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通讯是传销,说是买手机返利,结果手机一直没拿到,还要一直拉人头买手机?

近年来,我国的酒类产业得到了不俗的发展,有研究报告指出,我国酿酒产业通过重组、并购和整合等市场行为,优化了产业结构,在相关领域进行布局的各类酒企也是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一些平台通过设立网络商城的方式来销售酒类产品也变得不足为怪了,近来备受争议的“将军星商城”便是其中之一。

那么将军星集团旗下的多家企业各自存在哪些问题?曾存在多项不良记录的集团董事长王廷才还曾与被《天天315》曝光的蒙顶山茶交所有过怎样的交集?将军星商城所推行的寄售模式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推行寄售模式后遭到查处的贵州创世纪龙耀酒业有限公司是否可以称得上是将军星集团的前车之鉴?

据官方公众号“将军星酒业”介绍,将军星集团旗下包括浙江将军星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将军星酒业有限公司、雅安将军星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将军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将军红茶有限公司、浙江将军星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集团化公司。在管理层方面,将军酒业集团董事长和创始人名叫王廷才,总经理为倪茜。

调查发现,不少与将军星集团有所关联的企业都有相应问题存在,比如身为将军星集团核心企业之一的贵州将军星酒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该公司就已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且至今未被移除。

再比如将军星集团的经营主体浙江将军星投资有限公司,据企查查显示,该公司在2017年和2019年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中检查出问题。无独有偶,杭州将军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2019年年报及公示信息定向抽查中也被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问题,顺带一提,该公司在三个月前已经注销。

至于与将军星集团实控人王廷才有所关联的另外一些企业,也同样是问题重重,亳州市将军红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就处于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的经营异常名录之内;而义乌靖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是早已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说回王廷才本人,据企查查显示,此人在近些年间更是存在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被限制高消费、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等多项不良记录。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参与者怎样才能通过将军星商城赚到钱。据经销商提供的PPT资料显示,将军星商城隶属于将军星集团,将军星集团利用其独特的资源,将军酒,将军茶,将军书画院,打造成独特的“一会一院一中心”的合作经营模式。一会即将军星公益基金会,一院即将军书画院,一中心即将军酒文化品鉴中心。政策倡导,全民参与,将军星商城APP门槛低,易操作,奖励高,快速做引流,通过代理激活粉丝市场,教育引流到分布式商城消费,将军典范,酒中精品,从而建立将军酒的品牌建设。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将军星商城的《参与代理规则》:代理商订货必须先预交代理押金,订货商铺产品通过预约订货,预约会进行智能订货。为避免投机做大,每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1次,每个身份只能审核一次。商城交易过程中货款时限2小时,超时冻结仓库,收货款时限2小时,超时系统确认。代理押金转赠按10倍数,且代理押金数额预留100,同时转账不可互转。

至于收益,将军星商城的代理能够通过寄售模式投资小金瓶、中国红、爱心酒、将军蓝、神笔酒、将军红、貔貅坛等几款酒类产品,投资之后可以拿到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对于上述模式,本平台也请来了行业专家对其进行分析,该专家直截了当地指出:“将军星就是一个以寄售为名的圈钱项目,门槛费、拉人头、多层次等特征兼具。

对于将军星这个项目的本质,有业内人士在此前也曾指出:“将军星的本质就是个互助盘,这种资金盘模式的鼻祖就是3M,前几年在盘圈非常流行,现在这种纯互助模式不多了,大部分都加了游戏和区块链的概念进去了。但不管怎么变,本质都是资金盘骗局,各位当心!”另外一位行业人士的说法也无外其中:“名字很新,玩法很老,这年代了居然还有互助盘的存在,这模式还有人玩吗?结果还真有人玩,互助盘就没有一个是长寿的,快的圈一轮,慢的也就三五个月,互助就是玩谁跑得快,一定要离远点。”

日前,在一些反传自媒体发布的《资金盘骗局》榜单中,将军星也已遭到了预警。

此外,将军星商城还引入了通证概念。据悉,JJC通证由将军星集团有限公司出品,发行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通证,永不增发,集团基酒封藏2100万元助推产业通证。将产业资源进行数字化转换,精准撮合,广泛流通,实现实体产业化升级。公司发行总额15%,分布式商城消费赠送总额28%(第一阶段),商城进货赠送获得总额57%(第二阶段)。

要知道,通证经济中的积分本身就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对此,《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就曾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通证经济”的旗号,大肆宣传虚拟货币、虚拟资产等各类非法金融资产,蛊惑广大投资者参与虚拟币交易、矿场矿池、虚拟交易所等,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如发现通过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线索,请及时向区处非办举报,并持相关证据线索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行业专家也通过本平台向公众发声预警:这个模式还引入“通证”(通证项目基本上不是被刑事打击就是圈钱后关网跑路,受害者血本无归)概念,更是涉嫌其他犯罪行为,会有很多人在“领导人”的游说下受虚构利益诱惑盲目投资。总而言之,将军星商城这个平台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极高,参与者所面临的投资风险极高!

