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是什么的阻碍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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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论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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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当中,网络成为民众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志的一种方便快捷的平台。由于网络舆论具有广泛性、快捷性、以及复杂性,其对司法活动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一方面能够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但另一方面,可能会阻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因此,应当正确地识别和规范网络舆论,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本文将对网络舆论、司法进行概述,对我国近几年著名网络舆论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说明分析,最后得出笔者的结论及建议。
【关键字】网络舆论;司法活动;影响;应对
波斯纳对新闻舆论的定义为:&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这一载体,并获取社会的认同,基于此而形成对公权力的监督,是社会公众普遍意识对公共权利运行的干预与监督。&参考这一定义,笔者认为,网络舆论是通过互联网这一载体,众多网民表达自己对公共权力及社会焦点问题的意见总和。司法领域的网络舆论民意,就是社会公众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等,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所表达的一种普遍看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网络则是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途径之一。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网络拉近了媒体与大众的距离,媒体不再被某些专业人员垄断。网络舆论不同于传统的媒体,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一,网络舆论的表达具有广泛性及平等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没有阶层的限制,没有章程的规范,各个阶层、行业的人都可以进入到这个虚拟的社会里,从不同角度和立场出发,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形成具有广泛性的网络舆论。网民之间仅通过发帖回帖进行沟通交流,没有姓名、性别、年龄、阶层的划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只要有人在网站上发布帖子,就有人自发地回应,当回应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后就会形成一种舆论,没有任何阻碍。
第二,网络舆论具有言论自由性及不可控性。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民众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这是传统媒介如报纸、电视、新闻等等所不能比拟的。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世界,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几乎到了无话不说的地步,有正面的、反面的、弘扬正气的、牢骚性论的、情绪偏激的、客观公正的等等,这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最充分的体现。同时,网络舆论又具有不可控性。由于网络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立法上又具有滞后性,使得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我国现有网民的素质良莠不齐,许多网民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加上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一旦出现就难以控制。
第三,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及高效性。世界已经走进信息化时代,如果说传统的报纸媒介更新周期是以天为单位,那么网络舆论的更新周期则是以秒为单位。它能够全天候地传播信息,实时发布信息。公众可以自由选择查看自己喜欢的新闻、信息及时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与他人交流意见,正是由于网络及时高效的特征,使得网络舆论也具比其他媒体舆论更迅速、高效率的特征。它能够及时地反映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使民意更快地被重视。
第四,网络舆论具有监督性。舆论监督是公民社会遏制公共权力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方式之一,公众可以通过舆论来表达对政府、统治者的信任、支持及不满。当然,通过传统媒介舆论也可以发挥监督性,但是它需要通过一个专业平台,比如电视台的新闻监督、报纸披露等等,且多是假使他人之手。这种监督通过媒介来传达民意,其时效性和准确性会打折扣。而网络舆论不一样,民众通过网络自由发表言论不受任何限制,它以最快、最直接、最直观的方式体现了民意,从而形成对公权力的监督。
1、内涵: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从中央的司法部到地方的司法所,虽然名称中有&司法&,但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司法行政机关或称司法行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司法所除外)。
2、特点:第一,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在历史上,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专制、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第二,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来都不能主动发动一个诉讼,因为这与司法权的性质相悖。这样做,只能使司法机关混同于主动实施管理、调查或处罚等职务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交涉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进裁判的制作;而不像行政管理者那样,通过单方面调查取证而形成决定。
