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现金贷高利代砍头息算不算套路贷现在还不上了怎么办

欠现金贷再多的钱也别怕,你可以对他们说“不”!欠现金贷再多的钱也别怕,你可以对他们说“不”!财务见解百家号友情提示:本文所述现金贷乃是针对“超出”法律范围的高利贷部分现金贷借款人应具有起码的契约精神,针对合理的利息部分,应有不可推卸的及时还款义务现金贷借款人应具有法律意识及强大的内心近两年,现金贷平台的风生水起,令很多人体验到了网络借款的方便快捷;但同时,高额的借款利息,也让一些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深陷逾期的尴尬局面。于是,我们看到很多人在网上发问,例如:“我从现金贷借了xxxx元,估计还不上了,逾期有什么后果?”“在XX贷借钱,过还款期两周了,催收的天天给我打电话,该怎么办?”“现金贷逾期1个月,日罚息万6,越滚越多,催收快要把我逼疯了......”金投手小金要说:现金贷平台的所谓高利息,只是纸上老虎。在确保缴纳合理还款金额的前提下,如果被迫逾期,也不要为高额的欠款所惧。知法懂法,我们才能有理有据的对现金贷违法高息说:“NO!”绝大多数现金贷利息不受法院保护,你一句话怼回去,对方没辙目前,国内头部的大型现金贷平台,日息大约是2‰+,对应月息6%+,年利息就是72%+;而更多的平台,年化利率超过100%甚至300%。但根据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民间借款利息的有效性界定及处理原则如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利率在24%-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调,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法院不支持;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见,对于“高利贷”,最高院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简单来说,只要年息超过36%,即月息超过3分,超出的部分在法律层面是无效的。你可以考虑不支付,甚至有权要求平台返还你多支出的利息。虽然要求返还利息的要求可行度非常之低,但却是怼恶意催收人员的一招。我见过一个现金贷资深玩家,经常接到平台催收人员打来的电话。一般来说,他会还到借款额的年化24%,比如借一个月,不管对方利息是多少,他只还2分息,多了不给。如果对方催收人员语言粗暴,他会更加粗暴的回一句:“去吧,你去法院告我吧!”他说:一般怼恶意催收人员就用这句话,对方还真没辙。因为利息超出24%部分都是存在争议的,超出36%部分法院更不会支持,就算真去了法院,还的钱也只会比平台少得多;现金贷平台在工商经营范围、税务、资金来源方面总有不正规之处,而且走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才行,所以他们不敢也不会走法律通道。如果你在逾期的情况下,确实遭遇了恶意催收人员的骚扰,且一时半会儿没办法还钱,那么可以用这句话暂时应付一下——注意,只是暂时应付,前提是要把合理的利息还上。以手续费、管理费、砍头息为由,变相提高借款利率,法律会支持吗?为了洗脱高利贷的嫌疑,掩盖高利贷的身份,有的现金贷平台,会将借款利息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合理水平,常见如日息万3~万5,但同时加收一笔超高的手续费或者管理费。这种“利息不够,手续费来凑”的情况,目前非常普遍。拿一家名为“极速XXX”的平台来说,借款两周,日息万5,折合年化18.25%,合规;但同时,平台会额外收一笔15%的手续费,这样算下来,年化利率就到了400%以上,妥妥高利贷。为此,小金咨询了一下法律专家,对方表示:不管平台以何种名收取除利息之外的费用,甚至业内常见的砍头息,以达成变相高息的结果,只要高出24%甚至是36%的部分,在法院审理上一般都不会得到支持。如果平台拿单纯的借款利率强调自己的合法性,而忽略各种手续费产生的利息,你也可以有理有据的怼回去。那些高到令你怀疑人生的逾期与滞纳金,一样不能超过24%的高利贷红线现金贷平台之“狠”,不仅是在借款利息上,更提现在逾期后的费用上。很多时候,逾期的费用是多于正常的利息的。今年7月,有媒体曾报道一位大四学生,年初从一现金贷平台借款后逾期,仅半年多时间,本息已从当初的2万多元增至10余万元。但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规定》,出借人可以主张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逾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只要是月息超过2分的那部分,都不被法律所保护,你有权拒绝支付这些不合理的费用。“不还钱就上报银行征信,今后办不了银行卡和贷款”——银行是你家开的?很多人都问,现金贷逾期,到底上不上征信?