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一份合同快递到美国要多少钱?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刘绍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鳌、孙建明,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简称UPS公司),地址:美国佐治亚州格兰雷克帕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J,克兰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耘,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中国外运上海公司法律部经理。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发生国际航空物资运输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参与也门共和国港务局岸边集装箱起重件投标业务,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托被告办理标书快递,要求其于当月25日前将标书投递到指定地点,被告表示可以如期送达。但是,因被告经办人的疏忽,致使标书在沪滞留两天,延迟到同月27日下午才到达指定地点,超过了26日投标截止日期,使原告失去投标机会,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及可能得到的利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所收运费人民币1432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辨称:被告与原告就标书到达目的地的日期有过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快递标书费时六天零五个小时,并未超过国际快件中国到也门四到七天的合理运输时间,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标书在上海滞留两天,系原告未按规定注明快件的类别、性质,以致被告无法报关,责任在原告。即使被告延误送达,应予赔偿,亦应按《统一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或《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振华有限公司于1993年7月20日上午电话通知被告UPS公司揽货员,表明7月21日需快递一份文件到也门共和国参加投标。当日下午,被告交给原告一份UPS公司运单,让原告填写。该运单背面印有“华沙公约及其修改议定书完全适用于本运单”和“托运人同意本运单背面条款,并委托UPS公司为出口和清关代理”等字样。7月21日上午,被告到原告处提取托运物标书,并在UPS公司收件代表鉴字处签名,表示认可。被告收到原告标书后,未在当天将标书送往上海虹桥机场报关。直至7月23日晚,被告才办完标书的出境手续。该标书7月27日到达目的地。原告得知标书未在授标截止日—7月26日前到达目的地后,于7月27日致函被告,要求查清此事并予答复。被告回函承认UPS公司在该标书处理上犯有未严格按收件时间收件(截止时间为16时,而原告标书到被告上海浦东办事处是16时45分)、未仔细检查运单上的货品性质、未问清客户有否限时送到的额外要求三点错误,并表示遗憾。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UPS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迅速、及时、安全地将原告振华有限公司所需投递的标书送达指定地点。但是,被告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接受标书后,未按行业惯例于当天送往机场报关,直到23日晚才将标书报关出境,以致标书在沪滞留两天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快件运输迅速、及时的宗旨,其行为属延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虽未按被告运单规定的要求填写运单,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所填运单后,未认真审核,责任在被告。被告提出的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及致使标书延期出境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运单填写不适当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运费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我国政府均已加入和批准。该公约修改议定书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在运载登记的行李和载运货物时,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和“如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用于决定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该数包件的总重量”的规定,在被告运单背面书写明确,故应视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接受上述规定,被告应按“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标书运单上填写总重量为8公斤。据此,该院于1995年9月18日判决:

  一、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法郎(折合人民币l2695.47元)。

  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履行了判决。

问题太专业,先给你点意见。
本案最关键的是,“包裹被美国海关 扣押最后销毁”这一事件的责任问题,想必是因为该包裹违反美国法律而被查扣,这个责任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
1、你跟A公司口头约定,收件人收到货以后再付款,并且,当时也没要你付运费,这个协议是有效的。
2、A公司将包裹由B公司转发,如果B公司以相同的方式和路线运输,托运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快递费。况且,也不是这个原因导致包裹不能送到收件人手上。
3、虽然快递公司没有按预期那样将包裹送到收件人手上,但快递公司没有过错,不是丢失或毁坏,而且付出了劳务,有权要求托运人支付快递费。
折衷来说,个人意见认为,托运人应支付包裹从A公司收件至被美国海关扣押这过程的运费。

怎么和快递签订协议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历史新知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所谓的协议其实就是月结,你一个月寄了多少,然后倒月底快递员来收费,件多了优惠才多。其实优惠一般是快递员给你的,你可以和快递员沟通下,一般都会便宜,不过他主要也是看你的量的。
如果你寄贵重物品的话我建议用顺丰,但是顺丰优惠很少,唯一保证的就是东西第2天肯定回到。
还有就是申通也比较好,速度中等,价格差不多,也比较安全。
大多数人都用圆通,你跟他说说一般都会给你优惠,但是圆通很会丢小件的东西,我在他那里寄了10件不到,就丢过两个件。还好他赔偿系统还不多。
还有就是韵达,我有段时间长期在用,也没丢过件,而且快递员态度很好。价格的话也是要和快递员商量。

网店怎么和快递公司签订协议

快递公司不会和网店签订协议的,一般签协议的都是公司。
一般都是每个月达到多少送货量,快递公司才会跟卖家月结,有没有优惠,具体看各个快递公司的政策。
可以和业务员签定长期合作的合同,因为业务员是靠业务拿提成。

淘宝店铺,需要和快递签订协议吗?

