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了几个,地址写的是一样的,为什么有的提示说现居住地 英文...

填写福海文教基金会奖助申请表中邮编写现居住地还是户口本上的_百度知道
填写福海文教基金会奖助申请表中邮编写现居住地还是户口本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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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五险合一》表格填报说明
《五险合一》表格
(一)京劳社统保险1表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形式:指参保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是按照以下哪种形式管理的。
2.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人数: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人群。
3.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人数:指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报销过费用的人员。
4.上期积累:指报告期上期期末的基金积累。
5.本期收入:包括本期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
6.本期支出:包括单位自管医疗费支出、行业统筹医疗费支出、商业保险赔付和其他统筹给付。
7.本期积累:指本期收支相抵的基金积累额。
8.历年积累:为上期积累加本期积累的基金积累额。
9.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指提取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
10.单位提取比例、个人缴纳比例:分别按基金占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填报。由于不同行业或企业的缴费比例不同,各单位填报时填写最低和最高的比例区间,或采取文字说明方式。
11.个人月缴费标准:指个人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额度。
(二)京劳社统保险2表
1.支付单位个数:参保单位有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的本栏填“1”,有上述按月支付待遇的参保单位下设子公司的与按月支付待遇的总公司汇总填报。
2.小计:指经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待遇并且报表日期当月支付的工伤一级至十级、因工死亡的人员的总人数。
3.一至四级: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并且经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待遇应由基金支付报表日期当月的人数。
4.五至六级: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并且经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待遇应由基金支付报表日期当月的人数。
5.七至十级: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并且经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待遇应由基金支付报表日期当月的人数。
6.因工死亡:经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待遇并且报表日期当月支付的因工死亡的人员的总人数。
7.直接死亡:指职工因工发生事故导致直接死亡支付人数。
8.合计:指宾栏内人次的汇总数、金额的汇总数。
9.伤残津贴:指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经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后的按月领取待遇的本月数。
10.补养老金差额:指本月已办理退休的且享受养老金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差额部分的本月数。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指本月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所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月数。
12.护理费:是本月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达到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全部护理依赖等级的工伤职工护理费的本月数。
丧葬补助金:指工伤职工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支付给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总额。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指支付给因工直接死亡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汇总金额。
15.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因工直接死亡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按月支付给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的抚恤金总额。
1.金额:分为本月和累计。本月金额指在本月汇总支付伤残职工按等级的金额或支付伤残津贴等六项待遇的金额;累计金额指将前几个月已按月支付伤残职工等级的金额或支付伤残津贴等待遇的金额进行累加的汇总数。
2.人次:指将支付各项待遇的人数相加,原因是一个伤残等级的职工可能一次享受多项待遇。
3.人数:指支付一至十级与因工死亡的每项的人数与合计数。
(三)京劳社统保险3表
1.报表日期:指的是报送支付报表的月份。
2.单位:个、人、元(保留两位小数)。
3.单位名称:指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名称。
4.合计人次:指报告期内支付各项待遇的人数之和。
5.支付金额:指报告期发生月报外支付待遇的人数。
6伤残津贴:指报告期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享受的津贴待遇。
7.人次:指报告期按月享受的津贴待遇的人次。
8.护理费:指报告期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达到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全部护理依赖等级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总额。
9.人次:指报告期支付护理费的人数之和。
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指报告期因工直接死亡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按月支付给符合供养条件亲属的抚恤金的总额。
11.人数:指报告期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数之和。
12.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指报告期外地农民工工亡或伤残等级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其供养亲属或工伤职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总额。
13.一至四级长期待遇人数:指报告期支付的人数。
14.供养亲属人次:是指按照支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人数累加起来的人次。
(四)京劳社统保险4表
1.人次:指本月发生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职业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职工人数之和。
2.金额:指本月发生的工伤职工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职业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金额。
3.人次:指本月发生医疗费用的工伤职工的人数之和。
4.金额:指本月发生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总额。
5.人次:指本月发生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人数之和。
6.金额:指本月发生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总额。
7.人次:指本月支付的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人数之和。
8.金额:指本月指报告期支付的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费用总额。
9.小计:指应支付等级鉴定费、导致疾病确认费、配置或更换确认费三项的合计人次。
10.金额:指按规定支付给因工伤残职工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所需的费用。
11.等级鉴定费人次:指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人数之和。
12.等级鉴定费金额:指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费用。
13.导致疾病确认费人次:指由伤害部位引发的其他疾病的鉴定人数之和。
14.导致疾病确认费金额:指由伤害部位引发的其他疾病的鉴定费用。
15.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人次:指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确认费的人数之和。
16.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金额:指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费用总金额。
(五)京劳社统保险5表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由区县自行编码)。
2.单位名称: 指单位全称(同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街道编码:填写单位地址所在街道编码。
4.单位简称:最多八个汉字。
5.单位办公地址:指单位实际办公或经营地点的详细通讯地址。
6.邮政编码: 指单位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7.工商登记执照信息:
(1)执照种类(代码项)按工商执照的类别选择填写。
0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06-企业营业执照
07-临时营业执照&&&&&&&&&&&&&&&&&&&&&&&&&
0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0-特种行业执照
90-其他批准证件类别
(2)执照号码、发照日期、有效期限、工商注册地址:按工商执照的内容填写。
(3)批准成立信息包括批准单位、批准日期、批准文号,不经工商登记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填写。
8.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
(1)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如实填写。
(2)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如实填写。
(3)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移动电话:如实填写。
9.单位缴费业务与支付业务经办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必录指标):如实填写。
10.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其他缴费户、社会保险支出户的开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专户按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回执填写):包括开户全称、开户银行与行号(代码项)、帐号,由缴费单位如实填写。
11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总)机构的单位,在此项中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总)机构的全称。
12.所属行政区县名称(代码项):填写单位经营地或办公地所属行政区县名称,按照类别选择填写。(所有按代码项填写)
110101-东城区&&&&&&&
110105-朝阳区&&&&&
110102-西城区&&&&&&&
110106-丰台区&&&&&&&
110103-崇文区&
110107-石景山区
110104-宣武区&&&&&&&
110108-海淀区&&&&&
110109-门头沟区&
110224-大兴区&&&&&&&
110111-房山区& 110226-平谷县
110112-通州区&&&&&&&
110227-怀柔县&&&&&
110113-顺义区&&&&&&&
110228-密云县&&&&&&&
110114-昌平区& 110229-延庆县
13.缴费所属经(代)办机构(代码项):填写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名称的代码。
1010-东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20-西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l030-崇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40-宣武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50-朝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105001-朝阳酒仙桥分支机构&&&
105002-朝阳安贞分支机构&&&&&
105003-朝阳九龙山分支机构&&&&&&&
