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贷款被证券化余额怎么计算?

1.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是:D

C.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3.风险与收益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一般遵循()的基本规律。B

A.高风险低收益、低风险高收益

B.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

4.风险分散化的理论基础是:A

5.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具有()。B

A.特殊性、非盈利性和可转化性

B.普遍性、非盈利性和可转化性

C.特殊性、盈利性和不可转化性

D.普遍性、盈利性和不可转化性

6.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不应集中于同一业务、同一性质甚至同一国家的借款者,应是多方面开展,这里基于(B)的风险管理策略。

7.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配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C

A.资本金管理和负债管理

B.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

C.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

D.流动性管理和绩效考核

8.如果一个资产期初投资100元,期末收入150元,那么该资产的对数收益率为:D

9.风险管理文化的精神核心和最重要和最高层次的因素是:C

10.风险识别方法中常用的情景分析法是指:C

A.将可能面临的风险逐一列出,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B.通过图解来识别和分析风险损失发生前存在的各种不恰当行为,由此判断和总结哪些失误最可能导致风险损失

C.通过有关数据、曲线、图表等模拟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可能状态,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预测风险的范围及结果,并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

D.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实际调查研究以及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财务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潜在风险

11.风险因素与风险管理复杂程度的关系是:B

A.风险因素考虑得越充分,风险管理就越容易

B.风险因素越多,风险管理就越复杂,难度就越大

C.风险因素的多少同风险管理的复杂性的相关程度并不大

D.风险管理流程越复杂,则会有效减少风险因素

12.以下哪一个模型是针对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C

13.CreditMetrics模型认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状况用债务人的什么表示?A

14.压力测试是为了衡量:B

15.外部评级主要依靠:A

C.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

16.预期损失率的计算公式是:A

A.预期损失率=预期损失/资产风险敞口

B.预期损失率=预期损失/贷款资产总额

C.预期损失率=预期损失/风险资产总额

D.预期损失率=预期损失/资产总额

17.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检测和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哪些方面?D

A.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

B.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

C.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及典型案例

18.信用风险经济资本是指:A

A.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

B.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资产的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

C.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资产的非预期损失和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

19.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包括:C

C.既可能有系统性风险,又可能有非系统风险

20.已知某商业银行的风险信贷资产总额为300亿,如果所有借款人的违约概率都是5%,违约回收率平均为20%,那么该商业银行的风险信贷资产的预期损失是:B

21.以下关于相关系数的论述,正确的是:D

A.相关系数具有线性不变性

B.相关系数用来衡量的是线性相关关系

C.相关系数仅能用来计量线性相关

22.信用转移矩阵所针对的对象是:C

C.既有客户评级,又有债项评级

23.情景分析用于:B

A.测试单个风险因素或一小组密切相关的风险因素的假定运动对组合价值的影响

B.一组风险因素的多种情景对组合价值的影响

C.着重分析特定风险因素对组合或业务单元的影响

24.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在于:D

A.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B.增强商业银行关于资产和负债管理的自主性

C.是一种风险转移的风险管理方法

25.在贷款定价中,RAROC是根据哪个公式计算出来的?C

A.RAROC=贷款年收入/监管或经济资本

B.RAROC=(贷款年收入-预期损失)/监管或经济资本

C.RAROC=(贷款年收入-各项费用-预期损失)/监管或经济资本

26.以下属于客户评级的老师判断法的是:D

27.贷款定价中的风险成本是用来:A

B.抵销贷款非预期损失

C.抵销贷款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

该条件是第28-29题的条件

已知某国内商业银行按照五级分类法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从正常类贷款到损失类贷款,对应的非预期损失分别为2亿,4亿,5亿,3亿,1亿,如果各类贷款对应的边际非预期损失是0.02,0.03,0.05,0.1,0.1,如果商业银行的总体经济资本为30亿

28.根据非预期损失占比,商业银行分配给正常类贷款的经济资本为:A

29.根据边际非预期损失占比,商业银行分配给关注类贷款的经济资本为:B

30.如果商业银行在当期为不良贷款拨备的一般准备是2亿,专项准备是3亿,特种准备是4亿,那么该商业银行当年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C

