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维基百科中文权威吗

百度百科是谁编辑的,权威吗?_百度知道
百度百科是谁编辑的,权威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众多网友编辑 一起修改出来的 权威还是有的 希望采纳
采纳率:61%
任何人都可以编辑,只要你有百度帐号 其实好多不是很权威,还会有人继续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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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的内容是否权威,都是谁写的?
我觉得百科的东西这么多,百度的员工不可能都全部收集啊,肯定是我们网友弄的,但是这个网友弄的权威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百度百科的内容是权威的,百度用户享有平等编写词条的权利(除因严重违反百科协议而被封禁的用户外)。百度百科的内容应该是客观真实、可查证的。对于百科来说,个人观点、记忆、传言等都是不够可靠的,这类内容不适合收录进百科;所有内容都应该有公开发表的可靠来源。并且,百度百科引入了权威认证词条的机制。权威认证是指通过专业机构对词条进行专业认证,以保证词条内容的权威性,给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解释化服务。
如果您想要找权威的百科,您大概只有去翻大英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这样正式的出版物了,这些集合了各个领域的专家编写的百科才可能被称的上权威。而您说的某百科大概99.9%是网友的力作(员工的作品是肯定有的,因为必须要有主旋律),估计您知道“天下文章一大抄”,尤其是在互联网上,只需ctrl+c复制、然后ctrl+v粘贴两步走,因此绝大部分网友其实都只是做搬运和稍加整理的工作而已,如果寻找直接的来源,恐怕那近三百万的词条已经延伸到整个互联网了,其实它是用百科的名义做了一个网络信息收集处,参考价值肯定有,但关键看读者如何辨别和使用。您可能注意到了,在每个条目下都有一行小字号的免责声明:“百度百科中的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他们自己都没那么自信,作为读者,就更需要有一点怀疑精神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百度百科中的词条内容仅供参考
是网友写的 不过百度的人会去审核,检查
当然不是官方人员弄的,是广大的网友编写的全民百科全书。内容不一定权威,仅仅是由参考价值而已。
参考资料:
百科知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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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理论由德国社会科学家提出,他认为,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他将人类社会的统治形式分为超人(克里斯玛)型的统治、传统型的统治与法理型统治形式三种。韦伯认为这三种权威当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权威符合理性,是现代行政组织的基础。
权威理论克里斯玛型(魅力型、超人型)
建立在某个英雄人物、某位如有神授天赋的人物的个人魅力基础之上。被统治者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们确信他们的统治者有着超凡的能力,从而成为其追随者和信徒。而统治者也必须通过不断地证明其超凡能力的存在而维持其合法统治。典型的在先知、圣徒和宗教领袖所建立的组织中可以看到。
权威理论传统型
传统型统治建立在人们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被统治者之所以服从统治是因为这种关系已经存在于神圣的传统之中,统治者凭借传统的力量实施合法统治,同时也受到传统的约束。其最典型的形式是、和。
权威理论法理型
法理型统治建立在正式制订的规则和法令的正当性基础之上。和前两种类型不同,被统治者不再是服从于统治者个人,而是服从于法规,他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相信法律和规章制度是正当的和合理的。法理型统治的典型形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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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作者为英国人拉兹,本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公民对待法律的正确道德态度。作者尝试着用一种崭新的方法对合法性权威进行,精到地解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过程中,作者还对其他与道德价值有关的法律领域进行了,即法律的社会、法治理念、法庭的作用。
法律的权威简介
本书的最后部分致力于解答一些关键性的实质问题。作者主张不存在服从法律的。他强调“尊重法律”的道德重要性,这种分析可谓新颖。作者坚持在自由国家中不存在和平抵抗的权利(尽管在自由国家中,和平抵抗有时是正当的),但是在某些地方却存在良心抵抗的。
法律的权威作者简介
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巴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研究员,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理学访问。主要从事法律、道德和政治哲学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法理学、政治哲学、道德与实践理性领域颇有建树。拉兹是当代道德、法律与政治领域最杰出的学者之一。
拉兹1963年毕业于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1967年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72年成为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法学研究员和导师;自1977年在哲学系,1985年牛津大学为了表彰拉兹在法哲学领域的杰出贡献,专门为他新设了一个学术职位:法哲学教授。拉兹曾先后在多所著名大学做过访问教授,如洛克菲勒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密歇根大学,澳大利亚国家学院,等。
拉兹是英国研究院研究员、美国人文与自然科学院名誉会员。主要著作有:《法律体系的概念——一种法律体系理论的介绍》、《法律、道德和社会》、《实践理性》、《法律的权威——关于法律与道德论文集》、《自由的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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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先后三次提到了“权威”这个词:一是“加强宪法和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二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政府依法;社会依法运行;公民依法办事。
法律权威基本信息
和谐社会的实现,最主要、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法律权威基本含义
法律权威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中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治国。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治国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
根据邓小平关于树立法律和制度权威的,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首次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 作。”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明确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五条及其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些规定,是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思想的具体化、规范化。
在法律实践层面上,中国已基本实现了法律运行的正常化,法律与制度的权威已逐步树立起来。总体来说,像“文化大革命”中那种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破坏法律权威、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况基本上被严禁和杜绝,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权利,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公民的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增强,并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付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实施监督的力度加大,司法、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冤假错案逐渐减少;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依法定程序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被严格控制在法制范围,维护了政治稳定的大局和团定团结的建设环境,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及相关制度正逐步显现出其巨大的力量和崇高的权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加之全球化浪潮的洗礼,社会自身对法治的客观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和迫切,党和国家从前主要依靠政策及人治化手段管理社会的做法将由依法办事所取代,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领袖个人权威的无限寄托将由对法律与制度权威的依赖所取代,法治将取代人治。这些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这些趋势是邓小平关于法律与制度权威的思想中已经孕育和预示了的;并且,邓小平的上述思想是联结中国社会法治化的现实与未来的桥梁,中国人民将借助这座丰碑与桥梁,以中国法制建设已取得的成就作为基础,去构筑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理论与新实践大厦,从而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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