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的计算机病毒的传播途径被别人传播犯法吗。

原本只想写个作业,却创造了首个通过网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
还记得前段时间肆虐全球的勒索病毒吗?以感染的设备为跳板,攻击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形成“一台中招,一片遭殃”的情况……
就在1988年的今天,美国发生了“蠕虫计算机病毒”事件。这是历史上第一个通过Internet传播的计算机病毒,当时学界和业界都震惊了,“始作俑者”并不是什么黑客,而是康奈尔大学的研究生新生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这次病毒攻击也只是个意外。
Robert Morris资料图
日,莫里斯编写了一个程序做自己的作业。当天深夜,他打电话给朋友,说自己好像释放了一种病毒,正在网络上传播。
起初,他的朋友没有太在意。但莫里斯打了好几次电话,并说自己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在他的要求下,他在哈佛大学计算机实验室做技术工作的朋友萨德斯(Sudduth)帮忙发布了一封匿名道歉信,并附上了避免病毒进一步扩散的办法。
不幸的是,当时计算机都还没普及,病毒更是少见。这封信并没有引起重视,直到……美国6000多台计算机被感染、不能正常运行,5个计算机中心和拥有政府合同的25万台计算机遭到攻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600万美元,美国国防部还为此成立了计算机应急行动小组。
病毒的创造者莫里斯当然免不了处罚,但人们意识到更重要的是预防啊!
此前,互联网世界就像是一座夜不闭户的小城,“蠕虫”事件促使软件供应商重视产品缺陷,学界开展许多安全项目,管理部门也着手应对网络攻击的预防性措施。
保存在计算机历史博物馆的“蠕虫”病毒源代码
虽然莫里斯似乎并不是故意破坏,他的朋友们称这只是出于好奇做实验,刚好触碰了系统存在的漏洞。但司法部门担心,如果政府判他轻罪,其他人也会这么做。因此,莫里斯被判3年缓刑、做400个小时社区服务,还被罚款1万美元。
莫里斯本人则十分低调,鲜少接受采访。1995年,莫里斯和其朋友Paul Graham联合创办了Viaweb——最早的电子商务公司之一。1998年,Viaweb以49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雅虎。1999年,莫里斯回到学界,在哈佛攻读完博士,随后赴麻省理工大学研究计算机网络,并于2006年获聘终身教授。
说这么多,都不如一份计算机病毒防范tips来得实在。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可通过硬盘、软盘、光盘、网络等传播,造成文件丢失、运行效率降低,甚至使计算机完全无法工作等。
如果你的电脑有运行比平常迟钝、不寻常的错误信息出现、文件奇怪地消失等情况,可能就是中毒了。预防病毒:
? 安装具有查毒、防毒、解毒功能的软件。
? 尽量避免在无防毒软件的机器上使用电脑可移动磁盘。
? 使用新进软件时,先用扫毒程序检查,可减少中毒机会。
? 重要资料,必须备份。
你的第一台电脑是什么配置?还记得吗?
资料综合:《华盛顿邮报》、人民网、中华网等
编辑:王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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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病毒不传播犯法吗?
,如果后果严重构成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全文)www.cnnic.net.cn/html/Dir//0650.htm3,行政责任:如果是针对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则不适用上面的行政法规,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安全的,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余下全文>>
您好,亲, 多次利用传染病毒传播病毒给人是严重的犯法,是犯罪哦,建议您不要这么做。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看谁编了。病毒软件制作公司把病毒程序编好了传播出去然后再公布杀毒代码提醒你更新病毒库这样就不犯法,因为你没证据,尽管谁都知道他们是这么做的;但是自己个人编完了出去卖钱就犯法了,想想熊猫烧香吧。不放心的话就争取不要让别人发现。
当然对啊我国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不同病毒有不同传播方法 大多数都是通过蚊子传播 有的从血液唾液空气传播 不一定的
首先肯定,计算机病毒是人编的。至于犯不犯法,这得根据病毒所造成的危害以及不同地区的相应法律来做出判定,我们不能对其是否犯法做出简单的判断。下面对病毒具体作如下说明:病毒是一种计算机指令代码。用户运行了这些代码后,或是出现一个小小的恶作剧,或是产生一些恶意的结果,如破坏系统文件造成系统无法运行、数据文件统统删除、硬件被破坏、非法侵入内部数据库偷窃或篡改数据等等。病毒的制造者往往出于炫耀自己的编程能力与控制力、或是因自己计算机使用中不慎染毒而产生的报复心理制毒传毒。也有一些是因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制作的一个可控“定时炸弹”。如果用户正常使用将不会发作;如果用户不及时缴纳费用或者私下传播该应用软件,那么 “定时炸弹”就会被引爆。最早由冯.诺伊曼提出了这种可能性,20世纪70年代中期有几位美国科普作家在他们的科幻小说中描写了计算机病毒。日Fred.Cohen博士研制出一种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复制自身的破坏性程序,Len.Adleman将其命名为计算机病毒(Computer Viruses)。