1060-丰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70-石景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80-海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8001-海淀万寿路分支机构
108002-海淀上地分支机构&&&&&&&&&
1090-门头沟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110-房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10-昌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20-顺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30-通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40-大兴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60-平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70-怀柔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80-密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290-延庆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310-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11-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00-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011-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6013-自来水
6014-热力集团
6015-燃气集团
7011-国家电力
7012-华北电力
7013-铁路工程
7014-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
7015-中建二局
70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7017-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7018-北京铁路局
7019-北京邮政管理局
7020-国家邮政管理局
7021-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
7022-神华集团
14.单位网址:如实填写。
15.单位传真号码:如实填写。
16.单位电子邮件地址:如实填写。
17.单位类型(代码项):按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填写。
20事业(单位不能填)
21全额事业
22差额事业
23自收自支事业
40社会团体
50民办非企业单位
60城镇个体工商户
70再就业服务中心
80社会保险代理处(单位不能填)
81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82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83人才交流中心
89其他社会保险代理处
90其它(单位不填)
91乡镇企业
92城镇集体
9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8.单位类别(代码项):按单位目前的单位类别填写。
1.法人单位
2.非法人单位
3.其他组织
19.经济类型(代码项):按工商执照的类型选择填写。[注:凡"单位类型"指标填写"企业"的单位,"经济类型"指标为必录项,其他的单位不用填写此项指标。
100内资(单位不填)
110国有全资
120集体全资
130股份合作
140联营(单位不填)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它联营&&&&&&&&&
150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0私有(单位不填)&&&&&&&&
171私有独资&&&&&&&&
172私有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75个体经营&&&&
179其它私有&&&&
190其它内资&&&&
200港、澳、台投资(单位不填)&&&&&&&&&&
210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220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230港、澳、台独资&&&&&&&&&&
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其它港、澳、台投资
300国外投资 (单位不填)
310中外合资
320中外合作&&&&
330外资&&&&&&&&
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其它国外投资
900其它&&&&&&&&
20.隶属关系(代码项):指单位的所属关系,按类型选择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选择填写“其他”。
1中央&&&&&&&
&& 5区、县
52街道&&&&&&&&&
54部队&&&&&
外省市&&&&&&
21.原行业系统(代码项):属于行业系统的单位选择填写。
010-铁路系统&&&
060-石油系统&&
&&&&&&&&&&&&
120-金融系统&&&&&&&&&&&&&&&&&&&&
125-中国银行系统
020-煤炭系统&&&
070-有色系统&
&&&&&&&&&&&&&
121-工商银行系统&&&&&&&&&&&&&&&
130-保险系统
030-交通系统&&&
080-中建系统&&
&&&&&&&&&&&&
122-农业银行系统
040-水利系统&&&
&&&&090-邮电系统&&&
&&&&&&&&&&&
123-交通银行系统
050-电力系统&& &
&&&&&&&&110-民航系统&&&
&&&&&&&&&&&
124-建设银行系统
&&&&&&&&&&&&&&&&&&&&&&&&&&&&&&&&&&&&
&&&&&&&&&&&&&&&&&&&&&&&&&&&&&&&&&&&&&&&&&&&
22.行业性质(代码项):按单位目前的具体行业分类选择填写(代码或名称均可)。
A农、林、牧、渔业
A02林业&&&&&&&&&&&&&&&&&&&&&&&&&&&&&&
A03畜牧业&&&&&&&&&&&&&&&&&&&&&&&&&&
A04渔业&&&&&&&&&&&&&&&&&&&&&&&&&&&&&&
A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10非金属矿采选业&&&&&&&&&&&&&&&&&&&&
B11其它采矿业&&
&&&&&&&&&&&&&&&&&&&&
C13农副食品加工业
C14食品制造业&&&&
&&&&&&&&&&&&&&&&
C15饮料制造业&&&&&&&&&&&&
C16烟草制品业&&&&&&&&
&&&&&&&&&&&&
C17纺织业&&&&&&&&&&&&&&&&&&&&
C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C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C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C21家具制造业&
&&&&&&&&&&&&&&&&&&&
C22造纸及纸制品业&&&&&&&&&&&&&&&&
C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C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C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
C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C27医药制造业&&&&&&&&&&&&&&
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
C29橡胶制品业&&&&&&
&&&&&&&&&&&&&&
C30塑料制品业&
&&&&&&&&&&&&&&&&&&&
C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C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34金属制品业&&&&&&&&&&&&&&&&&&&&&&&&
C35通用设备制造业&&&&&&&&&&&&&&&&&&&&
C36专用设备制造业&&&&&&&&&&&&&&&&&&&&
C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39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C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C42工艺品及其它制造业&&&&&&&&&&&&&&&&&&&&&&&&
C43废弃资源合肥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D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D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E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E48建筑安装业&&&&&&&&&&&&
E49建筑装饰业&&&&&&&&&&&&&&&&&&&&&&&&
E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F51铁路运输业
F52道路运输业
F54水上运输业&&&&&&&&&&&&&&&&&&&&&&&&
F55航空运输业&&&&&&&&&&&&&&&&&&&&&&&&
F56管道运输业&&&&&&&&&&&&&&&&&&&&&&&&
F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G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G61计算机服务业
H批发和零售业
H63批发业&&&&
H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I67餐饮业&&&&&&&&&&&&&&&&&&&&&&&&&&&&
J金融业&&&&&&&&&&&&&&&&&&&&&&&&&&&&
J70保险业&&&&&&&&&&&&&&&&&&&&&&&&&&&&
J71其他金融活动
K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L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M75研究与事业发展
M76专业技术服务业
M77科学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M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N79水利管理业
N80环境管理业
N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O82居民服务业
O83其他服务业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Q86社会保障业
Q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R88新闻出版业
R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R90文化艺术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S93中国共产党机关
S94国家机构
S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98国际组织
23.行业费率: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工伤保险费率。
24.参统方式:根据单位情况选择“新成立”、“新扩面”、“新范围”、“转制”、“外区转入”。
25.结算周期:单位选择填写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1.按月&&&&&&&&&
2.不定期(指新旧系统使用过渡期间在社会保险代理处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
26.特殊标识:单位根据情况选择填写。
1.原行业&&&&&&&&&&&&
2.事业&&&&&&&&
&&&&&3.民政福利企业
27.二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二级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二级公司名称:有二级公司的单位填写。
28.参加险种情况:按单位应参加险种依据类型选择填写。
29.首次月报时间:填写单位首次申报收缴月报的时间。
30.支付区县:指市社保中心所属代办管辖的单位的工伤保险支付区县,其他单位不填此项。(暂不填写)
31.参加补充保险险种:根据单位情况选择“养老、医疗”。
(六)京劳社统保险6表
1.组织机构代码: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为准,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赋予替代码。
2.单位名称: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全称(同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姓名: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4.公民身份号码:本市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
5.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6.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7.文化程度(代码项):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类别选择以下代码填写
90 文盲或半文
1.增加日期:填写参保人员首次缴费进入月报的时间。
2.增加原因:按以下所列相关代码序号填写。
1 新参加工作
2 险种登记
3 机关事业调入
4 复员军人
5 转业军人
6 外省市(含行业)调入
7 其它新参统
3.职工身份:只填写干部、工人、军转干部、两航起义或100%老专家。
4.用工形式:按照本人的身份,填写固定工、合同工、农转工或原工商业者中的一种。
5.兼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情况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划“√”。非全日制”专指小时工。
6.缴费人员类别(代码项):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代码填写
