,看到开心复利理财网介绍公司总部在境外、分公司在河南,还开了商城。”一番评估,文振龙的感觉是“不像是骗人的,反正也就1600元,存银行也没多少利息”。
  在文振龙推荐下,他的“医生朋友”以及两位姐姐成为会员。经三位下线继续推广与层层发展,2014年10月下旬到去年5月案发,文振龙已是“开心复利理财网”在高安市最高层级“会员”,其下共有7个层级、100多名会员。文振龙说,为了赚取更多管理费、下线提成,他陆续投资13000多元,注册10个账户,陆续提现4000多元。
  宜春警方调查,文振龙是“开心复利理财网”上投资金额较大的参与者之一,而大多数参与者开设1-2个账户。
  两个多月便迅速崩盘
  “理财”仅持续两个多月便面临崩盘。2014年12月,文振龙发现“开心复利理财网”时常打不开,系统内不再有会员要买电子币,最后网站干脆进入“维护”状态。“账户里1万多元电子币没法提现,网站发布公告说根据国家法律要求要建‘开心商城’,让等一等。”文振龙心里犯嘀咕:是不是骗局?
  “开心复利理财网”下分皇冠、钻石、众鹰、传奇等四大系统对会员进行管理、推销,山东人李跃(化名)是钻石系统的负责人。“到2014年底,新进会员少、电子币太多,很多人电子币兑不出来。有人骂我‘坑人’,甚至在系统、QQ群里直接开骂。”李跃说,去年4月马志推出新版“开心商城”,规定老会员转入新平台不仅要交200元注册费,激活原先电子币还需按1:500比例交激活费,“但商城里没多少真实商品,玩的还是炒币。”
  与此同时,宜春警方接到线索已介入调查,去年8月在河南洛阳将“king”抓捕归案。张丹青回忆:抓捕中发现,短短两个多月内敛资6000多万元的网络传销主角“king”马志,工作室设在家里,网站管理运营、传销项目推广、财务管理全由其一人负责。而传销中所涉及银行卡、公司注册信息,使用的均是虚假身份。这让李跃感到颇为讽刺:“我们一直叫他‘张总’,平时在网上交流,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第几层。”
  “万通奇迹”涉案金额数亿元,多家空壳公司步步设局
  伎俩:
  通过出售融资产品建立会员制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引用投资原始股权理财、电子商务等新概念吸资。
  受骗:
  5800人卷入其中。
  2013年5月开始,一家名为“万通奇迹社交资本云计算平台”的公司,通过出售融资产品建立会员制向公众筹集资金,在主要人员被警方追逃后,网站操纵者仍步步设局,新开设公司,引用投资原始股权理财、电子商务等新概念,转移原有会员继续吸资。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查实,全国5800多人卷入其中,涉案金额数亿元。
  购融资产品获得分红
  2013年5月,“万通奇迹”系列融资产品进入公众视野:“万通公司发布系列套餐,5种投资金额,分别为399/799/99美元,按金额不同每日有分红。”万通奇迹以北京地区作为中心进行销售,并承诺成为万通卡会员后每日可获得32个电子积分分红,其中16个电子积分为分红积分可用于提现,1电子积分可提取1美元。“折合人民币约每天96元,投资1199美元,三个月就可以拿回成本”,投资人李某说。
  各地大量购买电子积分的资金开始汇入由万通奇迹董事长徐某、CEO刘某等人控制的北京公司及境外公司账户内。例如李某购买多个万通产品,网站关闭后损失7万多元。
  成立新平台步步设局,吸引投资者
  2014年3月,徐某等人以万通奇迹系列套装已由G lobalU nity财团接管、现有万通奇迹系列套装项目进行修改为借口,推出百人网股权置换(即电子积分兑换百人网原始股权)、国度交易所(用于会员之间相互买卖电子积分)等,用以消耗会员的电子积分数量,拖延会员提现时间、赚取电子积分交易手续费。
  去年1月,徐某等人继续利用万通奇迹平台、人员渠道,与他人在深圳成立万怡通公司,以国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原万通卡会员为名,将原万通会员转换为国度会员。“徐某通过微信群向投资者发布信息说在深圳成立百人网络公司,想以爱币方式赔偿投资会员的损失。”王某说,如投资会员原来损失2000美元,徐某就将赔偿给投资会员2000爱币,该2000美元可在百人网址上购物,若不用这2000美元,可成为百人网股东,但不能提现。
  徐某供述,他当时注册三个不同微信号,成立多个微信群,“用来安抚投资万通奇迹受损的群众”。去年7月开始,徐某、汤某某等先后成立爱加倍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等10多家无实质经营的公司,通过举办推荐会等,宣称国度金控集团将推出“IPL板”业务(即自行发行公司股份、认购、挂牌交易),推动14家子公司在3个月至24个月内挂牌上市,销售上述公司原始股权,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爱加倍公司总经理孙某表示,百人公司的虚拟股权没有在政府部门登记。
  空壳公司设套,涉案金额数亿元
  肇庆警方核实,万通奇迹及激活爱币账户5600余个,涉及万通卡会员5800余人,分布在全国28个省份。去年5月至9月,万怡通公司账户汇款备注为"激活金币"、"激活万通卡"、"购买爱币"的汇款金额1.2亿余元,赚取激活费用900余万元,按20%激活款估算,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令人惊讶的是,如此大规模的集团,旗下公司几乎是空壳运转,仅靠投资人钱款弥补运营成本。其中,万怡通国际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百人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均是10000万元,但实缴为0元。去年8月14日至9月11日,以徐某的父亲名义成立9家与案件直接关联公司,注册地均为同一个地点。
  万怡通公司在收取、退还激活款过程中,以工资、费用、备用金、预付等名义向50多名涉案嫌疑人汇款648万多元,涉案资金并无用于实际经营且有转移动向。警方认为,徐某等人利用实际零出资的万怡通公司,许诺固定分红,以补偿万通卡会员现金净损失的理由,在不具备发行股票发行资质的前提下,通过网站等向不特定人员承诺给予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爱币)补偿、虚拟股份奖励的方式给付回报的运作模式及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构项目自我担保,“沪易贷”1年圈钱1.9亿元
  伎俩:
  注册成立公司设立“沪易贷”网站,发布短期理财产品,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16%左右年息。
  受骗:
  邀请200多名投资者免费实地考察,回去后不仅全部投资,还“口口相传”。
  被网站等推荐为2015年值得投资的P2P平台的“沪易贷网站”,其负责人邢某去年11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在高利率、靠谱投资双重刺激下,“沪易贷”上线一年内募资1.9亿元。
  从实业转行网贷,只因做金融来钱快
  邢某此前一直在建筑业、美容业经商,曾被温州评为“十大杰出外来创业青年”。2014年,眼看身边做金融的朋友“来钱快”,邢某从实业中抽身转做网贷,注册成立上海佰强公司,设立沪易贷网站。但公司除在上海静安区有一处门市部外,办公点、主要工作人员、业务都在安徽。
  “沪易贷”上线之初,发布理财项目多为1-3个周期的短期产品,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16%左右的年息。为迅速推广“沪易贷”,邢某除在网站发布广告、软文,组织有意向投资人“实地探访”。2014年8月,200多人的考察团抵达合肥,实地考察周边贷款项目回报率,食宿行全由“沪易贷”买单。一位浙江投资人坦言:实地考察后不仅自己购买“沪易贷”理财产品,还推荐母亲投资。
  “当时一个借款项目是房地产,算一算当地房价、拿地成本和建筑成本,就能看到承诺的回报率是靠谱的.”邢某说,实地考察后,200多人不仅全部投资,回去后“口口相传”,“效果非常好。”
  半数投资项目属虚构
  看起来“靠谱”的投资项目,在现实操作中,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地产行业投资周期普遍较长,按照“沪易贷”1至3个月短期投资,项目尚未启动,本金、利息就要偿还回去.为此,"沪易贷"选择“拆东墙补西墙”:在平台上发布大量虚构投资项目,以超高回报率吸引更多人投资,再拿着后续投资资金,偿还临近到期的本金、利息。
  记者检索到“沪易贷”平台此前发布的各类投资项目,承诺最高的回报率达36%.其中,为避免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础贷款利率4倍,“沪易贷”将基础利率设置在24%以内,剩下部分则用奖励形式兑现。上海经侦总队梳理“沪易贷”资金流发现,平台上发布的近半投资项目均属虚构,投资人资金经“沪易贷”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渠道,进入邢某个人银行卡,邢某再根据个人判断借出,不少借款无法收回。如皖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邢某通过“沪易贷”融资1000万元,至今未归还。
  资金链断裂后,谎称系统出错拖延兑付时间
