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香港旅游签证办理流程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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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帖欣赏】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模式与两岸统一模式初探
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模式与两岸统一模式初探作者:王贞威
  当前学术界探讨两岸关系的论着可谓数不胜数,两岸的学者专家就未来两岸的统一模式也提出了很多设想,如联邦制模式、港澳模式、欧盟模式、一中屋顶理论、一中三宪理论等等,但都不尽如人意。本文作者则以坦桑尼亚的统一模式为参考,在比较了两岸与坦桑的相似之处后,初步设想了海峡两岸统一后国家的宪政制度,并草拟规划了达成统一蓝图的路线图。作为学术探讨,该文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刊特予刊出,供两岸各界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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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启发于胡主席的国事访问   2009年2月当时的胡主席访问亚非五国,其中有一站是坦桑尼亚。细心的读者如果留意新华社的报导可能会发现,时任国家主席15日在达累斯萨拉姆同坦桑尼亚总统基奎特举行会谈,然而就在同一天他在达累斯萨拉姆又会见了桑吉巴总统卡鲁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个国家怎么会有两个总统呢?而且在国事活动中都与外国元首正式会见。其实,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是由坦噶尼喀(大陆)和桑吉巴(岛)两部分联合而来的,以前是各自独立的国家,作为联合共和国一部分的桑吉巴目前仍有自己的总统。  当专家学者讨论两岸未来统一的国家形式时,往往强调要借鉴两德统一模式、港澳模式、联邦制等形式。笔者倒觉得借鉴坦桑尼亚是个很不错的想法(姑且称为坦桑尼亚模式),因为坦桑尼亚既有联邦制的部分特征,又只牵涉到两个政治实体,彼此的实力的大小,包括地理区位、面积、人口、经济实力等,也很类似于台海两岸。
  台海与坦桑的相似之处   (一)相似的实力结构   首先是地理区位的相似。通过图一我们可以看出,桑吉巴岛,背靠大陆,面朝大海,与大陆有一海峡相隔。这与台海两岸的地理位置几乎一样,台湾位于大陆东南边陲,也是面朝大海,背靠大陆。大陆可以作为海岛的经济腹地,更拥有海岛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广大的市场与劳动力资源,而海岛则可以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经济改革的试验场,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   其次是人口和所管辖的领土面积等硬体实力的相似。坦桑尼亚国土面积94,5087平方公里,其中桑吉巴2657平方公里,人口4043万(2007年估计),其中桑吉巴近120万。面积比例约为356:1,人口比例约为34:1。中国大陆总面积与台湾的比例约为268:1,人口比例约为56:1。(注1)   可是说二者是极其相似。彼此的实力基础决定了双方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同时又要兼顾到这种差距,充分照顾到实力较小的一方。
(二)历史沿革(近代史)都有帝国主义殖民的历史   坦桑尼亚的两个组成部分在近代都曾遭到帝国主义的殖民,尤其是德英两国的殖民统治,有很深的殖民烙印,德英的殖民统治,遭到了坦桑人民的英勇反抗。共同的历史记忆促成他们共同的民族记忆。台海两岸也是先后遭到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尤其是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有共同的痛苦与历史记忆,抗日是两岸共同的历史记忆。共同的历史与传统能够凝聚共同的民族感情。   (三)在联合之前互为独立的政治体   坦桑尼亚在联合之前的坦噶尼喀(大陆)和桑吉巴(岛)是互为独立的两国。台海两岸在国民政府时期虽有过短暂的政权统一,但1949年之后又陷入分裂的状态,在法理上两岸仍为一国,但彼此互不管治已是事实。   坦桑尼亚模式简介   相同或相似的时空环境与实力结构,使坦桑尼亚的统一模式为两岸未来的统合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笔者认为可借鉴的地方有以下几点,统称为坦桑尼亚模式。   (一)总统制度   坦桑尼亚除联合共和国总统外,桑吉巴岛也有民选总统,且是桑吉巴地方政府的首脑,对外称“坦桑尼亚桑吉巴总统”。桑吉巴革命政府宪法明确规定,桑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一部分,桑总统为桑革命政府首脑。桑选举与联合共和国总统大选同时举行,桑总统候选人由桑各政党提名,经桑全体选民直选,获1/2以上选票者当选,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   (二)议会制度   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同时进行,每5年举行一次。