计算机和网络给我们生活提供的便利,远非计算机病毒带来的不便所能比拟的。只要我们了解病毒的传播方式,依靠专业人员的支持,就可以抵御病毒带来的各种危害,从而更为有效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改进我们的生活。常见病毒简介:引导型-引导型病毒是感染磁盘引导区或主引导区的一类病毒,是感染率仅次于“宏病毒”的常见病毒。由于这类病毒感染引导区,当磁盘或硬盘在运行时,引发感染其他*.exe、*.com、*.386等计算机运行必备的命令程序,造成各种损害。常见的品种有tpvo/3783,Windows系统感染后会严重影响运行速度、某些功能无法执行,经过杀毒以后,必须重装Windows操作系统,才能正常运行。文件型-文件型病毒是感染文件的一类病毒,是目前种类最多的一类病毒。黑客病毒Trojan.BO就属于这一类型。BO黑客病毒则利用通讯软件,通过网络非法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获取或篡改数据或者后台控制计算机。从而造成各种泄密、窃取事故。混合型-这类病毒既感染命令文件、又感染磁盘引导区与主引导区。能破坏计算机主板芯片(BIOS)的CIH毁灭者病毒属于该类病毒。CIH是一个台湾大学生编写的一个病毒,当时他把它放置在大学的BBS站上,1998年传入大陆,发作的日期是每个月的26日。该病毒是第一个直接攻击计算机硬件的病毒,破坏性极强,发作时破坏计算机Flash BIOS芯片中的系统程序,导致主板与硬盘数据的损坏。日,CIH病毒在中国、俄罗斯、韩国等地大规模发作,仅大陆就造成数十万计算机瘫痪,大量硬盘数据被破坏。宏病毒-是一类主要感染WORD文档和文档模板等数据文件的病毒。宏病毒是使用某个应用程序自带的宏编程语言编写的病毒,目前国际上已发现三类宏病毒:感染WORD系统的WORD宏病毒、感染EXCEL系统的EXCEL宏病毒和感染Lotus Ami Pro的宏病毒。目前,人们所说的宏病毒主要指Word和Excel宏病毒。从96年下半年开始在我国广泛流行。如Tw No-A、美丽杀、PaPa等。与以往的病毒不同,宏病毒有以下特点:①感染数据文件:宏病毒专门感染数据文件,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数据文件不会传播病毒”的错误认识。②多平台交叉感染:宏病毒冲破了以往病毒在单一平台上传播的局限,当WORD、EXCEL这类软件在不同平台(如WINDOWS、WINDOW......余下全文>>
通过电流来传播的说起这个病毒----特洛伊木马病毒太厉害了!我的电脑三月初才买的,在五月一日到现在已受到它多次攻击,最凶一次把浏览器都给我毁掉了,我还装有防火墙,卡巴斯基,一有病毒电脑声嘶力竭地叫唤那阵式太恐怖有时还杀不了。不过现在装了黄山IE修复专家后好多了。今天又来攻击,不过有这个软件在手自己就把它给修复了。不怕了!YAHOO的上网助手也不错,能提供在线杀毒。有了这个软件,有毒的网站和不明的电子邮件它都有提示
可以的,所以必须采用密码进行加密,利物浦大学学者研发的新病毒名叫“Chameleon”,它栖身于一个无线局域网(Wi-Fi)中,可以“嗅”到所有在局域网中流动的重要数据和账号资料。它可以从一个Wi-Fi热点跳转到另外一个热点,就像感冒病毒一样,在人口密集的地区,这种病毒的传播速度会加快。因此,wifi是可以传播病毒的。
自动复制,下载其它病毒,感染系统,感染数据(以EXE和移动存储器如U盘为主),其它计算机若插入有毒盘,打开自动播放且无杀毒软件则直接中毒;还有挂在网页上的毒,开那个网页且无偿软也直接中毒。以前毒以破坏为主,现在喜欢盗号于无形中。
更多图片(4张)MERS病毒是一种新型的冠状病毒,这种病毒已经被命名为MERS(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大多数MERS病毒感染病例发生在沙特。中文名:MERS病毒类型:新型的冠状病毒发生地:沙特分享产生背景人体内的冠状病毒最早于1960年代在英国被分离出来,病毒因其表面皇冠状的突起物而得名。它可能与人、猪、猫、狗、鼠和鸡的呼吸系统感染相关。2003年中国出现的SARS病毒就属于冠状病毒。MERS由此成为第六种已知的人类冠状病毒,也是过去10年里被分离出来的第三种。从2012年夏天开始,一种与SARS类似的新型冠状病毒开始在沙特阿拉伯夺命,进而扩散到其他国家。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已经确认的患者有38例。2012年9月被确认起,截至日已致死92人。SARS病毒曾经感染八千多人,死亡率为11%。而截至5月14日,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中有53%已经死亡。这种新型冠状病毒现在已经被研究人员称为MERS(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我们不知道是否存在较大数量的无临床症状或症状温和的MERS病例。但是仅仅从粗略的死亡率来看,MERS要(比SARS)更致命。”中国工程院院士、香港大学医学院微生物学系主任袁国勇表示,“需要开展更多的研究来理解当前的形势。”袁国勇表示,仍在研究发病机理,以及可能的抗病毒的治疗方法。在2013年3月发表的一篇论文中,袁国勇的研究组发现,SARS康复者血液中的抗体对MERS病毒也会产生强烈反应,这说明两者是相近的病原体。“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检测曾得过SARS的中国人血液中的抗体时,会做出错误的诊断。”袁国勇表示,“此外,由于康复了的SARS患者体内存在低水平的抗体,这让他们在感染MERS之后可能会出现更严重的病症。这叫做抗体介导的免疫增强。”袁国勇认为科学界急需弄清楚的问题包括,这种病毒是否可以人传人,预防和治疗感染的最佳方法是什么,以及病毒的来源究竟是什么——是蝙蝠,还是其他动物。病毒来源沙特阿拉伯西南部的一个废弃村一间设下捕蝙蝠陷阱的屋子里庄,大批科学家在此设置陷阱抓蝙蝠研究新型MERS病毒,意图找出MERS病毒在环境中的传染源。2012年10月,一组来自沙特卫生部、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和生态健康联盟的科学家,开始在报告出现MERS病例的沙特城镇附近进行搜寻,在西南部一座据说有数百年历史的被遗弃村庄,科学家发现了要找的东西。