  在高利率、靠谱投资双重刺激下,“沪易贷”上线一年内向社会募集资金1.9亿元。邢某说,由于多数借款项目并未启动,而承诺的利率过高,导致成本猛增,到第七个月前后平台资金链出现问题,“想收手也来不及了”。
  有投资人向警方指出,到去年4月“沪易贷”平台多次发布公告,通过“哄骗”应付不能及时兑付的状况。“先说系统出错,要核对各投资人账户情况,延迟兑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利息,然后信以为真,通过QQ跟网站核对项目。”投资人袁先生说,核对账目结束后,网站又公告说钱在邢某账上,而邢某在外地住院治疗,无法按期兑付本金、利息。后来,网站又以其它借口发布公告拖延兑付本金、利息,至今未兑付。
  “沪易贷”拖延兑付本金利息去年在网上引发关注。有投资人担心平台跑路的同时,又自我安慰“‘沪易贷’注册时有实体担保公司”。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这家“实体担保公司”也由邢某注册,经警方核实是空壳公司。
  从以上案例中归纳总结,常见的诈骗手段大致有以下三种:
  诱饵: 吸引投资人,还靠高利率
  想要吸引投资人,最关键的诱饵还是高利率.如公安部披露的深圳惠卡案,其年化收益率16.2%上涨到32%。上当受骗的投资人王先生坦言:项目看上去很虚幻,但利息实在太高,没办法不被吸引。最终一万一万追投,共投资8万元,王先生将受骗归咎为侥幸心理,“当时就觉得,拿钱拿的爽啊!”
  包装: 假装高大上,博信任
  多名涉嫌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谈道:将公司、平台佯装打扮成“海外背景”,请专家等帮忙站台,或者宣传与某些知名企业有合作、邀请投资人实地考察、强调有实物担保,这些“包装”均是为了博取投资人信任。
  情感牌:走进你的生活,掏空你的钱包
  犯罪嫌疑人、“沪易贷”负责人邢某坦言:在对员工培训中,他特别强调要跟客户交流,时常发起礼品赠送活动,“有些人就是贪小利,送份礼品、或时常去看看他们,慢慢走近,大爷大妈觉得这孩子不错,手头有闲置资金,就投资了。”
  公安部教你识破非法集资及传销的“十三种表象”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且犯罪活动手段花样迭出,有很强的隐蔽性。为此,公安机关列举出非法集资及传销犯罪的“十三种表象”,下列常见特征将帮助广大民众增强识别犯罪的能力。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往往假借国家、区域或行业、金融发展政策,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编造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收款账户系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投资人的投资款;
  3.许诺高收益的公司的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的;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1.编造或者歪曲的国家或区域发展政策,比如"国家试点""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阳光工程”等;
  2.打着“改革创新”经营、投资模式的幌子,比如“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连锁销售”“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网络游戏”“点击广告获利”“慈善事业”“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等;
  3.声称高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直推奖、层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培育奖、报单奖、管理奖、小区业绩奖等。
  公安机关表示,将坚决依法打击犯罪。同时,将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创新发展并重,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财经三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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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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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是指以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罪罪名种类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中国《》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中国《》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然而,现实中常有个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利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1.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列举了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谓证明文件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此项规定外延不具体,但从保持与前四项规定一致性和贷款诈骗罪定义来看,只要行为人原本不符合贷款条件,但其隐瞒真相、虚构有关事实,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误以为其符合贷款条件,而骗取贷款,就可以认定其属“其它方法诈骗”;
各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不同贷款种类规定有不同贷款条件,从这些贷款条件上看,行为人隐瞒真相、虚构有关的事实概括起来有四方面:
a.与借款人主体有关的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真实(有无假冒、盗用)、 借款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借款的经济组织是否是依法成立、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是否属于特别贷款种类对贷款对象的限制等;
b.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事实或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否;
c.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实;
d.与申请贷款时所需提交材料有关的实事。上述四方面内容,行为人只要对某一方面事实进行隐瞒或虚构,就应构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3.贷款诈骗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实际情况中,很难直接判断其犯意。但主观意识的表现是客观行为,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分析就能判断其主观意识。
判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是看贷款是否按期偿还,如果按期偿还,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看未按期偿还原因是否由于行为人没有按约定用途正确使用贷款,如果行为人未按申请贷款时规定用途使用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而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或携款潜逃或偿还个人其它债务或用于违法用途等,致使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全部按规定用途使用了贷款,但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因其不有对贷款占的目的,应不以贷款诈骗论处。
三是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且多方筹集资金,积极还款,说明行为人没有占有的故意,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认上或实际已无还款能力,就不能证明其行为没有诈骗的故意;再者要将行为人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到期还款一系列行为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分析,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a.贷款后携带贷潜逃的;
