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怎么查易鑫金融分期可不可以提前还款?

来源:金融虎APP 作者:乐金 雄飞

个人在借贷平台上贷款时候明明没有明示担保费,还款时候怎么又有了?担保费是什么?怎么处理?能不能退还“担保费”?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金融虎APP聚焦借贷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有关“担保费”的争议,对这一现象进行揭露。金融虎APP注意到,黑猫投诉数据显示,有关金融借贷“担保费”的投诉争议累计投诉量近1.7万条,已成为“催收”问题之外,另一个无法忽视的重要问题

据黑猫平台投诉数据显示,2020年度接到消费者对金融、支付行业的累计有效投诉74.5万余单。2020年金融、支付行业的有效投诉占平台整年度有效投诉单比例为30.97%,成为年度消费者投诉最多的行业。其中网贷和信用评估占投诉总比八成以上。主要投诉诉求集中在“退款”问题上,用户通过网上的金融业务缓解疫情下生活压力,却因为“暴力催收”、“利率较高”等问题使得生活压力更大

借贷“担保费”争议:40余家平台卷入质疑

据金融虎观察,在1.7万条用户投诉数据的背后,仅进入今年以来,就有超过40余家借贷平台就不同程度的卷入了“担保费”的质疑和投诉之中。其中不乏多家知名的持牌类机构、上市系和大型互联网平台。除了有关催收不合规问题,“退款”问题之中,请求平台退还利息之名的“担保费”无疑是重要的一项诉求内容。

具体来看,“苏宁金融任性贷、平安普惠、国美易卡、百度有钱花、马上消费金融、长银消费金融、58金融、小赢卡贷、小象优品、省呗、还呗、维信金科、拍拍贷、及贷、我来贷、宜人贷、微享加、信用钱包、洋钱罐、新橙优品、玖富万卡、360借条、PPmoney、小雨点、易鑫分期、众安小贷、同程金服、有信钱包、借款大王、桔多多、喜鹊快贷、来分期、榕树贷款、vivo钱包、放心花、畅行花App、沃钱包、51人品、盈盈有钱、小米随星借、百万钱包、乐信分期乐、飞鑫琼宝...”等等均在用户投诉的平台之列。

在“普惠金融、让生活轻松便捷、享受自在生活、合规合法”的诸多为民服务的口号之下,“贷款综合利率是否过高、担保费收取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在放贷提前明示或告知”等问题,无疑成为借款用户与诸多平台之间诉求的矛盾焦点。

这是借贷服务的平台方未来发展无法忽视的问题,但却也不乏有些平台选择性“忽视”。诉求矛盾凸显的背后,另一方面又侧证了平台或许存在“产品结构复杂、宣传误导、利率不透明、用语过于专业、甚至线下推介人员不合规引导”等规范性问题,这都可能是让用户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

对消费者而言,当前,包含“担保费”的整体贷款综合利率是否超过24%,实际上就是消费贷款利率支出费用是否合理的界限。

有业内人士向金融虎APP表示:“平台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变相收息的明目,被很多消费者认为是违规收费;但在个人与平台借款合同等条款的框架下,前提是在超出利率红线的基础上才能算成立,对持牌类机构更是如此。如果平台整体利率超过了红线要求,那无疑是违规的,在法理上将被支持。反之,如果并没有超过利率红线则是合规的,这部分费用无法退还”。

红线:综合年利率是否超过24%成衡量标准

据了解,2019年年末,媒体曝出,部分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收到通知,明确要求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将贷款产品利率调整至IRR口径年化24%以下,此外,加上罚息要控制在年化利率30%以内。新的利率“红线”,对贷款类机构的利率收取作出了新的规范,而这或许成为了用户质疑平台是否“违规”和费用能否退还的衡量标准

年前的最后一天,最高法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其中即包括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在网贷方面。新规提到,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去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按照最新的LPR,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新规发布后,小贷、消费金融公司是否适用新规一度引发了业界热议。