一、可以签,也可以选择不签,没什么影响:
1、业务员给顾客的价格表都是经过公司财务认可的,有一定许可权才会给予报价。
2、发货量大的话,快递公司会适当给予优惠,一般会有价格表财务与发件方各一份做为对帐凭证。
3、快递公司有许多家,形成了竞争,快递公司也不会随意调高价格的。
二、快递公司一般都有格式合同的,签订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然后签订。
合同签订时候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有明确规定的,其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注明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且合同任何一方都必须签署日期。
业务资质证明:每份合同都应附上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副本须为最新年检并且为原件影印,再影印无效。需要提供相关交易资质,如物质供应方销售许可证,代理权证明等,相关要求如营业执照副本。
签署人资格确认:签署人为营业执照注明的法人代表的,可直接签字或盖章;签署人为非法人代表的,应取得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正本,方可代表合同方签字,否则无效。一次性长期授权的,可以提供相关授权的影印件。

怎么样和DHL签订协议

是自己付,还是客户到付啊!要是自己付可以找DHL代理商签,那样很优惠的!我司是DHL 大陆一级代理商,联络电话:8-811

快递单写着已签订协议客户是什么?

应该是卖方是专门的网购的店铺
和快递签订了月结的协议
派件员会每天定时来卖家仓库去收件

网购卖家有必要和快递公司签订协议么

有的当然最好了 这样比较负责 关键是很多快递都不愿意 除非你是大公司 而且发货量很多

这样好像是在签订三方协议啊!或者是担保书呢?

王五 今借给 张三 人民币****元整,年利息。。。,将于*年*月*日,归还本金共*****元。若未如期归还,将由李四代还(或者什么其他的条件)。特此担保。

没看到你的协议内容,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可;2、协议中由有关定金的规定的,按照规定;3、如果约定的是订金,而协议的相关内容是关于定金的,则要按照定金的约定处理;4、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综上还要看你的协议怎么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相应的后果的,则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工行逸贷时怎么签订协议

  1.  可以通过个人网上银行,选择“网上贷款-逸贷-协议管理”签订协议。工商银行会根据客户当前的综合资质判断您是否符合逸贷办理条件,如符合条件即可完成协议签订。
  2.  此外,还可以通过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签订。温馨提示:2015年4月12日起,暂不支援自助注册电子银行(含:个网和手机银行)客户办理逸贷协议签订。

1)在持工行银行卡(或存摺)在工行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或网上购物时,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即会收到工行系统自动传送的办理“逸贷”的提示资讯,如有办理意向,仅需通过手机或网银等渠道回复确认,贷款资金即可瞬时到账。另外,若客户消费当时未申办“逸贷”,还可在消费后三天内(消费后第三天的24时之前,消费当日不计算在内)登入工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申请办理。

2)温馨提示:首次办理逸贷时,须签订《“逸贷”协议》,既可以在消费前签订,也可以在消费的同时一并签订。签订协议后,可查询逸贷参考贷款额度,查询结果只能用于办理逸贷业务的参考,不用于承诺。

