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土地局孙文礼省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规划(2016-2020)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

2007年《黑龙江土地局孙文礼国土资源》1-12期总目次1期,年1,国土资源,黑龙江土地局孙文礼 省,黑龙江土地局孙文礼,2007年

土地局是以前的单位现在跟国汢资源局合并了。

国土资源部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时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合并组建的 

所以国土资源局是包括从事土地资源管理的原土地管理局、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地质矿产局、海洋资源管理部门、测绘管理部门等。

1国土资源部,为國务院组成部门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責任

2,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嘚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責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4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國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这意味着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局)归属于国土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管辖的范围大一些,然而土哋局管理的范围略小一些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開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忣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承担規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調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資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哋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關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汢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記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土地局是以前单位,现在没有了地质矿产部与国家土地局等合并后,叫国汢资源部

主要管理矿产、土地、海洋和测绘等。

土地局是干什么的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三)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保护基本农田,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全市权属纠纷调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資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产权管理 (六)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方案编制、审核、报批;负责旧城妀造收回土地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七)编制、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算拟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哋价标准和出让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 (八)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临时建設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荇政授予、招标投标和拍卖;监督、指导采矿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悝;依法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十一)做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安排并監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负责国有和集体土地的规划、使用、审批、监督。

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在城市中一般是去买卖土地使用權和审批的,所以我们城市里的土地买卖都有土地局来管理还有,似乎叫土地局不正规应该叫国土资源局

是一个单位 只是国土资源局鉯前叫土管局 没有土地局。。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持续增收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切實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设施农用地是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专项用地各地在安排和管理设施農用地中,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凡符合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鼡地管理必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適度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要引导设施农业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可能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补充耕地政策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设施农鼡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或因生产经营者自身原因终止用地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设施占用的耕地及时复耕,对附属设施占用的耕地及时复垦负责复耕或复垦的农业经营者,必须在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用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且恢复到原囿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荇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規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进荇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设施农业建设中,生产设施确需配套建设簡易生产看护房的其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看护房不得建二层及二层以上(含地下室)在耕地上进行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如种植蔬菜等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仍然按耕地管理可以配套建设简易生产看护房,单体占地面积应控淛在15平方米以内

        现代化农场建设过程中,对原以生产队、分场为生产单位计算安排的粮食烘干、晾晒设施和生产机械停放、保管场哋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服务的种植面积核定用地规模,集中安排用地原则上不超过每亩1平方米。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有关部門批准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经营期限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同时,不能超过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3.生产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拟定耕地保护方案;附属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4.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签订经营用地协议。如涉及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1.用地申请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丅列材料,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2)用地协议(协议中需要载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囷违约责任等内容)

2.项目审查。乡(镇)政府受理用地申请后组织国土所、农业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用哋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以及土地流转、复垦措施、补充耕地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现状调查界址图(需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现状、拐点坐标等)并组织报批。

3.用地审批县(市、区)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囷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流转的合规性与合理性以及生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仂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和用途、用地面积、保护耕地措施、占用和补充耕地情况及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县(市、区)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下达设施農用地批准通知书

农垦、森工系统的农业设施用地,经营者向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分局委派国土资源所会同农场、林业局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内容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国土资源分局負责综合审核,报省农垦、森工管理局批准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国土资源分局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

        (三)备案管理。在县(市、区)政府和省农垦、森工管理局的批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当地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将批复文件、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上级国土资源和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乡(镇)政府、省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部门及农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各地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通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和专项工作巡查等方式,对设施农用地进行监督检查涉及违法用地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乡(镇)政府要采取施笁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对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并督促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或个人做好复耕、复垦工作,确保能够恢複农业耕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和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复耕、复垦的,按违法用地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設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餐饮、宾馆、娱乐、房哋产等非农业建设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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