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股10万与5万注册资金等于总股数差额在企业破产时可否算企业债务?

张三和李四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聘请王五为经理.公司合法经营.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破产.清算后.公司破产财产只剩200万元.而公司债务有250万元.根据所学经济生活知识.可知A.该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B.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C.剩余的50万元债务应由王五承担D.张三.李四对未 题目和参考答案——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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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李四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聘请王五为经理。公司合法经营,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破产。清算后,公司破产财产只剩200万元,而公司债务有250万元。根据所学经济生活知识,可知A.该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B.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C.剩余的50万元债务应由王五承担D.张三、李四对未清偿的50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B试题分析:我国法定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选B项。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债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是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加以表现,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考点: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知识点。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现实生活中现象的分析判断能力。题目难度较大。解题的关键在于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准确界定,在解题过程中也可运用排除法等解题技巧。
练习册系列答案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中国经济社会由“国强”向“民富”的华丽转身。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角度看,要实现“国强”向“民富”转变必须①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加强宏观调控②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发展③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④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奠定民富的物质基础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③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过程中,要引导公民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获得正当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提倡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利益观。我们之所以要树立社会主义的利益观,是因为()①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客观要求②它正确地解决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③它是我国人民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力量源泉④它是社会存在的反映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从1996年开始,国家在安徽省和其他6个省的部分县进行税费制度改革试点,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正在全国进行推广。对农村税费制度实行改革,体现了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________原则。A.民主集中制B.权利与义务一致性C.对人民负责和依法治国D.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日以来,广西来宾、北海、南宁等市连夜组织执法力量展开集中打击传销行动广西传销参与者层次更高、更复杂,投资也越来越大。广西的传销者当中,除了农民、下岗工人、大学生等传销主流群体外,还有教授、博士生、记者、律师、退休干部、演艺界人士,广东、福建、浙江一带一些老板、白领也趋之若鹜。“广西传销已不再仅仅是穷人玩的游戏,正在向高层次、高智商、高学历、高投入方面发展。”从文化生活角度看,这要求:①劳动者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②劳动者要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③劳动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④劳动者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A.①③B.①②C.③④D.②④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国家的界限,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国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世界经济出现了全球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产生的根本原因是A.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B.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C.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要求实现经济全球化D.生产社会化和国际分工的客观要求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日,中国首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支线飞机ARJ21-700客机首飞成功,标志着中国飞机正式进入世界新型民用客机的行列。它的研制采取以我为主、开展国际合作的模式,采用了大量国际成熟先进技术和机载系统,其适应性、舒适性和经济性指标在全球支线飞机中居于领先地位。这说明①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和优势才能发展自己②充分开展国际合作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经济和科技实力③努力提高产品的国际化水平可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市场竞争④努力增加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域可以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骄傲自满和悲观失望都是不对的。有这两种观念的人,他们有共同点是A.都不懂两分法和两点论B.都不懂得新事物一定要战胜旧事物C.都违背了内外因辩证统一原理D.都忽视了量的积累的重要性
科目:高中政治
题型:单选题
“没有疲软的市场,只有疲软的企业;没有疲软的消费,只有疲软的商品。”这一说法对企业的启示是A.要重视产品的销售,因为只有销售出去的产品才是好产品B.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因为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增加商品数量C.必须面向市场,因为商品生产者只有让渡出使用价值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D.要改进技术、加强管理,因为这样才能增加商品的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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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注册资金没有关系。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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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学200案例1、甘肃省第一个由混合资本构成的工业集团--甘肃大地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月27日上午在兰州成立。近年来,大量的中小轮胎生产企业投入市场竞争,给甘肃省国有轮胎橡胶行业的“龙头老大”甘肃省轮胎厂带来压力。从1994年起,该厂使陷入连年亏损的境地。为了尽快摆脱困境,甘肃省轮胎厂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与民营企业海口友华物业发展公司、甘肃建禾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金城橡胶厂及甘肃省轮胎厂所属防水材料厂共同发起,组织建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济成份的大型轮胎、橡胶企业集团公司。公司总资产2亿元,注册资本4200万元人民币。请分析:(1)上述组建集团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2)试述其法定程序。2、某五金工具厂原有产品销路不畅,亏损严重。1988年8月,看到市场上电冰箱热销,于是决定转产生产电冰箱。由于没有自有资金,遂通过特殊关系向银行借款30万元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借用某单位礼堂作为生产场所,在无技术的情况下,生产电冰箱,后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请:(1)试述企业登记的法律意义。(2)从企业法的角度试分析工商局的行为。3、日,××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合并包括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部分企业,授权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伊利乳业集团。内蒙古青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利实业有限公司一样,同为大型国有乳业公司,1994年经过改革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效益一直不错,所以这次合并遭到了该公司的极力反对。请:(1)试述国有的程序.(2)分析本案中企业合并适用的具体法律.4、建于1968年的青岛汽车厂,拥有1.9亿元固定资产,但由于技术装备落后,资金困难,多年来汽车的产量一直到上徘徊不前,经济效益很不理想,有的年头还出现亏损,成立于50年代的青岛拖拉机总厂,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而成为青岛市的“包袱”。&&&&&&&&&&&&5、某地区为开发当地丰富的农业资源,充分利用农作物秸杆,设立了一个中型造纸厂,由于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最终被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解散。