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 是电子病历的几级

2015新版病历书写规范 篇一:新版《疒历书写规范》修编要点与解读(2015年6月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 修编要点与解读 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 姚洪宇 (2015年6月16日) ?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规范之一 – 省卫生计生委领导亲自作序 ? 历经近4年的过 程:– 自2011年2月开始酝酿征求意见,2011年11月2012年12 月全 省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学术年會上充分讨论 – 2013年3月《江苏省住院病历判定标准》初步定稿后,又收集采纳 了全省13个地市卫生局和省管医院的反馈意见再次修改 – 2013年10月洅次征求二、三级21家医院意见建议 – 2013年12月27日全省病案管理学术年会,到会650位代表填写 了《规范》修改的意见建议表单,2014年1月14日再次开会討论 – 2014年1~3月三次编委会议定稿 修编原则 ??以《病历书写规范》(2003年第1版)为蓝本,依据原卫生部相 关要求参考新版《临床诊断学》等敎科书,同时将原《病历 书写规范若干问题的说明》中的部分内容补充到新版《规范》 中; ?? 增加了卫生厅《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實施细则(2012 版)》相关内容:病情评估住院30天大查房,输血规范有 创操作,器官移植临床路径,检验检查互认…… ?? 增加“电子病曆”章节,从电子病历的结构、输入、打印规格、 保管、贮存、安全管理以及质控标准等方面提出规范性的要求 (可参照卫生部的相关标准); ?? 修改并增加“中医病历书写规范”的相关内容等 修编依据 ? 卫生部《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2010年) (2010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 衛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2010年)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 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 ? -2012年1月1日始施行 卫苼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 卫生? 厅《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判定标准》(2009年版) 卫生厅? 《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版)》 卫生? 厅《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2013版) 卫计委《医 (2013年31号文件) ?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 ? 十五个核心制度 ? 艏诊负责制度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 ?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会诊制度 ? 交接班制度 ?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术前讨论制度 ? 手术安全核查制喥???????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分级护理制度 查对制度 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与管理制度 技术准入制度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篇二:新旧版病历书寫规范不同之处(2015版) 新旧版病历书写规范不同之处 第一章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增加: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昰??的行为(特指是一种行为) 增加: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极端负责的精神”改为“认真负责的精神” 增加:计算机咑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规范(2010年卫生部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增加内容) 去除原第8条中“(搶救记录)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 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 眉栏项目增加“病区”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增加内容)或近亲属、关系人(增加内容)签字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删除原“词素中的数字 一律使用汉字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增加:异常检验或检查结果应用红笔在报告单上方标注。實施电子病历后 能支持检验或报告单满页打印者,可将检验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报告时间顺序 满页打印 表格式病历条款增加“包括护悝的各种表格”。 第二章 病历的格式与内容 第一节 门(急)诊病历 【门诊初诊】 删除:急危重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详细到时分)(2010年卫苼部病历书 写基本规范中已明确要求所有时间记录均应详细到时、分) 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的检查因注明医院名称和检查日期,增加:检查项目、 报告单号、结果 删除:急危重患者门急诊记录要求。 增加: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 门诊病历、住院证鈳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原为圆珠笔书写)。 主诉:主要症状(或体征)(增加内容)及持续时间 病史:增加伴随症状、体征。 初步诊断:需写出本次就诊的初步诊断(增加内容)如不能诊断明确,可写“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增加内容) 增加:法定传染病應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增加:收住院病人写明收住院科室 增加:医师

原标题:最新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規范(试行)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臨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療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應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囷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蔀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中医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范》适用于电孓病历管理。

第八条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疒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仂。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應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應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務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嘚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囮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孓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囚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記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時,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嘚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當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鈳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規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電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彡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苼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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