文章的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将军星集团在多年之前还和“蒙顶山茶交所”存在着怎样的联系2016年9月26日,蒙顶山茶叶交易所浙江运营中心签约仪式在茶交所成都运营总部举行,茶交所总裁傅元森与浙江将军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廷才在现场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公众号“将军星集团”此前发布的文章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由浙江将军星投资有限公司认证的官方公众号还在给蒙顶山茶交所做推广,顺带一提,在蒙顶山茶叶交易所西北运营中心签约仪式上,王廷才还挥毫写下“茶为国饮”一幅字画,而这幅字画也被蒙顶山茶交所总裁傅元森作为礼物赠与了西北运营中心。

那么蒙顶山茶交所在此后的发展是否是一路顺遂呢?答案是否定的。

当时间来到2018年1月,在投资者宋女士向《天天315》节目进行爆料后,此前已遭《中国经营报》发文质疑的蒙顶山茶交所又一次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宋女士声称,她通过推销员的介绍,在蒙顶山茶叶交易所进行了茶叶现货交易,并在喊话老师的指导下损失1万多元。这种所谓的现货交易实际上是有杠杆、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变相期货。该报道称,还有很多投资者和宋女士有相同的经历,有的甚至遭受了巨额损失。对于宋女士这个案例,有专家在该节目的最后进行总结:“具体到今天这个案例里,我个人建议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因为我觉得这些手法和它的表现形式其实挺明显的,包括投进去的钱也不能够提现,包括这个‘喊话老师’的操纵,包括先让你尝尝甜头后期大量赔钱……最近这几年,包括邮币等等各种交易都是这样一些手法,最后也都证明涉嫌诈骗。”

到了2021年,相关裁判文书的公示,更是令人看到了在该交易所上还出现过哪些不为人知的黑幕:乾海公司向蒙顶山茶交所缴纳服务费100万元,成为蒙顶山茶交所A类产业服务商,在该茶交所交易平台上市交易“雅安藏茶”。该公司在蒙顶山茶叶交易平台设立了五个交易账户,通过上述账户操纵“雅安藏茶”在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同时向社会招募业务员,由业务员利用微信、电话等通讯手段虚构成功男士形象,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获得对方信任后,伪造虚假盈利交易记录、谎称有“分析师”指导操盘交易可以产生巨额收益,欺骗客户至蒙顶山茶叶交易平台进行“雅安藏茶”产品交易,在指导客户交易过程中利用公司对价格的操控使客户小赢大亏,最终从客户交易手续费及交易亏损中获利。此外,乾海公司还发展下线代理商,约定分成比例,以上述同样模式招揽客户至蒙顶山茶叶平台进行交易。最终,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对定性部分予以维持。

其实,将军星推行的寄售模式早已令人见怪不怪了。很早之前,与将军星一样通过寄售酒产品发家的贵州创世纪龙耀酒业有限公司就因“组织策划传销案”名列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十大传销典型案例”当中。经调查,贵州创世纪龙耀酒业有限公司为推广茅台不老酒,实行“创世纪新零售法”。即参与者在缴纳每单一千八百元后,获得一瓶零售价为一千元的茅台不老酒和两瓶四折的同款酒,可以在公司自有APP平台上寄售,寄售后可获一千九百五十元收益。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制定并且实施的市场推广方案,明确了有效推荐若干人以其数量的不同分获不同的积分奖励,形成一至八类经纪人的组织层级和上下线关系。最终,该公司被认定通过寄售产品等方式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最终,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四百多万元。

