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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兴业聚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2021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21】290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21

年10月13日起,《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兴

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

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

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经理等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0月17日。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

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2年2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12

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21】2903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0月13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聚源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

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

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

拟任财务总监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

杭州华智融科股权投资公司总裁。

徐剑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学系副

教授、系副主任,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三届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委员。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兼任上海市

数量经济学会副理事长。

杨振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

上海置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

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等职。

现任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谦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育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

资金部副总经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同业业务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董今女士,监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五矿集团/中国五矿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信息部经理、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业务条线负责人、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任远海明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

曲均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计划财

务部科长、兴业银行泰州分行计划财会部和综合部负责人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总经理。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风控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经理等

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

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钱睿南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就职于中矿机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

司从事会计工作、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外汇信托业务、中国银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从事国际业务;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经理、股票

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玲菡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

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

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

支持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徐青先生,硕士学位。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在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债券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工作;2014年2

月至2016年8月,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管理部从事债券投资研

究工作,期间担任债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8

月担任国联安德盛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2015年12

月担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3月至2016年8月担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6年9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至2022年9月15

日担任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起担任兴业嘉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原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

9日至2019年2月26日担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

月9日至2019年5月28日担任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9月13日担

任兴业嘉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6

日起担任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

月27日至2019年7月3日担任兴业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2月22日起担任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3日至2022年9月13日担

任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3日起担任兴业嘉

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倪侃先生,10年从业经历,曾在银河创新资本、上银基金、九州证券从事

投资研究工作;2013年5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公司筹备与创立,

先后担任交易员、研究员;2016年9月开始在上银基金先后担任交易总监、基

金经理等职务。2021年5月加入兴业基金, 2022年10月17日起担任兴业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嘉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公募债券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策略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投资策略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

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策略委

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策略

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

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二)销售机构(除直销中心)

1、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除直销中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12)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A、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份额)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2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大掌柜

2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份额)

2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6)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41)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王硕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0月20日证

监许可【2015】2313号文予以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2021年10月13日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兴业聚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分设两类基金份额等相关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10月13日起,《兴

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

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

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

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 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证书

3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8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10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次分红公告

1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2 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1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公告

1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四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兴

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聚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度小满金融无法取款的原因有以下这些:

1、度小满金融有钱花无法借款出来,说明用户申请借款没有达到有钱花的审核标准,这是系统根据用户的个人信用记录、还款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评估后的结果。

2、有钱花的额度提现到度小满钱包后无法取款,可能是因为未进行实名认证、未绑定银行卡、银行卡异常等原因,可以按要求完善资料或者咨询对应银行。

3、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度小满金融系统正在维护中,或者取款的网络环境不好,交易存在风险等等,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度小满金融客服。

度小满金融借一万一个月得多少利息?

在我们使用度小满金融借款时,一个月所产生的利息主要是按照借款利率进行计算的,度小满金融最高可借款额度是20万元,日利率是0.02%起,年化利率是7.2%起,如果按照日利率是0.02%(年化率7.2%)来进行计算的话,1万元利息每天就是2元,一个月利息就是60元;如果按照日利率0.03%(年化利率10.8%)来进行计算的话,那么借款1万元利息就是每天3月,一个月产生的利息就是90元。

1.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项规范文件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近日,北京局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督导辖内金融机构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提升金融案件司法工作质效。《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个人贷款业务诉讼等材料送达地址确认工作流程,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公告送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2.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

据银保监会7月15日消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当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业务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混合其他服务约定。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1.中原消费金融首次发行ABS 拟募资9.7亿元

7月12日,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消费金融”)披露发行说明书,将发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ABS),募资9.7亿元。招商证券为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原银行、天津银行为联席主承销商。

这是中原消费金融首次通过发行ABS进行。据了解,中原消费金融入池资产质量优良,全部为按照中原消费金融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本次资产池的资产来自7.86万个借款人的15.4万笔贷款,平均贷款余额规模为每笔0.63万元;入池资产贷款主要用于手机数码、装修、家具家居、教育等。(经济观察报)

2.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成功发行7.66亿元ABS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楚赢2022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简称ABS)近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据介绍,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本次ABS发行总规模7.66亿元,全场优先级认购倍数达4倍,发行票面利率低至3.0%。据悉,这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发行的第5期银行间ABS产品。截至目前,ABS产品累计发行规模已达45亿元。(新华网)

3.中邮消金今年首家获批发行二级资本债 消金公司融资倾向银团贷款

银保监会官网近日披露,广东银保监局同意中邮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不超过18亿元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该公司二级资本。这是中邮消金首次发行此品种的债券,也是今年首家获批发行该品种的消费金融公司。(华夏时报)

解读:与股东增资和留存收益相比,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在改善消费金融公司现金流、提升资本充足水平的同时,既优化了公司的资本结构,保持相对合理的财务杠杆,又有利于降低整体资本成本,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尚诚消费金融线上个贷业务违规,相关责任人李昊被银保监警告

7月13日,银保监会显示,截至2020年6月,个人李昊因对“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线上个人贷款业务偿债能力审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线上个人贷款业务未按规定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遭到警告。7月6日,尚诚消金因“截至2020年6月,该公司线上个人贷款业务偿债能力审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以及截至2020年6月,该公司线上个人贷款业务未按规定有效识别客户身份。”2项违法违规事实,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00万元。(蓝鲸财经)

5.哈银消费金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累计放款超1400亿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7月13日,哈银消费金融发布公告称,已于7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完成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确认手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已将哈银消费金融移除“经营异常名录”。目前,该公司经营管理一切正常。(华夏时报)

6.小贷不良资产处置新路径!广东金交发出“白名单”准入邀请

小贷处置再添新路径。7月12日,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发布关于小贷公司不良资产挂牌转让的通知称,为规范小贷公司不良资产转让业务,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小贷公司不良风险、优化资产结构,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同意,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交”)于2022年6月16日获批小贷公司不良资产转让业务资质。

为切实做好小贷不良资产转让业务,广东金交向小贷公司发出“白名单”准入遴选邀请(楷模监管评级A级以上可免准入),有转让需求的小贷公司可自愿向其递交准入申请。(北京商报)

7.多地对小贷公司整治力度不减:成都9家被责令停业整顿

多地监管部门对于小贷行业的合规治理持续推进。近日,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该市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名录。根据名录,有9家小贷公司和4家融资担保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中国网财经)

解读: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对行业的整顿一直在持续,目的在于剔除小贷行业的“沉疴旧疾”,使小贷行业的整体发展提质增效,切实为实体经济的服务发挥充分作用,有利于小贷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8.京东科技与度小满各注销一张小贷牌照

京东科技与度小满旗下各一张小贷牌照将会被注销。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显示,上海京汇小额贷款公司(下称:上海京汇小贷)和上海满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满易小贷)已退出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

加上上月,京东目前已接连取消了两家小贷公司,度小满旗下小贷仅剩一家,平安普惠也先后注销了旗下的湖南普惠小贷和深圳平安普惠小贷,目前仅剩一家重庆金安小贷。(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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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霜,实习生李欣桐 编辑:周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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