有些现金贷平台催收人员会说,如果你逾期不还,会上报银行黑名单或者征信系统,未来你会产生信用污点,贷款、办信用卡都受限......如果催收人员这么吓唬你,那你还真的要怼他一下:银行是你家开的?这里存在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正规银行的征信系统,凭什么相信一个民间高利贷机构上报的信息?对于银行征信系统而言,不合规的现金贷扰乱了金融与信贷市场的秩序,让征信变得复杂,银行恨它还来不及呢,何况是相信它。而且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是需要通过接入央行系统来实现的,只有银行及个别金融机构才能直接对接央行征信接口并上传信息,且对接流程严格且复杂。需要说明的是,一些现金贷平台对接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共享系统,如果你有逾期,未来或许会影响你在网贷方面的借贷。“赖”并不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归根结底,别贪,别借自己还不了的钱对于应付现金贷逾期,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心得与方法,但说的不好听,无非就是一个“赖”字。如果你逾期了,请尽你所能,至少先把本金+合理的利息还上。这是你玩借贷的底线。“赖”,只是针对不合理且自己无法负担的利息的一种应对方式,但并不是最终的办法。毕竟,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更没有人能轻易的得到一笔钱——这是常理。政策风险,不仅是现金贷要面对的,更是借款人要面对的。赖得过现在,赖得过未来吗?这可真不好说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财务见解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打造国内第一财经信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平台涉嫌高利率和砍头息,借款人可以不还钱吗?
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犹如那只蝴蝶的翅膀,轻轻一扇之下,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预期。
今天我们不妨就聚焦这样一个问题,“平台涉嫌高利率和砍头息,借款人可以不还钱吗?”,是的,这个问题便是《通知》的衍生性问题,也是当前环境下很多平台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某种程度上,甚至关系到短期内行业的存续。
并不是在吓人,不妨接着往下看。
来自新规与借款人的双重暴击
《通知》新鲜出炉之后,现金贷行业炸开了锅。在放贷资质、助贷模式、利率定价、杠杆率、收费模式(砍头息)、催收、借贷群体(无收入来源群体)等多个方面,主流的现金贷业务模式都面临违规和被取缔的风险。平台只要触犯一条,便要涉及到合规整改,所以,新规之下,不受影响的平台寥寥无几。
只是,受影响的,还有借款人的心态。
这两天,网上开始出现诸如“在现金贷平台借的钱,还需要还吗”等类似的问题,与此前略带戏谑的提问不同,这次的提问看上去都很严肃、真实,代表了很多借款人真实的疑问与想法。
在很多人看来,既然一直“亲密”合作的平台都是在“违规”操作,合同自然是无效的,为何还要还钱呢?而且,很多人已经把这种理念付诸实践,开始被动消极地还钱,有些人甚至心存侥幸地希望,让监管整顿来得更猛烈些吧,最好让我借款的平台都关门大吉,那样,真的就不用还钱了。
借款人的这种心态变化,当然不是监管的本意,因为《通知》明文规定
“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用大白话讲就是,借的钱,还是要还的,不还就是失信行为。只是,很多借款人选择了无视而已。
不过,对平台而言,借款人的这种心态无疑是新规后面临的第二轮暴击,甚至比“严监管”本身更可怕。任由这种心态蔓延,不必等监管合规检查与整改,借款人集体不还钱本身就能把平台生生“逼死”,平台“死”后,借款人正好也可以“心安理得”地不还钱了。“不是不还哦,是平台倒闭了,不知道该还给谁而已”,届时,恐怕行业内无人可以幸免。
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就来探讨下,《通知》出台后,该如何看待平台存量“违规”业务的“罪与罚”?以期能更好地引导借款人摆正心态,莫存侥幸心理,也莫要为自己的不还钱本身再找借口,以免一失足就变成了“失信者”,得不偿失。
是什么让借款人心中忿忿不平?
如上所述,现金贷平台“违规”的点很多,但真正让借款人感觉忿忿不平的,大概还是高利率与砍头息。因为诸如放贷资质问题、资金来源问题、杠杆率问题、助贷模式问题等,借款人并不知晓实情,也未必会感同身受,而借款利率的高企、借的砍头息模式等则历历在目。
一度认为这都是合理的,只是在默默承受,现在发现竟然这就是典型的“违规”行为,内心怎能平静?
