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规定书的版本和书的作者一致,属于违规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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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转让个人信息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2.在涉及合并、收购、资产转让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在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政策的约束, 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不低于本政策所要求的安全标准继续保护或要求个人信息的继受方继续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三)如何披露个人信息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并会采用符合行业内标准的安全保护措施:
(1)获得您明确同意后;
(2)基于法律的披露: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3)对违规账号、欺诈行为进行处罚公告
(四)免征得同意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的个人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我们在下列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的同意的;
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四、我们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本政策提供的如下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仅适用于我们的产品。一旦您离开我们的产品,浏览或使用其他网站、服务及内容资源,我们即没有能力及义务保护您在我们的产品之外的软件、网站提交的任何个人信息, 无论您登录、浏览或使用上述软件、网站是否基于我们的产品的链接或引导。
(一)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致力于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及配套的管理体系来尽量降低您的信息被泄露、毁损、误用、非授权访问、非授权披露和更改的风险。
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例如:
(1)在您的设备与“产品服务”之间交换数据(如银行信息)时受SSL加密保护;
(2)我们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3)我们会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
(4)我们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
(5)我们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6)我们认为其他的合理可行的保护措施。
(二)我们会使用不低于行业同行的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合理可行的手段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使用安全保护机制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到恶意攻击。
(三)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未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或受到法律的允许。我们仅在为提供产品服务之目的所必需的期间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 例如,您发布的音视频等信息、评论、点赞等信息,在您未撤回、删除或未注销账号期间,我们会保留相关信息。超出必要期限后,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即时通讯及与其他用户的交流方式并未加密,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通过此类方式发送个人信息。请使用复杂密码,协助我们保证您的账号安全。 请您务必妥善保管好您的产品登录名及其他身份要素。您在使用产品时,我们会通过您的登录名及其他身份要素来识别您的身份。一旦您泄漏了前述信息,您可能会蒙受损失,并可能产生对您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您发现产品登录名及/或其他身份要素可能或已经泄露时,请您立即和我们取得联系,以便我们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或降低相关损失。
(六)我们将不定期更新并公开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等报告的有关内容。
(九)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 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通行做法,我们保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您访问、修改和删除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方式将取决于您使用的具体服务:
(一)访问您的个人信息
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如果您想行使数据访问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访问:
账号信息——如果您希望访问或编辑您的账号中的个人资料信息、更改您的密码、添加安全信息等,您可以通过产品客户端应用程序中点击右下方的「我」,通过点击右上方「编辑个人资料」或「设置」点击执行相应操作。
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访问上述个人信息,您可以使用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线客服的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5天内回复您的访问请求。
(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一般情况下,您可以直接删除您发布的内容,随时浏览、修改、删除自己提交的信息。但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的考虑,您可能无法自主修改注册时提交的某些初始注册信息(如实名认证后信息); 如您确有必要修改该类信息,您可以使用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线客服的方式提出更正申请,我们将尽快审核所涉问题,并由专人验证您的用户身份后及时予以回复。
(三)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如果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5)如果我们不再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
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通知从我们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
当您从我们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四)管理您的授权范围
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对于额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以随时给予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操作:
您可以通过关闭位置信息、关闭个人信息、在产品客户端应用程序中通过「设置」-[隐私设置]中,改变您在功能和服务中的授权范围。
特定的业务功能和服务将需要您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当您撤回同意后,我们无法继续为您提供撤回同意所对应的功能和服务,也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我们此前基于您的同意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当您撤回同意后,我们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您随时可注销此前注册的账号,您可以通过产品提示的注销流程(在产品客户端应用程序中通过「设置」-[账户注销]中,完成操作)、电话或邮件方式向我们申请注销账号。在注销账号前,我们将验证您的个人资料、安全状态等。 注销账号的行为是不可逆的行为,当注销账号后,我们将删除有关您产品账号的一切信息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我们如何响应您的请求
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我们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 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您可以按照我们公示的制度进行投诉或举报。如果您认为您的个人信息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线索,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举报,我们核查后会在15日内反馈您的投诉与举报:
(1)点击侵权用户的“头像”,进入举报界面与我们联系;
(2)在「帮助和反馈」界面,点击在线客服与我们联系;
(3)通过邮件或客服电话与我们联系。
您可以在注册、登录页面,或者登录后依次点击「我」-「设置」-「关于我们」-「隐私政策」后,查看本政策的全部内容。
(九)停止运营向您告知权利
如我们停止运营,我们将及时停止收集您个人信息的活动,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您,并对所持有的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一)我们期望父母或监护人指导未成年人使用我们的服务
若您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使用我们的产品前,应在您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指导下共同阅读并同意本政策。如果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儿童(不满14周岁)不得创建自己的用户账号。
(二)我们重视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于经父母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共享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若您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有相关疑问时,请通过本政策公示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九、我们如何存储个人信息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们不会将上述信息传输至境外,如果部分产品涉及跨境业务,我们需要向境外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的,我们将会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征求您的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通过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机构为所获得的您的个人信息保密。
八、我们如何更新本政策
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会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该等修订构成本政策的一部分并具有等同于本政策的效力。 如该等修订会导致您在本政策项下权利的实质减损,我们将在变更生效前,通过在页面显著位置提示等方式通知您。在该种情况下,若您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表示同意受经修订的政策约束。
(一)本政策中的标题仅为方便及阅读而设,并不影响本政策中任何规定的含义或解释。
(二)本政策中所述的我们的产品有可能会根据您所使用的手机型号、系统版本、软件应用程序版本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最终的产品和服务以您所使用的产品为准。
(三)本政策的版权为我们所有,我们拥有解释和修改的权利。