31.如果一个贷款组合中违约贷款的个数服从泊松分布,如果该贷款组合的违约概率是5%,那么该贷款组合中有10笔贷款违约的概率是:C

32以下属于客户评级的老师判断法的是:D

33.绝对信用价差是指:B

A.不同债券或贷款的收益率之间的差额

B.债券或贷款的收益率同无风险债券的收益率的差额

C.固定收益证券同权益证券的收益率的差额

34.在贷款定价中,RAROC是根据哪个公式计算出来的?C

A.RAROC=贷款年收入/监管或经济资本

B.RAROC=(贷款年收入-预期损失)/监管或经济资本

C.RAROC=(贷款年收入-各项费用-预期损失)/监管或经济资本

35.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体系中,红色预警法是一种:C

C.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法

36.如果一家国内商业的贷款资产情况为:正常类贷款50亿,关注类贷款30亿,次级类贷款10亿,可疑类贷款7亿,损失类贷款3亿,那么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等于:C

37.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是指:B

A.金融资产根据历史成本所反映的账面价值

B.在评估基准日,自愿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

C.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券价值

D.对交易账户头寸按照当前市场行情重估获得的市场价值

38.久期是用来衡量金融工具的价格对什么因素的敏感性指标?A

39.市场风险各种类中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是:C

40.以下业务中包含了期权性风险的是:C

B.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

C.附有提前偿还选择权条款的长期贷款

该条件为41-43题的条件

如果A企业与B企业的筹资渠道及利率如下图所示

固定利率融资成本浮动利率融资成本

41.如果A企业需要固定利率融资,B企业需要浮动利率融资,那么如果双方为了实现一个双赢的利率互换,则各自应该如何融资C

A.A企业进行固定利率融资,B企业进行浮动利率融资

B.A企业进行固定利率融资,B企业进行固定利率融资

C.A企业进行浮动利率融资,B企业进行固定利率融资

D.A企业进行浮动利率融资,B企业进行浮动利率融资

42.双方进行利率互换后,总共节约多少融资成本?A

43.如果互换双方对获得的融资成本的节约进行平均分配,那么各自的融资成本分别为:A

B.A企业的融资成本为9.5%,B企业的融资成本为LIBOR+1%

D.A企业的融资成本为10%,B企业的融资成本为LIBOR+1%

44.货币互换交易与利率互换交易的不同点是:C

A.货币互换需要在起初交换本金,但不需在期末交换本金

B.货币互换需要在期末交换本金,但不需要再起初交换本金

C.货币互换需要在期初和期末交换本金

45.以下关于期权的论述错误的是:D

A.期权价值由时间价值和内在价值组成

B.在到期前,当期权内在价值为零时,仍然存在时间价值

C.对于一个买方期权而言,标的资产的即期市场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该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

D.对于一个买方期权而言,标的资产的即期市场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该期权的总价值为零

46.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按照监管标准所定义的交易账户与以下哪一类资产有较多的重合?A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47如果某商业银行持有1000万美元资产,700万美元负债,美元远期多头500万,美元远期空头300万,那么该商业银行的美元敞口头寸为:C

48.以下关于久期的论述正确的是:A

A.久期缺口的绝对值越大,银行利率风险越高

B.久期缺口绝对值越小,银行利率风险越高

C.久期缺口绝对值得大小与利率风险没有明显联系

D.久期缺口大小对利率风险大小的影响不确定,需要做具体分析

49.以下不属于内部欺诈事件的是:D

D.银行内部发生的性别/种族歧视事件

50.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是:B

C.员工的知识/技能培养

D.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51.我国银行业第一个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指引法规是:B

A.《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B.《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C.《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D.《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52.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前提是:A

A.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B.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制

C.加强外部监管体制建设

53.对于已反映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数据中的操作风险损失,在计算监管资本时,应当将其视为:B

54.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分配于抵补操作风险的比例大约为:B

55.商业银行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定价错误属于:B

56.健全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包括那些内容?D

A.强化内控意识,树立内控优先理念

C.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57.以下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的论述,正确的是:C

A.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往往小于市场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更关注市场风险管理

B.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也可能带来巨亏,因此应当比市场风险更加充分重视

C.商业银行的各种类型的风险都可能带来巨大损失,都应当加以重视

58.关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外包的论述,不正确的是:B

A.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诸多操作或服务都可以外包

B.通过业务外包,商业银行也把相应的风险承担者转移给了外包商,商业银行从此不必对外包业务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C.虽然业务可以外包,但是对于外包业务的可能的不良后果,商业仍然承担责任

D.过多的外包业务可能产生额外的操作风险或其他隐患

59.关于计量操作风险所需经济资本的标准法,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划分为了几类产品线?D