请结合上述两例:(1)试述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意义。(2)试述企业市场退出的形式及其程序。6、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请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的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7、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1998年8月,于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8、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店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入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李某入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知该决定。李某对该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帐,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鲜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在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的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这三个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赖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请问:(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4)李某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9、王某决定出资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与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过王某的同意。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一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2000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1年9月,好味企业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请问:(1)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以改正。(2)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吴某从某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为什么?(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10、刘甲与A,B两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个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赢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赢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2)刘乙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3)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11、我国是否存在隐名合伙——郭某隐名合伙案1997年3月,郝某、郭某等五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1)五人合伙开办“某市新型特种齿轮厂”,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2)郝某以劳务出资;郭某以自有房屋的所有权出资;其他三人以现金出资。(3)郭某提出自己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同意郭某的要求。(4)郝某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由于郝某经营有方,合伙企业自开业以来盈利颇丰。自1998年以后,郝某拖欠郭某的分红达2万元。郭某遂要求郝某支付分红款,郝某以郭某未参与合伙经营为由.否认郭某为合伙人。郭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合伙人资格,并要求郝某支付其分红款2万元。本案主要涉及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等法律问题。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普通合伙,即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类合伙的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过,实践中的很多情况是合伙人仅提供出资(包括劳务)并且参与盈余分配,但是不参与合伙经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46条对《合伙企业法》第2条做出了扩大解释。该《意见》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的,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在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郭某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如果按照合伙企业法的严格规定,郭某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但是按照《意见》所作的扩大解释,郭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意见》承认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因此与隐名合伙有些类似。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隐名合伙。但是事实上,我国尚未承认隐名合伙。为了明确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此仅对隐名合伙作一介绍。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合伙事业提供资金,分享利润并承担损失的合同。其中出资人被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人被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的特征为:(1)隐名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并且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仅以财产为限,而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2)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出名营业人负经营合伙企业的义务;(3)隐名合伙人将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出名合伙人;(4)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名营业人以出资财产以及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依据隐名合伙的上述特征进行判断,《意见》所规定的并不是隐名合伙。《意见》第46条所规定的合伙包括两种形式:(1)公民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且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2)公民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是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意见》第47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第一种情况具备了隐名合伙人只出资、分享盈利、不参与经营的特点;但是不具备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本质特征。第二种情况则不符合隐名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信用出资的要求,因此也不属于隐名合伙。可见,《意见》第46条仅仅是把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普通合伙的范围作了一定的扩大,而并未规定隐名合伙这一新型合伙。本案中,郝某、郭某等五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郭某提出自己只参与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按照《意见》第46条的规定,郭某属于合伙人之一,并有权请求郝某支付分红款。12、四川省某酒厂与张某、王某两人于1996年6月签订了《合伙经营酒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张某两人合伙组成联合经营投资,参加某酒厂合伙业务,共同投资41万元人民币到某酒厂参加合伙经营。”“合伙人是甲方四川某酒厂,乙方王某、张某,各投入的资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入费用。”王某自1996年5月以来以某酒厂的名义与安徽省某酒厂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并收取该酒厂7万余元的货款。此后,安徽某酒厂拒绝偿付剩余款项。经法院调解.安徽某酒厂同意以瓶装酒折抵欠款。王某认为,该应收款&&&&&&&&&&&&项中有自己的合伙份额,欲将部分瓶装酒强行拉走,后被法院司法拘留。法院在收到王某的检查书后.将其释放。该检查书表明王某属于合伙人之一。1996年10月,四川某酒厂在结算合伙盈亏时,应王某的要求,将投资款写成了借款。四川某酒厂认为,王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亏损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认为其并非合伙人,而是四川某酒厂的债权人。此外,王某还认为,四川某酒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其为集体企业。而公民不能与集体企业法人组成合伙。双方遂为此发生争议。本案主要涉及合伙协议的效力等法律问题:(1)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2)未明确规定投资数额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3)约定了投资偿还利率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4)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从理论上,合伙大体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法人之间的合伙,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三种类型。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因而确立了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合伙性质的联营。但是,其后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仅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即承认自然人合伙,而对法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则并未做出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法人之间的合伙(法人合伙)以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混合合伙)。