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怎么投诉公司样维权?

试用期员工垫付的社保费能否追回?

您好如果单位给个人垫付了社保,可以去仲裁申请,这个事情大多发生在离职的时候,由于各地办事流程的差别,一般都是本月做次月的增减,过了增减期限,本月辞职,次月的社保无法暂停,单位垫付了次月的社保,可以要求员工缴纳。

自己垫付单位欠社保的保险费,后续需怎么解决

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不行就去劳动仲裁或直接起诉也是可以的。

用人单位如何追讨为员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有义务为每一名员工缴纳五险。如果员工辞职,那么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这个义务便自动终止。自辞职日之后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险公司缴纳部分可以要求劳动者退回。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公司欠缴社保怎么办?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做出赔偿,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所以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公司欠缴社保怎么做!

公司欠缴社保怎么办?1

公司欠缴社保怎么办,公司欠缴社保的时候,自己是很生气的,社保呢一直都是大家关心的话题,因为社保呢确实是很重要的一个社会保障制度,以下看看公司欠缴社保怎么办及相关资料。

单位拖欠社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

首先,2022年社保进行了新一轮改革,此次改革一大重点就是改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这就意味着对企业单位缴纳社保提出了更具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每一个单位都要按照全员全额的.标准来帮员工购买社保。

单位员工的总数是多少,单位就要按着这个总数去缴纳社保,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了漏缴少缴的情况,都会被严格处理,情况严重的单位可能会被拉入“社保黑名单”,对于以后公司的发展会有很大影响。

其次,单位需要按照员工的工资标准来交社保。不少单位都为了降低成本,因此没有按照员工的工资标准去购买社保。毕竟每个员工工资各异,有人理应缴纳更多的社保,结果扣却是按最低的基数来扣费,这样一来对员工来讲就是一定的损失了。

而在新的一年国家出台新规以后,单位再也不能“偷工减料”,需要按照员工本人的工资标准来缴纳社保,保障员工应得的利益。这样的话,员工每个月的社保扣费就会相应增多,虽然工资会扣多一部分,但是确保了更高的社保福利。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2022年之前欠缴的社保,在新规出台之后,单位应当将员工在任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保补缴清楚。毕竟员工与单位有着合法劳动关系,单位是有责任保障员工应得的利益,社保这部分费用是不能欠缴的,税务部门一经查实也会做出处理。

不过还有两种情况是不能让单位补缴,一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社保欠缴,那么单位是可以不必帮忙缴费的,只能自己缴费了;二是没有建立社保账户,那就无法查实自己是否出现过中断的缴费年限,那不管是单位和个人都无法进行补缴。

看完全文,相信大家对单位欠缴社保后怎么处理都心中有数了。相信国家在完善社保制度之后,老百姓参加社保的权益能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最近一位企业职工留言说,单位拖欠社保费,办理退休时让员工自行垫付,还有滞纳金,该怎么办?

首先,因为单位欠缴社保而造成职工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一般的解决办法就是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是走法律诉讼。但是时间较长,一般排队都要排到七八个月后才能开始走诉讼程序,这样影响的是职工办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只能着急上火。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其实除了申请劳动仲裁以外还有一个方法可以试一试,就是这位企业职工所提到的员工自行垫付企业欠缴社保费,然后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

重点强调一下是企业欠缴社保,职工垫付的缴纳滞纳金是有依据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欠缴社保怎么办?2

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公司补缴社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1、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公司欠缴社保怎么办?3

一、公司应何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缴纳做出了全面规范。该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欠缴社保的如何处理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重点强调一下是企业欠缴社保,职工垫付的缴纳滞纳金是有依据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实像这种烂账太多太多,有些企业半死不活,没有钱补缴社保,即使法院已经判职工胜诉,但企业就没有钱也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如果企业破产重组第一件事情就是解决欠缴社保费,所以期盼企业早日破产,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如果说企业欠缴社保不多,职工可以承担补缴费用,可以考虑企业垫付欠缴社保。

之前认识一位企业职工就是垫付社保费然后办理退休,垫付14万多元社保费,退休后每月领取3200多元养老金,如果不垫付,不能退休领取养老金。

用人单位要求个人垫付社保一个月全额费用。然后分五个月返还合规合法吗?

按照社保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想在这个公司做,会超过五个月的话,那这样做也是没关系的,只要你们双方鞋定好了的,分六个月给你返还就行了,如果没返还呢?你当时要是收集的证据或者是留下了相关证明就好,可以找你公司的老板或者财务给你返款就行了

如果五个月没有给你返回的话,你可以向社保局投诉,也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这之间你要收集好当时公司老板跟你说的分五个月给你返还社保费用的证据,以及你在这个公司上班的所有证据

当然,公司老板这样规定肯定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害怕你们这些人不能够稳定的在这里工作,如果你能够稳定地在这里工作了,老板也不会在乎这一点点,社保费用的,如果你能够认真在在这里工作,与公司同进步,这样的话也可以接受的

职工垫付保险金,退休后要求补偿合法吗

职工垫付保险金,退休后要求补偿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一、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二、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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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知道应该如何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吗?

