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上海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怎么样?

以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微信朋友圈、数据权益、闲鱼、淘宝、有效通知、赔偿金额、版权许可使用费、惩罚性赔偿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一)闲鱼用户在闲鱼平台销售盗版的行为,以及微信用户利用闲鱼平台引流、在朋友圈销售盗版的行为侵害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

▋ 1.1 长沙麦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月17日

本案的焦点为:被告李珊在闲鱼平台销售课程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课程需要制作者在课程内容撰写与编排、格式设计、多媒体材料搭配、相关技术应用等方面投入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文字作品是指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部分课程属于文字作品,部分课程由声音配合画面组成,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案涉的录像制品和文字作品的作品登记权利人为麦都公司,淘宝公司、李姗对此并无异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应当认定麦都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法定著作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性质上属绝对权。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中,李姗未经麦都公司许可,在闲鱼平台上向公众出售涉案录像制品和文字作品,网络用户向李姗支付对价以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因而,李姗的行为属于对涉案录像制品和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李姗对其行为构成侵权并无异议,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1.2 刘强田与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5月15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强田在其微信朋友圈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认为:二、涉案的微信账号“MK-201o”系刘强田注册使用。根据现有证据,刘强田在该微信朋友圈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擅自发布涉案的十五幅摄影作品,构成对品望第一分公司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一审法院注意到,刘强田自认其微信朋友圈的好友人数达3000人左右,其中部分“好友”系其本人也不认识,虽刘强田称其对于相关隐私查看权限已作设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从刘强田发布的图片和文字内容上看,明显具有商业目的,此也与刘强田自称发布涉案图片是为介绍朋友去购买图片相印证,故综合刘强田发布涉案作品的目的、微信朋友圈内的人数,且范围并非仅涉及其家庭密友,以及微信朋友圈的设置状态等整体情况,可以得出观看及转发刘强田朋友圈信息的相关人员并非仅限于特定群体的结论。故刘强田的微信朋友圈已非是所谓的“特定的私人场所”,刘强田对此的相关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的图片系刘强田从其他网站上转发,但刘强田未注明出处,未按规定支付报酬,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上诉人刘强田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其朋友圈发布涉案图片及带有销售图片内容的文字,使得其朋友圈中的不特定人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对于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淘宝公司是闲鱼平台的实际控制者,应当对闲鱼平台的过错承担责任

▋ 21 王沛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否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闲鱼网系被告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2011年9月1日,原告注册淘宝会员名“霹雳刚猪”。2019年7月8日,会员名为“vendor”的买家通过闲鱼平台在原告处购买“匡威converse板鞋,120包邮出”的商品1件,订单编号为120789,价款120元。商品快照显示商品类型为个人闲置。

(三)缩略图存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缩略图本身已完整、清晰再现了涉案作品的所有内容,应当认定为涉案作品的复制件,同时该缩略图承载了广告引流的功能,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涉案作品的提供行为

▋ 3.1 陈红英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6月2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在于: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图片缩略图并在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院认为,首先,360图片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涉案图片,虽然大小和清晰度低于原图,但该图片本身已完整、清晰再现了原图的所有内容,应当认定为原图的复制件。鉴于该复制件保存在奇虎公司的服务器上,奇虎公司在360图片搜索结果中展示涉案图片,系将其存储的原图复制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应当认定奇虎公司实施了涉案图片的提供行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多份公证书,本院查明,在360图片搜索的搜索框中输入特定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大量与该关键词有关的图片,搜索结果前六张图片上有“广告”字样,该广告字样亦系与前述特定关键词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链接,点击该图片,网页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而无法进入该图片所对应的原图页面。即奇虎公司在360图片搜索页面,根据用户的关键词输入,同时进行了图片搜索和广告搜索,并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将前六张图片与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链接进行随机匹配。

综上,奇虎公司在提供涉案图片缩略图的同时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对于涉案图片的使用已不具有指向原图链接的转换性使用的功能,亦非服务于其搜索引擎功能的目的,该种使用方式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原图权利人对于图片的使用,故奇虎公司关于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图片缩略图并在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诉人陈红英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构成对陈红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腾讯公司享有朋友圈等巨大的数据权益,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 4.1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6月2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腾讯公司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腾讯控股公司×××18年年报显示,按月活跃账户数计算,社交通信平台微信及QQ是中国最大的社交社区。截至×××18年底,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增至约10.98亿,同比增长11%,每天平均有超过7.5亿微信用户阅读朋友圈的发帖。