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属于法人合伙。但是事实上,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合伙尚存在一定的区别。合伙型联营的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协议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只有联营各方约定对联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合伙型联营才等同于法人合伙。由上可知,合伙型联营的责任形式是大多数情况下的无限责任、特殊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就法人合伙而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合伙在责任形式上存在差异,因此二者并不能等同。按照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理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只存在自然人合伙而不存在法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只是类似于法人合伙的经济组织。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可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数额是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投资数额或者约定的投资数额与实际投资数额不符,应当以实际投资数额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投资偿还利率,那么该合同从形式上看似乎属于借款合同。但是对合伙协议是否有效,不仅要看协议的约定,更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各方的实际行为表明其为合伙人,那么即使合伙协议有相反规定,也不能否认该合伙协议的效力。.在本案中,张某、王某和某集体企业酒厂签订了《合伙经营酒协议书》。问题在于,自然人和法人是否可以组成合伙。按照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组成合伙性质的联营”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却没有对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作出规定。如果从法理上分析:只要该合伙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精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事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合伙协议有效。此外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即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何判定该合伙协议的效力。就本案而言,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各方投资比例,是否可以认定该合伙协议无效?事实上,合伙协议仅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讲行认定的一种形式,而各方的权利义务往往在实践中会有一定的变化,从而通过各方的行为对合伙协议进行实质上的修改。最后,按照一定的利率偿还.王某的投资的约定是否有效。虽然双方约定了偿还王某投资的利率,但是从王某的实际行动上判断,王某仍应当被认定为合伙人。首先,王某以某酒厂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其次,王某在酒厂未完全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以合伙人的身份强行拉走折抵为货款的瓶装酒;最后,王某本人在“检查书”中表明自己为合伙人之一。按照合同法原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又不影响整个合同效力的,仅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点评与提示:我国现行法律尚不承认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但是实践中个人与法人组成的非法人企业却并不少见。如果一概将此类企业的设立认定为无效.则会严重损害现有经济秩序,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的展开,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合伙协议的效力进行判断。13、某高校、某国企与某私企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高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国企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私企&&&&&&&&&&&&以现金出资。后私企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私企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应承担什么责任?(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资料?(5)高校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14、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三人丙20万元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的股款。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请问:(1)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为什么?(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可否因甲借款不还而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为什么?15、2001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李德道出资50万元,王志杰出资4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三股东口头约定速将各自应缴纳出资额补齐。2001年10月,王将注入资金950万元,李德道投入50万元,王志杰未将资金投入。虽然经多次催促未果,直到2003年5月,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王志杰,请求确认王志杰不具有股东资格。王志杰答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责令补正,而没有规定丧失股权,要求确认其丧失股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焦点即落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上。请问:本案中王志杰出资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了股东资格,为什么?15、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收入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局以“厂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当年10&&&&&&&&&&&&月甲与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何总经理的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次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及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做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我们有执照营业,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请问: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工商局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16、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其获得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四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以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请问: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但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1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人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应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滋补抵债,其中欠A公司货款400万元。&&&&&&&&&&&&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上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3)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8、张民与其好友林敏及林敏的弟弟林明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民出资10万元,林敏出资20万元,林明出资20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民与林敏、林明兄弟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决策等方面发生分歧,林敏林明兄弟利用控制股东的地位,做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导致矛盾激化,张民想退出公司。张民向第三人转让出资,鉴于公司内部矛盾,很难找到首任人,而林敏林明也拒不购买其出资,无奈之下,张民诉至法院请问:本案中张民能否退出公司,为什么?19、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ABC三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银行贷款42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银行提起诉讼。在法院是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两年没参加工商年检,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且也没有人来应诉。法院遂以公司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为由终止诉讼。请问: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20、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店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入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入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李某入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知该决定。