为规范实验中心入驻申请流程,加强入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推进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特制定本文件。

1. 凡是需使用中心实验室及工作场所的本学院人员须填写入驻申请书。

2. 院内其它部门、外学院或外校人员需经所在部门、所在学院或所在单位允许后再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批同意方能入驻。

3. 入驻申请书需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填写内容需真实有效,若有任何欺瞒行为,填报虚假信息,一旦查出立即取消入驻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1. 填写入驻申请书后,入驻人仔细阅读实验室守则并填写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交与导师确认签字。

2. 将安全责任书提交给入驻申请书管理老师。

三、仪器共享系统注册登记

登录实验中心网络平台,参照系统用户审核、开卡、开通仪器权限指导书》完成注册仪器设备登记。

1. 提交入驻申请书后,在门禁管理老师处领取门禁卡。

2. 填写门禁领取记录,妥善保管好门禁牌。

1. 严格遵守实验室守则,并落实安全责任书里的内容,保证相关活动安全进行。若违反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扣分及处分。

2. 实验室门禁卡是入驻人员身份标识,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给非入驻人员,课题结束或毕业后应退还门禁卡。若门禁卡遗失,请在门禁领取老师处登记。

3. 每年自觉携带门禁牌在领取老师处再次确认,保证下学期实验室的正常使用。

4. 原则上不进行通宵实验,若需要须两名人员在场,填写《通宵实验审批表》,导师在实验当天,联系电话须通宵畅通,全权负责监督实验人员行为与安全。

5. 做好实验室使用登记,离开实验室前做好安全检查。

6. 爱惜使用仪器,做好仪器的使用登记,做好设备必要的维护工作,及时向设备管理员汇报仪器维护情况。

24个月18 个月24个月

仪器名称(不会或不能熟练使用仪器时,入驻人承诺不能单独使用,使用时须老师在场指导。)

(其它部门、外学院、外单位人员)

申请部门/学院/单位意见

    3. 网站注册完成后,填写该表格,导师签字后送至中8楼宋老师处审核(需携带校园卡)。

4. 审核完毕后,在9楼陈老师处领取门禁卡,课题结束或毕业后将门禁卡退还。

5. 入驻时长>1年的入驻人,每年持门禁牌在陈老师处确认后才能继续使用。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实验中心

实验室守则及安全责任书

所有入驻人员必须严格学习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遵守《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办法》和《入驻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守则及安全责任书》配合实验中心老师管理和安排。

1. 实验人员须接受安全教育并通过《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考试》。

2. 无故不得缺席实验中心组织的培训,熟悉所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所用实验物料的危险性、注意事项、应急处置。熟悉并能正确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熟悉逃生路线和紧急应对措施,清楚急救箱、灭火器材、紧急洗眼装置和冲淋器的位置。