至于将军星集团在今后会如何发展?推行寄售模式的将军星集团是否会步贵州创世纪龙耀酒业有限公司的后尘?对此,微商电商调研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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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星:“寄售模式”之名掩盖不了圈钱项目本质:
反传销: 反传销柔儿团队主要负责寻人,上门反洗脑,现场解救劝说。团队长期在北海现场解救104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传销受害者,以及全国各地协助家属寻找北派传销的孩子(因传销而常年未回家者,被控制人身自由的人群),反传区域涉及:广西,广东,深圳,福建,江西,湖南,香港,浙江.附近有需要求助可与我们联系,孙老师

一个爱分享法律故事的吃瓜女孩。

可以看到更多真实的法律故事。

最近看到很多矿机、虚拟矿机、资本板块、传销的案例。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虚拟矿机的传销。

前面主要说一下案件的基本干货。后面我们会“播报”受害者是如何被骗的具体描述,并敲重点。会有一个详细的过程,MLM老板和罪犯(被告)“亲自讲解”如何设计规则,引导大家上钩。

当你知道你所知道的时,不要被欺骗。

倪:我是和莫先生一起创办公司的

2017年11月,被告莫先生、倪先生、莫某增(均为单独处理)在红谷滩新区成立江西省捷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公司管理不好。美莲卖传销,出钱买矿机

2018年5月左右,由于公司管理不善,被告莫先生和倪先生等人讨论开发了一款名为“美链”的软件,销售虚拟矿机和虚拟币,同时设计了相关的宣传资料、运营模式、返利模式等。“美链”要求参与者扫描线上的二维码下载美链APP,在APP上注册成为会员,并在APP中支付相应费用购买虚拟矿机

3.虚拟矿机生产虚拟货币兑换:U网

虚拟矿机每天可以在APP上生成虚拟硬币,虚拟硬币可以通过美商连锁专门提供的U网出售。

参加者通过不断推荐发展下线

span>,可以分为青铜矿工、黄金矿工、白金矿工、钻石矿工、彩金矿工、矿区长六个等级,同时上线根据矿工等级、下线等级的不同获得其下线每日产虚拟币(美链ML)10%-80%不等的收益。

5、加入矿区长(拉人头的主力)

同年5月4日,被告人莫先生与帅小憨、谢先生等人签订了“美乐区块链社区长合作协议”,由帅小憨、谢先生等人直接作为“矿区长”具体负责发展各层级下线。

6、拉外国人站台、开邀约会

为吸引他人参加,被告人莫先生等人通过邀约开会及发送“美链”宣传图片等方式对外宣传,并邀请名为“西蒙”的外籍人士站台现场宣讲,以此吸引参加人员;同时,为进一步获取参加者的信任,由倪先生负责收购U网上参加者挂卖的虚拟币。

至案发时止,“美链”通过帅小憨、李先生(另案处理)等人共发展成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叶某、邹某、李某、朴某、闫洪伟等人作为李先生的下线加入“美链”;陈某、肖某、徐某、王某3等人作为叶某的下线加入“美链”;吴某、季某、邓某、黄某、胡某等人作为陈某的下线加入“美链”;谈某、赵某、胡某2等人作为徐某的下线加入“美链”;余某作为邹某的下线加入“美链”,周某、叶某2、王某某、彭某某、俞某、张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人作为余某的下线加入“美链”;龚某、高某等人作为肖某的下线加入“美链”;胡某3、高某2、王欣、王某2等人作为王某3的下线加入“美链”。

8、崩盘报案、涉案100万

同年10月10日,因无法进入U网挂卖兑现虚拟币,肖某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陈某等二十余名报案人报案资料,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陈某等人先后支付100万元以上资金购买虚拟矿机,被告人莫先生等人将收取的上述款项部分用于回购虚拟币、购买其他虚拟币以及公司经营支出等。

2018年12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莫先生在湖南省长沙城际车站被抓获归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赣010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莫先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先生伙同他人,以虚拟矿机可以产虚拟币、虚拟币可以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虚拟矿机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上下线加入顺序组成层级,通过获取下线各层级一定比例的虚拟币收益作为返利依据,并通过回购参加者的虚拟币,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且发展人数众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莫先生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美链系统的设计者、钱款去向等主要犯罪事实,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莫先生具有坦白情节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莫先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好了,上面是本案在法律层面最干货的部分,下面就来看看被害人和传销大佬的各自发言。

首先,大多数被害人陈述内容是一致的,每种放一个代表大家品鉴一下。

证人陈某证言、报案登记表及转账记录等:证明2018年6月初,其与叶某去美链公司,李先生对其称美链公司总部在美国,由帅小憨引进,投资50天就可以回本。其买了9台1000M的矿机花了10.8万元,大概卖了10个币提现了100元到绑定的银行卡里。其是用中信银行卡转款给李先生,当时叶某在场,李先生将其做单成为叶某的下级。陈某报案称投资10.8万元,损失10.8万元。