10-本市城镇职工&
1001-自由职业人员&&&&&&&
1002-自谋职业人员
1003-大龄下岗职工
1004-社区弹性就业人员
1005-个体工商户雇主
1006-农转居人员
1007-农转工人员
1008-农转自人员
1009-农转非人员
20-外埠城镇职工&&&&
30-本市农村劳动力&&&&&&&&&&
40-外埠农村劳动力
50-随军配偶
90-其他人员(预留,暂不使用)
1.上年月平均工资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缴费基数:根据政策规定经保底封顶后的月缴费基数。
3.参加工作日期:填写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记载的参加工作的时间。
4.行政职务(代码项):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按照类别选择以下代码填写,其他单位人员不填写此项。
030& 部、省级
033& 相当部、省级
040& 副部、副省级
043& 相当副部、副省级
050& 司、局、地、厅级
051& 巡视员
053& 相当司局级
060& 副司、副局、副地、副厅级
061& 助理巡视员
063& 相当副司局级
070& 县、处级
071& 调研员
073& 相当处级
080& 副县、副处级
081& 助理调研员
083& 相当副处级
093& 相当科级
100& 副科级
103& 相当副科级
110& 科员级
120& 办事员
1.是否残疾职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职工填写“是”
2.工种:凡在企业工作的职工须填写此项。
注:从事过符合有关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工种补充资料。
3.专业技术职务(代码项):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单位正式聘任的具有下列资格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类别选择代码填写。
1正高级技术职务
2副高级技术职务
3中级技术职务
4初级技术职务
4.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工人技术等级)(代码项):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单位正式聘任的具有下列资格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类别选择代码填写。
1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2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3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5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户口所在街道名称: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镇、居委会的名称。
2.户口性质:填写农业或非农业户口。
3.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4.居住地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5.居住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
6.参保人电话:如实填写。
7.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填写参保人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8.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指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前,劳动行政部门或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参保人档案记载的情况为其审定的连续工龄。
9.个人缴费账号:指在职介、人才、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代办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银行帐号。
10.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
(七)京劳社统保险7表
1.年度:指参保缴费职工实际缴费的自然年度。
2.月数:指在社会保险的一个缴费年度之内,职工的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计月数。
3.单位月缴费基数:指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一个缴费年度之内月均职工缴费基数。
指标口径:指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之内,参保缴费单位所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除以职工人数,再除以月数。
4.个人月缴费基数: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周期之内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个人缴费基数。
指标口径:指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周期之内,参保缴费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所得数上封顶下保底后确定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
5.单位缴费: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缴费周期内申报月报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与单位缴费比例的乘积。
指标口径: 指在一个缴费周期之内参保缴费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即月数&单位月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6.个人缴费: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缴费周期内申报月报单位所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与个人缴费比例的乘积。
指标口径:指在一个缴费年度之内参保缴费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即月数&个人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7.缴费年: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共计12个月)做为社会保险的一个缴费年度。
(八)京劳社统保险8表
1.单位名称: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3.补缴原因:参保单位根据补缴原因在补缴原因栏对应项中划“√”,此表应按补缴原因分类填写,两类原因必须选择,同类原因只允许选择一项。
补缴原因(一):
(1)自查补缴:是指参保单位通过自查方式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补缴。
(2)审计补缴:是指参保单位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部门专项审计后,收到基金监督部门发出的补缴通知书,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补缴。
(3)监察补缴:是指参保单位被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后,按照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补缴。
(4)稽核补缴:是指参保单位被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稽核检查后,收到补缴通知书,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补缴。
(5)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种原因的补缴。
补缴原因(二):
(1)新参保单位补缴:指新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为参保人办理的补缴。
(2)个人补缴:指因单位原因造成个人缴费间断,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的补缴。
(3)补基数差额:指经有关部门(劳动仲裁、法院等)裁决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的个人缴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4)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指按规定采取不定期缴费方式的人员。
(5)农转居补缴:指按京劳社养发[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的人员。
(6)其他:不属于上述原因的补缴。
4.公民身份号码:指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号(18位)。
5.姓名:须同身份证上的一致。
6.年度:指单位按政策规定应补缴各项保险的年份,按年度分行填写。
7.单位缴费基数:按有关文件规定填写。
8.月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填写。并根据政策规定的上限封顶,下限保底。
9.统筹基金:(养老保险)按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单位的缴费比例。此栏不含98年“2号令”中规定的单位划转金额。
10.单位划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实际金额。
11.单位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12.个人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个人缴费比例。
13.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补缴金额及单位补缴金额: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缴。
注:大龄下岗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弹性就业人员只填写“表四-1”。
(九)京劳社统保险9表
1.单位名称: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3.补缴原因:缴费单位根据补缴原因在补缴原因栏对应项中划“√”。
(1)大龄下岗人员:指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经过认定程序认定的人员办理的补缴。
(2)自谋职业人员:指按京劳社服发[2002]50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的补缴。
(3)弹性就业人员:指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家政事务和规定范围的社区服务项目,取得合法劳动收入,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的就业人员办理的补缴。(街道社保所填报)
4.公民身份号码:指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号(18位)。
5.姓名:须同身份证一致。
6.年度:指单位按政策规定应补缴各项保险的年份,按年度分行填写。
7.单位缴费基数:按有关文件规定填写。
8.月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填写。并根据政策规定的上限封顶,下限保底。
9.统筹基金:(养老保险)按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单位的缴费比例。此栏不含98年“2号令”中规定的单位划转金额。
10.单位划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实际金额。
11.单位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12.个人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个人缴费比例。
13.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补缴金额及单位补缴金额: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缴。
(十)京劳社统保险10表
1.趸缴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京劳社养发[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申报的趸缴缴费基数。
指标口径:报告期内按照京劳社养发[号文件规定为缴费人员相应年度满1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保障标准的合计。
2.趸缴年限:指报告期内按照京劳社养发[号文件规定的农转居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与15年之间的差额年限。
3.趸缴金额:指报告期内按照京劳社养发[号文件规定计算所得的缴费金额。
(十一)京劳社统保险11表
1.月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农转自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补缴年限:按规定农转自人员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月数。指标口径:应按年与月分别统计。
3.统筹基金:指(养老保险)报告期内以单位补缴费中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金额。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报告期内按缴费人员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单位的缴费比例。此栏不含98年“2号令”中规定的单位划转金额。
1.单位划转:指(养老保险)报告期内以单位补缴费中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金额乘以费率的所得。
2.单位缴费: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相应险种的金额。