那么,高利率与砍头息,究竟是怎样违规的呢?不妨往下看。
在“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章节中,《通知》明确要求
“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这便是砍头息,即通过事先扣除利息或各种费用,使得借款人获得的本金低于合同金额。
砍头息的危害是什么?其实就是会变相提高借款人实际年化利率。平台为何不能正大光明地收取高利率,而要采取砍头息的收费模式呢?也是避免被戴上“高利贷”的帽子,才会耍这样的小把戏。
所以,从现金贷或P2P平台过往的收费模式来看,或多或少都存在砍头息现象,差别只是多少问题。其实,这也是放贷类金融机构的普遍伎俩,比如银行业,通过要求贷款企业“贷款回存”的方式来变相突破监管机构的利率定价限制,这一现象,一度非常普遍,到现在也未根本上杜绝。
问题是,这种收费模式是何时被界定为违规行为的呢?
还是回到互金平台的砍头息或高利率问题。其实,2016年开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整顿,关注的焦点在于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表现为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强制推行备付金集中存管,在P2P平台强制推行银行资金存管并设置了信息披露要求及严格的业务红线等。
真正开始关注利率问题是在2017年4月,网贷整治办发布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说明》”等两份文件,开始聚焦现金贷尤其是校园贷的高利率问题,也开始涉及到“砍头息”的界定问题。
《补充说明》在归纳需重点关注的现金贷平台特征时明确提到:
“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
可视作是此次互联网金融集中整改过程中官方文件对于“砍头息”现象的首次界定,其罪过在于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根子还在“利率畸高”上面。
不过,4月份出台的两份文件只是要求各地要对具有“利率畸高”、“暴力催收”等特征的平台进行关注与整顿,但并未明确就“利率畸高”进行划线。
所以,4月份之后,网贷平台和现金贷平台的年化综合成本普遍仍在36%以上,砍头息的收费模式也普遍存在。事实上,在几个月之后的赴美上市潮中,年化利率高于36%的定价水平和涉嫌砍头息的收费模式赫然就出现在招股说明书中,某种程度上也表明,那个时候,平台真的并未把这两点当回事,否则,但凡心中有鬼,也不敢正大光明地写出来。
12月1号之后,《通知》对这两点进行了明确,现金贷行业才开始迎来大变局。问题是,法不溯及既往,纠结于平台在《通知》之前的放贷行为,认为其违反了《通知》规定而不想还款,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法不溯及既往,借的钱真的可以不还?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中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在百度百科词条中,对
“法不溯及既往”有如下的诠释“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12月1日的《通知》并非法律,但精神是一致的。事实上,新老划断、既往不咎,也是监管机构对行业内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时秉持的一贯原则。无他,监管的目的是要让行业健康稳健的发展,尤其是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追究既往行为,不合法理,也无必要,毕竟,存量业务的问题,随着业务到期,也就自然化解了。
所以,拿着现在的《通知》诉说之前的问题,然后借此不想还钱,恐怕在哪里都得不到支持。
其实,在《通知》引发的现金贷监管风暴之外,P2P行业还在悄然发生着一些重要的变化,那便是一些大平台开始自觉取消风险准备金,落实资管新规中打破刚性兑付的政策要求。
其实,单从监管文件和精神上看,刚性兑付一直都是涉嫌违规的,比如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便明确要求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只是,很多平台事实上并未遵照执行罢了。
很多现金贷平台的借款人,同时也是P2P平台的投资人。在这里问一句,如果借款人都坚持“溯及既往”原则,纷纷不还钱,届时,平台也自觉“依规行事”,宣布之前的风险保证金计划无效,借款人不还钱,平台不再进行风险缓冲,由投资者直接承担损失。那个时候,借款人不还钱,平台是可以抽身事外的,真正的受害者还是普罗大众。
所以,借钱不还这件事情,既没有法理上的支撑点,似乎也没有道德上的制高点。
(钛媒体作者: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微信公众号:洪言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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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平台涉嫌高利率和砍头息,借款人就可以不还钱吗?