60.商业银行过度依赖于掌握商业银行大量技术和关键信息的外汇交易员,由此则可能带来:D

61.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指:A

A.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可以随时得到偿付或者在不贬值的情况下出售

B.商业银行能够以较低成本随时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C.商业银行流动资产数量的多少

D.商业银行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的值的大小

62如果商业银行对市场利率的上升和下降都不那么敏感,那么商业银行倾向于持有什么样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D

A.将短期借款与长期贷款匹配

B.将长期借款与长期贷款匹配

C.将短期借款与短期贷款匹配

D.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比较平衡

63.已知商业银行期初贷款余额为50亿,期末贷款余额为70亿,,核心贷款期初余额25亿,期末余额35亿,,流动性资产期初余额为30亿,期末余额为40亿,那么该银行借入资金的需求为:B

该条件为为64-66题的条件

如果某商业银行资产为1000亿元,负债为800亿元,资产久期为6年,负债久期为4年,如果年利率从8%上升到8.5%,那么按照久期分析方法描述商业银行资产价值的变动:

64.商业银行资产价值的变化为:A

A.资产价值减少27.8亿元

B.资产价值增加27.8亿元

C.资产价值减少14.8亿元

D.资产价值增加14.8亿元

65.商业银行负债价值的变化为:C

A.负债价值减少27.8亿元

B.负债价值增加27.8亿元

C.负债价值减少14.8亿元

D.负债价值增加14.8亿元

66.商业银行总价值变化为:B

67.已知某商业银行的负债流动性需求为25亿,贷款流动性需求为20亿,那么该商业银行总的流动性需求为:

68.商业银行的借款人由于经营问题,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商业银行这部分贷款面临的是:A

69.战略风险属于一种:A

70.由于技术原因,商业银行无法提供更细致、高效的金融产品与国际大银行竞争,因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属于:C

71.可能影响商业银行声誉的事件不包括:C

D.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投资头寸价值恶化

72.国内商业银行界目前认为比较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方法不包括:D

B.预先做好防范危机的准备

C.确保各类主要风险得到正确识别和排序

D.利用精确的数量模型进行量化

73.银行从资产负债管理时代相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的标志是:C

A.《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B.《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巴塞尔资本协议》

A.企业资产价值的看涨期权

B.企业资产价值的看跌期权

C.企业股权价值的看涨期权

D.企业股权价值的看跌期权

75.一般说来,集团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不包括:D

76.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是:C

A.《巴塞尔资本协议》

B.《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D.《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77.以下哪一项不属于CAMEL评级体系中的指标:D

78.银监会公布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不包括:D

79.《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不得低于:A

80.已知某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为20亿,核心资本为5亿,附属资本为2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80亿,并且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为20亿,那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B

8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ABC

82.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类别包括:ABCDE

83.衡量风险的指标有:ABCD

84.对于不可管理的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管理办法是:CDE

85.商业银行常用的风险识别方法包括:ABCDE

B.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

86.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包括:ABCD

87.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ABCD

C.由于房产价值下跌导致超额押值不足

D.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状况恶化的风险

E.国家对房市采取宏观调控策措施

88.KPMG风险中性定价模型中所要用到的变量包括:ABC

B.与贷款相同期限的零息国债的收益率

E.借款企业的市场价值

89.我国监管当局出台的贷款五级分类包含哪些等级的贷款?ABCDE

90.目前国际银行业应用比较广泛的组合模型包括:ABC

91.中国银监会评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以下哪几项?ABCDE

D.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E.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92.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在风险报告中,为了提高商业银行透明度,信息应当具备哪些特征:ABCDE

93.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定价,一般由哪些因素决定?ABCD

94.商业银行的授信审批和信贷决策应当遵循哪些原则?ABC

95.信用衍生产品包括:ABCD

96.计算商业银行特定客户的信用风险,需要以下哪些变量?ABC

97.对企业信用风险分析的5Cs指标包括哪些方面?ABCDE

98.信用风险组合模型包括:BCD

99.根据无套利均衡原理,在0期为了计算某货币第2期到第3期的远期利率,应当首先知道的变量是:BCD

A.银行间的短期利率水平

B.第0期到第1期的即期利率

C.第1期到第2期的远期利率

E.市场在3期内的平均利率水平

100.期权的价值由哪几部分组成?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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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超过债资比标准的部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 金融企业,为5:1;

2. 其他企业,为2:1;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仅受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制约,还要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

许多财务人员看不懂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权益性投资500%,其他企业超过20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300万元。20X2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99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50万元。

该公司债资比例为3(),大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50×(1-2/3)=15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0÷9900=300(万元),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万元)。