指标口径:报告期内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3.个人缴费: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出的应补缴相应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金额。
指标口径:报告期内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个人缴费比例。
(十二)京劳社统保险12表
1.单位缴费: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相应险种的金额。
指标口径:报告期内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2.统筹基金:指(养老保险)报告期内以单位补缴费中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金额。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报告期内按缴费人员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单位的缴费比例。此栏不含98年“2号令”中规定的单位划转金额。
3.单位划转:指(养老保险)报告期内单位补缴费中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报告期内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金额乘以费率的所得。
4.利息:指报告期内当年按《北京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130号令和京老社养发[号文件规定的补缴金额按照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5.单位划转-利息:指(养老保险)报告期内单位补缴费中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应得的利息。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报告期内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金额乘以费率的所得,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
6.个人缴费: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出的应补缴相应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金额。
指标口径:报告期内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个人缴费比例。
7.个人缴费-利息:指(养老保险)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出的应补缴相应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金额,划入个人账户应得的利息。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报告期内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
8.滞纳金: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由于参保单位未按期归还欠费,通过银行扣款方式收取的金额。
指标口径:报告期内补缴金额所产生的滞纳金。
9.总计:所有险种的缴费总计。
(十三)京劳社统保险13表
1.单位缴费: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相应险种的金额。
指标口径:报告期内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2.统筹基金:指(养老保险)报告期内以单位补缴费中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金额。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报告期内按缴费人员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单位的缴费比例。此栏不含98年“2号令”中规定的单位划转金额。
3.单位划转:指(养老保险)报告期内单位补缴费中按有关规定应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报告期内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金额乘以费率的所得。
4.个人缴费: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出的应补缴相应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金额。
指标口径:指标口径:报告期内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个人缴费比例。
5.个人缴费合计:指报告期内所有险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计。
指标口径:报告期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种个人缴费的和。
6.社会保险补助金合计:报告期内,所有险种按各种规定给与特定参保人员补助的金额。
指标口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助金的合计。
(十四)京劳社统保险14表
1.序号按自然顺序进行排序。
2.电脑序号: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时,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派发给职工的识别码。
3.公民身份号码:指参保职工的18位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的内容一致。
4.姓名:指参保职工的姓名,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内容一致。
5.缴费人员类别:指本市城镇职工、本市农民工、外埠城镇职工、外埠农民工。
6.上年月均工资:指职工上年实际月均工资,由单位根据职工收入情况如实填写。
7.缴费基数:每年3月中旬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上年最低工资将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生成当年缴费基数,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
8.职工签字:参保职工亲笔签名。
(十五)京劳社统保险15表
1.参保人数(合计):指参保单位按基数采集的工作要求已申报了缴费工资的职工人数。
2.其中:农民工:指参保单位按基数采集的工作要求已申报了缴费工资的职工人数当中的农村户口职工人数。
3.缴费工资总额(合计):指参保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上年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基数采集的工作要求申报的在职职工的上年实际工资合计金额。
4.其中农民工:指参保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上年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基数采集的工作要求申报的农村户口的在职职工的上年实际工资合计金额。
5.月人均基数=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参保人数
6.缴费基数合计:指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上年最低工资将职工缴费工资封顶保底后的合计金额。7.
(十六)京劳社统保险16表
1.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2.单位名称: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1.缴费单位个数:独立缴费单位填报“1”,二级公司的填报含下属缴费单位个数。
2.缴费人数: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
3.缴费基数合计:指报表月全部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此栏金额到元,不保留角分)
4.应缴合计:指单位、个人和其它缴费之和。
(1)单位缴费:报表月全部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与单位应缴比例乘积。
(2)个人缴费:报表月全部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栏中扣除农民工缴费基数)与个人应缴比例乘积。
(3)其他缴费:按政策规定发生的其他缴费,单位不填写此栏。
(十七)京劳社统保险17表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
2.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结算日期:是指参保单位以按月申报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金所属月份。
1.缴费单位个数:指按月申报月报的“代理处”的个数。
2.缴费人数(本月合计):指本月已按照缴费卡月报方式缴费的人数。
指标口径:本月采取由北京市社保中心指定的委托扣款银行直接从个人的银行卡(折)上按月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人。
3.缴费人数(上月人数):指上月已按照缴费卡月报方式缴费的人数。
指标口径:上月采取由北京市社保中心指定的委托扣款银行直接从个人的银行卡(折)上按月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人。
4.缴费人数(本月增加):指上月未按照缴费卡月报方式缴费,本月开始按照缴费卡月报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
5.缴费人数(本月减少):指上月按照缴费卡月报方式缴费,本月未按照缴费卡月报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
6.缴费基数合计:指本月按照缴费卡月报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合计。
7.应缴金额(应缴合计):指本月以缴费卡月报方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指标口径: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由缴费人员个人出资缴纳)。
8. 应缴金额(单位缴费):指本月根据缴费卡月报缴费基数与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单位缴费金额。
指标口径:包括统筹基金和划转基金。
9.应缴金额(其中:统筹基金):指本月根据缴费卡月报缴费基数与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归入统筹部分的缴费金额。
指标口径:缴费卡月报缴费基数与统筹基金比例的乘积。
10.应缴金额(其中:单位划转):指本月根据缴费卡月报缴费基数与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缴费金额。
指标口径:缴费卡月报缴费基数与划转基金比例的乘积。
11.应缴金额(个人缴费):指本月根据缴费卡月报缴费基数与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出的个人缴费金额。
指标口径:缴费卡月报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比例的乘积。
(十八)京劳社统保险18表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
2.结算日期:指报告期参保单位已申报月报的申报月。
3.报表日期:指每月报表上报的时间。
经济类型: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的企业单位合计,以工商执照的相应类型为准(以《北京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培训资料》相关标准为准)。
1.缴费单位个数: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报告期内申报月报的单位个数,属二级公司做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含下属缴费单位个数。
指标口径:指报告期内各级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的所有参保单位数合计。即《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缴费单位个数”之和。
2.缴费人数合计: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报告期内申报月报的单位所属缴费人数之和。
指标口径:指本报告期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缴费人数合计”之和,即报告期末的时点人数。
3.期初人数:指上一报告期申报月报的单位所属缴费人数之和。
指标口径:指上一报告期《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缴费人数之和。数字来源于上个月的实际数据。
4.本期增加:指针对上一报告期,本报告期内新增独立申报月报单位所属缴费人数之和。
指标口径:指本报告期《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新增缴费人数。
5.本期减少:在本报告期内,没有申报月报的缴费单位减少的缴费人数(含本报告期内新增中断、终止、撤销单位所属缴费人数)。
指标口径:指本告期《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减少的缴费人数。
6.缴费基数合计: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报告期内申报月报单位所属缴费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指标口径:指报告期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全部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合计”之和。
7.应缴保险费合计:指在报告期内申报月报的单位所有缴费之和。
指标口径:指报告期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应缴失业保险费、应缴工伤保险费、应缴生育保险费合计。
8.单位缴费: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报告期内申报月报单位全部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与单位缴费比例的乘积。
