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规避非法提供黑客工具下载罪

卖个人信息可入罪什么时候执行?_百度知道
卖个人信息可入罪什么时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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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卖个人信息可入罪的新闻引发关注。怀孕还挺着肚子,每天就有月嫂公司频繁来电,亲热准确地喊出你的名字;小孩马上毕业,补课班、外语培训班能准确说出你的住址;新房钥匙刚到手,装修公司像轰炸机一样骚扰你……想必很多市民都有这样的遭遇,且遭遇此事时,都有一个疑惑:他们是怎么知道我的个人信息的。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了解到,这些现象的背后,大多存在着违法犯罪产业链条,泄露、窃取个人信息数据,非法使用以谋取暴利。而从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打击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正在干这样勾当的行业“内鬼”们,要小心了!划重点 “公民个人信息”要重点保护在网络安全法即将施行前夕,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省公安厅网安总队相关人士。总队相关人士介绍,网络安全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而在之前这方面的规范都是一些规章制度,上升为法律后,就为更好的开展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除了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层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层面作了明确规定外,在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层面,就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也明确“划了重点”——将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列入了国家网络安全的范围。重点提出了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看细则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可入罪网络安全法正式通过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高法、最高检作出了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纳入这一范畴。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 严打击 四川已有18名行业“内鬼”被抓四川公安厅网保总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网络安全法正式通过后,四川警方为严厉打击网络攻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保安全、强化网络数据防护,2017年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和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多警种情报经营,挖掘线索,严打公民信息泄露源头,重点针对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社保、民政、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行业“内鬼”故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开展侦查工作。截至目前,收集挖掘教授黑客技术、提供黑客工具类犯罪线索521条;收集挖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线索485条,抓获行业“内鬼”18人。同时清理相关违法有害信息1.2万余条、关停网站栏目5家、封停即时通讯号码1800余个,有力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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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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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法释〔201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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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头条日付费阅读日跨境电商之家日头条新闻日头条新闻日湖北警方成功查封国内最大黑客培训网站_网易新闻
湖北警方成功查封国内最大黑客培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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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2月8日电(记者李鹏翔)湖北警方近日成功摧毁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为主要内容的国内规模最大的黑客培训网站“黑鹰安全网”。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已被依法逮捕。湖北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提供黑客工具行为入罪后侦破的国内首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去年4月,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与麻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成功侦破部督“黑色靓点”系列网络攻击案,抓获大肆进行网络攻击、诈骗、盗窃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行为的韩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警方发现,其中3人均系“黑鹰安全网”会员,他们长期在该网站学习、交流用于犯罪的网络黑客技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程序实施违法犯罪。
湖北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显示,“黑鹰安全网”是我国规模最大的黑客培训网站,主要通过招收收费会员形式公开传授各种类型黑客技术,并提供数千款木马软件供下载。自2005年开办以来,共招收收费会员12000多人,普通会员达到17万余人,收取会费逾700万元。
经过半年的调查取证和精心准备,从去年11月起,湖北警方组织50余名警力,分赴浙江温州、安徽黄山、河南漯河、许昌等地,依法对“黑鹰安全网”进行了查封,一举抓获李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资金170余万元,扣押网站服务器9台、涉案电脑5台、本田雅阁小汽车一辆及相关物证、书证,彻底关闭涉案所有网站。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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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男子给网吧提供“黑客”软件 获刑三年罚金十万-中新网
男子给网吧提供“黑客”软件 获刑三年罚金十万
  安徽省宣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柴某给网吧提供上网免刷卡的“黑客”软件(法周刊7月15日以《上网免刷卡:网吧安装了“黑客”软件》为题进行过报道),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柴某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柴某应宣城市区“阿里巴巴”网吧负责人贾某(另案处理)等人要求,编写了具有避开实名制管理软件功能的免刷卡软件,即在上网人员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吧从业者可利用该软件随机调取前期已存储在收银电脑内的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继而进行验证、存储,从而分别使公安机关安装在网吧内的“万象”、“pubwin”、“龙管家”三种实名制管理软件失去功效。
  2009年,柴某将“pubwin”免刷卡软件提供给宣城市区“阿里巴巴”网吧贾某、“水东中心”网吧钟某等人使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柴某通过网络,将“万象”、“pubwin”、“龙管家”免刷卡软件以8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售予安徽、河北、山西、湖北、贵州等地网吧业主使用,非法获利27030元。
  日,柴某被公安人员现场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日,柴某妻子王某应柴某要求主动至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723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非法获利2703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违法所得数额26730元,计算有误,该院予以更正。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柴某违法所得数额只有24930元,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被现场传唤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应其要求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宣州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柴某现已提起上诉。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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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方摧毁中国规模最大黑客培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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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着网络安全培训的幌子,大肆提供黑客程序、传授黑客技术牟利。此间媒体7日报道称,湖北省公安部门摧毁了一个国内规模最大黑客培训网站——“黑鹰安全网”,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已被依法逮捕。  去年4月,湖北省黄冈与麻城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侦破部督“黑色靓点”系列网络攻击案,抓获涉嫌大肆实施网络攻击、诈骗、盗窃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行为的韩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警方发现,其中3人均系“黑鹰安全网”会员,他们长期在该网站学习、交流用于犯罪的网络黑客技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程序进行非法活动。  据进一步调查,“黑鹰安全网”是中国规模最大的黑客培训网站,主要通过招收收费会员形式公开传授各类黑客技术,并提供数千款木马软件供下载。自2005年开办以来,共招收收费会员1.2万多人,普通会员达17万余人,收取会费逾700万元人民币。  经过半年调查取证,日,警方组织50余名警力,分赴浙江温州、安徽黄山、河南漯河、许昌等地查封“黑鹰安全网”,一举抓获李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资金170余万元,扣押网站服务器9台、涉案电脑5台、本田雅阁小汽车一辆及相关物证、书证,彻底关闭涉案所有网站。  湖北网监负责人介绍,该案是继2007年侦破“熊猫烧香”病毒案后,网警破获的又一大案,也是“刑法第七修正案”将非法提供黑客工具行为入罪后,侦破的第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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