第四,终局性。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在我国,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与提起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给予刑罚处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原告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对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或争议加以解决。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终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或争议,无疑具有终局性的特点。
第五,普遍性。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中介环节,它连接着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个别性事件。司法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案件的司法解决意味着个别性事件获得普遍性,普遍性在个别性事件中得以实现。司法针对的是个别性案件,法官不能对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进行宣判,只能在审理个案时宣布某一一般原则的推论无效。
第六,民主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构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同时,司法的民主性还集中表现在公民参与司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上。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2003年,人民检察院开始设立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出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均需提交人民监督员进行审议,接受其监督。由此可见,无论是司法机关的产生、决策体制,还是其具体的司法活动,都体现了人民性或民主性的特征。
近年来,媒体对司法的影响日益凸显。不论是备受争议的&许霆案&,还是耐人回味的&彭宇案&,不论是众所瞩目的&杭州飙车案&,还是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从中都不难看到媒体对司法各个环节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共性的表现是,媒体往往在案件审判结果尚未确定之前,对案件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色彩的评论,或者是对尚有疑点的案件事实采取肯定的叙述,或者是提前某些涉案信息,通过渲染性、导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影响公众形成先入为主的主观认识,这不仅对当事人、证人、律师产生影响,甚至也对法官形成了舆论压力,对法官独立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造成了极大干扰,这就是为人们所诟病的&媒体审判&。较之传统媒体而言,在网络时代则更易导致&媒体审判&的产生。媒体的报道,在网络上直接演变为网络舆论评论的&越位&,大量的猜测性的评论充斥其间,有罪无罪,罪轻罪重,4舆论代替法院进行审判,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给当事人带来了不良的社会评价。而一些媒体又往往采摘网络评论,形成新的评价性报道,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复杂叠加,往往使区域性的事件变为全国性的事件,进而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
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案件经过是这样的,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某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子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车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2007年10月15日下午,中共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十七大江苏省分组讨论会上发表讲话,专门提到了彭宇案,以其为案例介绍江苏省&大调解&机制,作为其工作政绩的展现。此讲话可视为省政府影响此案调解、审理结果的证据。同时标示着官方公开表示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结和解结果并未对媒体公布,相关细节不得而知。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传言为&第三方&支付,但此传言未获官方确认。
舆论影响了彭宇案,这是关于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法律要不要被道德所制约,道德要不要影响法律?引人深思。
网友banfy妈妈刘金说:说不帮的都是混蛋,不能没了良心。
网友王子说:看了这个才知道做一个好人去救人原来不符合常理。。
由此可见,媒体上众多的呼声都是彭宇是好人,不该判给徐老太4万余元。但更多的是关乎道德的问题,继彭宇案之后,日,陕西省西安市中午20岁小伙子张衡见一位老人跌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老人一把抱住他说是他倒车时撞的,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2010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一位老人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20多分钟后,老人的儿子外出时发现,老人孤零零趴在地上,额头磕破流血,鼻子紧贴地面,已没有了呼吸。诸如此类事件还有很多。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彭宇案所给人们带来的不良后果。我想,随着法治的进步,道德的加强,还会有像彭宇这样的人做这样的事,我想到那时人们应该不会有所顾及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许霆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宣判后,一时舆论哗然,各路媒体纷纷对此事进行报道和评论,不少专家学者与网民都认为一审判的过重。正由于媒体的介入,案件迅速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引发了一场全民激辩。此案在二审发回重审之后,改判五年,与之前的无期相比差距甚大。网友春江岸说:当前,在法律面前银行和客户从来都不是平等的,这一点恐怕每个和银行打过交道的人都能感觉的到。试问许霆不当得利(说白了也就是占便宜)要判五年,那么银行的失职应该判多少?恐怕连行政处分也没有。作为一个公民,我真为法治推行的进度而感动悲哀。
网友tiecheng44说:这是银行内部人员责任意识太弱的问题,是银行人员的玩忽职守的问题!!如果经常维修设备,肯定不会出现这种事情!!现在银行都老大,如果银行多给用户钱的话,用户得及时返还,要不就有罪,如果要少给用户钱或者给用户的是假币的话,他们就不管了,用户就得自认倒霉。