桑吉巴拥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机构,人民代表会议为其立法机构,拥有联合事务以外的桑事务立法权。   (三)政府体制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规定,联合共和国分设联合政府和桑吉巴政府。联合政府实行总统制,内阁由总统、副总统、总理、桑吉巴总统和联合共和国各部部长组成。桑吉巴总统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的政治影响力。桑总统任命政府部长和副部长,由首席部长主持政府日常事务。  (四)涉外事务   坦桑尼亚桑吉巴有很大的外事权。胡锦涛主席作为中国国家元首,访问坦桑尼亚期间在会见联合共和国总统之后,还要会见桑吉巴总统,其他到访的中国领导人也会依此惯例。2002年,坦桑尼亚桑吉巴总统阿马尼&8231;卡鲁姆访问中国,中国以国家副元首的礼遇接待。时任国家副主席的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主持仪式,欢迎卡鲁姆总统和夫人访华,并举行会谈。(注2)可见桑吉巴总统在涉外事务方面享有极大的权利,可与外国元首独立的讨论各领域的问题,这些是联邦制国家所不具有的特点。  (五)司法方面   桑吉巴独立行使司法权,但上诉案件由联合共和国上诉法院审理。(注3)   以上简单介绍了坦桑尼亚政治制度的可参考之处,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联合,这种联合的好处在于,它既保持了各联合单位的相对独立性,又维护了国家统一的框架。在两岸关系中,对于大陆来讲须作出更大的让步,对台湾来讲这是有别于“一国两制”港澳模式的,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一国两制”,它充分考虑了台湾方面的顾虑,相应的照顾到台湾方面的对等与尊严的要求,应更易于被台湾方面接受。  当然我们在借鉴的时候也要注意一些问题。两岸联合之前是作为一个国家的两个政治体联合,而非两个独立的国家。这是得到两岸各自“宪法”保证的,两岸法理上都把对方视为自己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国,即在世界上是没有两个中国存在的,这点必须明确,这也是两岸同其他任何分裂国家的不同之处。
国家未来的宪政体制设想   (一)关于宪法与政府组成   可借鉴坦桑尼亚的形式(桑吉巴有自己的宪法),国家有两部宪法,大陆实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并作相应的修改的联合共和国宪法,台湾仍可实行“中华民国”宪法,但其内容不得违背联合共和国宪法,并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合联合共和国的宪政要求。联合共和国宪法具体内容可由两岸具体商议。或者可能的话有三部宪法(联合政府也可另行制定宪法,称为《两岸基本法》,在一部宪法内确定两岸一国两制的形式,它的效力凌驾于两岸之上,生效之日,两岸的宪法自动停止运作)。   统一后,国号可称中华联合共和国(The United Republic of China),意即中华两岸的联合,简称,中国(China)。两岸同胞共享中国主权和国家荣誉,让中国真正成为两岸人民共同生存与倾心呵护的家园。李家泉教授在不同场合提出过“台湾大特别行政区”的想法,笔者或多或少也受其影响(注4)。他认为,就台湾属于中国的领土来说,可以就地设置“中国中华民国特别行政区”(简称台湾特区)。区旗可用现在的“中华民国”旗。这可以照顾到许多人对这个称号的感情。所以笔者认为两岸联合后,台湾还是可以继续使用中华民国的旗帜,作为自己的区旗,也能凸显出台湾独特的历史地位。当然统一后涉及到国家主权象征的国旗,国歌两岸也可另行商议。   联合共和国国家元首为总统(或称为主席),为三军统帅,提名联合政府总理人选;台湾民选最高领导人为联合共和国副总统,在台湾地区有组阁权,是台湾地方政府首脑。联合政府内阁由总统、副总统、总理、各部部长组成。由于大陆在人口与面积上占有绝对优势,为体现这种主体性,大陆地区选出的领导人应成为整个中国的最高领导人,台湾民选领导人除作为台湾最高领导人之外,还是国家的副领导人,是总统(或主席)处理台湾问题时的得力助手,在全国及世界范围内享受崇高的尊敬与荣誉。总统府设在北京中南海,副总统府设在台北。  国家设联合政府和台湾政府,联合政府除主管大陆地区的所有事务(即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事务),还管理两岸联合的部分事务(如国防、外交事务)。台湾政府管理台湾地区除联合以外的所有事务,政府架构可在现有“中华民国政府”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而建立,位阶低于联合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台湾自治的事务,联合政府不得干涉。  联合政府内,可设置联合事务部,专门负责两岸联合后产生的相关事宜,也是两岸就相关事务进行协调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来自两岸,体现代表性。   两岸的选举事务在统一后,进行适当的改革,但应互不干涉,实行“一国两制”,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互补共赢,互相竞争。统一后,两岸就选举事务进行协调,在同一时间进行选举,选出国家正副领导人及国家立法机构的代表。   (二)关于外交   统一后,台湾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对外称“中国台湾”。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可以中国副领导人及台湾最高领导人的的身份有尊严的访问各国,拓展中国和世界各国的邦谊,也提升台湾的国际能见度,加强台湾与世界各国的经贸联系。   在一些国际组织中,台湾领导人可以适当身份率团直接参加或随中国代表团参加,如APEC、WHA,但不享有独立的外交权。台湾参与中国(联合共和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副团长可由台湾人担任。中国驻外单位一律是联合共和国的驻外机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之分。当然,现在台湾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与国外建立的外交关系,从法理而言,也是以中国的主权代表的名义与他国建交,外国承认的仍然是包括台湾和大陆的中国主权,而非存在台湾自己的独立主权,更没有独立的台湾国。   (三)关于立法   联合共和国可设最高立法会议,作为全中国的立法机构,立法机构组成人员可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立法机构代表组成。最高立法会议取代大陆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吸纳部分台湾民意代表成为全中国的立法和民意代表机构,其选举分为大陆区和台湾区两部分进行,大陆按社会主义制度选举、台湾按资本主义制度选举。台湾享有独立的地方立法权,可设立自己独立的立法机构。联合共和国宪法与台湾宪法对立法机构地位及功能有相应的规定。   大陆地区的政治协商会议可以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名义继续存在,发挥其参政议政的功能,同时吸纳台湾同胞的参与,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达到统一战线的目的。另一种可能是在统一后,政协过渡为国家议会上院,在宪法中明确其职责,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的两院制不同于西方两院制。政协,作为上院有立法的影响权、建议权、提案权,但不具有最终决定权。最高立法会议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四)关于司法   台湾司法独立,享有独立的终审权。一些涉及两岸的重大司法案件,可组特别法庭审理。  (五)关于军事  台湾军队,是中国国国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台湾本土的防卫,同时协助大陆防卫南海。台湾总统作为台湾三军统帅,享有独立的指挥权,但相关军事行动应报联合政府备案。两岸的军事政策要进行充分的协调,共同保护中华圣土。联合政府可成立隶属于国防部的军事协调小组,专司两岸军事协调事务。
坦桑尼亚模式的比较优势   本文之所以推荐具有联邦制色彩而又不同于联邦制的坦桑尼亚模式,正如前文所说,它相应的考虑了台湾方面的对等与尊严的要求,让台湾参与整个“新国家”的再造过程,一定程度满足了台湾的主体性意识。同时又充分的顾及到大陆的政治现实与两岸巨大的实力差距。当然在实施的过程中完全可以中国人的智慧继续加以创新和完善,最终创造中国自己的统一模式。  图中可接受度的确定在台湾方面主要考虑台湾的尊严、对等及主体性要求的因素,大陆主要考虑不能出现两个国家的因素,且都以国家统一为最终指向。稳定性指标主要参考各模式所实现的最终国家(国家联盟)政治结构的稳定性,国家(国家联盟)最高宪法的约束性大小,并参考各模式典型国家(国家联盟)的政治现状。   (见表一:各种模式的可接受度及稳定性对比)   由上图可看出各模式之间很难保持大陆和台湾的同步高接受度。一种模式一方高接受度时,另一方必然不可接受,而同时保持可接受度的联邦制又不稳定(注5)。坦桑尼亚模式则能让双方保持同步的可接受度,相信随着两岸的不断融合、认同的增强,这种模式的可接受度会逐渐的提高。   两岸通过这种模式组建一个新的“中国”,而在这个“新中国”中,大陆又有着主体性地位,台湾所享受的实际权力也比以前大的多。   坦桑尼亚模式与“一国两制”的关系   美国丹尼尔教授在《联邦主义探索》(p53)一书,把坦桑尼亚归为具有联邦制体制(Federal Arrangements)的国家,借用联邦制的体制、原则、实践来实现国家的整合,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联邦制(Federations)国家。王英津教授在《国家统一模式研究》一书中,则把坦桑尼亚归为非洲地区的联邦制国家(p59)。由于王英津教授把统一国家的结构形式仅仅分为联邦制与单一制两种,所以就只能把具有联邦制体制的坦桑尼亚归为联邦制国家。笔者认为,单一制和联邦制并没有分明的界限,二者之间有很多模糊地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界限会越来越模糊,联邦制会借鉴单一制的特点,单一制会借鉴联邦制的原则。笔者认为(见表二的区分)把坦桑尼亚归为具有联邦制体制的国家,更为恰当。本文姑且把坦桑尼亚实现联合的模式及所含特点称为坦桑尼亚模式,以便行文表述方便。   坦桑尼亚模式对中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国家联合后的具体宪政体制创新以及桑吉巴更大更自由的地方自治权力,值得两岸的学习与借鉴。(二)坦桑尼亚大陆和桑吉巴双方在联合前的时空环境的特点与台海两岸的相似性。(三)大陆和桑吉巴联合后,并没有采用联邦制建立以两个成员单位为基础的新的联邦中央,而是成立以大陆为主体并吸纳桑吉巴岛部分力量的联合政府及桑吉巴政府。虽然现在坦国内有政党主张成立联合政府及坦噶尼喀和桑吉巴地方政府三个政府,但当局没有采用,而是坚持现有的体制。