今年1月,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显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9日,苏宁消费金融曾发布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20年上半年工作报告,称公司在上半年修订了《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价格管理办法》(苏宁消[2020]72号),明确贷款定价原则、各部门职责及内部审批流程,并明确规定了基础价格和目标价格区间均不得高于年化24%,从制度层面强化息费的合规管理在与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如蚂蚁、携程、滴滴等),所有产品的综合成本(利息、罚息、其他费用)控制在年化24%以内

需指出的是,从苏宁金融任性贷放款的两大主体来看,重庆苏宁小贷和苏宁消费金融均属于持牌类机构,并不适用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不过,金融虎APP注意到,今年以来,任性贷的另一放款方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注:任性贷用户服务合同)起诉了数百名逾期借款人,案件判决信息多达700余件,多名被告人欠款金额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涉及多个地区,多数为90后人群。但通过原告方重庆苏宁小贷公司的诉求可以发现,均要求逾期借款人按此前合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罚息,而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则按约定利率(以年利率15.4%为限)支付罚息,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的百余份判决均对此给予了支持。

不过,上述百余份起诉书中自2020年12月16日起以15.4%年利率计算罚息这一依据的具体原因和依据,还尚不明确

质疑“样板”:苏宁任性贷综合利率未超24%

近日,金融虎APP以“苏宁金融的任性贷”为主要样板进行了关注。据黑猫投诉数据显示,搜索有关苏宁金融的投诉量近千条,有关“任性贷”的投诉超过500条。进入今年以来,用户申诉“任性贷收取高价担保费”的投诉也屡见不鲜。亦有不少用户也在向地方金融监管发起投诉。今年3月初,有用户在投诉中认为:“苏宁金融销售人员在推荐任性贷产品时“存在明显涉嫌虚假诱导消费者进行金融贷款的行为”。

根据投诉内容显示,这名用户还声称,关于贷款中的“担保费用”电话要求苏宁金融告知收担保费的金融公司名称和注册地,但对方拒绝提供,让其自己去看电子合同,他认为这侵犯了其知情权。

地方金融监管在回复上述用户有关“苏宁金融的任性贷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投诉时指出:“苏宁“任性贷”贷款的发放方主要有两家公司:一是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由江苏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二是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建议用户仔细查看借款合同,明确投诉对象,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反映。”。

据苏宁金融官网宣传介绍,任性贷是其旗下信用贷款品牌,旨在为个人用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支持购物、装修、旅游、教育等多场景资金用途。可提现至个人银行卡;1分钟申请,最高30万额度,最快20秒到账。截至2020年2月,苏宁金融“任性贷”业务累计授信额度逾1000亿,累计申请客户超3000万。根据苏宁金融此前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苏宁金融全年交易量首度突破3万亿元。截至2021年2月28日,苏宁金融活跃用户数已达9100万,服务超30万家中小微企业。

官方信息还显示,任性贷的单笔借款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在费率方面,任性贷采用等额本金计息方式,借款10000元日息最低2元。根据客户良好的用款记录,苏宁金融将可能调低客户贷款利率。苏宁金融还强调,有权对本手续费用计算规则进行变更,并在苏宁金融APP提示的方式予以公布,苏宁金融没有义务再行单独对每个用户进行通知,本服务费用计算规则的内容变更后,用户继续使用苏宁金融提供的任性贷产品,即视为其同意接受调整后的内容的约束。如若用户使用任性贷发生逾期后会产生违约金、任性贷额度冻结,且逾期信息还会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担保费”的收取是否合理?3月2日,据一名投诉用户提交的与苏宁金融平台客服对话的截图信息显示,苏宁金融解释称:“担保费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公司为用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公司会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费用一经收取,不以任何理由返还,且该项费用在借款时有提示,在还款计划里亦有显示。”。

需要指出的是,1月15日,一名用户在申诉中公开的信息显示,除了苏宁消费贷信用贷款用户服务合同,还有“委托保证合同”。在这一协议中可以看到,确有“担保费”一项,并指出担保费一经收取,不予任何理由返还。担保方为苏宁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