证人余某证言、报案登记表及转账记录等:证明2018年5月,李先生和邹某夫妻对其称美链项目很挣钱,50天就可以回本,四倍出局,其扫了邹某的推荐码成为邹某的下级,陆续投资43万元购买矿机,实际返还13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资料显示余某共享人数为90人,共享业绩为7.7万元。

证人谈某证言、报案登记表及转账记录等:证明美链账号注册要先交钱,然后扫推荐人的推荐码填写信息后完成注册,生成的账号自动成为推荐人的下级,上级可以把美乐币卖给下级,一个团队才能交易,所以要发展下级,推荐下级可以获得矿石其交了15万元给李先生买了15台矿机。谈某报案称其投资15万元,实际返还3万元,实际损失12万元。

一、同案犯倪先生的供述与辩解:

1、新零售补贴商家,烧钱烧不住了

2017年10月,其与莫先生、莫某增合伙做美乐新零售,因为要补贴商家,做了四五个月前期投资就基本亏掉了。

莫先生就跟其、莫某增等人商量要转型,去做区块链,莫先生做区块链的原因是看到很多平台崩盘,想把这些金融难民拉到公司做区块链虚拟货币,莫先生和做软件的老魏商量做一个虚拟矿机软件,这个软件充值之后可以买矿机,矿机可以产币。

开发好了后,有一个叫刘某3的人找上门说要做这个项目,后面又有帅小憨、谢逃建等人过来找莫先生了解这个项目。莫先生与其、刘某3等人都知道这个所谓的虚拟币没有价值,莫先生还找了一个外国人帮忙站台,让别人相信这个虚拟币。

4、具体模式:骗钱的核心玩法

美链主要模式就是矿机产币,并制造有涨有跌的假象,另外莫先生还设计了购买矿机的规则,后面的人要买虚拟币和支付部分现金才能换购矿机,使得后面进来的人必须消费前面的人的美乐币,导致不断拉人头和形成层级关系,按照层级进行返利,最下面的人就要靠买币来获利,这种模式只能依靠不断发展下线来赚钱。莫先生对其说美链挣的钱部分用于返还前面投资虚拟币的人,部分用于购买其他虚拟币,具体买了哪些要问莫先生。


二、同案犯帅小憨的供述与辩解:

莫先生问其现在什么模式挣钱,其就和莫先生说了基链模式有比较好的返利系统和层级系统,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后来莫先生找人修改了美链APP系统,对外宣传美链就是基链

静态收益就是单纯的买矿机产币,产币之后卖币。

动态收益不仅要买矿机,还要发展下线,把下线放在自己名下形成层级才能产生动态收益,如果想通过美链挣钱,就必须发展下线拉人头。

莫先生通过莫某某的账户转给其一些钱,但这些钱很快就转出去了,其不记得因为什么原因转出去。

三、被告人莫先生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莫先生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西蒙向倪先生介绍了虚拟币,并说能赚钱,其和倪先生、莫某增就商量让西蒙帮忙做一套做虚拟币的软件、宣传材料、运作模式、返利模式等一系列东西。大概一星期左右,西蒙就把一整套材料给其,然后向其三人介绍怎么运作美链。

美链有两种收益模式,一种是动态收益,推荐人能获得美矿;另一种是静态收益,就是购买矿机产币,之后在U网进行挂卖。

这种币没有技术含量,也不值钱,主要是靠拉人头、不断发展下线才能赚更多的钱,做出来就是为了吸引客户投资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其没做过传销,但后来感觉这样拉人头发展下线就是传销。

投资人购买矿机的钱,先转到其账户,其随后转入西蒙的虚拟币钱包中。西蒙要求必须通过西蒙本人购买矿机,才会给这个投资人账户上添加相应的美乐币。其转给倪先生钱是因为要收购投资人在U网上的币,因为如果虚拟币没有人买的话,很快就没有人会再买矿机产币了但其在本案审判阶段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隐瞒了相关事实,主要是:西蒙是莫某增同学介绍来的,美链APP是其和莫某增在网上联系其他人做的;出售矿机的钱没有给西蒙,而是买虚拟币亏损了;西蒙来公司就是拍照片宣传美链;美链运作模式最早是莫某增和他同学设计的,帅小憨来了后对模式进行了修改;系统开发花费了30万元,每个月还要支付2万元维护费用。