b.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c.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d.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e.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f.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g.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从理论上讲,个人与单位串通,单位帮助个人进行贷款诈骗的,符合共同犯罪特征,单位可作为贷款诈骗罪特定条件下的特殊主体,但根据《刑法》规定无法以贷款诈骗罪对单位处刑。由于诈骗贷款都是通过签订、履行借款合同来实现的,理论界与审判实践大多都认同,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合同诈骗罪论处。
金融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要是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为此,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此外,票据法还对票据记载的内容及其真实性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作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失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所以中国已于89年4月1日废止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证诈骗行为。
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单据、文件。这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提单等单据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这是指使用过期、已挂失等无效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骗取信用证的。这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出具信用证,并以之骗取财物的行为。
四是以其它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的行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本罪。本罪四种行为均属一罪,因此,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属一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结算虽在中国已经废止,但是,仍有利用虚假的国外信用证骗取财物的犯罪发生。主要是利用市场主体对信用证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伪造外国信用证合资办厂,待中方资金到位后卷款而逃,有的利用虚假国内信用证行骗等。
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进行支付结算以骗取财物。
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作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经所有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人,如亲属、子女等。
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亦必须是数额较大为要件。参照《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罪主观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金融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偿还债务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金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广义上属于金融范畴,因此,刑法将本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
刑法规定了五种保险诈骗行为。
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不存在的标的作为保险对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后又以该保险对象的灭失为由索取赔偿,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编造虚假原因,把本不属保险范畴的事故说成是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虚列项目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发生保险赔付的法定事由而编造法定事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毁坏保险对象,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受益人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杀人罪或伤害罪,依法应对被告数罪并罚。
以上五种行为均以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金融诈骗罪罪名特点
金融诈骗罪
一、犯罪构成方面
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诈骗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因此,“七九”刑法把诈骗罪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予以规定。但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九七”刑法把金融诈骗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予以规定。
2.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4.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犯罪发展方面
1.案件逐年上升,诈骗的数额越来越大。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旧金融体制的交替和管理没有及时跟上,金融诈骗这类犯罪逐年增多。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内外勾结,结伙作案突出。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金融,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金融机构掌握国家金库。中国的金融机构都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只要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就很难得逞。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一是从银行内部人员中寻找突破口。某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采用虚列户名、伪造证明、私盖公章等手段,伪造存单,冒领存款,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二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行贿等手段,收买银行中的主管人员,而银行的主管人员接受贿赂后就心甘情愿地为之效劳。