但诸多用户对此项收费不满。不少的投诉信息声称:“他们在苏宁金融任性贷平台贷款时的借款页面中并无有关担保费的说明,只显示了费率,但在还款时除了本金利息,却多出了担保费”。他们认为,这项附加费用并不合理,因此希望取消。

在苏宁金融APP的任性贷借款页面上,其宣传语为1000元1天利息低至0.2元,给人粗略的印象为7.3%的年利率并不高。关于任性贷的贷款利率,金融虎APP通过多名用户的贷款信息进行了测算。

3月5日,“用户”的投诉信息显示,其今年1月18日贷款2万元,费率为0.0278%,采用等额本息方式分三期还款,其利息总计为269.45元,年化利率为6.3%,加上担保费655.04元,其支出的实际整体年化利率则为21.9%。若以0.0278%的费率计算,日息为5.56元。另一名用户于2020年2月4日借款8000元,费率为0.066%,等额本息分12期,最后一期还款是为今年2月16日,合计应还9683.26元,总利息为1683.26元,其中利息为1125.13元,担保费为558.13元,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14%,加上担保费其支出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超过20%。此外,一位匿名用户于2020年7月4日借款7000元,分六期偿还,总利息为698.81元,其中利息471.43元,担保费227.38元,若不含担保费年利率为13.2%,加上后综合年利率约19.7%。

需要指出的是,费率和利率的概念完全不同,经常有消费者对此混淆。通常而言,费率是按照不变的本金来算,不管用户还了多少本金,费率都是按同一标准收取。可以说,苏宁任性贷的总体年利率与其此前宣称相符,均低于24%以下,亦符合“利率红线”的要求。但是,如果通过“费率”来测算,用户实际支付本息是否与其此前宣传的利率换算成等比,也是诉求能否“成功”的重要衡量因素

到底能不能退?从苏宁金融回复用户的公开信息来看,担保费一经收取,很难退还。3月5日,认证主体为上海苏宁金融服务集团南京分公司官方账号的苏宁金融客服中心在回复用户疑问时称:“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第二条规定,融资担保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其中借款包括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活动,目前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互联网线上形式为客户提供借款类的担保服务符合法律规定。”

多家平台回应投诉称“已在贷前提示告知”

“一边是平台方说借贷前相关费用已告知,另有诸多用户说贷前不知情”,平台方与用户大多各执一词。据金融虎APP观察,近日来,多家平台在回复用户有关“担保费”的投诉时均称:“已有说明、或合法合规”,成功退还或担保费的案例寥寥无几。3月6日,国美易卡回复中称:“其合法合规经营,利率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您可在借款合同查看利率情况”。

3月7日,有钱花用户诉称:“2018年11月26日从百度有钱花尊享贷借了76300分36期等额本息每期还款3484.已经还了26个月,除了利息,每次都有担保费和服务费发现年利率表面是35.7实际年利率高达69希望给予调整到合法的利率”。百度有钱花在回复中称:“有钱花作为正规信贷服务品牌,贷款提供方均为持牌机构,因此贷款提供方会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多维度综合评估,更新用户的综合评级。若您发现目前额度及利率有所调整,请您不要担心,建议您保持良好的征信使用习惯,过一段时间再次关注您的额度、利率变化。”。而在此前,亦有多名用户要求退还“担保费、服务费”等费用,有钱花则回应称:“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暂不符合我司协商还款规则,故无法满足您的诉求”。

3月11日,我来数科表示:“费用收取在确认贷款前本人已经确认并在线上签署,合同中已有详细说明,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按期还款是每位借款人应尽的还款义务,因此需及时履约,保证良好的个人信用”。