我相信看到这里的小伙伴肯定可以知道,虚拟矿机传销的话术套路了。

同时也对可能想做这类项目的各位老板说一声,各位,能骗人一时骗不了太久。虚拟货币传销总有崩盘的一天,在崩盘前你要么自己自掏腰包把客户的币全买了要么坐牢。


编辑导语:分销是互联网拉人头和推广的常用手段,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裂变营销,你对分销的了解有多少?这篇文章从分销的定义出发,从八个方面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了分销的定义、分类、规则等等,一起来看看吧。

分销是建立销售渠道,分销渠道又叫营销渠道,是某种商品或服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过程中,取得这种商品、服务的所有权,帮助所有权转移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咱就是说,分销就是代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并通过自己的分销渠道替企业销售

2. 分销模式存在意义

选择分销的原因是本身渠道不够用,由于同类产品快速增加、相关行业剧增、目标市场过大、预算不够等种种原因,导致企业单纯依托自身销售渠道做得不够好,业绩下滑、增长缓慢,无法达到预期,企业也无法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于是,通过其他中间商企业丰富的销售渠道,将自己产品销售出去就成为市场经济的常态。

分销的目的是增加新的渠道,分销是非常便捷、低成本的一个模式,所以很多行业都愿意选择分销。

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给中间企业,产品被销售出去,中间商在加些利润卖给消费者,同样获得利润。以最低的成本获得了丰厚利润,消费者也能方便地获得产品服务,可谓一举两得。

另外供应商无法布局全部市场,供应商本身的能力和精力有限,因此找人帮忙铺市场才是更明确的选择。

分销渠道的基本功能是实现产品从生产商向消费者的转移。

但同时也有其他方面的功能。分销渠道的功能主要有:

即广泛分销,企业可以选择众多的中间商推销自己的产品,只要符合企业要求的中间商都可以申请加入。在密集分销中,企业的产品可以被更多人所看见,让更多人感知和购买产品,但是企业对中间商是没有挑选的,无法得知中间商的实力可能会增加分销成本,过多的中间商加剧了企业的管理难度,难以有效控制中间商。密集分销常用于日用品消费、冲动型消费品以及工业品中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高的产品分销。

它适用于顾客需要在价格、质量、花色、款式等方面精心比较和挑选后才决定购买的产品。企业过滤择优选择中间商,比密集分销面窄,一般来说企业先密集分销,占据市场后选择高质量的中间商为其销货。选择分销为企业节省多余的分销成本,提高了营销的效率,比较容易地管理和控制中间商。

适用于贵重、高价和需提供特殊服务以及一些名牌的商品,企业会选择一个中间商为其销货,该中间商不得同时经销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这种分销渠道策略可以增强企业对渠道的控制能力,刺激分销商为企业服务,但同时分担的风险也高了,可能会因为一个中间商而失去了一个市场。

2. “三级”分销的说法到底缘何而来

为什么突然这几年就冒出一个三级分销的热点概念?

以前仿佛都没有听说过,而且现在言必称“无限级的、拉人头的都是传销,而三级分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营销”,网络上水军也很多,各种比对三级分销和传销、直销区别的帖子满天飞,解释得煞有其事。

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文《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营活动。

后于2005年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将传销认定为犯罪行为。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方式,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犯罪行为进一步作了规定,包括对三级的界定。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也是很多传销行为为了假借合法性外衣,行非法行为的技俩。

3. 三级分销中3种典型的理解误区

(1)规避了无限发展下线了吗

这是最大的错误,其实现有阶段的所谓三级分销,实际上还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只不过模式鼓吹者偷换了三级分销的概念而已。

所谓的三级分销,只不过是提成报酬以三个层级为限,超过三个层级以上的层级即和你无关,以上图三级分销解构图为例,其中“我”是本级,“我”发展了一级、二级和三级,那么“我”只能通过所发展的第1-3级中的会员进行抽成,而不能通过第三级所发展的第四级以及其后级别进行抽成。