工会法律援助的重点服务对象:

(一)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二)职工本人月平均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

(三)持有本市有效工会会员服务卡的;

(四)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五)涉及职工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六)工会干部因履行工会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工会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一)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因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引起争议的案件;

(五)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六)工会审查认定应当援助的其他案件。

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内容:

(一)劳动法律咨询、政策解读;

(二)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

(三)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代写;

(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代理;

(五)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申请工会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条件受理的案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工会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复印件;

(四)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证据等相关材料;

(五)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的材料。

除需提供调解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法律援助告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授权委托书;

(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除需提供调解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法律援助告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授权委托书;

(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三)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上海市松江区职工援助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吴梅介绍,工会法律援助流程为:

窗口现场咨询—完成咨询—受理(不符合情况的,指导其去相关业务部门);

双方愿意调解—指派劳动争议调解员—调解成功—现场制作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

调解不成功—开具调解不成功通知书—如需可提出申请:代写法律文书、代理仲裁、诉讼等援助服务;

单位不愿意调解—开具调解不成通知书。

“任性”调岗,不能成为企业

违法开除员工的“合法”外衣

在2009年,李某入职上海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派至松江区工作,2018年,李某与企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10500元,岗位为售后服务部副总监,2020年3月,李某被升为售后服务部副经理。2020年5月8日,企业突然通知李某免去其副经理职务,并以李某不胜任岗位为由,将其调整为售后外服岗位,薪资确定为调整的岗位标准。收到企业调岗邮件后,李某立即回复:企业未明确其不胜任岗位的理由,双方也未协商一致,故不接受调岗及薪资变化。

5月20-22日,企业以邮件通知李某去浦东新区维修车辆。李某邮件回复:企业未明确其不胜任岗位的理由,也未协商一致,不接受调岗降薪,继续留在松江上班。企业遂于5月22日、25日向其出具《违纪处理单》各一份,5月26日向李某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以严重违纪为由将李某辞退。2020年6月,李某来到松江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1500元。区职工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代理诉讼仲裁法律援助服务。

经过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诉讼风险进行分析,预判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

1、企业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以“李某不胜任现在的工作”为由将其调岗,但企业却未提供李某不胜任的证据。首先,李某在该企业已任职11年,从未受到过企业处罚,工作表现一贯良好。2020年3月,企业刚对李某进行职务升迁,这也是对李某工作表现的认可。但仅仅过了2个月,企业又称李某不胜任工作,企业从发出“调岗”邮件至李某被开除,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不胜任工作的证据。这明显有悖常理。因此企业认为李某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

2、在李某明确拒绝企业调岗要求,并要求与企业进一步协商的情况下,企业能否继续强制单方调岗?

在审理过程中,企业称:李某调岗后做的工作内容属于李某原来的工作职务范围,故企业安排李某去浦东出外勤维修车辆的工作要求属于合理的工作安排,李某应当服从。但金律师指出:李某的岗位是售后服务部副经理,企业强制单方对李某进行调岗至车辆维修,这不属于李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并将李某的工作地点从松江区变更为浦东新区,薪酬待遇从每月1万余元,降低至7000多元,这一系列的行为已经对李某的劳动条件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企业这一行为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3、李某拒绝去新岗位,而是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企业据此作出处罚及开除决定是否合法?

企业据此作出处罚及开除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企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企业不服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上海某汽车制造有限企业支付被告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8194元。一审判决后,企业不服继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后,企业主动找李某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企业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195000元。本案历时9个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李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款。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职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论证企业的调岗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这一点不能有效证明,司法裁判机构极有可能认定职工不服从企业的合理工作安排,进而认定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慧霞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开始意识到: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开除员工,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规避这样的不利后果,一些企业开始运用“调岗”方式,将其违法开除的行为包上一层“合法”外衣,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遇到此类情况,职工要第一时间为自己维权,如按照企业要求,在新岗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企业的调岗行为;并且要及时采集并保存证据,以证明并非是自己不愿意遵守企业的工作安排,而是因为企业的调岗行为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擅自降低社保缴纳,

在今年2月初,松江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姓崔的女员工申请法律援助。据崔女士陈述:其于2017年8月31日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人事专员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2021年1月29日崔女士因个人原因向企业方提出辞职。崔女士在职期间于2019年11月11日生育二胎,当其在办理申请生育金时发现企业并未按实际工资7000元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以社保基数5259元予以缴纳,这直接导致了她所能依法享受到的生育金金额的减少。双方就生育金差额产生劳资纠纷。崔女士要求企业方支付二胎生育金差额7428元。