《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认为以下行为严重违规并影响用户体验:3.1“获取或使用用户数据”规定:3.1.1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并向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用户数据。3.1.2要求用户共享个人信息(手机号、出生日期等)才可使用其功能,或收集用户密码或者用户个人信息。3.1.3将用户微信号、名称、QQ、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用于任何未经用户及微信公众平台授权的用途。

本院认为:首先,两原告主张数据权益的微信数据包括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含朋友圈点赞评论、支付等)。经审查,该部分数据均源自于微信平台,两原告作为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平台数据的收集者、控制者,其所收集和控制的微信用户数据均已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协议方式获得了微信用户的授权同意,不存在非法收集、控制数据的行为,也不存在非法利用其他平台中的数据的行为。其次,网络经济已从传统经济的产品用户竞争更多地转为数据流量的竞争,网络用户群、用户粘度成了网络经营者的主要竞争对象,数据流量吸引力已成为网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者而言,维护数据资源经营生态环境,吸引用户关注度与用户忠诚度,意味着可以赢得更多的数据流量,进而获得更多的经营收益和衍生产品增值利益。本案中,两原告将微信产品推向市场后,经过经营积累已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通过微信产品的运营,两原告不仅获取了较大业利益,同时积累了巨量数据资源获得了开发衍生产品获取增值利润的机会空间,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的积累已成为两原告获取市场收益的基本商业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综上,本院认为,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系两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合法经营而形成的,该数据资源能够给两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应当享有竞争权益。

……网络平台的数据具有多重属性,既包含身份信息,也包括行为痕迹信息、标签信息以及用户关联方的信息,且网络平台数据在不同的场景中可能呈现完全不同的特征,对于不同的对象而言可能分属不同属性的数据类型。就本案而言,微信平台的用户账号、微信头像等数据对于朋友圈的对象而言属于已公开数据,因为这类数据的本意就在于朋友圈的传播。但对于微信平台而言,此类用户数据属于数据隐私所保护的对象;此外,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而言,此类用户数据的集合属于具有一定竞争优势或商业价值的数据。

两被告未能证明其从微信客户端获得的数据已经过微信用户及其关联用户的完整授权。两被告擅自获取微信数据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两原告微信产品数据的商业价值,而且降低了微信产品的用户体验、危害了用户的数据安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两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有效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规则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则。

▋ 5.1 王兴川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5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文字作品《第九只兔子》的著作权;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罚款、拘留及赔偿的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系作品《第九只兔子:一百次努力不如一次正确选择》的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该作品。被控侵权图书是从拼多多“灿烂永远”网店购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王兴川提供的权利通知警示函中包含了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涉嫌侵权的作品名称、权利证明等,属于有效通知。2020年3月1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通知函后应当及时删除和屏蔽被控侵权作品的链接,但在通知函发出后至原告多次采取公证方式取证期间,被告并未及时采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扩大,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5.2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就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行为。“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常,“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嘉易烤公司涉案投诉通知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有效通知。

就权利人而言,天猫公司的对权利人设置了诸多要求,而这些要求并非权利人投诉通知有效的必要条件。况且,嘉易烤公司在本案的投诉材料中提供了技术特征对比表,天猫公司仍以教条的、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

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更何况投诉方可能无需购买商品而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也可以根据他人的购买行为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甚至投诉方即使存在直接购买行为,但也可以基于某种经济利益或商业秘密的考量而拒绝提供。

最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天猫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该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而不应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被投诉人对于其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而天猫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至于天猫公司在嘉易烤公司起诉后即对被诉商品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当属审慎、合理。综上,天猫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天猫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持续的时间及天猫公司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确定天猫公司对金仕德公司赔偿数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六)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发出的权利通知后,拒不采取断开链接、封号等必要措施,负有侵权故意和过错,构成共同、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6.1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年4月25日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帐户等。

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实际上,淘宝公司也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网络用户行为规则,也曾对一些网络用户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

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的投诉通知后,对投诉的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删除了杜国发发布的商品信息。根据淘宝网当时有效的用户行为管理规则,其在接到衣念公司的投诉并经核实后还应对杜国发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信息、扣分、直至冻结帐户等处罚措施,但淘宝公司除了删除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处罚措施。在7次有效投诉的情况下,淘宝公司应当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商品,但淘宝公司对此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杜国发仍可不受限制地发布侵权商品信息, 是对杜国发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放任、纵容。其故意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

