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道歉声明登报费用?

  海天起诉威极提出“三大请求”

  “我们本来与海天是相安无事的,那是因为我们没想过傍名牌,海天也压根没有把我们这些小公司看在眼里,他们要起诉我们,就是因为你们媒体的报道。”

  “我们海天招谁惹谁了,他们(威极公司)必须付出代价,要消除事件带来的所有影响!……我们就在法庭上再见吧!”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诉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威极公司)索要千万的事件有新进展。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海天公司方面在起诉书中一共提出了“停止侵权、登报道歉、索赔千万”3大请求,海天公司还称会对“之后发生的损失继续保持追究的权利”。

  记者昨日还了解到,目前威极公司至少有两人已被警方拘留,他们分别是法人代表关群馨以及厂长陈裕华,其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千万

  昨日,记者从相关途径首度了解到了海天公司起诉威极公司的关键内容。据了解,该起诉书是于5月30日提交给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份民事起诉书里,海天方面提出了3大请求。

  首先,海天方面要求威极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继续实施不正当竞争,并且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也就是说,威极公司不能再使用“威极”作为其公司名。其次,海天要求威极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其三,海天要求威极赔偿1000万元。记者昨日了解到了该千万天价索赔的构成,海天方面表示,这其中包括海天为消除影响、防止损失而在媒体上刊登的澄清公告,合理费用共158.8819万元;包括威极种种行为误导公众影响海天产品下滑的损失共计836.1181万元;律师费用5万元。

  销量当天下降25%~50%

  起诉书中还称,威极公司“采取种种不诚信的手段”使公众对海天公司相关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甚至在媒体对此曝光后,被告职员在接受采访时还大方承认威极公司就是海天公司的生产商。

  起诉书里提供的数据称,海天公司之前平均每天的销量可以达到1900万元,但威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致原告产品严重下滑。以深圳家乐福超市为例,当天销量就下降了25%~50%。

  昨日记者致电海天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还显得很气愤:“我们海天招谁惹谁了,他们(威极公司)必须付出代价,要消除事件带来的所有影响!……我们就在法庭上再见吧!”

  威极法人代表厂长被拘

  记者昨日了解到,高明区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关群馨,以及该厂厂长陈裕华已经被高明警方刑事拘留,他们涉嫌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裕华此前曾接受过媒体采访,而关群馨这个陌生名字,则第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

  记者昨日查询工商登记得知,2010年9月20日开始,威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变更为关群馨,这是关群馨首度出现在威极的股东之列。到了今年4月26日,威极公司又进行了一次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由梁荣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梁荣昭所占股份不变,关群馨的股份则由卢敏英取得,卢敏英成为公司的监事。

  关群馨只是“农村妇女”?

  关群馨的亲属目前已经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而委托人则是关群馨的堂哥关某。关某是香港居民,他近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实际出资人是他而不是关群馨,关群馨只是一名“农村妇女”,她的文化程度只有三年级。“她根本没有经营管理能力,也没有相关知识,怎么来管理威极公司呢?”

  关群馨的代理律师则拿出多份威极公司员工聘任书、会议议程、工程合同等文书,来证明关群馨从来没有管理过公司。“你看这些对公司来说都非常重要的文书,可是签名的全部都是梁荣昭,可见实际把持公司、做出重要决策的就是他。”

  海天1998年是不是知名品牌?

  记者近日联系到了威极方面的一位前实际负责人。“他们(海天)在1998年也不知名,我们因此不算傍名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商标当时是经过工商部门认可的,是合法的。”该人士表示,“我们本来与海天是相安无事的,那是因为我们没想过傍名牌,海天也压根没有把我们这些小公司看在眼里,他们要起诉我们,就是因为你们媒体的报道。”

  为此,海天方面表示,威极公司在1998年成立时,海天就已经是具有40多年历史的全国性大型企业,并成为佛山地区的调味品知名企业,取得了“威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跨县级单位商标不受保护?

  作为威极公司前法人代表关群馨代理律师的梁律师也表示,在威极成立的时候,海天公司还没有搬到高明,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威极”不是驰名商标,跨县级以上单位的是不受保护的。因此,威极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威极公司在海天公司已经在佛山地区取得了行业龙头地位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海天公司的威极品牌已经有相当的知名度。”在起诉书中,海天方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威极公司仍然在其名称中使用威极字号,这种搭便车、傍大牌的行为,显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刘艺明 (来源:广州日报)


小区居民因不满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表了不当言论。物业管理公司以名誉权纠纷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判令该小区居民公开赔礼道歉。20191210日,香洲法院通过刊登法院公告的形式,顺利执结这件特殊的执行案件。

市民雷女士是某大型小区业主的近亲属,长年居住在小区内,也是该小区较活跃的志愿者。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合同于2018年底到期,在此之前,雷女士多次与其他业主一起,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争取业主权益,要求提高小区服务质量、收回地面停车场等。

20185月,雷女士在该小区400多人的业主群中发表言论,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公示广告费收支,其余的公共收益项目一分钱都没有进行公示。十几年累计下来,这笔款没有一千万,少说也有几百万……XX公司凭什么巧取豪夺?”等。

20186月,相关部门在该小区广场举行《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宣讲会上。雷女士公开发言称该物业管理公司有一份没有公开的秘密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小区公共收益项目被该物业管理公司包干,而该物业管理公司多年来却从来没有公开过收支,认为小区的广告收益等都被该物业管理公司“侵吞”等。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在当天的宣讲会上,在场人员包括街道办、居委会工作人员,宣讲律师,媒体记者和几十名业主及业主家属,雷女士声称该物业管理公司以“秘密合同”手段侵占小区公共利益,侵犯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充分保障,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雷女士对该小区公共收益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或者合法主张权利,而不应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将质疑的问题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以及在宣讲会上发布。雷女士的言论足以导致小区业主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客观上对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确实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雷女士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誉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香洲法院判令雷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香洲法院审查;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香洲法院选择一家珠海本地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雷女士承担。雷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雷女士没有按照判决要求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该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雷女士表示拒绝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公开道歉,但法院可以将判决内容登报,费用由她本人承担。

20191210日,香洲法院在《珠海特区报》第8版刊登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该案基本案情和法院判决。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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