调解员接收案件后马上联系了企业方的人事经理,将崔女士的情况告知对方,也将相关法条予以解释,并约定好调解时间。但调解当天人事经理因有事延误了一个多小时才赶到调解室,这导致崔女士非常不满意,感觉对方没有调解的诚意,因而不愿意调解而是想要去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调解员不断地耐心地安抚崔女士的情绪,并与其就案件具体情况以进行进一步沟通,通过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崔女士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好在企业方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崔女士也保留着工资条,故而能证明其每月7000元工资的事实。

在双方的调解过程中,企业方认为其考虑到生产经营困难,故觉得降低社保缴纳费基数是合理的,不同意支付崔女士生育金的差额,同时也确认崔女士每月工资为7000元。通过调解员耐心地与企业方进行多轮沟通并予以释法,告知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崔女士领取的生育金低于法定缴纳标准,原因在于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故不足部分应由企业予以补足。因此崔女士主张生育金差额是有法律依据的。

人事经理表示,现在企业经营困难,崔女士也了解这个情况,调解员指出的法条内容企业方也学习到了,愿意支付给崔女士5000元生育金差额,表达企业方的诚意。崔女士则表示之前调解员给其做思想工作时,确实有5000元调解的意向,但现在企业方不守信用迟到这么长时间,故不同意按5000元的生育金差额进行调解,坚持要求企业方按7428元差额支付。双方调解一度陷入僵持。通过调解员反复做人事经理的工作,并与其上级领导进行长时间电话沟通,为其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企业方同意支付崔女士生育金差额7428元,致使调解圆满完成。

上海松江工惠社会服务中心工会工作人员陈彩丽表示,本案中,职工与企业因生育金差额产生劳资矛盾,一方面在于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关注、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的保存;另一方面企业擅自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企业应该将社保缴纳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企业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针对一些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工可以拨打社保电话12333电话进行投诉,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企业将被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受援者姚某自2016年入职A单位工作,担任产品总监,入职时的工作地点为松江区。2018年4月,A单位通知姚某工作地点将变更至徐汇区,姚某亦同意,此时姚某已怀孕。在搬迁之前姚某偶然发现新工作地点存在甲醛超标,考虑到胎儿健康原因,姚某与A单位进行了沟通,A单位同意其暂时留在松江区工作,待甲醛治理合格后再至新办公地点上班。2018年8月底,在新办公地点的空气质量未做检测的情况下,A单位通知姚某必须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否则算旷工。2018年9月10日下班时,姚某发现自己的考勤卡无法考勤,第二日得知系A单位停止了其在松江办公地点的考勤权限。自该日起,A单位便停止了对姚某的工作安排,也停发了姚某的工资。姚某仍每日到A单位报到,一直到2018年11月20日,姚某因紧急情况,入院生产。

2018年12月6日,姚某在自家户外的水表间里发现了A单位邮寄的一封快递,内容为A单位2018年11月16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后姚某在2019年1月2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含津贴),补发2018年9月10日至生产前的上班工资(含津贴)以及2018年度的第十三个月的薪资。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姚某进行了谈话,了解具体情况后,预判该案的焦点可能在于姚某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有害为由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变更以及如何确定新工作地点的工作环境有害?同时为确定姚某自2018年9月11日开始的上下班情况,将姚某自行拍摄的上下班视频和上班期间的工作环境视频进行了梳理,并作为证据提交,证实姚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仍按照用人单位的上班时间正常出勤。因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陈述的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未就姚某的具体违反行为进行陈述,承办人也同时向姚某了解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工会情况,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

仲裁受理后,开庭时A单位未到庭,后仲裁裁决大部分支持了姚某的仲裁请求,裁决恢复姚某与A单位的劳动关系,A单位支付其裁决期间及上班期间的共计人民币元。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要考虑其所在岗位是否具有恢复的可能性。如果最后裁判机构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法,裁判恢复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还要支付调解、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工资的起算日期并不是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之日,而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之日起起算。

本案系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且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形下,解除了与姚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仲裁开庭时未到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姚某究竟存在何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用人单位于2018年9月起即限制了姚某的上下班打卡考勤的权限,但姚某仍每日正常上下班,并自行保留了每天上下班进出A单位的时间,且在工作期间也拍摄了工作时的办公环境视频,为其在仲裁期间举证做了充分的准备。同时承办人也了解到,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决定时,也未听取其单位工会的意见,程序也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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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FM100.9《直播松江——法在身边》:员工维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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