文:薛洪言
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犹如那只蝴蝶的翅膀,轻轻一扇之下,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预期。今天我们不妨就聚焦这样一个问题,“平台涉嫌高利率和砍头息,借款人可以不还钱吗?”,
是的,这个问题便是《通知》的衍生性问题,也是当前环境下很多平台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某种程度上,甚至关系到短期内行业的存续。
来自新规与借款人的双重暴击
《通知》新鲜出炉之后,现金贷行业炸开了锅。在放贷资质、助贷模式、利率定价、杠杆率、收费模式(砍头息)、催收、借贷群体(无收入来源群体)等多个方面,主流的现金贷业务模式都面临违规和被取缔的风险。平台只要触犯一条,便要涉及到合规整改,所以,新规之下,不受影响的平台寥寥无几。
这两天,网上开始出现诸如“在现金贷平台借的钱,还需要还吗”等类似的问题,与此前略带戏谑的提问不同,这次的提问看上去都很严肃、真实,代表了很多借款人真实的疑问与想法。
在很多人看来,既然一直“亲密”合作的平台都是在“违规”操作,合同自然是无效的,为何还要还钱呢?而且,很多人已经把这种理念付诸实践,开始被动消极地还钱,有些人甚至心存侥幸地希望,让监管整顿来得更猛烈些吧,最好让我借款的平台都关门大吉,那样,真的就不用还钱了。
借款人的这种心态变化,当然不是监管的本意,因为《通知》明文规定
“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用大白话讲就是,借的钱,还是要还的,不还就是失信行为。只是,很多借款人选择了无视而已。
不过,对平台而言,借款人的这种心态无疑是新规后面临的第二轮暴击,甚至比“严监管”本身更可怕。任由这种心态蔓延,不必等监管合规检查与整改,借款人集体不还钱本身就能把平台生生“逼死”,平台“死”后,借款人正好也可以“心安理得”地不还钱了。“不是不还哦,是平台倒闭了,不知道该还给谁而已”,届时,恐怕行业内无人可以幸免。
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就来探讨下,《通知》出台后,该如何看待平台存量“违规”业务的“罪与罚”?以期能更好地引导借款人摆正心态,莫存侥幸心理,也莫要为自己的不还钱本身再找借口,以免一失足就变成了“失信者”,得不偿失。
是什么让借款人心中忿忿不平?
如上所述,现金贷平台“违规”的点很多,但真正让借款人感觉忿忿不平的,大概还是高利率与砍头息。因为诸如放贷资质问题、资金来源问题、杠杆率问题、助贷模式问题等,借款人并不知晓实情,也未必会感同身受,而借款利率的高企、借的砍头息模式等则历历在目。
一度认为这都是合理的,只是在默默承受,现在发现竟然这就是典型的“违规”行为,内心怎能平静?
那么,高利率与砍头息,究竟是怎样违规的呢?不妨往下看。
在“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章节中,《通知》明确要求
“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这便是砍头息,即通过事先扣除利息或各种费用,使得借款人获得的本金低于合同金额。
砍头息的危害是什么?其实就是会变相提高借款人实际年化利率。平台为何不能正大光明地收取高利率,而要采取砍头息的收费模式呢?也是避免被戴上“高利贷”的帽子,才会耍这样的小把戏。
所以,从现金贷或P2P平台过往的收费模式来看,或多或少都存在砍头息现象,差别只是多少问题。其实,这也是放贷类金融机构的普遍伎俩,比如银行业,通过要求贷款企业“贷款回存”的方式来变相突破监管机构的利率定价限制,这一现象,一度非常普遍,到现在也未根本上杜绝。
问题是,这种收费模式是何时被界定为违规行为的呢?
