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康复者求职被拒该怎么维权?

随着国内疫情形势的持续好转,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一些曾不幸感染新冠肺炎但已经治愈的劳动者,也面临返岗复工或再就业等问题。近期就有部分职工咨询:春节前辞职,后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现在已经治愈,但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绝怎么办?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岗位被单位安排其他人员代替,现在治愈后要求返岗,单位以没有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者还在新冠肺炎的治疗期当中,但是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可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疫情之后,用人单位不应该对曾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有任何歧视,应当充分保障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

  不得以曾患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当然,新冠肺炎患者在治愈及隔离期满前,也必须遵守“不得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禁忌规定。

  不得随意解除新冠肺炎患者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上述治疗期、隔离期等期限过后,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患病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康复后要求返岗复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合理安排,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随意终止新冠肺炎患者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者患病后,可以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依法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等。

因此,对于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其治疗或隔离观察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其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隔离期期满,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而被认定为工伤且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其劳动合同的终止,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对曾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诉讼至法院维护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董彬)

随着多地疫情防控步入稳定,社会层面逐步恢复正常秩序,不少人开始盘算着求职择业,养活家庭。然而,一些招工市场上,却涌现出对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

这些就业歧视是否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呢?求职者能否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此,律师表示,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这个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新冠肺炎患者康复以后,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以这个理由拒绝录用的,应聘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也应主动加大对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新冠肺炎患者康复以后的劳动权益。那么这一类的就业歧视行为也有可能是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患者康复以后,是否还存在传染性,或者有无后遗症等问题上,存在认识不足所导致。那么政府疾控部门,包括新闻部媒体等,也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科普宣传力度,进一步消除单位在认识上的偏差和偏见,进而消除这一类行为的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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