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2017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打印版急求百度云!123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二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26-50题。

26.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C项正确,当选。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没有关系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可采性是对证据能力,也就是证据资格的判断,而关联性规则,要求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我国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04条第2款对此的表述很明确: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故C项正确。其它A B D各项所述规则都是对证据能力的规制。

27.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C.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D.如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长批准

A选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故A选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4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3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七)其他方式。虽然C项所述“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并未明确在规定所列,但规定第(七)项有个兜底项“其他方式”,因此,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故D项错误。

28.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A、B项错,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4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题中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B错;

C项正确,当选。丙的妻子在本案中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虽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丙的损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项所述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277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本案所涉滥用职权罪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之一,不适用和解,故D项错

29..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A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判决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送达,自9月22日开始计算10天的上诉期,9月30日尚未达10日,所以A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B、C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71条第二款规定,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这意味着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即为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便可启动二审,一审判决也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

30.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A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故此,公安机关接受举报、控告或发现案件事实时,要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当立案,而不能等到犯罪主要事实查清楚了再立案。所以,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中马某为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不需通知报案人,报案人也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8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故此,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而不是控告,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刑诉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发现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检察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故此,D项正确,当选。

31.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第250条第二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最高检《刑诉规则》第260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C项错在辨认人不能一起进行辩认;

D项错在辨认物的混同项数量不达标,

A C D项皆不可选,只有B项当选。

32.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最高检《刑诉规则》第40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第4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42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本题中,A项错在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错在“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即认为案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况,不必经两次补充侦查再作出不起诉。C项错在法院受理自诉后,不起诉决定并不自动撤销。只有D正确。

3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

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二审判决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的基本审判制度。制度规定: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所作判决即为生效判决的审判制度。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有三:一是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法院,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判决依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三是各级地方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都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只有C项正确。

34.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C.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

D.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A项所涉犯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A项不可选。

C项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哪怕被告人认罪,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故C项不可选。

D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不可选。

35.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

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

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

判决是用来解决实体问题的,即定罪量刑问题。刑事审判中,作出是否有罪、是否判处刑罚的处理决定时,一律适用判决。

《刑诉法》第241条一款的第七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可见,C项正确,依法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36.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53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刑诉法》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第178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A项错误,因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恰恰是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不必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B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的,二审合议庭是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不是应当五人。

C项错误,因为根据《解释》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才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改判,D项正确。

37.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42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刑诉解释》第470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故此,刑事诉讼中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以及民事责任的执行顺序依次是: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民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1项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

38.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刑诉法》第254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25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C项正确。

A项错在:本案已经交付执行了,不能再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B项同样错在:本案已经交付执行了,不能再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D项错在:既然不能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也就不能由法院决定收监。

39.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3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显然A项说法错误。

B项正确,当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5条第三款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故B项正确。

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迁居,还是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考察,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而不是负责考察,故C项错误。

D项错误。根据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只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即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而不能超出法定期限。故D项所述缩短到5个月错误。

40.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刑诉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A项错误,不可选。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而不是将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依最高院《解释》501条规定,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却不包括“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而且,根据《刑诉法》第279的规定,即使达成和解协议,也只有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由当事人大风公司与董某就是否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依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被告人可与被害人就赔偿损失的方式、赔偿的数额、方式达成协议并制作协议书的内容。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279条的规定,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是由撤回起诉。而且,本案涉嫌的失火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符合《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故D项错误。

41.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刑诉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规定,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法院必然再次受理,而不是强制医疗6个月后才能受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所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原基层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中级法院提出,故D项错误。

42.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的情况下才可由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代为委托辩护人,题干中并未给出被告人在押的提示,也就不见得“可以”,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照《刑诉法》第20条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既然诉讼文书为中文本,给约翰送达的判决书也为中文本。故D项正确

43.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B.国务院行政机构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确定

D.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解析】A选项考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国务院内设机构的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题干混淆了提出方案和审核方案,决定与审批的区分,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管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议定的事项,经过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原则,实行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确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进行。因此,D选项正确。

44.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A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程序。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生效时间。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期间。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因此,C选项错误。

查公务员处分的法律效果。公务员受任一种处分,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唯有警告处分不影响工资档次,降级和撤职均会导致降级的效果。因此,D选项错误。

45.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C.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D.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旦确定不得调整

A选项考查报请立项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确定国务院年度立项工作计划的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可见,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确定主体是国务院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的要求。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调整。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此,D选项错误。

46.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

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

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

A选项考查行政指导。题干中公安交管局的行为属于提醒安全驾驶的行政指导行为,并不产生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局具有双重身份,其作出的拘留行为可以划分为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拘留和依据《行政强制法》授权的行政拘留,后者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强行收归国有的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民事主体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居中协调,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调解协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裁决,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D选项错误。

47.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B.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

D.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

A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申请的方式。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许可申请方式多样,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可见,许可申请并非均应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的申请材料真实性义务。《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许可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因此,D选项错误。

48.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

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A选项考查扣押的费用。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扣押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扣押的对象。行政机关实施扣押,具有对象的限制:一,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三,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D选项正确。