1.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需做好房间使用登记证,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离开实验室前须做好水、电、气安全检查,并保持实验室整洁;离开时须换掉工作服。

2. 若要通宵实验须至少两人在场,事先填写申请表,再由主任/副主任审批。实验人导

师电话务必保持通宵畅通。

3. 来访人员须事先填写申请表,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进入实验室。

四、行为规范及个人防护

1. 实验时不脱岗;不允许门开着而无人在场。

2. 实验室内不存放或烧煮食物、饮食及吸烟。

3. 不允许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

4. 入驻人不能让非入驻人员进入实验室

5. 实验时需穿着质地合适的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不得着短装及露趾鞋。

6. 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如进行化学实验、有危险的机械操作等。

7. 进行化学、生物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

8. 实验人员按需佩戴防护帽,长发不散露在外。

9. 对于产生有毒和异味废气的实验,在通风橱中进行,

10. 按需要佩戴防护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高温和低温等),

并正确选择不同种类和材质的手套。

11. 在特殊的实验中,如有挥发性毒物、溅射危险等),正确选择呼吸器不用时须密封

12. 防化服等应急个人防护器具放在安全应急柜中,紧急情况下可取用。

13. 会使用各种个人防护器具,不使用过期的防护用具。

14.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强电、高速运转等)时必须至少两人在场。

15. 穿着实验服或带实验手套,不得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如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

16. 实验室配备了急救药箱,能正确使用里面的物品,不使用过期的物品。

17. 实验应有记录,记录规范,字迹清晰。

18. 没有培训不得操作剧毒品、实验动物、高压灭菌锅。

19. 出现感冒发热等症状时,不得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20. 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

21. 在合适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实验操作;不在超净工作台中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22. 安全操作高速离心机,小心防止离心管破损或盖子破损造成溢出或气溶胶散发。

禁止戴防护手套操作设施设备(包括仪器、冰箱、电脑、电话、开关、门窗、柜子抽屉等。

23. 实验人员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则和步骤,无违规操作

1. 使用登记:使用仪器必须进行登记,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2. 大型精密仪器:(1)入驻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实验技术操作规程,在实验中心老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相关仪器设备;(2)大型精密仪器需要预约刷卡才能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绕过刷卡,私接电源使用仪器设备;如果不刷卡就使用仪器设备的,一经发现,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直接影响奖学金的评定;因失责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3)如果刷卡使用出现问题,请立即联系实验中心老师。

3. 熟悉使用仪器的操作规程(说明书),知晓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4. 压力蒸汽灭菌器的使用必须遵照安全操作规程。

5. 传递窗内部不存放物品。

6. 使用超低温冰箱需做好每月需要清洗一次冷凝器上的滤网。

1. 验收钢瓶,表面要有清洗的合格证、名称标签、颜色、装有减压阀。

2. 熟悉气体,特别是易燃易爆有害气体的MSDS信息卡或应急处置卡。

3. 气瓶保存必须满足的要求:(1)气体钢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

施;(2)应当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3)钢瓶不得放于走廊与门厅,以防紧急疏散时受阻及其它意外事件的发生;(4)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5)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6)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规范的、安全的专用柜中。

4. 气瓶使用必须满足的要求:(1)启用前应当擦净钢瓶阀门出口的水和尘灰;气体

钢瓶必须在减压阀和出气阀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不得将钢瓶完全用空(尤其是乙炔钢瓶),必须留存一定的正压力;钢瓶使用完,将钢瓶主阀关闭,有安全帽需带安全帽以防阀门受损;(2)取下安全帽时必须谨慎小心以免无意中打开钢瓶主阀。(3)钢瓶转运应使用钢瓶推车并保持直立,同时,关紧减压阀。

5. 不使用破损和老化的气路,发现漏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老师。

中心配置了专用应急洗眼器,知晓如何使用。使用前检查洗眼器,水质、流速等是否正常,使用后填写使用记录。

1. 实验中心配备有消防栓、灭火器、沙桶、灭火毯等消防设备,知晓如何使用及正确

选用。不使用过期的消防设备。

2. 知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逃生路径图的指示。

1. 有需要时需打开通风橱或排气扇,或开窗。通风设备异常应及时报告。

2. 任何可能产生高浓度有害气体而导致个人曝露、或产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汽而