李某对该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帐,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鲜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在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的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这三个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赖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请问:(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4)李某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2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与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过王某的同意。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一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进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2000年12月,吴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住房,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进行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吴某没有还清全部贷款,银行要求法院处分抵押权时,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银行以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外,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其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1年9月,好味企业发现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请问:&&&&&&&&&&&&(3)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哪些?请予以改正。(4)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某将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吴某从某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是否合法?为什么?(5)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22、刘甲与A,B两人欲合伙开一小书店,3个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甲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赢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赢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4)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5)刘乙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6)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23、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三人丙20万元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的股款。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请问:(1)宏大建筑有限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为什么?(2)如果丙的还款请求得不到满足,可否因甲借款不还而在20万元范围内直接在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股东权,为什么?24、2001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李德道出资50万元,王志杰出资4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三股东口头约定速将各自应缴纳出资额补齐。2001年10月,王将注入资金950万元,李德道投入50万元,王志杰未将资金投入。虽然经多次催促未果,直到2003年5月,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王志杰,请求确认王志杰不具有股东资格。王志杰答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是责令补正,而没有规定丧失股权,要求确认其丧失股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焦点即落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上。请问:本案中王志杰出资的瑕疵是否导致其丧失了股东资格,为什么?25、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收入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局以“厂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当年10月甲与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何总经理的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次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及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做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我们有执照营业,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请问: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工商局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6、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其获得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四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以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请问: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但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2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人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应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滋补抵债,其中欠A公司货款400万元。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上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3)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8、张民与其好友林敏及林敏的弟弟林明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张民出资10万元,林敏出资20万元,林明出资20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民与林敏、林明兄弟因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决策等方面发生分歧,林敏林明兄弟利用控制股东的地位,做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导致矛盾激化,张民想退出公司。张民向第三人转让出资,鉴于公司内部矛盾,很难找到首任人,而林敏林明也拒不购买其出资,无奈之下,张民诉至法院请问:本案中张民能否退出公司,为什么?29、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ABC三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银行贷款42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银行提起诉讼。在法院&&&&&&&&&&&&是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两年没参加工商年检,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且也没有人来应诉。法院遂以公司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丧失为由终止诉讼。请问:法院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30、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1996年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加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它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效益良好,董事会提出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四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1年3月,A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2)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A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31、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与2002年3月召开会议,该次会议的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董事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位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的监事签名后存档。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的内容,有何符不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2)指出要点(2)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3)指出要点(3)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32、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1、流动资金70万元;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现在问: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33、蓝天啤酒公司拥有固定资产原值900万元。蓝天啤酒公司隶属于该市轻工业局,属占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原价70万美元的原西德进口设备,是该市范围内唯一啤酒生产线。公司占地百亩,其中部分职工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蓝天啤酒公司自建公司以来连年亏损,亏损额高达600万元。