如果说,网络舆论对彭宇案和许霆案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网络舆论对药家鑫案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药家鑫案,一个轰动全国的案件。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万余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网友我心失语说:给他机会就是对好人的一种亵渎。那个被杀的孩子又有谁来同情和可怜?死一万次不算多。
网友暴烈SR说:杀人偿命,直接枪毙。
笔者认为很多人都被舆论蒙蔽了,没有弄清真相。舆论对案件的负面报道导致案件终结。说他是富二代、官二代,等他死后,才发现并不是像之前报道的那样。最近看央视著名主持人柴静的《看见》,柴静在书中这样写到,药家鑫说:&农村人难缠?&可是后面还有一句:&我怕他们没完没了的缠着我的父母&可是媒体没有报道。药家鑫之所以会说出这样的话,结合他从小到大的经历可以看出,父亲对他很严,常常关在地下室练琴,只有吃饭时才出来。
&通过比较这些网络关注的著名案件,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1.案件性质方面
大部分是事关人命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民事案件也与公众关心的道德问题密切相关,网络舆论关注的重点能够引起公众的共鸣。再加上公众对法官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评价还没有完全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因此,网络舆论从一般人的道德要求出发,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注重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合理。
2.当事人身份方面
在当事人分别属于&官&、&富&阶层与弱势群体时,案件更易成为舆论的焦点。这与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出现的断裂与隔膜倾向有关。媒体具有宣泄功能,它包括媒体报道对受众的宣泄作用、引导作用、抚慰作用。对社会转型期间利益失落的个体与群众而言,当一些案件中出现相同身份、相似境遇的当事人时,对案件的关注能够起到宣泄和抚慰情绪的效果。这个社会心理规律是许多网络著名案件形成的机理。上述案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药家鑫案及河北大学车祸案,因一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公众一开始就质疑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嫌疑人能否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在网络上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支持受害人一方。
3.法院应对措施方面
在这些事件引起公众广泛注意后,法院一般都邀请各种媒体参与公开庭审,再经由媒体将裁判结果公之于众。法院在应对舆论媒体方面,方式略显单一,除了因案件公开宣判之前保密的需要,应该认识到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并没有针对网络舆论的特性采取快速、新颖、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以上案件,我们可以看出网络媒体好法院的冲突隐性地体现在:媒体的监督存在一种把法院和法官群体&去权威化&的倾向。一方面,一些媒体对司法审判领域的个别法官的腐败现象过分渲染,把个别法官的腐败行为经过渲染、深挖进而演化扩大为整个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媒体在进行宣传报道时,更易倾向选取负面报道素材,这似乎更具有新闻价值。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负面内容的曝光,间接造成了法院好法官群体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的下降。典型的如: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当众接听电话、不穿法官袍等报道。但长此以来,却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误解和不信任,进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可能使社会公众逐步丧失对法律的信仰,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则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之所在。
网络、媒体和司法审判的冲突隐性地体现在:&媒体审判&形成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可能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性质则受到干扰。如&许霆案&在法定刑之下的改判,媒体帮了不少忙,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同样的法院和罪名,两次判决却经历额由无期到五年的巨大落差,这就很难让人对司法产生信赖感。而&药家鑫案&,在法院还没判之前,网络是就说要判死刑,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法院在面对广大网络媒体的下,判处死刑。可以说,药家鑫的死,媒体的力量&功不可没&。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媒体呈现的民意,让许霆这样的案子改判。从个案来说,也许更接近公正,但对整个司法体系而言,并没有较大的制度意义。因为物议汹汹,并不能直接促使法院系统有维护公正的压力和自觉,而是通过非法治的方式传递了这种压力,才有了改判。&从中我们并未看到司法开创出什么新的法治传统,而是困于立法的局限和舆论压力的尴尬转身。
事件产生的原因
、网络信息发布的&低门槛&与公众的娱乐心理。 网络使地球变成村,由于网络媒体具有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信息的发布门槛较低,加上监管机制的缺失,商业网站往往疏于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同时,网络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提高网页点击率,就必须满足广大网民的娱乐心理,恰好司法过程中所蕴涵或展示的内容及刺激性迎合了公众的猎奇心理,这成为媒体关注司法最直接、最表层的原因。加上新闻媒体的跟进,当某一案件涉及到某些社会弱势群体、某一社会现象等问题时,网络上就会出现讨论该问题的专题页面,并经过特别标识来吸引网民的注意,自然而然的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网民的从众心理使之缺乏理性的思考。在网络这个庞大的群体之中,会产生一种&群体心理&。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的过激行为。就像是如果一个人想去实施犯罪,他会经过一系列的思考,才能鼓足十二分的勇气去实行;如果两个人共谋犯罪,对于这两个人来说,彼此收到对方的暗示就成为一种精神上的鼓励,其实施犯罪行为前的思考能力就会比一个人实施犯罪时要弱;如果是群体性犯罪,每个个体之间往往表现得更易冲动,更易收到暗示,更缺乏理性的思考。民众通过网络发表各种言论与意见,当出现具有引导力的意见时,就会有人表示赞同,随着跟帖人数的增加,群体之间不断强化着心理暗示,收到感染暗示的民众往往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而跟随大众。