同理,三级分销解构图中的“第一级”,只能够从第2-4这三个层级中去抽成,第五级即不可以获得抽成。

另外,必须明白,每一个层级都是平行无限会员数的,即“我”下方的第一级可以是有无数个会员组成的,“我”可以从每一个第一级会员中抽成。

所以,所谓的三级分销其实是无限级的分销系统

(2)三级分销不包括本级吗

这也是典型的错误,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模式都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每一个模式都设定了三个档次的抽成比例,直至第四个档次才没有抽成。因此,必须明确所谓的三级到底是哪三个层级。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界定。其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虽然传销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但仍可据此条款进行参考。该条款就明确了“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白话一点,如果以“我”这一层级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则三级由“我”、“一级”和“二级”构成,如果加上“三级”,则属于四级分销了。

(3)不超过三级就相安无事吗

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可没有说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有问题了。

因为传销的定义中也没有说“三级”是传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

其实,超过“三级”仅仅只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没有构成“三级”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构成“三级”,但符合传销构成,仍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 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2. 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三、分销规则(玩法细节)

在分销的规则当中涉及到提成的分配,分成两种:

一种是销售提成,另一种是推广提成

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的。任何一个下支分销商销售商品,都可以获得对应比例的提成。这种方式是在三级之间进行运作。而下支分销商销售出商品,直属的上一级分销商可以得到推广提成,这是在两极之间进行运作。

对于分销出的产品多的分销商,影响力也会比较大。商家会对分销商当中影响力大的加盟商进行让利,以此来激发更多的分销商积极销售。

目前常见的分销规则其实就是第二点当中提到的两种模式,但是也有一些商家会选择自定义规则。

比如在开展一些营销活动的时候,可以通过自定义分销的规则来确定分配的额度。这个模式可以根据商家本身对分销商的了解和定义来进行,灵活机动,更方便。

小程序是分销规则的一个重要保障,所有的提成不经过商家的手进行发放,会通过平台算法来自动入账,对于分销商来说是一种保护。但是对于商家来说,也是节约了很多的人力成本。

2. 新版推广代收模式概述

3. 具体玩法–以有赞为例

(1)用户下单信息、商品、资金流动图

(2)用户下单资金分配图

四、具体操作–有赞为例

1. 分销设置流程(需打开原型进行讲解)

2. 分销设置与资金流流程图联系(需打开原型进行讲解)

五、分销商佣金常见算法

分销商通过卖出分销商品拿佣金,以下是分销佣金计算方式:

  1. 正常情况下,佣金根据自己对应的等级佣金比例*买家实际付款金额计算,例如:供应商设置A商品10 元,分销商(佣金比例2%)以此价格卖出,分销商佣金:10*2%=0.2元。
  2. 营销活动情况下,佣金也根据自己对应的等级佣金比例*买家实际付款金额计算,例如:供应商设置「无门槛9元优惠券」、A商品10元,分销商(佣金比例2%)卖出A商品,分销商佣金:(10-9)*2%=0.02元。
  3. 改价情况下,若加价,则商品原价*自己对应的等级佣金比例+加价金额;若改价,则商品原价*自己对应的等级佣金比例-减价金额。例如:供应商设置A商品10元,分销商(佣金比例4%)对A商品加价2元后卖出该商品,分销商佣金:10*4%+2=2.4元。

二级分销三级分销同理,只是在抽成比例上存在差距。

如果删除的分销商帐号里还有未提取的佣金也无法提取,因为删除了分销商帐号是进不了系统的,也就无法进行后续操作。只能是分销商联系总店,总店线下给客户进行转账操作。

关于商城分销商提现金额限制是可以自由设置的,若设置无金额限制,则可将单笔提现金额设置为不低于0元,每次提现上限为1万元。

目前可支持提现到银行卡、支付宝以及微信零钱。

后面两种提现方式均为系统自动结算。

提现到账时间以银行转账到账时间以及支付宝自动结算、微信零钱到帐时间为准。

  • 手续费:凡科不会收取手续费,设置的支付平台是否收取手续费,请咨询相关平台的业务操作。
  • 提现方式:要开启系统自动结算功能,那么会提示您开启转账到支付宝账户或微信企业付款功能。
  • 提现金额限制:管理员可自定义提现的金额,但单笔提现金额不得低于5元,这是微信的限制的。
  • 必须成为网站会员后再下单,推广员才会获得奖励,游客提交的订单推广员是没有奖励的;
  • 若商家未在商城管理后台开启自购返利功能,推广员自己访问自己的推广链接购买产品也是没有奖励的;
  • 网站会员未购买指定的推广产品,无返利。

七、以有赞为例—讲解分销的详情使用

分销交易中,分销卖家但与分销采购单具体使用:

  • 商品总价=(推广价格-推广商品优惠)*商品数量。
  • 推广价格:分销商将商品推广给买家时,买家看到的商品单价;按照单个商品展示。
  • 推广商品优惠:分销商给买家优惠,包括每个商品的优惠与订单优惠按比例均摊到每个商品的金额之和;按照单个商品展示。
  • 运费:分销商将商品推广出去后,买家实付运费,按照订单展示。
  • 分销推广补差:分销商品推广补差=分销商享受的商品供货价-买家实付的商品单价,分销商品推广补差大于0时才计入补差金额。
  • 运费补差=供货运费-买家实付运费,运费补差大于0时才计入补差金额。
  • 分销推广补差=所有商品的单商品补差+运费补差。
  • 供货价:供货价原价,按照单个商品展示。
  • 供货商品优惠:供货商给分销商的优惠,例如等级折扣;按照单个商品展示。
  • 供货运费:供货商给分销商的运费结算价。
  • 推广佣金:分销商以推广者的身份帮助供货商卖货,交易完成后,由供货商结算给分销商的一笔佣金;按照订单展示。单个商品的推广佣金:推广商品佣金= 买家实付商品金额-供货结算金额,计算结果大于0时才计入补差金额;买家实付商品金额=推广价格-推广商品优惠,供货结算金额= 供货价-供货商优惠;订单级的推广佣金=所有商品的推广商品佣金之和+买家运费-供货商运费。

3. 系统做出的操作如下

  1. 将供货订单金额结算给供货商;
  2. 收取交易发手续费、平台服务费、有赞担保;
  3. 替供货商给分销商支付推广佣金;
  4. 给供货商一笔平台手续费补贴。

例如:推广价格100,运费0,价格80,供货运费0,供货平台服务费1%,加入了有赞担保的供货商为例,一笔订单在交易完成时,供货商端的资金流如下:

关于分销的门槛大致有下面这三类:提交审核型、购买加入型、直接加入型。

用户想要加入分销体系,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然后平台进行资质的审核,必须审核通过后才能成功加入。

这种类型,适合大部分的B端/供应链场景。此时,对于平台自身来说,其目的并不是希望获得更多的用户,也不是分销卖货,而是为了获得优质的资源

拿供应链来说,无论是对所有渠道的控制还是对价格的敏感度,就决定了其势必不是追求量,而是追求质。而关于审核所需要的资料,就要看每个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了。对于分销后台来说,我们需要提炼不同行业的通用标准,然后以此为基础,形成不同的模板。

然后根据用户的类型自动匹配,同时也要能够对这些资料进行自定义配置,满足不同需求。比如美容行业,在入驻分销的时候,就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门店信息、美容执照。其他通用行业,可能只需要身份信息即可。

用户想要加入分销体系,必须购买指定商品/服务/充值,购买成功后自动加入分销。

这种类型,适合的是针对C端/平台场景根据不同的平台类型,购买的内容会有所不同,有些是商品,有些是服务,有些是套餐,有些则是直接充值。

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筛选出有付费意愿的用户,有两个好处:

  1. 帮助平台过滤掉那些没有真实意向的用户,这样的人后续的运营维护成本会很高;
  2. 让用户对平台有一种门槛权威

当然,这些购买的内容,不仅需要提供行业标准,同时还需要能够自定义。

所谓的直接加入型,指的是用户想要加入分销体系,只需要同意平台的协议就可以,没有其他额外门槛。

这种类型,适合的是初创公司/业务。

初创业务,天然面临的是产品知名度的问题,这时候如果还有门槛,那这就真的是门槛了,大部分情况下不会有用户愿意付出额外的金额、时间去考虑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目的其实是为了能够快速的推广业务、快速的积累用户,一切为了这个目标。

有很多反面的例子,创业公司的新平台,品牌认知度几乎是0,产品力也不够强,但加入门槛还挺高,199/年的会员费,才能够享受折扣和分销功能。虽然不知道最终的数据,但结果也可想而知。

综上,无论选择哪种类型的加入方式,都要结合公司的现状和目标,不能一成不变。

关于分销,其实是互联网拉人头和推广的常用手段。其结果是双赢,对平台来说获得的是用户和销售额,对分销人来说获得的是收益。工具只是手段,在有些人手里可以变成营销利器,在有些人手里就会变成灰色地带。

本文由 @胡椒咸蛋黄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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