指标口径:指报告期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的“单位缴费”之和。
9.统筹基金: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养老社会保险,并在报告期内申报月报单位全部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与单位缴费部分划入统筹基金比例的乘积。
指标口径:指报告期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之和。它等于单位缴费额减去划入帐户额。
10.单位划转: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报告期内申报月报单位全部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与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的乘积。
指标口径:指报告期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的养老保险“单位划转”之和。
11.个人缴费:指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报告期内申报月报单位所属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比例的乘积所得个人缴费的合计。
指标口径:指报告期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的“个人缴费”之和。
12.其他缴费: 指在报告期内按政策规定发生的其他的缴费。
指标口径:指报告期内《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的“其他缴费”之和。
1.养老:指按现行北京市政府(1998年2号令)规定执行的养老保险。
2.失业:指按现行北京市政府(1999年38号令)规定执行的失业保险,无单位划转、统筹基金和其他缴费。
3.工伤:指按现行北京市政府(号令)规定执行的工伤保险,无单位划转、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和其他缴费。
4.生育:指按现行北京市政府(号令)规定执行的女工生育保险,无单位划转、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和其他缴费。
5.合计:指按现行北京市政府令规定执行的养老、失业、工伤、女工生育保险相应甲栏项目合计,无缴费单位个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合计。
(十九)京劳社统保险19表
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
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与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收款方式可选择:1.银行扣款 2.现金或支票 3.托收
1.养老保险(1—7栏):按照欠缴月月报表养老保险各栏数据填写。
2.养老保险(8栏:滞纳金):指缴纳养老保险欠缴款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于未按时缴费而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金额,程序自动生成。
3.失业保险(8—10栏):按照欠缴月月报表失业保险各栏数据填写。
4.失业保险(11栏:滞纳金):指缴纳失业保险欠缴款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于未按时缴费而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金额。
5.工伤保险(12—13栏):按照欠缴月月报表工伤保险各栏数据填写。
6.失业保险(14栏:滞纳金):指缴纳工伤保险欠缴款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于未按时缴费而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金额。
7.生育保险(15—16栏):按照欠缴月月报表生育保险各栏数据填写。
8.失业保险(17栏:滞纳金):指缴纳生育保险欠缴款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于未按时缴费而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金额。
9.总计(18栏):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月报欠缴款的合计金额。
(二十)京劳社统保险20表
1.缴费增加日期:指职工参加保险进入月报申报缴费的月份。
2.支付增加日期:指享受支付待遇人员进入支付月报的月份。
3.缴费人员增加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支付人员增加附《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或《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4.此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无误,由经办人员签字后一份留存备案,一份返还单位。
5.缴费增加原因:包括以下各项
6.个人登记增加
(1)新参加工作
(2)险种登记
(3)机关事业调入
(4)复员军人
(5)转业军人
(6)外埠(含行业)调入
(7)其它新参统
7.转移单增加
(8)外区调入
(9)本区调入
(10)刑满释放、劳教期满
(11)非带薪上学恢复
(12)复员恢复缴费
(13)转业恢复缴费
(14)失业转就业
(15)其他原因恢复缴费
8.支付增加原因
(1)新退休
(2)已退休
(3)外区转入
(4)刑满释放、劳教期满
(5)新工伤增加
(6)陈旧性工伤
(7)其他原因恢复支付
(二十一)京劳社统保险21表
1.停止缴费险种:当参保人员停止某些险种的缴费时,在需停止缴费险种栏划“√”。
2.停止缴费(支付)原因: 其中包括以下几项
(1)转往他区
(2)转往本区
(3)转往外省市
(4)失业转街道
(5)其他原因中断支付
(6)工伤终止支付
(7)判刑劳教
(8)转统筹外
(9)工伤(1-4级)减少(指养老、工伤继续缴费,失业停缴的参保人员)
(10)工伤(5-10级)减少
(11)参军
(12)出国
(13)转外国籍
(14)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15)办理退休
(16)非带薪上学
(17)死亡
(18) 其他中断缴费
(19) 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3.清算:发生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或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需清算个人帐户时在清算栏划“√”,社保经(代)办机构据此打印清算单。
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1.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指发生工伤1至4级的外地农民工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二)京劳社统保险22表
1.支付单位个数:本月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北京市社保统筹并按时足额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单位个数的总和。
2.本月人数:是指本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输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包括“三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职人员,水包括外方人员。
3.上月人数:是指上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休、退休、退职的人数。包括“三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外方人员。
4.本月人数:是指本月新增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他区调入的人员、外省市调入的、中断后恢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5.本月养活人数:是指本月死亡清算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转往外省市的人员、转往他区的人员,中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6.本月金额:是指本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养老金。
7.上月金额:是指上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养老金。
8.本月增加:是指由于本月离通休退职人员增加、正常高速机制金额、建国前补贴金额、表十七变更金额等原因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9.建国前补贴:是指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阶级1—2月的生活补贴。
10.正常调整机制金额:按照北京市政策的规定享受各年政党高速的养老保险待遇之和。
11.表十七变更金额
12.本月减少:是指由于本月离退休退职人员减少等原因减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建国前补贴人数: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正常调整机制人数:按照北京市政策的规定享受各年政党高速机制的离退休退职人数之和。
(二十三)京劳社统保险23表
甲:序号:是指按照自然数的顺序,从“1”开始排列的顺序号。
乙:电脑序号:职工个人帐户的电脑序号。
丙:公民身份证号:同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
丁:姓名:需与身份证一致。
戊:退休类别:是指按离休、正常退休、因病提前退休、100%老工人、因工致残退休、提前减比例2%、特殊工种退休、退职、退养等类型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1.2栏是指填写新参统计补支或未按“2号令”办法计算的调整补支金额。
3.4栏是指“存档”、“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退休”、“农民工”、“在职死亡”、“在
职转外国籍”、“中人缴费不满十年”等人员按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支付金额。
5.6.7栏是指当年1-4月份因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调整而需补发的增加额和按“2号令”办法按月领取人员的补发金额,按审批项分别填入。
8.医疗费:是指由街道管理的除破产企业之外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药费。
9.丧葬抚恤补助: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10、取暖补贴:是指企业已预提了取暖费用,并上缴了社保经代办机构,按规定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统一支付。
11.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人员按京劳险发(号文件填写,离休人员或离休人员丧失生活能力按京劳社养发(2001)99号文件规定填写。
12.异地安置费:是指离退休退职人员离开本市,前往其他省市居住,按规定由统筹基金给予的安家补助费。
13.破产企业统筹外负担:是指由街道管理的破产企业统筹外负担金额。
8—13栏是指应由街道填写,8—12栏为街道管理的除破产企业之外的退休人员的各项支出。
14栏是指前面1—13栏的合计数。
(二十四)京劳统保险24表
1.医疗费:是指由街道管理的除破产企业之外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药费。
2.丧葬抚恤补助: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祖费用及其供养真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3.取暖补贴:是指企业已预提了取暖费用,并上缴了社保经代办机构,按规定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统一支付。
4.护理费:是指国工致辞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人员按京劳险发(号文件填写,离休人员或离休人员丧失生活能力按京劳社养发(2001)99号文件规定填写。
5.异地安置费:是指离退休退职人员离开本市,前往其他省市居住,按规定由统筹基金给予的安家补助金额。
6.破产企业统筹外负担:是指由街道管理的破产企业负担金额。
(二十五)京劳社统保险25表
1.序号:自然排序
2.所属单位名称:填写参保时登记的单位全称。
3.所领取人数:指本次申报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全部人数。
4.农民工:指本次申报支付待遇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人数。
5.外埠城镇人员:指本次申报支付待遇的外埠城镇人数。
6.应领取金额:指本次申报应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金额总额。
7.农民工:指本次申报支付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费的总金额。
8.外埠城镇人员:指本次申报支付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总金额。
(二十六)京劳社统保险26表
1.序号:自然排序
2.姓名:同居民身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3.性别:同居民身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4.电脑序号:同社保计算机系统在参保人进行参统登记时自动派发的代码。
5.公民身份号码:按公安机关进行生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填写(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6.人员类别:只能填写本市农村劳动力、外埠农村劳动力、外埠城镇职工。
7.累计缴费时间:指参保人员首次或在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再次缴费的月数之和。