▋ 6.2 韩俊杰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4月3日

本案中,百度快照显示多篇对原告侵权的相关文章。本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发送删除通知,被告未举证其在收到通知后采取了相应措施,故被告应停止侵权、删除链接,被告因未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或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持续十日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百度公司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应在河南省省级纸媒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许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酌定为1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6.3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百度公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当日即予以断开的涉案链接达到64%,但并未对没有断开其余链接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且从制止侵权的实际效果看:在总计11000余条的涉案链接中,可以侵权传播涉案作品持续超过24小时的有近4000条,持续超过两天的有2000余条,持续超过三天的有近千条,持续超过一周的仍有百余条。由于当时正值涉案作品的热播期,而相关证据显示该作品的知名度及其在各视频网站的点击量亦足以反映其受公众关注和欢迎的程度,结合涉案链接总量以及不断出现大量新的涉案链接等情形可以推断,前述链接在被断开之前,极有可能已吸引了数量可观的网络用户浏览、下载涉案作品,造成较为明显的侵权损害后果。然而对于每条链接分别对应的浏览、下载涉案作品的次数以及累计总次数,本案中却缺乏证据证明,致使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对侵权规模和损害后果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对此,优酷公司作为被侵害的一方,虽无法获得涉案链接传播涉案作品的具体数据,但在举证能力范围内尽力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严重,已在相关事项的证明上形成了相应优势。而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运营者,理应掌握上述相关数据。在此情况下,对于其断开链接已足够及时、未导致明显损害这一争议事项,百度公司既有能力提交相关数据予以证明,亦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然而其自始至终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证明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及时对全部涉案链接采取断开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传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百度公司而言,首先,其具备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要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结合有关百度网盘的服务性质、技术特点、运营方式、用户使用等情况,以及百度公司对相关文件、数据的控制能力等情节,可以认定百度公司有能力通过网盘所存储文件的名称、类型、大小等信息,对用户对外传播的涉案视频文件与涉案作品的相关性做出判断,从而通过屏蔽的方式禁止用户利用百度网盘的功能创建链接对外分享、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在《〈芈月传〉情况说明》中发布的相关内容,亦可佐证其具有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能力和经验。其次,要求其采取制止分享侵权链接的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涉及到的MD5值校验、视频指纹比对、关键词屏蔽等,均是能够辅助实现制止侵权链接分享的技术手段,且均系较为成熟并为业内所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将类似技术用于制止用户侵权的措施之中,无论是从现有技术水平还是日常应用成本的角度看,均不会使百度公司面临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或不合理的成本负担,更不会导致百度网盘因此无法正常为用户提供服务,影响运营和发展。再次,采取上述措施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具有必要性。若百度公司能将仅起到事后停止侵权作用的及时断开链接,与可以起到事先预防侵权作用的制止分享链接这两项措施结合使用,无疑可以明显遏制用户侵权结果的产生和扩大,亦将大大减少权利人的损失,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自身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从长远来看,更加有利于实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促进二者的共存、共赢和共同发展。……。

三、关于百度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应予考虑的是:第一,百度公司并非涉案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应承担与其行为及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第二,尽管百度公司对相应必要措施的采取存在不够全面、及时或缺失等问题,但从收到通知当日即予以断开的涉案链接达到64%等事实看,其对部分侵权行为已经采取了较为积极的制止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大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三,即使按照优酷公司主张的平均每条涉案链接的访问量为2000次到3000次进行统计,同时参考涉案作品对外许可的使用费金额以及各授权平台的播放数量,所能推算出的损失金额也远远难以达到该公司主张的2900万元。

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及在案证据,一审法院最终裁量确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优酷公司主张的诉讼支出,均有相关票据等予以证明,亦在合理范围之内,应由百度公司一并负担。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二、驳回优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侵权人故意侵权,侵权地域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亦应充分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真正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与填平及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与预防功能;同时,赔偿金额可参考权利使用费。