及主管部门曾想方设法采取过一系列措施,未果。已累计负债1500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即需付120万元以上。蓝天啤酒公司生存无望,职工生活更无着落。蓝天啤酒公司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核定,实际债权人23个,金额1300元,其中有抵押的债权额为97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203万元。劳动保险费8.1万元。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为:应收回债权为81万元,其中不能收回的25万元,实际债权额为56万元。蓝天啤酒公司的资产评估,依照法律规定,由管理人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于日至11月10日,对蓝天啤酒公司全部实物清理评&&&&&&&&&&&&估,固定资产净值620万元,存货120万元,土地使用值170万元。总计910万元。蓝天啤酒公司欠职工医药费6.3万元;应该支付的税款为6.1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了蓝天啤酒公司的清算组。问:你认为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个破产案件?34、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独落决定公司破产。日,吴独落向公司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受理后,法院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是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江阴市某食品公司享有2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大债权人是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杉南市咏顺贸易公司15万元。法院指定江阴市某食品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活动。问: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35、甲公司系生产彩色显像管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6年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0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但未申请执行。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0年3月起诉甲公司但法院尚未判决。当地的丙公司曾于1999年底供给甲公司一批原材料,约定在2000年7月付款,丙公司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于2000年8月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该项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扭亏无望,于是在2000年4月提前清偿了其多年业务伙伴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并补发了欠公司员工的劳保费用和医疗费用,此外还低价抛售公司产品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问题]1.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36、N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4年9月,该厂遵照市政府指示,兼并了本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东公司”)。1996年4月,市政府指示江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N市东风电工厂(简称“东风厂”。)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江东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东风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长期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江东公司遂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与兼并有关的登记申请。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协议:(1)江东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实价150万),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2)东风厂的其余部分,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1996年11月,经市机械局同意,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1997年3月,工商银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东风厂追索债务的民事诉讼。同月,东风厂报请市机械局批准,向N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60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有何不正当行为?(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公司有何关联?(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37、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万元;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15万元;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5万元;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6万元;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万元债权未受偿;己公司行使抵销权后尚有8万元债权未受偿;该公司租借庚公司的一台价值22万元的起重机已丢失未找到,但得到了保险赔偿。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38、日,国有企业某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并进行清算。问题: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39、甲公司系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家企业,因业务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其一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日,法院受理此案并通知甲公司。法定期限内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依法与甲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7月15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重整期间乙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放弃了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故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日,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日,破产程序终结。[问题]1.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成立?2.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会导致破产程序中止?40、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1、陈教授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三陪被查处,市公安局于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问:如果你是清算组成员,你认为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本案参考结论:这两项是破产债权:(1)陈教授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41、某市葡萄酒厂是以生产“紫梅”、“香梅”、“金梅”等牌葡萄酒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职工919名,固定资产原值880万元,截止1992年末亏损1877万元,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同意葡萄酒厂破产。日,葡萄酒厂向某市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某市人民法院接到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后,首先审查破产申请材料,对破产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情况的说明、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破产的意见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规定,只是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虽同意葡萄酒厂破产,对职工承诺予以安置,但没有具体措施。经向某市工业局要求对承诺安置职工提出具体方案,某市工业局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安置具体方案。据此,某市人民法院于日裁定:宣告葡萄酒厂进入破产程序。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某市人民法院于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告之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及逾期不报的法律后果,并告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对已知的债权人,法院在受案后逐一通知其在一个月内到法院申报债权。葡萄酒厂破产案受理后,法院了解到某市工业局虽几次对葡萄酒厂进行重整,也没有改变葡萄酒厂的亏损局面。到1990年该厂已亏损715万元。为摆脱债务,重整旗鼓,某市工业局将葡萄酒厂一分为五,设立了干酒分厂、啤酒分厂、白酒分厂、果酒分厂、药酒分厂等五个分厂。葡萄酒厂以总厂名义保留,留有个别领导,承担债务。五个分厂则向总厂租赁设备,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一年后,五个分厂也亏损停产。葡萄酒厂即总厂破产,分厂怎么办?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葡萄酒厂成立分厂时,没有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所有的债务仍由葡萄酒厂负担。分厂租赁总厂的设备,分厂自己没有独立的资产,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分厂不破产,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经葡萄酒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五个分厂一并破产。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流失,使全体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清偿,应债权人某市工商银行的申请,某市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查封葡萄酒厂及分厂的全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冻结银行存款。