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电视开机向导直达没有的应用如何添加,变成一键开机?

电视自带的商业性开机广告强行植入、时间过长、无法关闭、内容单调重复、降低电视观看体验等问题,被用户诟病侵犯了他们的权益。

截至2019年10月25日,乐融公司最终提交的整改方案有避重就轻、回避问题的嫌疑,没有关于“一键关闭”功能的任何实质性表述。江苏省消保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当你开电视时是否觉得开机广告强行“霸屏”,而且时间长,想关都关不了?针对部分用户的强烈反应,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江苏消保委”)于2019年10月10日,对创维、海尔、小米、长虹、夏普、海信、乐视共计7家智能电视企业进行了现场约谈,督促企业就商业性开机广告强行植入限时整改(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曾报道)。

上述7家智能电视企业都改了么?

1月13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江苏省消保委官方微信上获悉,经过三轮信息公开披露,乐视品牌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未有实质整改措施。2019年12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依法就乐融公司旗下乐视品牌智能电视强行植入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消委调查 十个品牌七个有开机广告

据了解,2019年7月,江苏省消保委通过公开数据、消费者问卷调查、征集志愿者信息等方式对市场上LG、创维、小米、夏普、海尔、海信、长虹、乐视、索尼、三星10家智能电视品牌进行开机广告专项消费调查。调查发现创维、小米、夏普、海尔、海信、长虹、乐视七家电视均存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未提供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能自主关闭等共性问题。

针对此事,网友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并表示自家的电视也存在开机广告的问题,同时也有部分用户表示电视机顶盒也存在开机广告问题。家住成都的任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家中的长虹智能电视机就有开机广告,并且无法跳过,“感觉开机广告对自己影响很大。”

广州市的王先生也向记者反映,家里的TCL智能电视机开机时会播放广告,广告部分还不能跳过,“开机时强制让我们看广告是在浪费我们的时间。”根据王先生了解,目前市面上也有无植入广告的电视机品牌,但是价格相对偏高。

与此同样有感受的西昌市蔡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家里虽然不是智能电视,但电信机顶盒在开机的时候会播放广告,而且无法跳过,“身边基本上每家都是这样,我们对开机广告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但是没有开机广告的话肯定更好。

乐融公司 未有最新整改方案或举措

2019年8月29日,江苏省消保委就调查情况及侵权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2019年10月10日,江苏省消保委就调查反映出的问题对上述7家经营者进行公开约谈,并形成《企业告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整改;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消保委对各企业回复进行再次通报,除乐视外,其余6家企业均按时提交了实质性整改方案。

其中,在最核心的“一键关闭”问题上,各企业均表示需要3~6个月不等的技术突破期,以待更好实现功能升级。

然而,截至2019年10月25日,乐融公司最终提交的整改方案有避重就轻、回避问题的嫌疑,整改方案中没有关于“一键关闭”功能的任何实质性表述,却表示在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明确写明“超级电视产品含有开机推送广告且不可关闭,消费者购买乐视超级电视时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经过2019年11月5日第三次公开披露后,乐融公司并未有最新整改方案或举措。

公益诉讼 还消费者开机 “清朗权”

对此,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即使经营者销售时作出了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但该告知内容是消费者购买智能电视就必须接受无法自主关闭的开机广告,对消费者仍然欠公平合理,侵害了消费者相关权益,经营者理应纠正。鉴于乐融公司始终未能正确认识行为的错误,经相关论证,江苏省消保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消法》赋予的消费者各项权利得到完全保障,还消费者开机 “清朗权”。2020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江苏省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明表示,生产者、销售者在销售智能电视时未事先告知开机广告存在,或未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一、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告知开机广告情况,否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开机广告不是智能电视应有的功能,消费者购买智能电视的目的是为了观看电视节目,而不是为了观看开机广告。开机广告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浪费消费者的数据流量和时间。”张明明认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且可能给消费者观看电视节目造成影响,如未告知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生产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否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张明明律师从技术角度分析称,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播放必须具备硬件和操作系统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中硬件和操作系统应属于商品,而广告内容则属于服务。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向消费者销售具有播放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还是向消费者播放开机广告内容,均应遵守《消法》第九条的规定,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开机广告是生产者强行植入的,消费者即使不愿意观看也不能关闭,这种行为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此外,张明明律师认为,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发布必须连接互联网才能实现,即便播放本身不需要连接互联网,广告内容的下载、更新也离不开互联网,所以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属于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智能电视的生产者在生产智能电视时,设置了连接互联网进行广告内容下载、更新的功能,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自然应当遵守上述广告法的规定,必须注明关闭标志,确保可以一键关闭开机广告。

第三、不能自主关闭的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张明明律师认为,生产者通过发布开机广告获得广告费收入,而消费者却必须选择接受自己不愿意观看的开机广告。即便销售时作出了告知,但是该告知等于设置了必须接受无法自主关闭的开机广告作为购买商品的条件,这对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即使销售者将接受不能自主关闭的开机广告,作为购买智能电视的前提条件,也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消法》第26条的规定而无效,同时违反了《消法》第10条、第16条的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智能电视生产者也是开机广告的经营者,有义务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产品含有开机广告,并告知能否一键关闭,否则会降低用户观看电视的体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智能电视生产者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的,应予支持。

    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是“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2019年3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调查发现该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但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也不能关闭。2019年10月,江苏消保委集中约谈并告知多家智能电视经营者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之后,创维、长虹、海尔、小米、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发送整改情况回函,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乐融公司并未积极整改。江苏消保委遂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乐融公司在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播放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庭审中,乐融公司称电视在开机热机阶段完全无法播放电视内容,如没有广告就是黑屏状态,因此待机期间的广告并未影响用户观看电视。江苏消保委提交《测试报告》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孙某出庭,证明智能电视开机时,技术上可以在播放广告同时实现一键关闭。乐融公司称其已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是在15秒开机广告剩余5秒时出现一键关闭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观看体验。从技术角度看,智能电视在开机期间播放广告,完全可以在播放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考虑到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软硬件技术限制以及功能修改量大,对其已经出售的智能电视机不做整改时间限制。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

    宣判后,乐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乐融公司应当为销售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否则属侵害了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时为消费者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服务是否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等权利。

    1.开机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开机广告是智能电视的生产者通过智能电视的内置程序,利用互联网下载更新内容,并在用户开机时自动播放的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本案中,案涉智能电视为消费者提供了设置开机照片、视频的功能,但该功能只赋予消费者选择看开机照片、视频或是开机广告的权利,并未赋予消费者拒绝观看开机广告或开机照片、视频的权利,不当限缩了消费者选择权的范围。而且,乐融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智能电视加载的开机广告,在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明显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开机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智能电视经营者应当在商品购买或其他渠道公示具体的买卖合同或条款、在销售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开机广告的功能,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时不得强行植入开机广告,不得限制消费者拒绝开机广告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商业道德上讲,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的表示,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交易。本案一审前,乐融公司未在电视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业务进行提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3.开机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它意味着交易双方从交易中获利是均衡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能自主关闭,显然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综上,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应予保护,市场普遍存在的违法现象不能作为豁免特定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理由。任何商业营利模式都不能以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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