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手机上办理专业合作社年度申报?

一、企业年检已取消,改为企业年报。二、企业年报时间:1月1号至6月30号。三、申报方式在网上申报。本流程同时适合安徽 滁州 阜阳 合肥 蚌埠 芜湖 淮南 马鞍山 安庆 宿州 亳州 黄山 淮北 铜陵 宣城 六安 巢湖 池州这些城市!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 》》》》 企业年报步骤一:百度一下 “95商服网” 【如下图】

合肥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入口

企业年报步骤二:进入后选择城市“合肥”【如下图】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

企业年报步骤三:进入合肥站后选择频道栏的“办事大厅”。【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四:进入后,选择“工商服务”!【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五:进入合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六:进入企业年报系统,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

企业年报步骤七:登陆年报系统。

首次登陆,先进行联络员注册!

企业年报步骤八:登录成功后在新的界面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可进行年报的填录。(如下图)

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无需申报“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若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录,则没有“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这一项)

企业年报步骤九:点击后会弹出一个对话框,选择您需要填报的年度后点击确定即可,(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年报录入,首先是基本信息的填录,根据提示进行填写。(如下图)

1、点击暂存并关闭,回到登录后的界面

2、点击保存下一步后进入的是网站或网店信息的填录,(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一:填写网站或网店信息

点击添加,在弹出的新界面中选择类型,输入名称和网址后,点击保存即可,(如下图)

1、点击取消,取消添加信息,回到列表界面

2、点击保存,将添加的信息保存到列表中,(如下图)

1、点击暂存并关闭,保存信息后回到登录后的界面

2、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后,进入股东及出资信息页面。(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二:填写股东及出资信息

进入股东及出资信息点击添加,弹出如下图所示对话框,输入信息

1、点击取消,取消添加信息,回到列表界面

2、点击保存,将添加的信息保存到列表中,(如下图)

1、点击暂存并关闭,保存信息后回到登录后的界面

2、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后,进入对外投资信息页面。(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三:填写对外投资信息

进入对外投资信息点击添加,弹出如下图所示对话框,输入信息

1、点击取消,取消添加信息,回到列表界面

2、点击保存,将添加的信息保存到列表中,(如下图)

1、点击暂存并关闭,保存信息后回到登录后的界面

2、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后,进入资产状况信息页面。(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十四:填写资产状况信息

进入资产状况信息后,如实填写如图所示的信息后,可以在右边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该信息,如果选择不公示,则企业年报信息的显示的时候为企业选择不公示;

1、点击暂存并关闭,保存信息后回到登录后的界面

2、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后,进入股权变更信息页面。(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五:填写股权变更信息

进入股东变更信息点击添加,弹出如下图所示对话框,输入信息

1、点击取消,取消添加信息,回到列表界面

2、点击确认,将添加的信息保存到列表中,(如下图)

1、点击暂存并关闭,保存信息后回到登录后的界面

2、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后,进入对外担保信息页面。(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六:填写对外担保信息

进入对外担保信息点击添加,弹出如下图所示对话框,输入信息

1、点击取消,取消添加信息,回到列表界面

2、点击保存,将添加的信息保存到列表中,(如下图)

1、点击暂存并关闭,保存信息后回到登录后的界面

2、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后,进入预览并公示页面。(如下图)

企业年报步骤十七:预览并公示

企业年报步骤十八:在预览中,浏览自己所填录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做如下操作

1、点击预览打印,对信息进行打印预览

2、点击提交并公示,提交确认后,将会在公示系统中公示年报信息

企业年报步骤十九:然后填写: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个体户,合作社年报无需申报“其它自行公示信息”流程都差不多,按照提示填写即可!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哪些?(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注: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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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才管理(专注于企业项目申报、补贴申报服务等)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的相关信息,让大家一目了然!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0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东部

地区7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5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3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向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生态扶贫合作社适当倾斜,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复核,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推荐的国家示范社进行复核。

国家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一)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国家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三)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全国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建立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国家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国家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经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报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

(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所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内国家示范社监测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结合适当放宽的情形,考虑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省(区、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对国家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审定。

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以农业农村部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申报材料《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请于6月2日前由各申报主体直接提交至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的相关知识。

目前,专才管理累计辅助几千家企业项目申报认定,为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金额近5亿,为企业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的所得税优惠达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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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一、珠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依据什么制定的?

2019年8月,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供销合作联社、国税广东分局、银保监广东监管局建立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2020年3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九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 号),对全省各类示范合作社的建设标准及评定办法进行完善。依据《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按照省办法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本市近年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认定和监测管理情况,我局起草了《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开展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开展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营、民主管理,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

三、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求在本市辖区登记运营2年、登记成员15人、成员出资额20万元、服务成员80%以上,农机类合作社拥有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固定资产原值3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3000亩以上。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四、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合作社需提供以下五方面的材料:

(一)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四)“二品一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佐证材料)、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除外)

(五)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佐证材料(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五、如何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民合作社根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核无误后,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是怎样评选出来的?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选,专家从依法登记、运营规范、管理民主、产品质量达标、服务成效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七、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有何扶持政策?

经评定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给予授牌表彰,并按《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给予奖励。

八、如何对示范性合作社实施动态管理?

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对评价不合格的 ,取消其“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号。

九、如何处理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和经营中出现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在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经营中有: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已被评选为示范性合作社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实施和解释?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由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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