鉴于本案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意葡萄酒厂破产前已对企业进行了整顿,但并没有使葡萄酒厂的经济状况好转。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葡萄酒厂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符合企业破产的条件。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于日裁定:宣告葡萄酒厂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在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破产企业。为了使清算组能及时开展工作,尽快查清破产企业的资产,行使清算组的职权,某市人民法院委托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葡萄酒厂资产评估作&&&&&&&&&&&&价组,对葡萄酒厂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由清算组审查认可,不认可的,可以重新评估。对个别易损毁变质的财产,经法院裁定,予以先行变价处理,保存价款。破产企业的债权,既是该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也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积极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某市人民法院根据葡萄酒厂提供的债权清册和评估作价组清理的债权债务明细表,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动员葡萄酒厂积极追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宣告之前并没有丧失企业法人资格,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葡萄酒厂被宣告破产之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42件,金额992万元;向法院诉讼302件,金额583万元,共收回债权金额673万元。对三个月不能审结的123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办理。二是破产宣告后,由清算组负责追债。葡萄酒厂清算组请求法院通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的307件,金额475万元;按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5件,金额1.6万元;申请强制执行的134件,金额438万元;确无执行能力的173件,金额31万元。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法院、清算组和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组成10个清债组,赴省内外58个单位核对账目,索要债权。通过上述办法,共收回债权251笔,金额86万元。对超过诉讼时效和实在无法收回的债权逐笔进行了确认。葡萄酒厂的“紫梅”、“香梅”、“金梅”牌酒曾多次获得名优产品的称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商标有一定的价值。清算组对这三种酒的商标进行变卖,共得价金8万元。日,某市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债权人申报债权115笔,金额为4258万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112笔,金额为377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一笔金额为1760万元,应优先受偿,不列为破产债权。紧接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葡萄酒厂资产总额为1765万元,优先受偿1166万元,余额599万元为破产财产总额,再减去破产费用和财产处理损失149万元,剩449万元为可分配财产总额。&&&&&&&&&&&&第一分配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117万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的26%,第二分配顺序清偿欠缴税款331万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的74%,尚有93万元税款未能清偿。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问题:本案的破产宣告和清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破产宣告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43、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从善意第三人丙处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A企业欠国家税款2000元,(1)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本案如何处理?【案情分析】乙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个(1)根据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9万元清偿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44、王某、贾某、邓某、高某四人于日书面订立了一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四人共同投资兴办一家电子元件厂,企业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王某出资10万,贾某以两间房屋出资,邓某出资15万元,高某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委托高某负责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企业所获收益由四人平均分配。同年4月,四人交清了全部出资,电子元件厂开始正式生产运营。由于急需电子原料,王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向张某购买一批电子原料,价值8万元,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高某得知后,认为价格太高,遂以王某无权订立合同为由拒绝付款。2008年6月,高某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将自己以前购买的一批原料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了合伙企业,获利2万元。当年年底,高某告知其他合伙人,由于市场不景气,产品滞销,合伙企业无利可分。其他三名合伙人要求高某说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查看账簿,被高某拒绝。鉴于高某的所作所为,王某、贾某和邓某决定修改合伙协议,撤销对高某的委托,由四人分别管理合伙企业:王某负责采购,贾某负责销售,邓某负责人事管理,高某负责生产管理。重新调整后,合伙企业的经营逐渐走上正轨。2009年9月,邓某决定聘请有一技之长的朱某担任本厂的副厂长,主管生产技术。高某因为与朱某有私怨,故坚决反对朱某的加入。邓某认为自己有人事决定权,应该由自己作主,于是执意聘请朱某担任副厂长。由此,几名合伙人之间产生了不少矛盾。【案情分析】(1)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本案中,最初合伙协议约定,委托高某一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高某对合伙企业的对内、对外事务享有决策权,不必经过其他三名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翻阅账簿。因此,高某拒绝让其他合伙人查阅账簿的行为是违法的。由于高某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撤销了该委托,改由四个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在其所受托执行的合伙企业事务范围内享有决策权,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为确保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利益,法律对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又有所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邓某负责人事管理,当然享有人事任免决定权。由于朱某不是合伙人,聘请其担任副厂长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因为高某反对,所以朱某不能担任该职务。邓某在这件事上没有自主决定权,其做法是错误的。(2)合伙人的自己交易禁止义务。本案中,高某作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执行权。高某在合伙协议未约定也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将其所有的一批原料以高价卖给合伙企业,使合伙企业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而自己获得了2万元的利润。高某的交易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无效的。&&&&&&&&&&&&(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本案中,王某不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但是,张某作为合伙企业外的第三人,并不了解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不知道王某不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根据王某提供的合同专用章和其他文件,足以使张某相信王某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订立合同。因此,张某是善意的、无过错的,其与王某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合伙企业承担。该合伙企业不得以“王某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的内部限制性规定对抗张某。由此,合伙企业应先支付张某8万元的货款,向张某支付完货款后,再由合伙企业内部决定王某的责任承担问题。45、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8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8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8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8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88年11月,王某未与李某、张某商量,私自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1988年底,商店散伙。李某、张某商定分摊商店的亏损,王某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李某张某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1.5万元、2.5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1989年1月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厂获悉商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清偿该店1987年的陈欠货款6万元。张某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百分之五十,并且要以商品折价清偿。某厂又找到李某,李某避而不见,找王某偿还,王某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为此,该厂起诉于人民法院。