还是回到互金平台的砍头息或高利率问题。其实,2016年开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整顿,关注的焦点在于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表现为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强制推行备付金集中存管,在P2P平台强制推行银行资金存管并设置了信息披露要求及严格的业务红线等。
真正开始关注利率问题是在2017年4月,网贷整治办发布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说明》”等两份文件,开始聚焦现金贷尤其是校园贷的高利率问题,也开始涉及到“砍头息”的界定问题。
“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
可视作是此次互联网金融集中整改过程中官方文件对于“砍头息”现象的首次界定,其罪过在于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根子还在“利率畸高”上面。
不过,4月份出台的两份文件只是要求各地要对具有“利率畸高”、“暴力催收”等特征的平台进行关注与整顿,但并未明确就“利率畸高”进行划线。
所以,4月份之后,网贷平台和现金贷平台的年化综合成本普遍仍在36%以上,砍头息的收费模式也普遍存在。事实上,在几个月之后的赴美上市潮中,年化利率高于36%的定价水平和涉嫌砍头息的收费模式赫然就出现在招股说明书中,某种程度上也表明,那个时候,平台真的并未把这两点当回事,否则,但凡心中有鬼,也不敢正大光明地写出来。
12月1号之后,《通知》对这两点进行了明确,现金贷行业才开始迎来大变局。问题是,法不溯及既往,纠结于平台在《通知》之前的放贷行为,认为其违反了《通知》规定而不想还款,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法不溯及既往,借的钱真的可以不还?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中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在百度百科词条中,
“法不溯及既往”有如下的诠释“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12月1日的《通知》并非法律,但精神是一致的。事实上,新老划断、既往不咎,也是监管机构对行业内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时秉持的一贯原则。无他,监管的目的是要让行业健康稳健的发展,尤其是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追究既往行为,不合法理,也无必要,毕竟,存量业务的问题,随着业务到期,也就自然化解了。
所以,拿着现在的《通知》诉说之前的问题,然后借此不想还钱,恐怕在哪里都得不到支持。
其实,在《通知》引发的现金贷监管风暴之外,P2P行业还在悄然发生着一些重要的变化,那便是一些大平台开始自觉取消风险准备金,落实资管新规中打破刚性兑付的政策要求。
其实,单从监管文件和精神上看,刚性兑付一直都是涉嫌违规的,比如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便明确要求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只是,很多平台事实上并未遵照执行罢了。
很多现金贷平台的借款人,同时也是P2P平台的投资人。在这里问一句,如果借款人都坚持“溯及既往”原则,纷纷不还钱,届时,平台也自觉“依规行事”,宣布之前的风险保证金计划无效,借款人不还钱,平台不再进行风险缓冲,由投资者直接承担损失。那个时候,借款人不还钱,平台是可以抽身事外的,真正的受害者还是普罗大众。
所以,借钱不还这件事情,既没有法理上的支撑点,似乎也没有道德上的制高点。
作者: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
来源:洪言微语(ID:hongyanwei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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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他,也许就是情商最高的关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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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犹如那只蝴蝶的翅膀,轻轻一扇之下,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预期。今天我们不妨就聚焦这样一个问题:平台涉嫌高利率
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犹如那只蝴蝶的翅膀,轻轻一扇之下,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预期。今天我们不妨就聚焦这样一个问题:平台涉嫌高利率和砍头息,借款人可以不还钱吗?这个问题其实是《通知》的衍生性问题,也是当前环境下很多平台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某种程度上,甚至关系到短期内行业的存续。并不是在吓人,不妨接着往下看。来自新规与借款人的双重暴击《通知》新鲜出炉之后,现金贷行业炸开了锅。在放贷资质、助贷模式、利率定价、杠杆率、收费模式(砍头息)、催收、借贷群体(无收入来源群体)等多个方面,主流的现金贷业务模式都面临违规和被取缔的风险。平台只要触犯一条,便要涉及到合规整改,所以,新规之下,不受影响的平台寥寥无几。只是,受影响的,还有借款人的心态。这两天,网上开始出现诸如&在现金贷平台借的钱,还需要还吗&等类似的问题,与此前略带戏谑的提问不同,这次的提问看上去都很严肃、真实,代表了很多借款人真实的疑问与想法。在很多人看来,既然一直&亲密&合作的平台都是在&违规&操作,合同自然是无效的,为何还要还钱呢?而且,很多人已经把这种理念付诸实践,开始被动消极地还钱,有些人甚至心存侥幸地希望,让监管整顿来得更猛烈些吧,最好让我借款的平台都关门大吉,那样真的就不用还钱了。