(四)关联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项

1.计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不适合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借款。

2.权益性投资并不一定是实收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即:权益性投资为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三个数额中的较大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原话:“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3.债权性投资不限于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企业扣除关联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可以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文件规定非常明确,不再解释。

四、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很好理解,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投资者个人自己负担,自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其中: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五、利息支出业务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比如,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大多数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息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贴现息)”,所用的记账依据通常为收据、自制付款凭单、非本单位名称的贴现凭证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也不进行纳税调整,实际上这种做法为企业留下了相当大的税务风险。

单纯从票据上看,由于没有取得合规票据(地税利息发票),该笔贴现息支出也不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如果取得地税利息发票,可否税前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显然,出售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即使企业取得了地税利息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发票

在实际工作中,除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凭借银行利息单入账外,很多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凭借收据或付款凭单列支的,在汇算清缴中都未进行纳税调整。

实际工作中,从所接触过的企业来看,子公司支付企业集团“资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财务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模式下则使用自制的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这些结算凭证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许税前扣除?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几个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三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 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开发票;不缴纳营业税的,不需开具发票。

2.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3.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使用收据即可税前扣除。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均应取得利息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

统借统还”不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还应当有充足的证明材料(总部:银行贷款合同、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协议、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子公司: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统借统还”性质。

保险,信托,究竟哪个财富传承更强

现代家族财富传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实现家族财富安全,健康的传承,必须运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保险以及直接赠与等,这些方式跟家族信托相比都有自己的优劣势,下面我们进行详细对比。

遗嘱,主要是传承的资产类别比较多样化,高净值客户手里的股权、房产、古董字画等通过遗嘱来传承是比较简单的,如果担心它的效果,还可以去做一纸公证。

三个工具可传承财产范围

其一、遗嘱传承有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它只能实现一次性传承,客户百年之后只能传给在世的人,如果客户手里的资产庞大且子女众多,其实并不清楚手里的哪一块资产给到哪个人是合适的。

其二、中国通过遗嘱继承会有很多手续上的问题,流程比较复杂。比如说房产拿着遗嘱去做过户登记是不可能的,必须把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个公证,然后才能去做过户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还要走诉讼的程序。

很多客户愿意去购买大额保单来实现传承,那么保险传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够确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后能够理赔的金额,比如购买保额为2000万的终身寿险,保险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后明确拿到这2000万,实际上倒推过来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做了一个年化百分之几的收益承诺。

其一、真正能够实现传承的保险种类是非常少的,我们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险可以,包括万能险、企业年金之类的保险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动性也是一个问题,不能定制,客户也不可能将所有资产投向保险;

其三、保险本身也是一次性传承,只能传承给已经出生的人,没有办法惠及第三代。

有一个客户,是个单亲母亲,资产量较大,女儿只有4岁,因此买了超大量的保单,被保人即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过大额保单来规避不确定性,但是我们认为保险金传承属于一次性传承,大额资金给到子女后反而造成了不确定性,没有循序渐进的效果。

这中间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女儿还没有成年,而该女士又发生风险,保险金兑付给女儿的话,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钱是要给法定监护人的,这么一大笔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托的形式来规避这个风险,该女士投保后保全变更为以自己为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家族信托,该女士百年之后由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置这笔钱,同时将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约定为其女儿,成年之后进行分配,这样做之后,让保险能够更加保险。

从产品设计的灵活性上看,家族信托计划是这三种传承方式中最为灵活的产品,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托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一旦子孙出生之后,他就可以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托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托计划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灵活的制定,比如有一个3000万的信托计划,子女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时领取生活费,鼓励子女考上好的学校可以多领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来子女有违法犯罪等可以剥夺其收益权,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从传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托的持续性较强。

第一:在客户生前,遗嘱是不发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托和保险是生前有效的。遗嘱和保险没有很好的持续性,只有家族信托能够在客户亡故若干年后,依然可以执行客户的财富传承意愿。

第二:家族信托更适应企业传承需求。在企业传承过程中,焦点问题一般集中在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安排,家族信托可以股权交易机构或者确立股权激励方案等方式实现,以及避免传承中的纠纷。

第三:家族信托能够较好地应对复杂家族因素。在应对家族隐性成员问题时,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将财富传承分配给非正式的家族成员,家族信托则可以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将财富传承给家族隐性成员。

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是当下,国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理论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私人及家族财富传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侧重,应结合个案财富传承总体及细分目标、家庭成员关系、所传承财产类别等个案情况,以三大工具为根本,作整体筹划,结合其他传承工具之使用,才能达成客户传承之目的,才能赢得客户加分点赞!