(见表二:坦桑尼亚模式与联邦制的区别)   如果中国借鉴坦桑尼亚模式实现统一是否违背“一国两制”的政策呢?笔者认为并不违背,反而是充实了“一国两制”的内涵与实现形式。   首先是“一国”,在港澳模式中,一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在台湾模式中,“一国”则是“一个中国”,这的“一个中国”,即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等于“中华民国”,而是两岸同胞共同缔造的统一的中国(注6)。现在中国政府关于“一个中国”的新三句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只要坚持一个中国框架,什么问题都可以谈,这就使“一国”的内涵得到极大的拓展,也为我们设计统一后的一个中国提供了政策基础。本文设计的统一后的“中国”就主权所有权来说没有变化,仍属于全体中国人,主权行使权则由联合共和国中央和台湾政府分享,联合共和国中央以统一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为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吸纳部分台湾人士而建立,台湾政府则以现有的“中华民国政府”为基础建立,联合共和国政府由联合政府和台湾政府共同组成,台湾政府的位阶高于大陆现有的省级地方政府。   至于“两制”部分,统一后的中国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互相竞争合作,更好的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相信等到统一时,台湾的民主政治会更理性、更成熟;大陆的政治经济也已发展到相当的水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已相当完善,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两岸制度的同质性大大增强。   总之统一后的两岸关系已明显具有联邦制的特征,这样的“一国两制”应是大陆可能做出的最大让步了,充分考虑了台湾的需求与顾虑,理论上讲应是最可行的。   两岸未来统一的路线图  前面简单介绍了两岸统一后国家的组织形式,可那毕竟是蓝图,现阶段我们要做的是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规划出统一前两岸的努力方向,制定出可行的路线图。现在的国家状态和统一后的国家状态作为相距遥远的两个点,必须由线把它们连起来,而这个线,就是所谓的路线图。   台湾方面制定的《国家统一纲领》,阐述了三个阶段,近程,交流互惠;远端,互信合作;远程;协商统一。从大的方向上来说是合理的,但可惜的是现在已经被终止;马英九当局也没魄力把它解冻,而且这三个阶段太笼统,不够具体。   笔者认为从具体的方面来讲,可按以下步骤来逐步的实现,这就是路线图的大概内容,而且现在有些方向我们已经在努力了:   (一)签署ECFA(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密切两岸经济合作关系,制定初步的经济合作框架,奠定共同市场的基础。   (二)签署“和平协定”与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稳定两岸关系的现状,保证台湾不分裂中国,两岸回归到和平发展的道路上来。此时政治互信大大增强,两岸关系得以发展的政治基础更加稳固,相关的敏感议题得到初步解决。   (三)成立关税同盟、货币联盟,制定总体一致的涉外经济政策,以致力于建设共同市场(注7)。从这一阶段开始两岸进入实质的统一阶段。   (四)政治联盟,逐步整合外交和军事资源,确立共同的外交、国防政策与目标。逐步增强政治认同,国家整体认同。   (五)在两岸同胞不断加深认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岸联合的目标。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签署联合协议,建立联合共和国,实现国家的统一。   现阶段两岸统合面临的障碍及化解的措施   虽然两岸关系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但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得到有效解决或者说不把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两岸关系是很难实现质的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民国”的历史地位与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问题。这是两岸关系的症结所在,也是解决问题的难点所在。虽然“中华民国”已不具备合法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但必须正视其存在的现实及历史原因,面对台湾一直在以“国家”的形式在运转,对这一历史问题给予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可在和平协议达成初步的共识,初步定为尚未统一前的政治关系。  (二)由于台独势力的干扰及政党各自政治利益的考量,岛内就统一没有共识。