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58岁在职劳动争议马上维权还是离职维权

小祁所在公司的效益不错,但其老板犯了“只让马儿跑得快,不让马儿多吃草”的毛病。小祁在职时,公司克扣其工资。当小祁欲离职时,公司先是不理不睬,急得小祁没办法只得提出,公司这时才立即予以批准,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小祁看清公司的意图就是为了省下一笔经济补偿费后,通过向仲裁委申诉维护了自身权益,使公司的如意打算没能得逞。

小祁是去年6月应聘到该公司从事网络开发工作的,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祁入职后前3个月为试用期,月薪9000元,转正后13000元。试用期过后第一个月,小祁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9000元,他找老板问原因,老板说这是因为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造成的。小祁想知道自己哪些工作做得有缺陷,老板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之后的两个月,小祁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试用期的工资。

小祁看出老板不为其加薪的真实意图后,开始寻找机会跳槽。去年12月初,朋友介绍他到另一家公司工作,他提前30天向老板提出辞职。辞职信交到公司20多天不见回音,这时,新公司催他去上班,他不得不再次上书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接到这个申请后立即同意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他提出的补足其与转正后的工资差额,以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要求。

小祁向委提出申诉。公司辩称没有克扣小祁的工资,因为公司已经批准了小祁的辞职申请,小祁在未收到公司批复的情况下,又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应当为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祁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驳回小祁的申请。而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祁的请求。

针对此案,律师李玲认为,仲裁之所以支持小祁的请求,首先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祁工作不称职,因而公司克扣小祁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李玲律师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弱者,小祁遇到新的就业机会自然不愿放弃,可他又担心处理不好与原单位的合同关系影响正常调离,就中规中矩地一次次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然而,该公司误解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误以为只要不理睬小祁的离职申请,逼使其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避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5条第3项已经做出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补偿金。依据这个条款,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小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而且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祁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义务,无论公司同意与否,双方的劳动合同都会在30日后终结。至于后来,小祁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公司拖欠工资的前提下,行使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小祁提出解除时即生效。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中也有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假设小祁的劳动争议时间发生在今年,审理时就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祁的请求同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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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08年4月13日入职A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于2009年3月才开始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赵某在职期间经常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但A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从2018年9月起A公司开始拖欠工资,9、10月仅向赵某支付工资2050元,11、12月未支付任何工资,赵某屡次催促并表示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经济状况,造成生活困难,但是A公司仍未支付,赵某想要提出离职并要回自己应得的利益。

赵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到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希望得到帮助。

经过赵某的讲述,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专业的建议,因为赵某想要离职,可以书面明示的方式通知A公司,以A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违法未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快递邮寄解除劳动通知单,保留邮寄单作为证据,赵某按照律师提供的建议于2018年12月28日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解除劳动关系后,赵某委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律师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仲裁请求事项: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条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确定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发月工资5000元,工作年限按10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合计50000元。

2、拖欠工资:9、10月工资差额和11、12月未发工资共计15900元

3、防暑降温费:因A公司从未发放过防暑降温费,根据天津市2018年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月168元,6至9月,共计672元。

4、冬季取暖补贴:因A公司从未发放过防暑降温费,天津市2018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520元,取暖季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5、请求A公司为赵某办理退工手续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案事实清楚,我方提供的证据有理有据,对方并无充分的证据反驳我方观点,仲裁委最终裁决支持了赵某的所有请求事项。本案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凭借多年劳动争议诉讼经验,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张合理的仲裁请求事项,告诉当事人从哪些方面准备证据,最终获得了胜诉的裁决,赵某对律师表示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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