49.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A选项考查仲裁行为的可诉性。对仲裁裁决不服不适用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就原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终局。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的千送出境措施不服,其外人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D选项正确。

50.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

C.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

D.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选项考查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体感,市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提出司法赔偿请求的方式。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法院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一)侵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程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度;(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根据题干,未明确显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但朱某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是2016年3月15日,可见赔偿决定的时间应当在这个时间之后,而不可能按照2014年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因此,D选项错误。

导语: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于9月18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1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小编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官方完整版),大家可以提前对一下答案预估一下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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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

卷一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31-50题。带来的不便还请谅解。

31.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

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

A项考查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所以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监督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而不是审计署,A项错误。

B项考查独立审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所以县审计局行使审计监督权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B错误。

C项考查审计机关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利。依据《审计法》第33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C项正确。

D项考查财政贴息是否需要审计。财政贴息是指政府各级财政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对既定范围的贷款给予一定利息补贴,根据《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D项应接受审计,说法错误。

32..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

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

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

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ABC项考查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犯罪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本题中,甲国为嫌疑人国籍国,有管辖权;乙国为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丙国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因此,B项正确,AC项错误。

D项考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因此,D项错误。

33.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A项错误。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B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约翰为二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C项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玛丽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和修改,包括: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人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因此,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表述是错误的。

D项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自杰克死亡时终止。

34.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

A项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因此,对于海洋划界争端,甲国有权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项正确,C项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人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程序,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才有管辖权。本题中,只有丙国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甲国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口头声明而不是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D项错误。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适用,有4个处于平等并列地位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当事国可自愿选择将争端交哪个机构审理。

35.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36.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A项正确。《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B项错误。《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背书行为地在德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德国法。因此B项错误。

C项错误。《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出票地为德国,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德国法。

D项错误。《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付款地为中国,因此,其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中国法。

37.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A、B、C考查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巴拿马籍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属于同一国籍的船舶相撞,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应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律。

D项考查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本题中,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甲公司在光船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抵押权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中国法。

38.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在日本境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建立了报告制度,如果法院拟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必须层报最高法院。在本题中,如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不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需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日本法。

39.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可见,电子邮件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

B项正确。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D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因此,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0.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签订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后甲国法律发生变化,利德公司在收货后又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一公司声称该批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

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分别对在该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

A项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该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在本题中,乙国不是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也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因此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项错误。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二七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因此,该批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了买方利德公司,而不是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在此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或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所表述的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是错误的。

D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41.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

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A项错误。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交付即可转让的是不记名提单。

B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是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同时规定了航行过失免责。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属于航行过失免责的范围,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C项正确。水渍险承保所有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碰撞造成部分仪器受损属于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在实践中,多将其理解为“钩至钩”责任。在使用岸吊的情况下,以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42.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

B.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C.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A错误。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赔偿的数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格加运费加保险费(CIF价,为什么按CIF价赔呢?因为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提货时,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港,货物这时的价值已经包含了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B错误。无单放货明显不属于一切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海上风险,但一切险还承保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无单放货是否一般附加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确定了无单放货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同样也不属于一切险的理赔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指出,“关于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故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66条问答也指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因此,无单放货不属于包括一切险保险理赔范围。

C项错误。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及基础合同的履行,即使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项正确。根据表面相符原则,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43.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

A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C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D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44.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A项和B项考查《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中“作品国籍”的确定。《伯尔尼公约》公约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一、三、四款)涉及国民待遇原则。依该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虽然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迈克在非成员国甲国首先出版《希望之路》,但25天内又在成员国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C项《伯尔尼公约》中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伯尔尼公约》中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依《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4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下列哪一做法符合上述要求?

A.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某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C.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

D.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

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某省法院的这一规定符合这一要求。

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本题中,法官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未做出回应和说明,这一做法不符合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D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及线索,法庭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既包括体制机制运行体系,也包括理念文化等丰富内容。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文化体系

B.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

C.人民调解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外通行的司法制度

D.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职责分工、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标准,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

A选项错误。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B选项错误。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

C选项错误。人民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均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47.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

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

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A选项错误。立案登记能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但不能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

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并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D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48.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A选项错误。本题中张法官的行为与审限无关。

B选项错误。法官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本题中涉及的是张法官申请回避的行为,未予批准后依法与身为其所承办的代理人依法沟通的行为,这些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业外行为。

C选项错误。本题张法官的行为未涉及到为当事人或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

D选项正确。张法官虽与其所承办的案件代理人系同学关系,偶有来往,张法官申请回避后未获院长批准,依法与该代理人沟通,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对方代理人肯定,这说明张法官主动遵守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9.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某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委派钟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

B.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

C.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报律协批准后给予奖励

D.对受到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的祝律师,在其处罚期满1年后,决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A选项错误。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B选项正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符合规定。

C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该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后,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D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在其处罚期满3年后,才能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50.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

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A选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可接受公民易某申请公证遗嘱。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保管遗嘱、遗产的申请。因此,公证机构只能为易某公证其遗嘱,其遗产只能由公证机构保管。

B选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7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本题中设立公证机构直接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无需报司法部批准。

C项正确。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本题中贾教授具有高级职称并已从高校离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选项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公证员。本题中甄某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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