3.作案手段狡猾诡秘。日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其次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一般来讲,诈骗手段多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金融诈骗这类犯罪的手段就更加狡猾和智能化,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就伪造自有资产的证明文件,伪装成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偿还贷款的条件,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与之签订贷款合同,骗得了贷款;
二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宣称准备生产某种新产品,而许诺的利息超过银行利息的几倍,致使社会上的许多人信以为真,“自愿”地把钱交给他们,从而上当受骗;
三是金融诈骗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而且往往掌握一定的金融、贸易、法律等方面的知识,钻有关制度、法律等方面的空子,并精心策划,设下圈套,诱人上当受骗,达到犯罪的目的;
四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作为犯罪工具,其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
4.涉案人员复杂,侦查取证难度大。金融诈骗犯罪因有巨大的金钱诱惑,而且来得快,骗款多,往往吸引很多人在一起作案。由于有一些地位高的腐败分子从中作梗,这就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5.金融诈骗犯罪危害极为严重。金融犯罪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位和动脉系统,严重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从案件发生的情况分析,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诈骗犯罪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金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枢纽,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控的主要工具。金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使全国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是金融诈骗犯罪给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由于受害人较多,其社会危害性就更加严重;
三是金融诈骗犯罪对社会有强烈的腐蚀作用。一旦诈骗犯罪分子暴富,就会对从事劳动和守法经营的人有着极大的诱惑力,某些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为追求金钱而不择手段,既不顾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不顾法律的规定,致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遭到破坏;四是金融诈骗犯罪还会引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金融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采用贿赂等手段,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中寻找突破口,拉拢腐蚀金融机构人员,而那些意志薄弱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就会被拉下水。另外,单位犯罪比较多。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金融诈骗罪立案标准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
a.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b.从金融诈骗行为方式来看,诈骗人必须实施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欺骗手段时存在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是不可能使人上当受骗的。
c.金融诈骗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产生诈骗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诈骗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故意内容有两点:
a.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是欺骗手段,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有意告诉别人,使别人上当受骗;或者明知应该将某种真实的事实告知他人而有意隐瞒。如果行为人将误认为真实的虚假事实告知他人,或者误认为他人已知某种事实而未告知,致使他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能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b.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将他人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予以收回,不构成诈骗犯罪。修订刑法仅在192条集资诈骗,193条贷款诈骗中明确写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六罪没有规定。是否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就不以此作为必备条件。
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仍应以此作为必备条件。假设在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因经验不足过分夸大受损程度,虽然这种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他几罪也如此。修订刑法对金融诈骗犯罪有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未加规定,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亟待进行立法表述。
此外,金融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提法是否科学。根据《》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诈骗犯罪中,仅仅是占有不能准确反映诈骗犯罪分子主观故意的全部内容。如实践中某些“借鸡生蛋”案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行为人虽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加以使用或收益,但确有归还之意,有的在赚了钱确实将资金归还了对方,未触及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因此,不构成犯罪。倘若以“非法占有”为标准,则难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建议立法借鉴、采用“以非法所有为目的。”
5.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形式是公私财产,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商品经济社会里,金融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采取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只是手段更狡诈,方式更隐蔽,金融诈骗犯罪首先侵犯的客体便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犯罪更主要地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固然是一个应受保护的重要内容,但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和诚实信用更是需要保护的。为更好地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国家制订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以法律来协调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诈骗行为直接违反上述金融管理法规,干扰国家的金融管理活动。