3月12日,同程金服在回复投诉时也表示:“我司产品确保在法律法规及协议允许的范围内收费,平台相关业务均符合相关规定,是合法合规的经营。”。

更早之前的1月24日,有分期乐用户投诉要求将其“借款的利息,担保费,服务费,逾期费等费用”开出发票。乐信旗下的分期乐在回复时称:“订单费率未超国家规定范围,在您通过申请借款时,综合费率/月供/总还款金额等下单确认界面均有明确展示,订单经您本人确认提交后生成账单,需按时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平台的综合费用与您的个人理解存在差异,建议您提前一次性结清,符合条件的订单可享受还款减免优惠。”。

2月17日,马上消金的一名用户诉称:“以前没有担保费现在担保费就要一大笔,提前还款手续费100,加上担保费已经超过了年利率百分之25,一个月要还400多的利息!”马上消费金融2月20日回复称:“客户在办理时选择了极速放款权益,即表示客户同意通过选择以购买保证险或委托担保等方式增加您的信用,减少审核时间,提高放款效率,享受极速放款的服务。我司在APP上提现时有展示 “极速放款权益”和“普通放款”两种方式供客户选择。且有明确提示到“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客户的综合资金成本保持不变,只是贷款结构不同而已。”

2月21日,有小米用户投诉声称“2021年1月5日在小米贷款4000元,发现里边有500多的担保费,每个月都按时还款,这样算的话利息就高了,希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退回除利息以外的费用”。小米随星借在回复投诉时称:“天星金融会高度重视您的反馈,关于您所述情况,已对接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月23日,平安普惠在回复投诉中称:“。经核实,该笔借款您自主通过APP办理,相关合同单证均由您网络在线阅读并确认签署。我公司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在您通过APP申请借款过程中明确列示相关收费标准和方式,在您最终成功借款前,会再次向您确认。同时您也可通过APP查看自己的各类应付费用,不存在不知情相关费用的情况。”

综合利率展示透明性不足或成误解主因

到底是用户理解有误,还是平台信披不足?庆幸的是,目前来看,大多数涉诉平台的回复是积极的。但现状之下,用户或有未认真查看借款或担保看合同的责任,但作为平台方,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也是平台合规运营的重要名目。虽然不少平台在与借款人的沟通中均强调,担保费等收取在贷前已有提示。但实际上,在诸多用户“不知情”的背后,展示和提示不够充分,必定会给用户带来一定的误导性。

合同中有“担保费”,不少平台及网站重要的位置及宣传中几乎无一将此类附加费用摆在“前端”?近日来,金融虎在查阅不少借贷平台后发现,鲜有平台在借贷宣传中对所隐含的“担保费、服务费”在产品首页明确提示或展示,亦有不少平台也未在前端展示实际的综合年利率

但以支付宝旗下借呗为例,其运营主体为重庆市蚂蚁商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目前,在用户借款界面,明确提示年利率为14.6%,日利率万4,且在还款计划中除了本息外并无“担保费”等其它费用。同样作为网络小贷类的平台,“借呗”的利率展示不一定是行业样板,但可以确定的是,明确向用户展示综合年化利率等相关信息无疑是消金和小贷行业的大趋势,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也是行业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事实上,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层面曾多次发文强调和规范。2017年12月监管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文件强调了“各种费用形式”,这也意味着,无论是担保费、会员费、手续费还是风险评估费,都应该作为资金成本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

2019年12月4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的通知”就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严格执行贷款合同约定和对外披露的贷款利率标准和内容,严格执行通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公司账户收贷收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利用电子屏等方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年化贷款利率、加罚息率、违约金标准、综合实际利率以及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收取方式等内容,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还应在线上获客平台进行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综合实际利率的披露和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管评价和现场检查内容。

2019年8月,四部委联手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曾提到,不得以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同年12月,上海发布关于各类消费贷及现金贷风险提示亦指出,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对显失公平的借贷合同,借款人可以通过民事司法途径予以撤销、变更。

去年11月2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2020年12月末,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中曾提到,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片面宣传。