 7.1 金姝含与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奥秣服饰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鉴于依据当前证据,金姝含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金姝含亦未举证参考涉案美术作品权利使用费,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类型及市场价值、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金姝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金姝含在本案中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本院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提高侵权者的违法代价,体现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性价值,旨在惩罚当事侵权者并威慑警示潜在恶意侵权者,使其不敢轻易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能够查清并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知识产权权利许可使用费为前提,在法定赔偿方式中排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当然,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案件中,如若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亦应充分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真正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与填平及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与预防功能。本案中,被告三福公司未经金姝含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侵权T恤上使用涉案图案,构成故意侵权。三福公司拥有线下授权门店800余家,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官方商城、天猫及淘宝店铺等宣传推广品牌商品。虽原告在案证据仅能显示部分商城及线下门店在售侵权T恤,但根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三福公司作为一家快时尚品牌公司,必然会通过其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推广出售其当季商品,故三福公司侵权地域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鉴于此,本案应充分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T恤商品成本价15-18元、出厂价23元、吊牌价69元、实售价低于69元;2、被告奥秣服饰店为销售商,被告三福公司为生产商,金姝含主张三福公司的生产者责任及于其生产的全部侵权T恤数量;3、三福公司除拥有线下门店800-900家之外,还运营微信公众号并通过关联公司开设线上商城、运营微信小程序。至迟于2019年5月在三福公司线下门店即有侵权T恤在售;4、奥秣服饰店进货侵权T恤368件。2019年7月10日取证时三福官方店显示侵权T恤交易成功3件,一件85折,三福官方商城及三福服饰官方旗舰店均有侵权T恤在售;5、涉案T恤系2019夏款快时尚商品,使用T恤正面的图案主要起到装饰作用,T恤本身的品质、价格、品牌及生产商的商誉往往是消费者选择购买的考量因素,故被控侵权图案对于涉案侵权商品市场利润的贡献率应合理确定;6、金姝含确认其并未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确定三福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时,可参考同类型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7、金姝含为本案维权进行公证、购买实物并委托律师出庭。综上,本院酌定被告三福公司赔偿金姝含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15000元,被告奥秣服饰店赔偿金姝含合理费用5000元。金姝含诉请被告三福公司在其官方微博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本院认为,金姝含指控三福公司侵犯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属著作财产权,并不涉及著作人身权,故其该项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八)权利人通过取证专家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联合可信时间戳认证,已固化电子证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应当认可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1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宫略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被控侵权事实与比对情况2020年6月17日,经猎图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文件说明为宫略公司等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侵犯猎图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根据时间戳公证视频截图显示,宫略公司开设了名称为“广州热点”(微信号为“gzrd020”)的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1月20日发布了标题为《孙子给85岁爷爷拍了一组照片,帅遍了全中国》的文章,该文章的阅读量为2170次,30个点赞,无转发。其中猎图公司主宫略公司在该文章中使用了36张被诉侵权图片。

经比对,被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猎图公司微信公众号上的权利图片基本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院认为,……。本案中宫略公司对于猎图公司的时间戳取证方式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宫略公司未证明本案中猎图公司的时间戳取证方式存在何种不当,或者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宫略公司还抗辩称其公众号上不存在涉案被诉侵权图片,但是猎图公司已经证明该其公众号存在该图片,宫略公司无相反证据,故对其该项异议不予采纳。因宫略公司将涉案摄影作品上传至其微信公众号上,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摄影作品,属于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宫略公司的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故其侵犯了猎图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8.2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

二、关于一审法院对中文在线公司所提交的通过IP360系统区块链技术获取的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为固定侵权事实和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成立,中文在线公司选择采用IP360系统取证数据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保全固定,以证明涉案APP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等服务,该证据属于利用区块链取证技术固定存储而形成的电子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同时,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以及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等多项因素综合考虑,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鉴于京东公司在一审阶段对于中文在线公司通过“IP360”区块链技术固定存储所形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基于全面审查的必要性以及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针对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区块链证据证明效力进行勘验和综合认定,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存储方法可靠性、保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多方面进行审查来论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进而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核实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和确认相关案件事实,以及驳回京东公司的抗辩理由的做法并无不当。

 第一,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闲鱼平台、淘宝平台、微信朋友圈、网页内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任何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宣传引流、销售盗版作品,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向侵权人购买盗版,并通过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存储和传输盗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得案涉盗版作品,侵害了权利人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第二,淘宝公司是闲鱼平台的实际控制者,应当对闲鱼平台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缩略图侵权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缩略图存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二是缩略图本身已完整、清晰再现了涉案作品的所有内容,应当认定为涉案作品的复制件,三是该缩略图承载了广告引流的功能,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涉案作品的提供行为

 第四,腾讯公司拥有庞大的数据权益的微信数据包括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含朋友圈点赞评论、支付等)。通过微信产品的运营,腾讯公司不仅获取了较大的利益,同时积累了巨量数据资源获得了开发衍生产品获取增值利润的机会空间,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的积累已成为腾讯公司获取市场收益的基本商业模式及核心竞争力。同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四应对朋友圈数据的合法性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五,“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有效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规则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则。

 第六,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发出的权利通知后,拒不采取断开链接、封号等必要措施,负有侵权故意和过错,构成共同、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侵权人故意侵权,侵权地域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亦应充分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真正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与填平及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与预防功能;同时,赔偿金额可参考权利使用费。

 第八,权利人通过取证专家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联合可信时间戳认证,已固化电子证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应当认可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报告人:高云律师团队 

高云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作者成员

从业至今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网络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合规等新型法律业务,服务客户覆盖了金融、健康医疗、呼叫中心、人工智能、电商等多个行业。系具备“互联网+法律”思维的新锐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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