3、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滋生腐败,在我国,对公权力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方式。我国的监督体系对规范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有些监督对于防止权力越轨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矛盾不断增多,权力机关或官员失范现象的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对权力部门的不信任。于是当网络上出现一些对权力部门不满的信息或言论时,它就立即成为民众发布和传播权力瑕疵、发泄不满最快捷的方式,煽动有共鸣的网友一起讨论,从而形成网络群体事件。
4、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然而言论自由超过一定的界限而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时就容易导致滥用。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同样网络舆论的边界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网络舆论之所以如此的肆无忌惮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虽然目前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但是效力等级低,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对如何实施这些法规也缺乏具体的技术保障。因此,对于网络舆论的规制还需要法律法规、道德、技术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四、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影响及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影响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社会权利,它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民意,彰显了良知,对司法活动有积极的作用。
1、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具有促进作用
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批评蕴涵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足的抱怨,因而司法体系外部监督便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制度创新的重要关注点,因为网络为舆论提供了更为宽广、方便、快捷的平台,因而网络舆论监督也被普遍认为是今后司法体系外部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实践证明,对社会公共权力的不公和失误,一旦通过网络舆论上的压力,往往会尽快促使不公的消除和失误的矫正。一方面它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评说司法行为,为公众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较低了司法公权武断的可能性。
2、网络舆论可以成为公众救济的方式之一
当某些司法机构或个别司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漠视公众权利的时候,舆论监督往往可以促使司法机构依法实施某一司法行为或促使个案的错误得到纠正。通过媒体对某些案例的曝光和追踪采访,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精神和道义上的支持,网络舆论的压力也会使某些个案受到司法机关内部的重视而获公正处理。
3、网络舆论监督能促进法制教育
网络舆论对普及法律知识和提高全民工的法治观念有强化作用。网络舆论监督所反映的大多是社会上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在事件曝光和批露过程中以案例的形式表现出来,把相关法律知识告诉人们,也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的一次法制教育。公民还可以通过网络留言、发帖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会增强,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大有裨益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快,网络舆论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大。从彭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合肥少女毁容案等中,我们都可以清楚的看出网络舆论对司法的重大的影响作用。网络世界是一个高度复杂化的虚幻空间,而因网络的特性,它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越来越突出。民主要求新闻自由,法制要求司法独立。网络舆论的监督与司法活动在追求社会正义这个终极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是由于网络自身的多特性与司法的公正独立性,其冲突不言而喻。网络舆论的理性深度和可信度有待考
有关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存在在许许多多的方面。网络空间内的意见表达是一种口语化的文字表达,它同时也是一种文化意识形态的网状发散与渗透,网络文化成为一个时尚的话题。有关于网络舆论的特性跟司法的特性的相悖,有关于社会价值视角的不同,也有关于网络舆论与司法所具备的不同特点或不同责任的区别。网络舆论是根据大众的价值观、世界观报道事实、发表评论,而司法是根据认定的事实,根据现行的法律去调查、甄别事实,从而做出一个符合法律的审判。因此,也就无可避免的产生了冲突跟矛盾。从一般性看,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舆论认可的事实&与&司法惹不得的事实&不同。网民根据自身经历、体验常常会对事件进行评论。网民所认可的事实都是以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自身的想象补充而形成了。加之网民的感性因素,通常更注重情感的宣泄,不能够达到理性的思考。司法认定的事实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独立队一个案例进行调查的审判,依据一定的技术支持跟法律程序,确认的司法事实。司法认定的事实更具有独立性、封闭性、权威性。
第二,网络舆论的主观性与司法司法公正的客观性相悖。网民根据自己对新闻事件的认知,对时间带有主观感性的认知。这种感性的评价在人类的感情社会中占有重要作用。司法公正对新闻案件的判断做到了事实与法律上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的公正审判性与网民感性的主观性产生了分歧。