导致积聚的实验,都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3. 进行实验时,可调玻璃视窗开至据台面10-15cm,保持通风效果,保护胸部以上部

4. 实验人员在通风橱进行实验时,避免将头伸入调节门内;不将一次性手套或较轻的

塑料袋等留在通风橱内,以免堵塞排风口。

5. 通风橱内应避免放置过多物品、器材,以免干扰空气的正常流动;通风橱内放置物

品应距离调节门内侧15cm左右,以免掉落。

1. 实验中心安装有门禁系统,入驻者进出后须随时关门。

2. 入驻人员需妥善保管门禁卡,遗失后及时报告。

3. 严禁故意损坏门禁系统,一经发现追究入驻人责任,严肃处理。

1. 知晓房间空气开关位置和使用

2. 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不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和木质配电板。

3. 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4. 不得长时间使用临时接线板,同一插线板上不得长时间同时使用多种电器

5. 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不可使用接线板),用电负荷满足要求;

长时间不用时,应切断电源。

6. 无人监管状态下,应切断充电器(宝)的充电电源。

7. 不在水槽边,或易积水处使用电器。

8. 不在配电箱、电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

9. 不使用不合格的插座、插头、接线板;不使用无烧焦变形、破损的电器。

10. 实验结束时,切断电源(有特殊用电要求的除外)。

11. 水槽、地漏及下水道保持畅通;发现水龙头、上下水管、破损后即使报告。

12. 各类连接管老化破损后及时更换,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

13. 清楚所在楼层及实验室的各级水管总阀位置。

1. 物料购买:1)不私自购买国家管控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

品、爆炸品;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管控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或者定点生产企业采购(2)非国家管控类危险化学品购置人必须是学校教职工(3)购买危险化学品应有规范的验收入库记录(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转移和运输需按规定报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相应的运输包装要求包装后转移和运输(5)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提供资质证书),具有合格证书(6)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2. 物料保存:1)实验物料保存应有专用空间,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试剂柜

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必须有专人管理,并有动态台账,且帐物相符(2)物料需按危险类别分类存放且信息清楚;化学试剂不得叠放;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存;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不得将腐蚀性化学品、毒性化学品、有机过氧化物、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质保存在一起,特别是漂白剂、硝酸、高氯酸和过氧化氢;对于在储存过程中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需加注特别标记。(3)实验室内不得大量存放危化品(4)易制毒品、易制爆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须分类存放,专人保管于专用柜中,有完备的台账记录(含入库、领用、使用、处置记录)(5)实验室内不能存放剧毒品和爆炸品(6)装有腐蚀性液体容器的储存位置应当尽可能低,并加垫收集盘,以防倾洒引起安全事故(7)化学药品应储存在合适的高度(不宜高过头顶),通风橱内不得储存化学药品(8)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在冰箱或柜子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行双人双锁管理(9)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

3. 物料使用:1)国家管控类实验用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麻

醉品、精神类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必须建立完备的使用记录档案(2)涉及剧毒品使用必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允许,使用房间须安装监控且保证存放容量达1个月以上(3)剧毒品使用符合双人使用、双人记录管理要求(4)加热易燃液体时,最好使用油浴或水浴,不得用明火加热(5)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6)装有配置试剂、合成品、样品等容器上的标签信息(名称、含量、性质等)明确清楚(7)实验过程中伴随有毒和异味废气的实验,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在实验装置尾端配有气体吸收装置(8)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如确需存放,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统一的试剂标签(9)装有试剂的试剂瓶,盛放配置试剂、合成品等的烧杯、烧瓶不得无盖放置(10)用于浸泡玻璃器皿的酸缸、碱缸等有盖子盖上,标签明确(11)对物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进行分类收集,无随意倒入下水道现象;有专用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标识清楚,定点存放(12)及时处置过期试剂、废液等危废,并完善危废处置档案(13)需要时实验前备好吸液(油)棉/条带、液体泄漏吸附剂等应急物资。(14)实验室不能操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15)物料使用过程中的配制原料分装时必须做到标识(名称、含量、性质等)清楚。

