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等3个用地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甘肃省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全省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工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等时,必须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违规违约责任。
(二)对国家、我省尚未编制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如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定额指标。控制性指标区分行业和地区,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土地产出、绿地率6项指标(详见表3—1)。
(二)工业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类制造业门类下的13—43大类,共计31个行业。剔除我省未涉及的行业“21家具制造业”,共确定了30个行业的单位用地定额指标,将行业分类细化到三级类。定额指标根据项目类型和生产规模规定了项目具体用地规模(详见表4—1至4—30)。
(三)不同区域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可按照区域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详见表5—1)。
(四)不同区域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可按照区域调整系数和地类调整系数依次调整(详见表5—1、表5—2)。
(五)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注:G加气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5的规定。
CNG加气站用地包括储气设施、压缩设施、脱水设施、售气设施、消防设施、其他辅助设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包括代征路、绿化用地。
5.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6的规定。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6.其他规定。当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实际征地涉及围墙外边坡、安全范围等其他必要的征地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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