今年2月24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明示年化利率工作的通知”更要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广告等渠道以明显方式展示贷款年化利率并及时更新,不得仅展示月利率、日利率、日还款额等。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贷款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贷款年化利率和结息方式,确保贷款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根据展示总体要求:一是计算出年化利率后,必须以醒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加粗字体、放大字号、加着重号、加边框等方式)突出显示,不得仅在角落,或以脚注、小字体等方式刻意弱化年化利率显示。二是在客户申请贷款或分期等业务实际生效前,必须明确看到年化利率的具体数值,而不是仅展示公式。

同样是在今年2月,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在关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也指出,部分小贷产品给消费者展示的基本是日利率,换算为年化利率后,息费均高于银行信用卡业务。建议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近年来,正是一系列的规范和文件的出台,使不少金融消费者的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但在各类贷款产品的消费投诉和疑问之下,个人与平台方的“矛盾”为何依然凸显?这是平台运营方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持牌机构、互联网或网贷类平台谋求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在利益驱动之下,在面对消费者的诉求方面,如何真正的改进和优化产品服务,如何让利率更加透明、引导更加充分、收费更加“阳光”,真正的普惠金融让利消费者,更加值得深思。

“监管趋严,网络小贷行业一定会越来越规范,这毫无疑问,但需要时间。行业获客不易,就目前而言,从表面上看,如果综合年化利率超过了20%,那么多借贷平台,正规机构也不在少数,换你,你会贷么?因此,如何宣传引导就成了模糊和相对隐匿的地带,起码与支付宝借呗之类相比,它们在利率上还并不算太有优势。”,一位从事消金行业多年的业内人士如是向金融虎APP表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借贷消费者而言,一方面应注意学习了解金融知识和增强维权意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因过度负债造成征信污点和经济损失。在借贷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消费者作为借款人仍需依法按合同约定继续向贷款机构支付贷款本息。但另一方面,对线下贷款推介人员的口头引导务必要谨慎核实,仔细查阅各类相关合同,粗心不得,了解真实利率评估还款能力,才能助力于生活,以免造成后期的维权不易

针对金融、支付行业的各种平台现象,金融虎APP将在后续保持高度关注和解构,也欢迎读者爆料、投诉。

原告农业银行阜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按揭贷款本金元及截至2018年9月8日的利息2205.88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按揭贷款本金元及截至2018年10月18日的利息425.14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海鑫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预抵押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6日,被告*****购买位于阜宁县房屋一套,因资金不足向我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140000元,并以其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海鑫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7月20日,我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40000元。被告*****能按时归还2018年3月20日之前的贷款本息,此后即停止还款。诉讼中被告*****又归还了2018年8月20日之前的贷款本息。截止2018年10月18日,尚欠我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425.14元,合计元。

被告*****辩称,我差欠原告按揭贷款属实,贷款用于买房,因为近期经济困难没有钱还。我父亲于2018年9月10日将逾期的本息全部归还,具体还款金额不清楚。原告现让我一次性还款,我没有能力归还,我要求按揭分期归还。 被告海鑫公司未有到庭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5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被告海鑫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农业银行阜宁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款人购买位于阜宁县房屋;借款期限10年;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百分之壹拾后确定;借款期间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提取方式为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开发商的账户(户名海鑫公司,农行账号10×××35);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方式为阶段性保证+抵押;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预抵押担保;被告海鑫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行使担保权;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合同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7月11日,被告*****以涉案房屋为该贷款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7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40000元,并由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上签名。该凭证上载明借款执行利率4.41%、逾期利率6.615%、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还款周期按月归还、还款日20、到期日期2026年7月19日。借款后,被告*****正常归还2018年3月20日之前的贷款本息,此后即停止还款。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归还了2018年8月20日之前的贷款本息。截止2018年10月1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425.14元,合计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裁定,对*****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农业银行阜宁支行与被告*****、海鑫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农业银行阜宁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如期归还借款本息,而被告*****却已逾多期未予还款,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尚欠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被告海鑫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应在该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依法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直至被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行使追偿权。对原告提出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提供预抵押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虽与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原告作为该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对该房的处分,但并非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10月18日的利息425.14元,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保全费1153元,合计25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好分期为什么不能提前还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