上海信领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信领财富投资控股集团下辖上海信宝盈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辰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信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参股了渤商邮币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设立了上鑫金融理财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目标成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业务创新为手段、以产品多元化为发展方式,以满足投资者财富管理需要为目的,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的核心业务系统之一。该系统主要由产品管理、交易管理、管理中心子系统构成,业务灵活多样。  “政府永续券”是一种类永续债产品。其特点是:永久存续,连续付息,无还本压力。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各类需求达5万亿,市场还存在着大量P端政府的上架需求,此类产品的上架不但满足了P端政府需求,而且政府还会在交易所平台上引入大量的当地C端客户。  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工具,包括信托融资类、银行理财、保险、证券等固定收益产品。如:上市公司股权抵押项目、市政建设项目、证券结构化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中小企业债等。  权益类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券商集合证券理财产品、银行股票类理财产品、股票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保险产品等。及其他金融产品线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楼C11室

请教,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有什么不同?

资产支持票据≠资产证券化

支持票据(ABN)正式推出。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

第一批发行的ABN 并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更加接近,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因此债项评级一般会高于主体评级。但需要注意的是,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券,一方面要明确发行人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一方面ABN 的基础资产比较多样化,不仅限于应收账款,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能弱于应收账款,在质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复杂一些,建议投资者对每支个券的实际的偿债来源和投资者可追溯的权利范围做更加细致的了解。

第一批发行的ABN 都是私募产品,发行利率比同评级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们认为利差补偿体现的主要是流动性风险,而不是信用差异,这一特征与定向工具类似。由于ABN可以绕开净资产40%的限制,且对主体发债资格的要求较低,所以发行人中城投类和房地产开发类会居多,但预计该市场的发展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短期内对现有普通信用债产品的冲击不大。

此外,ABN 的发行人将部分未来现金流出售或质押给ABN 的债权人,可能导致发行人对原有一般公募债券偿还能力的降低,进而对原有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定价可能造成负面影响,这一点需要引起公募债券投资者的关注。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

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

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

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具有营业性质的信托机构,范围比较单一。

3、家族信托的发起人为委托人,营业信托的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是单一信托,具有独特性和私人性的特点,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信托契约与信托结构,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设立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其经营的信托一般为集合信托,即信托机构先确定项目,再把众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因此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4、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的目的为营利

家族信托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种目的为一体的特点,一般来说,家族设立信托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和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发起设立信托多是出于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5、家族信托的合同为量身订做,营业信托合同多具有格式条款

家族信托具有“私人订制”的特点,因此信托合同须量身订做,以满足其不同需求。营业信托是集合信托合同,由于委托人众多且需求趋同,因此信托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三、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拥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实施“一物一权”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两个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该条“委托给”的解释,我国学者周小明博士认为是委托 给,即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而张淳教授则一直主张信托财产应该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方式,在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是影响不大的,但对于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的目的不能实现

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包括传承与光大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将财产分到每个法定继承人的名下,一旦财产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财产传承各个功能都不会得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委托人去世,其财产归属就成为问题,或者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或者引起各个受益人的纷争。

2、不能实现规避遗产税等税收规划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也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另外,由于英美法系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规受托人所有,实际上避免了由于委托人离世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化的流转税问题,如果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家族成员不能再围绕财产的份额与归属进行争执,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原理来设计的,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不能将家族信托财产转移到到受托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无法实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也会给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确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受托人。

四、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虽然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我国立家族信托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其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3、《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因此,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

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法》,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将会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1、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首先来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

在《受托人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按照《合同法》订立的信托合同应该成为判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首要来源。

2、股权信托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权信托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决以上股权信托的治理问题,一些离岸地通过制定特殊的信托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将传统的股权信托奉行的“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改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受托人的法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现阶段受托人也不具备英美法系受托人的能力与诚信精神,在股权信托中实施英美法系的“受托人中心主义”非常不现实,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3、应该尽快制定《受托人法》

通过信托合同来最终确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会面临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条款规定不全面、不清晰等问题,股权信托可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也面临董事来源、人数、权力等具体界定问题,存在家族信托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在一定的家族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制定《受托人法》或者相关的条例,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刚刚开始,其面临很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心态,不应该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如实行“受托人中心主义”、禁止委托人设立“目的信托”,反对设立“永续信托”等来评判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应该借鉴一些离岸信托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它是一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在办理信托时,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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