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机器碰伤额头后左眼视网膜脱落能自愈吗算工伤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
超过法定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 原告张某某(日生)在第三人西安XX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裁木工作。日,原告在裁木车间裁木时,被锯断的木头飞来砸伤左眼,经西安XX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事后,原告向被告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具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应否认定为工伤? 有意见认为,我国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年龄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应纳入范围。 笔者认为,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首先,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只有下限年龄的禁止,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长期为第三人提供有偿劳动,并由第三人支付劳动报酬,受其管理和支配,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其次,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发生了工伤保险第十四条所列举的客观事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当属认定工伤的范畴。关于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后,对我国退休年龄和退休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都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此规定针对的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对于无业人员、农民工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人员。 综上,超龄人员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能否成为工伤认定之主体范围,应结合上位法精神和具体案情而定,不应将其直接排除在工伤认定主体范围外。 魏律师认为: 退休职工再工作,受到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一个条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所讲的劳动者,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不能成为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所以目前的法律中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本律师认为,这种规定对于退休人员的保护极为不利,退休人员虽然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劳动者,但是事实其从事的工作与劳动者并没有任何差别,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有很强的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退休人员返聘后仍应该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应该按照工伤认定标准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工伤进行理赔,这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大作用。退休人员在法律上的问题亟需法律的确认。 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在却因为这个年龄问题不能认定为工伤很不合理。许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反而具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许多退休人员退休后又再次受原单位的返聘或者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用工协议。退休人员往往已经开始享受待遇,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究竟属于什么关系争议较大。本律师认定为,对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一刀切的认为要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很不合理,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者权益。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 (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日出生。许长峰自日至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举报请问,工伤导致视网膜脱落,之后做了两次手术,还有一次手术还没做,目前都是自费,还可以工伤报销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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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工伤单位就得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申请个人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过时间了那么就得单位负责,个人过时间了就得起诉啥的了
单位已经跟保险公司说了,但材料还没上交可以吗
买的工伤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呀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买的社保里的工伤,就应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也就是人社局
在商业保险公司买的商业保险的话,就得看商业保险公司的程序了
哦,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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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这个情况,应该到医疗机构鉴定,鉴定结果视网膜脱落是因为工作引起的,算工伤,如果鉴定不是,则不算,工厂不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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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不知道什么原因视网膜脱落算不算工伤
在工作期间不知道什么原因视网膜脱落算不算工伤
提问者:wl8165***时间: 11:21:33地点:2个回答
对于此情况,如果因工作原因而导致你方伤害,你方可以申请进行,如果属于工伤,你方可以主张。
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建议申请工伤认定。
答:您好,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有工伤保险的,除社会保险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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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我已经知悉你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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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关于工伤认定的材料,需要准备一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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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关于工伤伤残等级以及划分标准如下:工伤伤残等级一共有10级,他们分别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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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首先要做好伤残鉴定才能按伤残等级进行赔偿。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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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向法庭提交对方拒收房款的相关证据。
答: 首先要看你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答: 有借条不还您可以采取协商、调解和起诉的方式。您可以先和您借钱的朋友商量解决的方案
答: 现在不能武断的答复你,因为案件中有些问题你没能表述清楚,我需要先把案件情况详细了
答: 可通过法律途径劳动维权。第一,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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