8.应领取月数:指参保人以累计缴费时间为依据确定应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期限确定后,即可确定领取标准。
9.应领取金额:指本次申领人应付失业保险待遇的金额。
10.领取人签章:指申领人在收到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后必须签字确认。
(二十七)京劳社统保险27表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经(代)机构赋予替代码。
2.单位名称(章):指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的全称(同工商登记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社保经(代)班机构填写。
4.姓名(女方):指发生生育的职工的姓名,如果是男方单位申报的此项也填妇方的姓名。
5.公民身份号码:指生育的职工的18位身份号码,如果是男方单位申报的,此项也填女方的姓名。
6.电脑序号:指参保人员进行社会保险个人住处登记时,由系统派发的唯一识别码。
7.性别:与生育职工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8.民族:与生育职工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9.出生日期:按照生育职工的身份证填写,不一致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10.参加工作时间:指该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
11.缴费人员类别:依据参保工伤职工实际情况,按照下列选择代码填写。&&&&&
10-本市城镇人员
20-外埠城镇人员
30-本市农村劳动力
40-外埠农村劳动力
90-其他人员
12.本人生育当月的疑义费工资基数:指职工生育的当月的疑义费工资。
13.邮政编码:填写生育职工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14.居住或通讯地址:填写生育职工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15.生育/引、流产日期:指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引、流产的日期。
16.生育类别:指正常产、难产或引、流产。
17.本次生育胎儿数:填写职工生育的婴儿个数。
18.终止妊娠前的怀孕周数:填写自怀孕开始至停止妊娠之间的周数。
19.产假终止原因: 政党到期、退休、死亡、其他。
20.产假终止日期:填写按照本次生育胎儿数与是否难产算出的应终止休假日期。
21.产假天数:按照本次生育肥猪数与是否难产算出产假天数填写本栏。
22.生育津贴:按照产假天数与疑义费工资得出的生育津贴。
23.是否为晚育:选择是或非。
24.享受晚育奖励津贴人员的姓名:填写享受晚育津贴待遇的男方或女方的姓名。
25.享受晚育奖励津贴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填写享受晚育津贴待遇的男方或妇方的18位身份证号码。
26.享受晚充奖励津贴人员的疑义费工资基数:填写享受晚育津贴待遇的男方或妇方的生育当月的疑义费工资基数。
27.晚育假天数:属于晚育的系统自动显示30天。
28.晚育奖励津贴:根据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人员的疑义费工资得出的金额。
29.产假总天数:指产假天数与晚育假天数之和。
30.生育津贴(合计):指生育津贴于晚育津贴的合计数。
(二十八)京劳社统保险28表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 保经(代)机构赋予替代码。
2.单位名称(盖章):指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的全称(同工商登记或有关批准的名称一致)。
3.单位:人、元(保留两们小数)。
1.新增职工生育津贴:指本月新发生的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相关项目。
2.变更生育津贴:指本朋新发生的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需变更的项目。
1.人数:揸本月新发生生育的职工人数。
2.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指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
3.产假天数合计:指职工生育应享受的产假总天数。
4.金额合计:指职工生育产假总天数的生育津贴合计数。
(二十九)京劳社统保险29表
1.序号:自然数字的排序号。
2.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是指公安部门核发的公民身份号码。本市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 ( 以户口簿内容为准 ) ;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人员, 原则上应填写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如无法提供18 位号码的,可填写原 15 位号码。
4.性别: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5.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
(三十)京劳社统保险30表
1.序号:自然数字的排序号。
2.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是指公安部门核发的公民身份号码。本市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 ( 以户口簿内容为准 ) ;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人员, 原则上应填写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如无法提供18 位号码的,可填写原 15 位号码。
4.性别: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5.个人缴费(含恢复)原因:是指对缴费情况的分类。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按照以下分类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个人缴费(含恢复)原因
个人缴费(含恢复)原因
失业转就业
个人参保缴费重新接续
6.个人缴费起始(恢复)日期:参保人员缴费起始(恢复)具体日期。
(三十一)京劳社统保险31表
1.序号:自然数字的排序号。
2.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是指公安部门核发的公民身份号码。本市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 ( 以户口簿内容为准 )。
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人员, 原则上应填写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如无法提供18 位号码的,可填写原 15
4.性别: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5.个人停止缴费原因:是指对停止缴费情况的分类。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时,按照以下分类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个人停止缴费原因
个人停止缴费原因
破产社会化
失业转街道(镇)
失业转职介人才存档
农民工失业
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
6.个人停止缴费日期:参保人员停止缴费具体日期。
(三十二)京劳社统保险32表
1.序号:自然数字的排序号。
2.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3.公民身份号码:是指公安部门核发的公民身份号码。本市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 ( 以户口簿内容为准 )。
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人员, 原则上应填写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如无法提供18 位号码的,可填写原 15
4.性别: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5.补缴原因:是指对补缴原因的分类。单位按照以下分类选择填写编码:
一般补基金
专项审计补基数
社保稽核补基金
法院裁决补基数
劳动监察补基金
劳动仲裁补基数
专项审计补基金
法院裁决补基金
工龄年限补缴
劳动仲裁补基金
调转延时补缴
一般补基数
帐户回收补缴
社保稽核补基数
其他基金补缴
劳动监察补基数
超龄人员补缴
6.补缴起止时间:补缴开始和结束的具体年月。
7.月数:补缴起止月份的个数。
8.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和60%进行封顶保底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1.补缴金额合计:指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医疗基金、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及公务员补助资金之和。
2.个人应缴金额合计:指补缴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医疗基金、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之和。
3.基本医疗基金应缴:指补缴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个人应补缴的基本医疗基金。
4.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应缴:指补缴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个人应补缴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5.单位应缴金额合计:指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应补缴的基本医疗基金、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公务员补助资金之和。
6.单位基本医疗基金应缴:指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应补缴的基本医疗基金。
7.单位大额互助资金应缴:指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应补缴大额互助资金。
8.公务员补助资金应缴:指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应补缴公务员补助资金。
(三十三)京劳社统保险33表
甲栏:序号:自然数字的排序号。
乙栏: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丙栏:公民身份号码:是指公安部门核发的公民身份号码。本市参保人员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 (
以户口簿内容为准 ) 。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人员, 原则上应填写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 18 位号码,如无法提供18
位号码的,可填写原 15 位号码。
丁栏:性别:与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戊栏:缴费人员类别:根据医疗保险缴费的规定,对人员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本市城镇职工
外埠城镇职工
本市农村劳动力
本市城镇大龄下岗职工
外埠农村劳动力
本市城镇社区弹性就业人员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
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
外地农民工
本市城镇自谋职业人员
本市农民工
己栏: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识:是指医疗保险对享受公务员待遇的规定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按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中文含义。
&&&&&&&&&&&
不享受&&&&
&&&&&&&&&&3-
市级公务员
&&&&&&&&&&&
中央级公务员&&&&&&&
&4- 区县级公务员
庚栏:退款原因:是指对退款原因的分类。单位按照以下分类选择填写编码:
&&&&&&&&&&&
退基金&&&&&&&&&&&&
30- 退工龄多补
&&&&&&&&&&&
退基数&&&&&&&&&&&&
40- 其它原因退款
辛栏:退款起止时间:退款开始和结束的具体年月。
壬栏:月数:退款起止月份的个数。
癸栏: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和60%进行
封顶保底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1.退款金额合计:指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个人应退款的基本医疗基金、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及公务员补助资金之和。
2.个人应退款金额合计:指退款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个人应退款的基本医疗基金、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之和。
3.基本医疗基金应退:指退款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个人应退款的基本医疗基金。
4.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应退:指退款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个人应退款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5.单位应退金额合计:指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应退款的基本医疗基金、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公务员补助资金之和。