所以台湾当局及最高领导人应怀有民族情怀,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充分认识两岸之间的客观差异,对台湾人民因势利导,增强台湾同胞民族认同感,逐步达成岛内对国家未来及统一问题的共识。   (三)美国出于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不愿甚至反对两岸统一。所以中国应持续深化中美两国关系,扩展中美两国的共同利益,降低美国对台湾的战略需求。   (四)大陆内部对两岸统合思想不够开放,思路单一化。所以未来应拓宽思路,勇于直面“中华民国”这一政治符号的存在,只要坚持一个中国,不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方案与思路都应予以讨论的空间。   纵然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但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已成为趋势,这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   结论   两岸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维护民族利益的根本需求,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可商量的只能是统一的方式和国家未来的组织形式。两岸应创造条件,逐步展开政治谈判,循序渐进规划两岸的未来。关于两岸统一的方式与路径可先由学术界进行充分的探讨,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不设限,充分的自由,在激烈的对话中达成妥协与共识,为官方的对话提供参考。   本文所介绍的坦桑尼亚模式也许并不是最好的两岸统一模式,但该模式的特点与优势足以让我们受到启发,两岸未来的统一模式一定是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最大程度妥协与创新而实现的。   纵然现阶段两岸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但大交流、大开放的趋势已然成形。两岸应继续在“九二共识”这一政治基础上展开各方面、各层次的交流,求同化异,逐步消除隔阂,增进民族感情,增强两岸人民对彼此是互相依赖、不可分离之整体的认知。总之,两岸应基于各自“宪法”的要求,维护中华民族核心利益,促进两岸人民福祉,共同促进整个大中华区的繁荣与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注释:  (注1)以上数位见于新华社资料频道,比例部分根据公开资料计算得出()。   (注2)会谈结束后,胡锦涛副主席和卡鲁姆总统出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吉巴革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签字仪式。相关访问内容参见外交部网站。   (注3)以上五点内容参考了《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一书的非洲分册中关于坦桑尼亚宪政制度的介绍及新华社资料频道的相关介绍。   (注4)全文见于香港《中国评论》135期,李家泉“关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问题的探讨”。   (注5)王丽萍着《联邦制与世界秩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有详尽的论证,书中认为,如联邦中存在较大规模的单位且单位数量较少,此联邦极不稳定。而两岸如以大陆、台湾两个联邦单位组成联邦共和国,正好符合上述条件。如以34个联邦自治单位组成(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港澳特区+台湾),则台湾对于沦为省级单位几乎不可接受,大陆接受的可能性也比较低。   (注6)见王英津着:《国家统一模式》p258。   (注7):台湾地区现任副领导人萧万长认为两岸“共同市场”是长远目标,可以从两岸关系正常化、两岸经济制度调和、全方位的经济统合工作三个阶段,循序渐进推动。
作者简介:王贞威,吉林大学哲学系研究生。 文章来源:《中国评论》月刊2011年2月号,总第158期。 发布时间:
中国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等于中华民国,两岸统一不是两个个体的统一,而是一国内的统一,不是联合,而是消除国内割据。任何建立在两国基础上的统一模式都是伪统一。
要不就叫,中华人民联合国
话说@黎明下的寒风
一起来讨论吧
: 话说法国共产党居然是法国议会第三大党
一个岛 没有资格作为一个等量的个体和大陆联合 只能被统一
:卧槽,我认为你的预感可能只对了一半儿。我认为美国政府即使破产,也不会影响华尔街大亨们的股市,而联邦政府停摆,那些州政府就没钱了?但是台湾当局我认为明后年弹劾不称职的蔡英文基本上已成定局,但是蓝营我认为很有可能在洪秀柱的带领下卷土重来,在2018年重回立法院
幻想民进党日遗会愿意统?意淫比较实际!两岸统一的阻碍主要在民进党日遗和国民党渣渣,台湾老蒋文革不撤底二二八不撤底台湾人白死了日遗现在是受害者角色了,控诉蒋光头二二八清洗太恐怖了,人家日遗皇民湾生才是最应该可怜的人,现在台湾年轻人在日遗教育下大都有一颗纯纯的日本心!和日遗政府日遗精英殖民的台湾人日本心和气的搞统一?你觉得有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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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背景资料:坦桑尼亚 新华社记者 冯琦 编制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