借款人的这种心态变化,当然不是监管的本意,因为《通知》明文规定:&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用大白话讲就是,借的钱,还是要还的,不还就是失信行为。只是,很多借款人选择了无视而已。不过,对平台而言,借款人的这种心态无疑是新规后面临的第二轮暴击,甚至比&严监管&本身更可怕。任由这种心态蔓延,不必等监管合规检查与整改,借款人集体不还钱本身就能把平台生生&逼死&,平台&死&后,借款人正好也可以&心安理得&地不还钱了。&不是不还哦,是平台倒闭了,不知道该还给谁而已&,届时恐怕行业内无人可以幸免。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就来探讨下,《通知》出台后,该如何看待平台存量&违规&业务的&罪与罚&。以期能更好地引导借款人摆正心态,莫存侥幸心理,也莫要为自己的不还钱本身再找借口,以免一失足就变成了&失信者&,得不偿失。是什么让借款人心中忿忿不平?如上所述,现金贷平台&违规&的点很多,但真正让借款人感觉忿忿不平的,大概还是高利率与砍头息。因为诸如放贷资质问题、资金来源问题、杠杆率问题、助贷模式问题等,借款人并不知晓实情,也未必会感同身受,而借款利率的高企、借的砍头息模式等则历历在目。一度认为这都是合理的,只是在默默承受,现在发现竟然这就是典型的&违规&行为,内心怎能平静?那么,高利率与砍头息,究竟是怎样违规的呢?在&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章节中,《通知》明确要求:&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这便是砍头息,即通过事先扣除利息或各种费用,使得借款人获得的本金低于合同金额。砍头息的危害是什么?其实就是会变相提高借款人实际年化利率。平台为何不能正大光明地收取高利率,而要采取砍头息的收费模式呢?也是避免被戴上&高利贷&的帽子,才会耍这样的小把戏。所以,从现金贷或P2P平台过往的收费模式来看,或多或少都存在砍头息现象,差别只是多少问题。其实,这也是放贷类金融机构的普遍伎俩,比如银行业,通过要求贷款企业&贷款回存&的方式来变相突破监管机构的利率定价限制,这一现象,一度非常普遍,到现在也未根本上杜绝。问题是,这种收费模式是何时被界定为违规行为的呢?还是回到互金平台的砍头息或高利率问题。其实,2016年开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整顿,关注的焦点在于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表现为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强制推行备付金集中存管,在P2P平台强制推行银行资金存管并设置了信息披露要求及严格的业务红线等。真正开始关注利率问题是在2017年4月,网贷整治办发布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说明》等两份文件,开始聚焦现金贷尤其是校园贷的高利率问题,也开始涉及到&砍头息&的界定问题。《补充说明》在归纳需重点关注的现金贷平台特征时明确提到:&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可视作是此次互联网金融集中整改过程中官方文件对于&砍头息&现象的首次界定,其罪过在于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根子还在&利率畸高&上面。不过,4月份出台的两份文件只是要求各地要对具有&利率畸高&&暴力催收&等特征的平台进行关注与整顿,但并未明确就&利率畸高&进行划线。所以,4月份之后,网贷平台和现金贷平台的年化综合成本普遍仍在36%以上,砍头息的收费模式也普遍存在。事实上,在几个月之后的赴美上市潮中,年化利率高于36%的定价水平和涉嫌砍头息的收费模式赫然就出现在招股说明书中。某种程度上也表明,那个时候,平台真的并未把这两点当回事,否则,但凡心中有鬼,也不敢正大光明地写出来。12月1号之后,《通知》对这两点进行了明确,现金贷行业才开始迎来大变局。问题是,法不溯及既往,纠结于平台在《通知》之前的放贷行为,认为其违反了《通知》规定而不想还款,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法不溯及既往,借的钱真的可以不还?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中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在百度百科词条中,对&法不溯及既往&有如下的诠释:&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12月1日的《通知》并非法律,但精神是一致的。事实上,新老划断、既往不咎,也是监管机构对行业内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时秉持的一贯原则。无他,监管的目的是要让行业健康稳健的发展,尤其是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追究既往行为,不合法理,也无必要。毕竟,存量业务的问题,随着业务到期,也就自然化解了。所以,拿着现在的《通知》诉说之前的问题,然后借此不想还钱,恐怕在哪里都得不到支持。其实,在《通知》引发的现金贷监管风暴之外,P2P行业还在悄然发生着一些重要的变化,那便是一些大平台开始自觉取消风险准备金,落实资管新规中打破刚性兑付的政策要求。其实,单从监管文件和精神上看,刚性兑付一直都是涉嫌违规的,比如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便明确要求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只是,很多平台事实上并未遵照执行罢了。很多现金贷平台的借款人,同时也是P2P平台的投资人。在这里问一句,如果借款人都坚持&溯及既往&原则,纷纷不还钱。届时,平台也自觉&依规行事&,宣布之前的风险保证金计划无效,借款人不还钱,平台不再进行风险缓冲,由投资者直接承担损失。那个时候,借款人不还钱,平台是可以抽身事外的,真正的受害者还是普罗大众。所以,借钱不还这件事情,既没有法理上的支撑点,似乎也没有道德上的制高点。
[责任编辑:李梦淙 PF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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