6.基本医疗基金应退:指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应退款的基本医疗基金。
7.大额互助资金应退:指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应退款大额互助资金。
8.公务员补助资金应退:指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单位应退款公务员补助资金。
(三十四)京劳社统保险34表
1.上年基金滚存结余:上年基金积累额。
2.本年保费收入:本年个人和村集体或企业缴纳的保险费收入。
3.个人缴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4.集体补助:村集体或企业缴纳的保险费。
5.本年基金运营收益:本年基金增值收益。
6.其他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7..本年保险金支出:是指养老金支出、退保金、继承保证金、丧费支出。
8.其他支出:是指经费支出。
9.责任金:是指净保费和年内应付利息。
10.调剂金:是指基金增值收益扣除按照规定的计息标准计提的应付利息。
(三十五)京劳社统保险35表&&
1.累计人数、累计金额:是指开展农保以来的累计总数。
2.本年累计人数、累计金额:是指本年度1月1日至年终截止日的参保人数、参保金额。
(三十六)京社统保险36表
一、享受人数:指报告期末实际享受公费医疗人数。
二、享受人员分类
1.一般职工:指在职职工人数。
2.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国发(号规定的退职人员。
3.离休人员:国家政策规定的离休人员。
4.革命残废军人: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三、经费支出合计:指报告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含财政部门、医疗单位、用人单位、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门诊支出:指报告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和公费医疗可报销的其他费用(含财政部门、医疗单位、用人单位、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住院支出:指报告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和公费医疗可报销的其他费用(含财政部门、医疗单位、用人单位、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医务室费用:指报告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单位医务室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含财政部门、医疗单位、用人单位、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转地费用:指报告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的根据规定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含财政部门、医疗单位、用人单位、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个人负担:指报告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中,按规定应由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出。
6.单位负担:指报告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中,用人单位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四、公费医疗实际拨款(年底一次性填报):指年度末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用中,各级财政部门支付的实际金额。
五、医疗单位负担(年底一次性填报):指年度末市级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用中由负责包干管理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医疗单位支付的实际金额。
(三十七)京劳社统保险37表
门(急)诊费用统计范围:包括门(急)诊大额、门诊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统计范围:出院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1.结算人次:报告期内审核结算的参保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人次数和出院病人次数。
2.拒付人次:报告期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申报人次数。
3.医疗保险实际医药费支出:报告期内审核支付的参保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总金额。
4.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报告期内医疗保险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5.统筹基金支付计划生育费用: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用于支付计划生育费用的金额。
6.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费用:报告期内医疗保险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金额。
7.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指报告期内医疗保险医药费支出中,由全市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破产、三资企业预提的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金额。
全市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费用:指报告期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退休人员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中,由全市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
9.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报告期内医疗保险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
10.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报告期内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
11.个人自付费用:报告期内医疗保险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按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基金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单病种等按非项目付费的自付费用(不含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已支付部分);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自负部分;自付二费用。
12.自付二费用:报告期内医疗保险个人自付费用中,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药品、检查治疗、材料项目中需要由个人先部分负担的8%、10%、50%费用;人工器官超限额以上部分。
13.个人自费费用:报告期内医疗保险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应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费用。
14.医疗保险拒付费用:报告期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申报金额。
15.本埠:指本市参保人员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人次或费用。
16.外埠:指本市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人次或医疗费用。
(三十八)京劳社统保险38表
1.一般人员: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待遇以外的人员。其中,包括享受公务员待遇以外的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2.一般公务员: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其中,不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3.残疾军人: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1.门(急)诊人次:报告期内审核结算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人次数。
2.医药费支出合计:报告期内审核支付的参保人员门(急)诊大额、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总金额。
3.药费:报告期内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出中的西药费和中药费之和。
4.西药费:报告期内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出中的西药费用。
5.检查治疗费:报告期内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出中的检查治疗费用。
6.其他:报告期内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出中的以上各项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7.定额与实际差额:报告期内门诊病人中采用定额付费病种的医疗费用实际支出额与定额支付标准之间的差额。
(三十九)京劳社统保险39表
1.出院病人:报告期内审核结算的经住院治疗出院的参保病人人次数。
2.实际占床日:报告期内参保出院病人实际住院天数。
3.医药费支出合计:报告期内审核支付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总金额。
4.中药费:报告期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中(草)药费用。
5.西药费:报告期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西药费用。
6.检查治疗费:报告期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中的检查、治疗费用。
7.材料费:报告期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中的医用材料费用。
8.床位费:报告期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中的床位费用。
9.其他:报告期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中以上各项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10.定额与实际差额:报告期内住院病人中采用定额付费病种的医疗费用实际支出额与定额支付标准之间的差额。
(四十)京劳社统保险40表
一、享受人数:
年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实际享受公费医疗人数。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注:月均人数=(上月末人数+本月末人数)&2。
二、医疗费支出:指当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总额(含报告期内财政部门、医疗单位、用人单位、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公费医疗欠费部分)。
1.财政部门医疗费支出:指报告期内由各级财政部门所支付的公费医疗医疗费。需与向财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口径一致(不含市财政年末拨付的大病补助款及用于冲销历年公费医疗欠费数)。
2.医疗单位医疗费支出:指报告期内按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医疗单位应支付的费用。
3.用人单位医疗费支出:指报告期内按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由职工所在单位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支付的医疗费用。
4.患者负担医疗费支出:指报告期内按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用。
5.公费医疗欠费:指报告期内应由财政当年支付的但尚未支付的公费医疗医疗费。
三、各类享受人员数:
1.一般职工:指在职职工人数,不含享受医疗照顾的在职人员数。
2.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国发(号规定的退职人员,不含享受医疗照顾的退休人员。
3.离休人员:国家政策规定的离休人员,不含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人员。
4.医疗照顾人员:指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享受医疗保健照顾的人员。
5.革命残废军人: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6.在校大学生: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高等学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研究生(不含代培、自费生等)。
(四十一)京劳社统保险41表
1.本月末实有工伤职工人数:指参保单位中经本市或区级工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人数。
2.一至四级:指经过本市级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
3.四级以下:指经过本市级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及等级外的工伤职工。
