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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依蘭吴成县光宇城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吴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安和融資租赁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新区商务外环路**号世博大厦**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2401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張永军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依兰吴成县光宇城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吴成县依兰吴成镇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49894N

被告:吴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吴成县依兰吴成县

被告:郎伟,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岗区南岗区

被告:谢长明,男1969年11月15日出,住黑龙江省依兰吴成县省依兰吴成县

被告:胡绍辉,男1973年9月21日出,住黑龙江省依兰吴成县省依兰吴成县

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依兰吴成县光宇城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吴成、郎伟、谢长明、胡绍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萣,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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