超市和供货商怎么签订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供应材料/零件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1.1. 甲方确立乙方为下列材料/零件的供应商(见附件)。乙方确认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供应附件上的材料/零件。双方均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协作关系。
1.2.1. 为保持乙方对甲方稳定供货为目的,甲方应在当年10月前将第二年1月至12月的季度预测计划通知乙方,供乙方参考。
1.2.2. 对于甲方的月要货量,甲方以月计划单形式向乙方订货,乙方对此予以回签的方式成立。对于突发要货,甲方以追加订单形式向乙方订货,乙方也对此予以回签的方式成立。
1.2.3. 乙方不论由于何种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不能满足甲方的要货计划,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如因突发事故不能向甲方按时交货,应在突发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事故的性质和可能延续的时间。一旦恢复生产应尽早向甲方交货。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应由乙方承担(见本协议4.1索赔条款)。
1.3.1. 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根据甲方书面认可的或甲方指定的检验标准,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1.3.2. 乙方应传送经甲方认可并检验合格的货物。
1.4.1. 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或得到甲方认可的标准出厂包装(见包装确认书)。
1.4.2. 因包装方法不符合包装确认书确认的货物包装要求而导致货物损坏或发生其它不良影响时,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调换并赔偿。
1.5.1. 乙方应具有100%的按时交货能力。乙方应按本协议1.2.2条款,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仓库。
1.5.2. 甲方有权把乙方超额装运计划单中约定数量的货物退回给乙方,由乙方承担所有包装、装卸运输的费用和风险。
1.5.3. 如乙方未达到甲方计划单中装运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以更快捷的运输方式装运货物至甲方,并由乙方承担因这种运输产生的所有费用。
2.1. 技术标准(见技术协议)
2.1.1.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有关本协议书零件的技术资料,以及与之有关的协议和有关的安全规定。
2.1.2. 技术资料或与之有关的协议中有特别要求的本协议书零件,例如:标有“D”的零件,乙方需做好专门记录;载明测试时间、方法、人员和结果;测试记录应存档十五年;必要时供甲方查询。
2.2.1. 乙方保证其出厂的每批货物均达到本协议2.1.条款约定的技术标准,并对其货物的质量负责。
2.2.2. 乙方每批发货均应附有质保书。如有安全特性,乙方还需每批附安全特性质保书,或书面委托甲方测试。
2.2.3. 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杜绝再次发生,并将整改情况通报给甲方。
2.2.4. 甲方应从现状对乙方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估,并对乙方质量、供货及时性、服务(含质量档案及成本降低几方面)进行测评。乙方的质保能力应达到甲方的合格分承包方评定标准。
2.2.5. 乙方应不断提高自己的质保能力。
2.3. 验收(见验收协议)
3.1. 价格(价格见附件)
3.1.1. 甲乙双方确定,自新产品批量供货一年后,乙方应以定价为基数,每年年底配合甲方主动作出成本下降。
3.1.2. 甲乙双方商定,当甲方的客户提出下降价格的要求时,乙方应协同甲方作出相应的下降价格计划。
3.1.3. 如乙方将甲方拥有的模具费用摊销在单价中,则甲方根据乙方发货累计的数量,达到约定的数量之后,己方应将该货物订单价格中减去摊销金额这一部分。分摊完毕后模具产权归甲方所有。
3.2.1. 货到后,甲方经使用合格后,每月底对乙方本月所发货数量进行统计,统计表单经乙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在本月23日之前将发票交与甲方,甲方在发票入帐后月结 天内付款。
4.1.1. 如果甲方在其生产线上发现乙方货物有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电话或书面)后的24小时内到达,为甲方进行返修或更换。期间停产和终端使用者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按每停产一小时200~500元向乙方索赔;在生产急需时,甲方可以自行挑选或返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1.2. 直接损失费用按损坏的甲方的外协件及相关产品的采购价进行索赔;
4.1.3. 间接损失费用根据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30%计算;
4.1.4. 重复发生的批量质量问题,其索赔额在总费用的基础上再增加50%。
4.1.5. 如甲方没有根据本协议4.1.1.、4.1.2. 、4.1.3. 、4.1.4.条款向乙方索赔,并不等于甲方放弃对乙方的索赔权力。
4.1.6. 当索赔发生时,甲方有权将货款顺延支付,并将索赔清单及计算依据提交乙方,若乙方在收到索赔清单之日起7天内无书面异议的,甲方财务部将索赔款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4.1.7. 乙方每年累计被索赔满三次,甲方有权取消其配套资格,解除本协议。
4.2.1. 乙方不得对货物的设计、材料、工艺及生产条件、包装、装运,交货日期或地点进行任何改动,除非是得到甲方的指示行事或经甲方书面认可。
4.2.2. 乙方将按照甲方所提出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列印标记和装运货物,如因乙方不当造成甲方的损失,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2.3. 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收回所有甲方发放的失效档案,如乙方提出需要储存这些档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3. 所有权和专利:
4.3.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设计(包括图纸、工艺、材料、技术性资料),其一切权利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对此予以保密和储存。除非得到甲方的明确书面授权,乙方应承诺不将所有这些设计向第三方透露,也不向第三方提供此设计的货物,或转包给第三方生产此货物。
4.3.2. 在货物的订购单终止后二年内,除非甲方另有书面说明,乙方须保密并进行合理的保管,以防止将下述资讯透露或提供给第三方:①甲方提供的,或乙方在订购单下进行工作过程中开发或获得的技术资料和资料;②乙方在订购单下进行活动过程中可能获得的与甲方业务的任何部分有关的资料。另外,乙方需保证向甲方自停产之日起十年内售后配件的订单要求。
4.4.1. 甲方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委派其授权代表,检查乙方持有或掌握的与甲方在订购单下的任何义务或与甲方根据订购单要求的任何付款有关的档案和材料。乙方应在根据订购单完成服务或交付货物之后,将所有与订购单有关的账簿和记录储存二年。
4.5 发生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
4.5.1如产生索赔时,不得单方面执行,应双方协商认可确认,友好协商解决.
5.1.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或者因违反本协议,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圆满解决。
5.2. 虽经前款规定的友好协商,协商开始后60天以内仍不能圆满解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该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诉讼,诉讼地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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