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垌镇篁竹村是姓李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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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br&gt;&lt;/b&gt;&lt;b&gt;东里镇:白岭、沟尾、北堀、南塘、后塘、后禄、鸭禄、英佳塘、大湾南、大湾中、三吉、李宅、措寮、赵宅、梁宅、南域(十几条村庄一起共游神) &lt;br&gt;&lt;/b&gt;&lt;b&gt;客路镇:林排村 文典村 水标村 内村 世考村 六盘南村 六北村 六中村 塘仔尾村 草乐坡村 北坡村 后村 郑东村 郑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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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被征收人听到自己的土地、房屋将要被政府征收,就马上抢栽抢种、抢修抢建,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增加征收补偿的事项范围,以获得更多的补偿。那么,对于在征收中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树木,政府给不给补偿呢?如果政府不给补偿,被征收人又不自行清理,那怎么处理?政府进行强制清理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让我们通过一个在征收中发生的真实故事来了解一下。

一、知道要征收马上抢栽花果木

肖某是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篁竹村委会排龙坡村村民,在村里开一个园艺花木场,种植园艺花木。2013年6月10日,因建设湛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用地需要,廉江市国土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载明:拟征收良垌镇篁竹村委会排龙坡经济合作社土地8.6121公顷,自该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行为,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013年7月17日,廉江国土局与排龙坡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对征收土地的面积土地面积及对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各类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肖某作为排龙坡村村民多次参与征收会议及丈量土地工作。得知此事后,肖某动起了“歪脑筋”,于2013年7月20日发动家人迅速在自家涉征的基本农田里抢种花果木,将部分盆栽花果木连盆移至农田予以摆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政府在征收时多给补偿。

二、国土局下文书要求自行清理

廉江国土局知道肖某在农田里抢栽花果木后,马上对肖某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肖某在基本农田上抢种花果木,构成破坏耕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听候处理及自行整改、消除影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肖某拒绝签收,并拒不清理抢栽的花果木。

三、政府组织人员违法强制清理

2013年8月2日,廉江市政府、良垌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基本农田里的花果木进行清理,将抢种抢栽的花果木移出农田,在路边摆放。清理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未对移出的花果木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未交给肖某妥善保管。肖某在政府工作人员撤离后,亦未及时对摆放在路边的花果木进行妥善处置。

四、单方委托评估起诉要求赔偿

2013年9月13日,肖某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已经损毁的造型金钱榕、秋枫树、国王椰进行评估。因花果木具体数量无法估计,评估机构以2013年9月9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肖某提供数据及现场勘察树龄,标的物为造型金钱榕31000棵、秋枫树1500棵、国王椰3棵,合计损失3231000元。肖某据此向湛江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廉江市政府、良垌镇政府强制清理其花木场内的花果木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231000元。

五、历经多审最高院裁定赔八万

湛江中院一审认为,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对肖某花木场进行“清理”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双方均无法证明被清理花果木具体损失数额,肖某花木场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确认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驳回肖某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肖某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在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赔偿数额。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在清理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清点并移交给肖某花木场的义务,对该批植物最后的损毁,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清理肖某花木场过程中,肖某本可以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保存证据,清点实际损失,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损失的扩大,肖某花木场对最后花果木损毁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共同赔偿肖某花木场损失8万元。肖某仍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九)项的规定,在拟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是,廉江市国土局作出通知后,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擅自采取联合行动,自行对肖某花木场违法抢种的花果木实施强制清理,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一、二审判决确认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二)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在违法强制清理花果木过程中,未对花果木进行清点,未妥善保管强制移出的花果木,由此造成的花果木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肖某花木场违法抢种抢栽,在执法人员撤离现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因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鉴于肖某花木场抢种抢栽仅仅是将花果木连同花盆一起摆放在田地里,强制清理移出时也只是将花果木连同花盆一起摆放至路边,造成花果木损失有限,一、二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违法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损失,判决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共同赔偿肖某花木场8万元,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三)《资产评估报告》是肖某花木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且是根据肖某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确定的损失。该《资产评估报告》在损失确定的事实认定上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该《资产评估报告》,不能认定实际损失。在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合理酌定损失,并非无条件地采信任何一方不充分证据证明的损失情况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因此,一、二审未采信《资产评估报告》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肖某的再审申请。

1、在拟征收告知后,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树木补不补偿?

答案是不补偿。根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九)项的规定,在拟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对于在涉征土地上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树木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于在涉征土地上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树木,行政机关首先应向其作出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清理,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清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如果行政机关未向法院申请强执行,而是擅自进行违法强制拆除、清理,则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怎么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强制执行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但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对在涉征土地上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树木进行违法强制拆除、清理时,应注意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对拆除、清理工作进行拍照、录像,对拆除的建筑材料、清理的青苗、树木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及时领取,避免给当事人的相关财产造成损害。确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清理的行为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明知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清理行为,却未密切关注其财产的处理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部分难于归责于行政机关,对其因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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