一间栖息着大约500只蝙蝠的小屋。科学家们在夜里检查蝙蝠是否携带MERS病毒。蝙蝠在经过检测后会被放走。检查一只蝙蝠大约需要15分钟,对其称一只在沙特某偏远沙特村庄抓到的蝙蝠重并测量,擦下一些唾液和粪便样本,再收集一些血液和翅膀上的一小块皮肤,从而进行DNA检测来确定其物种。这些标本被冷冻起来,并送到W·伊恩·利普金博士(W. Ian Lipkin)的实验室。该小组还检测了骆驼、山羊、绵羊和猫,这些动物可能作为中间宿主,从蝙蝠身上感染病毒后传染给人。怀疑骆驼的一个原因是,一名来自阿联酋的MERS患者,在患病前曾在一头患病的骆驼身边待过。但那头骆驼并未接受检测。已经有数百只蝙蝠经过了检测,但结果还未公布。传播途径人传人日,美国疾病防治中心公布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MERS)的首例本土个案,这名患者是在卫生人员追踪首例境外移入个案时调查相关接触者过程中发现,这也是美国本土首起人传人事件。感染者......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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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网络攻击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自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
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
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
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
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日发布并施行)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
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施行)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
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
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
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
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第33号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日国务院批准 日公安部发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
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国务院第363号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日施行)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 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传播木马病毒犯法吗?&这个其实准确来说算不上病毒,&因为它只具有传播性,但是它不破坏系统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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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木马病毒犯法吗?&这个其实准确来说算不上病毒,&因为它只具有传播性,但是它不破坏系统
北京-丰台区&11-06 13:44&&悬赏 0&&发布者:艾 回答:(5)
传播木马病毒犯法吗?
这个其实准确来说算不上病毒,&因为它只具有传播性,但是它不破坏系统,不盗取用户资料,&只是类似流氓软件那种给电脑强制安装一些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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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编了。病毒软件制作公司把病毒程序编好了传播出去然后再公布杀毒代码提醒你更新病毒库这样就不犯法,因为你没证据,尽管谁都知道他们是这么做的;但是自己个人编完了出去卖钱就犯法了,想想熊猫烧香吧。不放心的话就争取不要让别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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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定,计算机病毒是人编的。至于犯不犯法,这得根据病毒所造成的危害以及不同地区的相应法律来做出判定。但因为你只是做研究,不传播,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就没关系
编写不犯法。传播犯法。和做爱一样,自己玩可以,不能找别人玩。
想想熊猫烧香吧那人编写病毒背叛N年
法律规定,一旦你编写的病毒干扰或破坏了他人的电脑就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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