1. 医疗废物应倒入医疗废物垃圾箱,垃圾箱内严禁倾倒任何液体。

2. 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应使用耐扎的利器盒/纸板箱盛放,送储时再装入黄色塑料

袋,贴好生化实验废弃物标签

3.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并有处置的

4. 确保实验“三废”达标排放,废液按性质分开容器,妥善保存,最后交四川大学统

十二、实验工艺与方法安全

1. 实验人员开展的每一个项目都有明确的工艺路线设计方案,并便于取阅。知晓实验

2. 指导老师对实验项目方案、工艺路线有安全性评估且有记录,实验过程中对工艺路

线的每一次改动都须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估,有危险性及应急处理措施。

3. 指导老师对学生自主从事的实验项目有监督、指导记录。

4.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有相关记录。

1. 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

2. 保持实验空间卫生状况,物品摆放有序;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桌面整洁。

3. 及时清理实验室废弃物品(如纸板箱)不能长期堆放。

4. 实验室内不放个人无关物品。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入驻人手持一份,交实验中心老师一份。

1. 通宵实验必须两人在场,导师电话须通宵畅通。

2. 使用高温、高压、高速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3. 离开实验室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气源、门窗等。

(超过三次违规,给予不合格评价,取消入驻资格)

实验时穿工作服,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高速离心机、高压灭菌器、气瓶、干燥箱等高危设备安全使用

必要时打开通风设备,实验结束后将其关闭

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工作

做完实验收拾台面和房间

它规章制度里要求的事项

参与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维护

发现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参与应急救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东”)与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因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知悉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其股份变动历来被监管部门重点监管。近年来,由于境内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监管部门对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政策愈收愈紧,但始终留有出口。因减持规定分散在不同法规文件中,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可能过多关注股市行情而没有留心相关规定,近期发生多起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比如:广东证监局对巨轮智能股东累计减持达到5%未及时报告公告予以警告、罚款,深交所对扬子新材董事减持未预先披露发送监管函等。

笔者整理了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形成减持操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减持约束的股东主体

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约束的主体是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股东、特定股东。

大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董监高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上市公司担任董监高的股东(不包括大股东)。

特定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特定股份的股东,特定股东虽然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亦不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但是其持有的股份性质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在实践操作中,经常发生上市公司自然人大股东向其亲属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不构成大股东的实质减持;该种情形的出现,属于合理税费筹划的范畴。

二、减持约束的股份性质

对于大股东来说,除其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

对于董监高股东,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

对于特定股东,仅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向其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减持规定;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减持规定。

股东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集中竞价交易,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交易,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申报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

2、大宗交易,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大宗交易分协议大宗交易与盘后定价大宗交易。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3、协议转让,指协议双方就上市公司股份达成转让合意、不经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直接在登记结算机构过户交割的转让。协议转让一般适用于如下情形: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减持时,股东减持数量与减持价格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90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同时,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而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的规定,即:在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对于董监高股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2013年11月30日起首发上市交易的股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等规定,董监高股东在下列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时点起算6个月内;

6、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7、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8、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大股东在下述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1、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时点起算6个月内;

2、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3、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4、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5、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至公告后2日内;

6、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时至公告后2日内。

对于大股东中的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除遵守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外,在下述期间亦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五、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董监高股东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如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董监高股东应在减持股份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2013年11月30日起首发上市交易的股票,大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此处并未对减持的方式进行限定,因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大股东都需要履行提前公告义务。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1)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2)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上市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如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4)大股东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的(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被处罚案例如下:

曹世如系上市公司红旗连锁董事长、总经理,是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持有超过红旗连锁总股本5%的股份。2016年5月5日,红旗连锁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曹世如拟在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3%股份的信息。2016年5月10日,曹世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2016年6月15日,曹世如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8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1%。2016年6月17日,红旗连锁公告了曹世如及其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认为:曹世如在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的股份,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持有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每增减5%的持股比例,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曹世如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合计减持红旗连锁总股本13%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规定期内禁止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违法行为。

对该等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5)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的(比如从5.2%降低到4.9%),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7)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主板、中小板)。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控股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除需要遵守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2)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中小板、创业板)。

(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中小板)。

(4)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

(5)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

(6)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少于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

(7)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

(8)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中小板)。

股东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被监管机构予以如下处罚或监管措施:

(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

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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