4.门(急)诊就诊人次:报告期内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家庭病床、入院前急诊留观的就诊人次。
5.门(急)诊医药费支出:报告期内区(县)已完成审核结算的工伤职工门(急)诊、家庭病床、入院前急诊留观等医疗费用。
6.工伤基金支付:报告期内,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7.非工伤基金支付:报告期内,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参保单位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十二)京劳社统保险42表
1.本月末实有工伤职工人数:指参保单位中经本市或区级工伤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人数。
2.一至四级:指经过本市级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
3.四级以下:指经过本市级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及等级外的工伤职工。
4.住院结算人次:报告期内工伤职工结算住院费用的人次数。
5.住院医药费支出:报告期内区(县)已完成审核结算的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
6.工伤基金支付:报告期内,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7.非工伤基金支付:报告期内,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参保单位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十三)京劳社统保险43表
1.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外埠)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等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费用:指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外埠)发生的计划生育门诊和住院费用。
1.结算人次: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人次数。
2.实际医药费支出: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怀孕、生育或计划生育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金额。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
4.自费:指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定额差:指生育保险基金定额付费与实际发生费用的差额。
6.拒付费用:指实际医药费支出总额中因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十四)京劳社统保险44表
1.发生费用人数:报告期内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人员中实际发生门(急)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总人数。
2.门(急)诊人次:指报告期内在门(急)诊就医的人次数。
3.门(急)诊医药费支出:报告期内区(县)已完成审核结算的离休干部门(急)诊、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4.医疗统筹:报告期内,按规定由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5.个人自费:报告期内,按规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四十五)京劳社统保险45表
主要指标解释:
1.住院人次:指报告期内出院的人次数。
2.医药费实际支出:报告期内区(县)已完成审核结算的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
3.医疗统筹:报告期内,按规定由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4.个人自费:报告期内,按规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十六)京劳社统保险46表
四、填表说明
(一)京劳社统保险2表
支付月报汇总表(工表二)用于有支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的单位,并且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待遇、应由基金支付的,应按月将本表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此表一式两份,单位社保经(代)机构各一份。
1、报表日期:指的是报送支付报表的月份。
2、单位:个、人、元(保留两位小数)。
(二)京劳社统保险3表
月报外支付是指将工伤职工未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此表单位填报时为《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的汇总,一式两份,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区县使用时通过补支系统生成月报外支付后,再进行汇总上报。
(三)京劳社统保险4表
此表由参保单位报给社保经(代)办机构,是《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的汇总,参保单位有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生的,可以随时报送此报表给单位参保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此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
(四)京劳社统保险5表
用途:社会保险登记表用于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库时填报。此表一式两份,经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准后,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五)京劳社统保险6表
用途: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适用于单位办理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时填写。此表一式两份,经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准后,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六)京劳社统保险9表
报表用途:参保单位发生曾有过缴费记载,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载不全的参保人员,补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时填报。
(七)京劳社统保险10表
用途:此表用于参保单位进行补缴时填写,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分类掌握参保单位补缴的原因。
(八)京劳社统保险11表
用途:此表用于参保单位进行补缴时,按补缴原因填写,报社保经办机构。
(九)京劳社统保险12表
用途与适用范围:本表用于农转居人员为补缴社会保险费而进行一次性趸缴,说明个人情况、缴费年限和金额。由单位按照京劳社养发[号文件规定填写,一式两份报社保经办机构。
(十)京劳社统保险13表
用途与适用范围:本表仅用于对农转自补缴和农转非补缴人员缴费情况的分析。由单位按照上述两种补缴原因分类填写,报社保经办机构,一式两份。政策依据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件规定。
(十一)京劳社统保险12表
用途和使用范围:本表用于社会保险费补缴的详细分析,可按照两种补缴原因任意组合查询,第一类补缴原因为自查补缴、稽核补缴、审计补缴、监察补缴、其他;第二类补缴原因分为新参保单位补缴、个人补缴、补基数差额、月报补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转居补缴、农转居趸缴、农转自、农转非、其他。此表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收款依据,由单位补缴时按补缴原因分类汇总填报,一式六份,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各一份、财务四份。
(十二)京劳社统保险13表
用途和适用范围:本表仅用于对大龄下岗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弹性就业人员三种补缴原因做汇总说明,分析此类人员的人数及缴费情况。此表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收款依据,由单位按补缴原因分别汇总填报,一式七份,单位自留一份、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六份。
(十三)京劳社统保险15表
用途:对参保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进行汇总,便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统计、核对,同时生成收缴月报。
(十四)京劳社统保险16表
用途:此表由需按月申报的参保单位于每月28日前报送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十五)京劳社统保险17表
用途:用于经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进行社会保险相关事务代理的存档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处”)每月底前上报至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进行缴费。
(十六)京劳社统保险18表
报表用途:该表为市社保中心及各级经(代)办机构的业务用表,通过社会保险收缴系统模块进行汇总。汇总前提是在区县业务全部结帐以后,对各险种应缴纳的情况进行汇总,便于市中心收缴岗掌握其本月的缴费情况。数据来源于《北京市社会保险收缴月报表》(表七)。
(十七)京劳社统保险19表
用途:此表用于参保单位的缴费人员增加或支付人员增加时使用,按收缴和支付分别填写。
(十八)京劳社统保险21表
用途:此表用于参保单位发生缴费人员和享受支付待遇人员减少时分别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此表办理缴费、支付人员减少。此表一式两份,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签字,一份留存备案,一份返还单位。
(十九)京劳社统保险25表
用途:参保单位发生外埠城镇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工支付一次性生活费情况时填写此表,作为向区县社保中心或代办机构报送审批使用。代办机构初审后,要再次汇总下属单位上报的数据,并填写此表上报市中心审批。
平衡关系:1.3=4+5;2.6=7+8
(二十)京劳社统保险28表
用途:参保单位发生外埠城镇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工支付一次性生活费情况时,参保单位应按享受待遇的人名逐一填写此表,并与《外埠城镇压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一同上报区县社保中心或代办机构报送审批。代办机构初审后上报市中心审批。
(二十一)京劳社统保险29表
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报两份,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缴费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岗各留存一份。
2.“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栏应如实填写。
3.“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舍去。
(二十二)京劳社统保险30表
1.此表由缴费单位填报两份,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缴费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岗各留存一份。
2.在“个人缴费(含恢复)原因”栏内,请按照以下分类填写编码:
失业转就业
个人参保缴费中断重新接续
3.“个人参保缴费中断重新接续”栏,仅限职介、人才等社保代理处使用。
(二十三)京劳社统保险31表
1.此表由缴费单位填报两份,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缴费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岗各留存一份。
2..在“个人停止缴费原因”栏内,请按照以下分类填写编码:
在职转退休
失业转街道(镇)
失业转职介人才存档
农民工失业
(二十四)京劳社统保险32表
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报两份,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岗各留存一份。
2.在“补缴原因”栏内,请按照以下分类填写编码:
一般补基金
劳动监察补基金
法院裁决补基金
一般补基数
劳动监察补基数
法院裁决补基数
工龄年限补缴
帐户回收补缴
社保稽核补基金
专项审计补基金
劳动仲裁补基金
社保稽核补基数
专项审计补基数
劳动仲裁补基数
调转延时补缴
其他基金补缴
3. 如果某一参保人员在进行补缴时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缴费工资基数的须分栏填写其补缴情况。
(二十五)京劳社统保险33表
1.此表由缴费单位填报两份,请按照以下分类填写编码:
本市城镇职工
外埠城镇职工
本市农村劳动力
外埠农村劳动力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外地农民工
本市农民工
2.在“退款原因”栏内,请按照以下分类填写编码: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清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识”栏内打“”。
4.如果某一参保人员在进行补缴时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缴费工资基数的须分栏填写其退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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