金融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了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客体。其理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侵犯财物所有权。因为金融诈骗犯罪发生在社会金融活动过程中,是对货币资金融通秩序的破坏,导致社会上人们对信用的普遍不信任,这将对整体经济发展不利。而财物所有权则集中于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消费等狭小领域,和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具体、直接的联系,只是对财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侵犯,因而社会危害性较小。
6.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金融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a.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发生在金融活动中。纵观金融诈骗行为,其手段、目的、媒介等离不开金融活动。比如某主体想贷款,就必须按照贷款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必要手续,遵照一定方式、程序、条件、期限等。离开了这种特定领域的行为规范、活动程序等,就不可能发生金融诈骗行为。
b.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金融管理法规指有关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关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关于货币发放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外汇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存、贷款、储蓄等信贷管理的法律规定等。金融诈骗犯罪首先表现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c.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金融诈骗也不例外。所谓欺骗方法就是刑法上通常所说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人陷入错误认识。所谓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误认为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存在或者认为夸大的事实是真的。比如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使用虚假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程序骗取保险金等。但并非所有夸大事实都是虚构事实。从夸大事实到虚构事实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有夸大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有了本质的差别,便成了虚构事实。如果只是一般的夸大事实,只为争取贷款,故意夸大自己的还贷能力,在借到贷款后,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借贷合同,便不能以诈骗罪论处。隐瞒事实真相指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受害人上当受骗。隐瞒事实真相既可以积极作为形式表现,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可能同时或交叉使用。
d.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第192条至198条之规定,除信用证诈骗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均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何为数额较大呢?以立法、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为准。综上,金融诈骗是指: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故意违反金融法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数额较大财产的损失,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罪名界限
金融诈骗手法
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在手段上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其表现形式。诈骗行为,刑法理论表达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定义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说在行为手段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二者法律后果却完全不一样。诈骗行为产生刑事责任,行为人被判处刑罚,欺诈行为则产生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以,在审理诈骗案件时一定要把两者明确区分开来,否则会使无罪的人受刑罚处罚,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不允许的。审理贷款诈骗案时尤其要注意区别为了借到资金使用了欺诈方法的借贷行为。贷款诈骗,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即为了骗取银行资金。贷款欺诈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目的。其目的在于签订借贷合同设立民事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主观目的不同,是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也是贷款诈骗罪与欺诈性贷款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表现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匿;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或拒不返还资金。而不具备非法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的当事人,一般能依约履行偿还义务或部份履行偿还义务。有因经营亏损,遇到市场风险或上当受骗无力偿还的。如属后者,只能以民事案件处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认定集资诈骗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认定集资诈骗罪要注意划清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三者的共同点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在于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非法集资则无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在于将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待营利后归还资金。只要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集资款大部分不能归还或少量资金用于消费或挥霍,均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认定证券诈骗罪时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认定证券诈骗罪要注意划清与伪造、变造证券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以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为其表现形式进行犯罪;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以假乱真骗取钱财,后者则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是造假行为;前者具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性质,后者则是破坏金融秩序,对于后者只要伪造、变造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本罪,不管是否营利,是否使用。
