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如何计算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如何维权

工作中有哪些闹心事?我想加班应该算一个。

特别是刚准备关电脑走人,却被叫去开会,明天再说也不耽误事儿,偏偏选在下班时间。无语。还有大小周,平时上班已经累死累活,周末还得去上一天班,别人家都是周末双休,自己周末还得码字,想想就心理不平衡。

最最不能接受的是,明明加班了,公司却说没有加班费。

“因为我们公司有规章制度。任何加班必须事先经过批准呀,不然没有加班费的。”

所以,即便加班了,但如果没有获得公司批准,就可以不付加班费了?

最近人社部联合最高法共同发布了超时加班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来看一下。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

吴某按照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以无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

现实案例表明,公司以没有经过批准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总结一下,判断是不是加班主要看三个方面:1.是不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能不能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3.是不是发生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吴某在案件中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都是证明加班事实的有力证据。所以即便公司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也不影响仲裁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

国庆、中秋假期马上就到了,些劳动者又要面临“加班”问题。在这里,提醒一下,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超时无薪加班必定影响劳动关系和谐。


观法劳动律师团队,专办劳动案件。电话:400-856-0755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

也要注意下面这些误区!

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离职?

有很多劳动者误以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签了“卖身契”,就不能辞职。哪怕单位不仁不义,哪怕有高薪工作,哪怕家中有急事。其实这是对劳动合同的误解,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定免责解除权。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也有的劳动者不顾诚信,不提前通知一走了之,结果可能会因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而面临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民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无效。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没有上述两种情形,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会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只要培训了,就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培训有很多种,有职业培训,有专项培训。部分用人单位对员工上岗培训、安全培训、岗位培训都约定了违约金,并约定了服务期。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对新入职的还收取上岗培训费用。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而岗位培训、安全培训、上岗培训等与专项培训无关的,且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也无效,更不可能收取劳动者的费用。大家不要被吓到。

专项培训了,未满服务期离职,就全额返还单位支出的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举例来说,单位为你培训支付了5万元,你履行了2年后离职。你要给单位的违约金是没有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3万,不是5万元。

单位违法了,辞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比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强迫劳动等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以为只要单位有这些情形,就可以不辞而别并可主张经济补偿。其实是误解。

除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不需要通知即可解除外,用人单位存在其它情形,劳动者都要书面提出辞职并说明理由。否则,劳动者不辞而别后申请劳动仲裁索经济补偿,将很难得到支持。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有经济补偿?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有好几种,低于应缴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全五大险种的保险费,建立帐户后欠缴,用工一段时间后才缴纳社会保险费,挂靠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前单位缴纳社保,或者没有社保约定发放社保补贴。

很多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劳动者就能解除劳动合同索经济补偿。其实是误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有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很简单,但是现实情况较为复杂。实务中发展了几种类型,当然不同地方有不同认识。比如分对人事有管理权限的高管,负责人事工作的部门经理,一般工作人员。对高管一般不支持,对HR一般举证责任倒置,对一般工作人员,要有证据证明系本人不签才不知道。

另外,索赔双倍工资也有仲裁时效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的范围,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

加班了,就有加班工资?

首先,要分工时,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对于不定时是没有加班费的(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无加班费分地区)。其次,还有包薪制的,只有加班费经折算高于最低工资才有(实务观点)。第三,就是要有证据证明有加班才会支持。第四,要区别于值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打官司不是靠嘴说的,没有证据就不会被支持加班费。所以不要想当然的就以为加班就会有加班费。

达成协议了,还可以主张其他权利?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自由处理其权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就经济补偿、加班费、双倍工资等达成协议,只要协议在平等协商下自愿达成的,没有违法、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认定有效。有很多劳动者在跟单位协商后,或者稀里糊涂在兜底协议上签字,再反悔或者再称其根本不知道协议内容,就不能得到支持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①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②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③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漫天要价,就可以坐地还价,喊得多要得多

劳动者维权要理智,请求是越多越好,不要遗漏。主张的有可能支持,不主张的肯定没有。但是维权要理性,并不是主张的越多就一定会被支持的越多。俗话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专业人士来说,基本上有个预判,什么会被支持,什么不会被支持,基本上八九不离十。一旦维权不理智,明明靠常识都得不到支持的请求,还要去主张。不但容易让律师远离你,也让仲裁员和法官对你心生反感。

还有一种可能,被黑律师或者黑法律工作者骗。有位职工,一个月收入一千多的,主张了一百五十多万的赔偿。在沟通中,她说律师说有信心。当时问她,折算下来你的工资几万一个月,你觉得可能吗?她说她的律师讲,主张的越多,要的会越多。当然,她交了不便宜的代理费。

员工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

延时加班费又该怎么算?

2017年6月,周某到某物业公司项目部从事保安工作。

2019年6月15日,周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

2019年8月1日,周某与某物业公司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周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周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为9小时。

2019年12月,周某与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7月24日,周某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攀东劳人仲案[2020]221号裁决书。

周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60412.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周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基本工资为900元至1000元,攀枝花市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

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存在每天工作12小时的事实,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周某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为9小时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的工资报酬;……结合周某的工资构成和标准,法院以1650元/月作为计算周某延时加班工资的标准。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故,周某主张某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60412.8元,法院依法确认为某物业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9036.81元(1650元/月÷21.75天÷8小时×20.83天/月×1小时×30.5个月×150%)。

一、攀枝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周某支付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9036.81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您觉得本文还不错,或者对您有所帮助,请点赞、收藏、加关注,如果您有意见或建议、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希望给我们私信或留言,诉宝法律很荣幸为您解答。您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