同时,由于王某欠某渔场万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本案应如何处理?【案情分析】根据双重优先权原则处理。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它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因此,王某个人财产优先清偿渔场债务,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优先清偿某厂的债务。&&&&&&&&&&&&46、200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以2万元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案情分析】(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照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当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当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一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已经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2&&&&&&&&&&&&万元。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乙丙丁按照8:4:3的比例分摊2万元。47、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8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做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案情分析】(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49、2008年,台湾某服装公司与汕头市某贸易公司、厦门市某服装厂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三方合办服装公司,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万人民币,其中台方以自有的进口设备作为投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某贸易公司投入20万元人民币,某服装厂提供技术,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先期回收投资。合作合同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后,合作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企业依法正式成立。由于该公司的产品的市场销路较好,台方很快回收了投资,而某贸易公司和某服装厂则获利较少。在台方收回投资后,遂注销其在台湾的注册登记,并召回其在合作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并告知中方合作者,其作为出资的设备是该公司以合作企业的名义通过融资租赁过来的。后来,该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合作企业支付剩余货款并购买该设备。合作企业已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遂发生争议。【案情分析】(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对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这是前提条件);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⑤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合作企业有盈利时才回收,亏损时停止回收。在第三个条件中,外方虽然已经先行回收投资,企业里没有了外方投资,但外方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外方置之不理,则由中方承担,然后找外方追偿。如果外方有欺诈意图,回收完并获取较大利益后离开,可能很难追偿。所以&&&&&&&&&&&&应要求外方回收投资前提供相应担保。(2)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由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在本案中,外方据以出资的设备并不是其自有财产,而是以合作企业名义租赁来后,又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投入企业。其行为不仅违反《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作合作合同的约定,而且构成了欺诈。50、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B百货商场、C化工厂、D医药品经销公司采购部四单位分别以货币投资20万元人民币共计注册资本80万元,拟成立有限公司经营药品,前来申办公司开业登记手续。作为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如何操作该公司登记流程?【案情分析】(1)审查4个股东的出资资格,D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公司股东;(2)根据填写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进行名称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名称核准,由代理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告知企业持该通知书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51、A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矿业(集团)公司B煤矿涉嫌无照非法开采煤炭。为查清该煤矿是否违法开采煤炭,A市工商局于日立案调查。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B煤矿开采出的煤炭有两大堆和一小堆约1万余吨,在B煤矿生产调度中心室,中间大屏幕上方有计划产量45000吨和月计划掘进1260米字样,大屏幕右上方有日11时字样,其右边小屏幕显示井下生产正在进行,从左边数第一行第二个小屏幕可以清楚看见传送带正在传送煤炭。根据上述事实,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要求B煤矿提供开展煤炭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五证一照”煤矿工作人员现场提供出由其省工商局颁发的,B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范围核定为:煤矿筹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不得从事煤炭开采)当A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要求B煤矿进一步提供其他许可证件时,B煤矿负责人承认只办理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且从2005年6月至11月份共生产煤炭30000吨,销售10000吨,实现销售利润100万元(经查属实)。但B煤矿负责人又说,该煤矿现在是联合试运转阶段,并提供出由A市矿业(集团)公司批复的联合试运转文件,其批复于日同意B煤矿从日开始联合试运转。&&&&&&&&&&&&【案情分析】B煤矿开采、销售煤炭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A市工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对B煤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B煤矿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14条第1款之规定,对B煤矿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2)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5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案情分析】(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本案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案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案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2)①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3、2009年初,兰州公民甲、乙、丙、丁四人策划在兰州市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在一切工作准备就绪之后,四人商定应该为公司取一个响亮而吉祥的名称,以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于是每个人为公司取了一个名称,分别为“兰州大地发展公司”、“兰州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兰州999房地产有限公司”“兰州金星房地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你认为哪一个符合法律要求。【案情分析】在上述四个名称中,只有“兰州广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因为这个名称符合商业名称的四个构成要素:商号、注册地或营业地、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甲、乙、丙、丁四人设立的该公司要取得该名称要办理预先核准登记。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办理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有:。《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指定(委托)书》。54、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的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案情分析】(1)设立上述公司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出资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规定。(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造成损失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5、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认为该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日,股东张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李某署名,没有董事会署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7日的股东会上,李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李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张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案情分析】(1)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提议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独立决定并召集董事会。本案例中董事长李某决定并召集股东会是违法的。(2)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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