背景资料: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由坦噶尼喀(大陆)和桑给巴尔(岛)两部分组成,领土总面积为94.5万多平方公里,总人口4600万。斯瓦希里语为国语,与英语同为官方通用语。坦噶尼喀居民主要信奉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桑给巴尔居民则几乎全部信奉伊斯兰教。
坦桑尼亚是联合国宣布的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经济以农业为主。坦桑尼亚矿藏资源丰富,已探明的主要矿藏有钻石、黄金、煤、铁、磷酸盐、天然气等。坦桑尼亚的工业以农产品加工和进口替代型轻工业为主,包括纺织、食品加工、皮革、制鞋、轧钢、铝材加工、水泥、造纸、轮胎、化肥、炼油、汽车装配和农具制造等。
中国于1961年12月9日与坦噶尼喀建交,1963年12月1日与桑给巴尔建交。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后,中国将1964年4月26日坦、桑联合日定为与坦桑尼亚建交日。建交以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始终健康顺利发展,经贸、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合作卓有成效。目前,中国已成为坦桑尼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和第二大投资来源国。2012年双边贸易总额达24.7亿美元,同比增长15.2%。
责任编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推广碘盐,对抗“隐性饥饿”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UNICEF当前位置:>
坦桑尼亚出入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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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签证
  我国公民在前往坦桑尼亚旅游、商务考察前必须向设立在北京的坦桑尼亚驻华使馆申请签证。目前签证的类型有:
  1、商务签证
  凡到坦桑尼亚进行市场调研、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商务活动的外籍人士要求必须持有商务考察签证。单次入境商务签证的申请者必须书面向坦桑尼亚驻华使馆提供商务考察的具体目的,以办理有关签证手续,此种签证有效期限为90天。多次往返商务考察签证,签证期限分为3、6、9和12个月四种,申请者必须持已经在坦桑尼亚注册的公司发出的邀请函向坦桑尼亚驻华使馆申请。
  2、旅游签证
  我国公民到坦桑尼亚旅游均需持有护照和旅游签证。单次入境旅游签证期限最长为90天,多次往返旅游签证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二、 居住许可证
  在坦桑尼亚有三类居住许可证,作为雇主的外国人(投资者)需要申请A类居住许可证。 作为雇员的外国人则需申请B类许可证。C类居住许可证是适用于学生和传教士等。
  A类和C类许可证可以直接向移民服务处主任提出申请,B类许可证则必须经过劳动专员同意再向移民服务处主任提交申请。劳动委员会只与B类许可证的签发有关系。居住许可证只能在达市提出申请。
  1、 A类居住许可证
  投资者申请A类居住许可证,可以从移民服务处免费取得TIF.1申请表格。填写完毕并递交申请表格时附加如下材料:备忘录和章程、投资者经历、出生证明和6张护照用照片。A类居住许可证申请费用为1600美元,一般为两年有效期。延期两年的费用为800美元。
  2、B类居住许可证
  公司应为受雇的外国人申请B类居住许可证,可以从移民服务处免费取得TIF.1申请表格。递交申请表格时附加如下材料:5张护照用照片、出生证明、个人经历、学历证明、组织机构证明、雇佣工资和合同。劳动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移民服务处提出肯定或否定意见。B类居住许可证申请费用为600美元,一般为两年有效期,延期两年的费用为300美元。
  注:坦桑尼亚投资优惠证书持有者可通过坦桑尼亚投资中心办理居住和工作许可证。
  三、 赡养人员许可证
  居住许可证持有者在合法居住期间可随带一名愿意居留在坦桑尼亚的赡养人员。
  四、 入境许可证
  除赡养人员许可证外,根据现有的移民法规定还可以签发过境许可证、旅行许可证、再入境许可证、落地许可证等用于度假或短期访问等目的。
  五、 离境
  离境乘客必须缴纳20美元的机场税或等值流通货币。行李必须接受海关检查。
  六、 健康要求
  到坦桑尼亚的来访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防止黄热病接种证明,并在访问期间及以后服用抗疟疾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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