认定票据诈骗罪时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认定票据诈骗罪时是应注意划清与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界限。和前述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证券的区别一样。二者的共同点是均以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为其表现形式。不同点亦在于前者是以假乱真、骗取钱财,后者则只要求有伪造、变造行为就构成犯罪。
金融诈骗罪防治对策
1.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强化严格执法。遏制金融诈骗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对策,就是加强金融立法,实现金融行业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整个金融系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此,必须作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金融行政立法。在这方面,中国自1995年以来,制定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信用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通过的《》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还必须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业务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岗位责任制等行政法规;二是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该从严的从严,该从轻的从轻,绝不能宽容手软。
2.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在这方面,必须加强以下监督:一是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是监督机构的权力还比较弱。要想充分发挥对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金融系统监察、审计部门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金融系统领导的干扰;二是加强群众监督。在中国,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要加强群众的监督作用,就必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对其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诈骗而收受贿赂予以检举、揭发;三是要强化新闻监督。新闻部门拥有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多种传播媒体和广泛的新闻传播权。由于新闻的广泛性、敏感性、及时性和犀利的战斗性,决定了舆论监督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强有力的震慑和制约作用。它通过报纸抓住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件,真实、客观、及时地予以报道,公开揭露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
3.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强化金融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和金融改革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就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制定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并强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要强化金融管理,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制度,防止偷盖和伪造;二是必须严格执行储蓄业务的管理制度,强化结算交换环节;
三是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防止以贷谋私;
四是必须严格执行对帐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犯罪;
五是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等各项岗位相互制约制度;
六是必须严格执行交叉复换、双线换算制度,实行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制度,防止一人独揽。
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遵守规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预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惩罚手段。
4.加强对金融票据的审查,提高识别金融票据的能力。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对金融票据必须认真审查、核对,才能避免受骗,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5.加强技术预防。金融诈骗是一种智能型的犯罪,运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已成为金融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因此,为适应同金融诈骗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就应积极推广使用技术设备和技术预防措施,才能有效地辨伪防骗。在这方面,必须作好以下预防工作:
一是要加强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防范。当今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计算机窃取客户的存款,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窃取信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金融机构必须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加强防范。如设立开机运作密码及更换密码措施,开发高难度的防伪标志项目;
三是应在存单中的姓名、帐号、金额等部位添加类似银行汇票的抗涂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涂改,存单立刻显示“作废”二字,这对预防金融诈骗犯罪是极为有利的。
6.预防金融诈骗这类犯罪,必须要综合治理。金融系统的综合治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中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领导,充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进行全社会、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和空隙。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预防金融诈骗犯罪系统,从根本上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
1,举国震惊的吴英案
2,曾成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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