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交通事故逃逸死亡案被告人,警方有权查手机微信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信息吗?

“新乡110服务平台”启用 微信报警属全省首例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11月19日,记者从新乡市公安局获悉,由该局自主研发,集微信报警、举报奖励、便民服务于一体的“新乡110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其中,微信报警服务平台投入“实战”,在全省属于首例。

  今年3月,为拓宽传统报警渠道,新乡公安借助微信具有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以及视频聊天、位置共享等多种功能的优势,抽调人员、投入资金进行课题攻关,积极整合各类警务资源和信息手段,自主研发“新乡110服务平台”。该平台解决了报警人描述不清位置,表述方式单一、无法全面描述现场情况,报警人因受到控制或有语言障碍无法电话报警求助等问题。

  该平台具有三大功能、六个模块。三大功能分别为:微信报警、举报奖励、便民服务。六个模块分别为:微信报警、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河南警民通”、交通事故报警快速通道、交通管理“随手拍”、“交管12123”平台。市民可通过手机登录微信公众号“新乡110服务平台”,点击模块相关链接,按照提示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就可进行报警或举报,也可上传图文音视频等证据。

  该平台还直接链接公安机关的便民措施,群众可通过“河南警民通”“交通事故报警快速通道”“交管12123”等公安互联网便民服务模块,办理289项公安业务及处理简单的交通事故等。(记者 代娟)

关键词:微信;服务平台;模块;首例;交管12123

在11月16日举行的2016中国“互联网+”峰会上,腾讯“众创空间”、微信“城市服务”平台双双入选中国“互联网+”行动百佳实践案例名单,为“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又树立了两个创新标杆。此次腾讯“众创空间”、微信“城市服务”入选百佳案例只是一个开始,期待腾讯交出更漂亮的答卷。

济南一男子低头看微信撞死路人 逃逸后淡定回家睡觉,大众网济南11月16日讯近日,济南历城区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被撞男子江某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济南历城交警立即调取周边监控,经过研判迅速锁定了肇事小货车。

手机微信的营销渠道日渐火热,不少市民也习惯通过微信好友购买商品的经历。然而,与微信好友进行网络购物交易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诈骗陷阱。近日,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了解到,警方于日前接报并破获一起利用微信销售古玩实施诈骗的案件。


对驾驶人而言,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本意,然而肇事逃逸实属故意!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仪征公安交警刘集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

在仪征市304县道陈集镇高集村路段

两辆三轮电动车相撞,一方摔倒受伤

另一方电动三轮车驶离现场

交警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接警后,刘集中队迅速调集警力组成两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一组复勘案发现场并调阅周边监控,另一组立即前往医院向伤者了解事故详细情况。

经侦查,办案小组及时锁定了肇事电动三轮车的具体特征,该电动三轮车车身为绿色,车上有一名男性驾驶员与一名女性乘坐人。


于是办案民警一路循线追迹,发现肇事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进入某超市购买物品,并在超市监控内截取了嫌疑人面部特征图片,但由于图片像素不够,因此无法有效获悉嫌疑人身份信息。


中队办案人员并未气馁,而是继续追踪嫌疑人行车轨迹,最终该电动三轮车消失于刘集镇古井村和中心村一带。

中队随即组织所有在岗在职民辅警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加班加点,逐户走访排查。

最终在刘集派出所的鼎力支持下,于6月27日15时许准确锁定肇事嫌疑人系陶某某(男,62岁,陈集镇人)。


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经询问,陶某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经过连续奋战、深挖扩线

仪征公安交警成功抓获肇事驾驶人

破获该起致人受伤交通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这8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

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

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

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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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县城临武大道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辆摩托车撞倒一名斑马线上行走的男孩后逃逸。交警将案件相关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后得到市民、网友的关注及转发。6月26日,经过群众和警方的共同努力,民警将肇事逃逸者抓获归案。

6月24日11时50分许,肇事者蒋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临武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吉瑞大酒店对面路段时,将沿斑马线通过道路的男孩撞倒,造成男孩受伤,而后驾车逃逸。接到报警后,县交警大队立即赶到现场勘查并调取了沿途所有的监控录像,锁定了肇事者车辆,但由于视频模糊,无法进一步确认肇事者身份。

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王元斌说:“我们想到通过微信朋友圈,查找核实嫌疑人的身份,25号晚上,我们把嫌疑人的图片发到朋友圈,通过辨认以后,有知情人反映,肇事嫌疑人为蒋某某,当天晚上我们依法书面传唤嫌疑人蒋某某。”

6月26日,县交警大队对肇事者蒋某某进行了审讯,蒋某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蒋某某已经被收押至县拘留所,受伤男孩也得到了抢救,没有生命危险,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受伤男孩母亲徐女士说:“(开始)心情很难受的嘛,整家人心情都难受,不吃不喝的,一家人都是这样子。现在抓到了心情是比较好一点,感谢所有的人,所有警察啊,谢谢他们帮忙,还有村民,还有所有朋友圈的人,谢谢他们帮忙找到这个人。”

来源:临武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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