第三,网络传播的特性与司法活动的特性不同。网站一起高速率、宽地域的便民优势网罗人群,其传播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网络的时效性造成新闻事件传播的迅捷性。在一新闻事件没有进行详细调查时,网络上已开始扬起各种各样的猜想与假设。而各种的假设与猜想,有造成了各式各样的感性因素。在已经形成相对的舆论造势,司法活动常常不能独立、各种的展开。网络传播也会一定程度上的歪曲事实本身,从而达到舆论制造者想要的舆论结果。司法活动的主体根据法律所赋有的权利,按照相关的程序去收集证据,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跟审判。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的程序性会花大量的时间去执行从而导致了网络舆论跟司法活动的冲突与矛盾。
&五、展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一)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对策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有一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都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曾说:&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在来势汹涌的网络舆论面前,司法不但要开放,更要理性和冷静,积极应对,主动引导,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社会语境下司法与网络舆论的共赢。
1、增强公开意识,主动接受监督。&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网络受众之所以容易对司法产生怀疑,很多时候来自于信息的不畅通,还有个别网民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受利益驱动,在网上发布各种不实的消息诱导公众作出偏离真相的推测。传闻止于信息公开,我们应该主动增强司法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在主流媒体上发布信息,做到信息发布与案件处理同样重要,同步进行,满足公众对信息的渴求,保障其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并相继推出了网上庭审直播、公布裁判文书等系列举措,关键重在落实。
2、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论冲击的最重要力量,来自于司法裁判自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任何一个个案都有可能通过网络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首先应该自问:如果这个案子引发网络舆论,我们的办案过程和司法结论能否取得公众的认同?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我们时刻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认真对待群众诉求,严格遵守庭审规范,切实尊重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坚守法律正义,依法、依程序办案,规范文书制作,从立案、庭审、判决到执行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就不用惧怕和担心来自任何渠道的压力。
3、积极建设网站,坚持正面引导。司法机关要改变面对网络舆论时的被动局面,必须在网络上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对个案的理性解读回应公众的质疑,引导公众的思考,实现网络言论的秩序化。如孙志刚事件中邀请法律专家座谈收容法,无疑能产生有效的引导作用。目前,依托中国法院网平台,从高院到中院到各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已经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凡是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我们都要在网上及时予以发布,要把它建设成本辖区内网民信赖、喜闻乐见的网络媒体,为网络舆论引导提供强有力的发力平台,掌握网络舆论阵地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已经建立起来的网评员队伍也要努力发挥作用,有技巧性和针对性地引导网络舆论正面发展。
4、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在对&黑砖窑&事件进行深刻反思时,于幼军曾说:&黑砖窑事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有敏锐把握网络、媒体的舆论动向,及时做出正确的回应。&建立网络舆论快反应机制,加强&热点&预警、&敏感点&发现和&爆发点&掌控是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当务之急。各级法院应尽快成立网络舆论管理办公室,建立一套成熟的网络舆论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掌握网络舆论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发出预警,并根据事件的进展按照相应级别采取应对措施,争取在短时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及时澄清事实,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用公正、权威的公开发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避免不利的网络舆论产生。
5、尽快推动立法,规范网络舆论。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的有效保障。但截止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舆论的立法属于法律层面的专门法律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相当大部分的网络舆论行为处于亟待规范调整的空白地带。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权利都缺乏稳固的支点,我们不能仅为追求痛快淋漓而忽视了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可能性和对司法独立的破坏性。因此,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公从提供一个指引性的预测和评价标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网上的言论自由权。另一方面,公众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要注重提高自身道德规范和理性精神,提升社会责任感,有效规范自己的网络舆论行为。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 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某个层面实质上就是言论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这两种价值都是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志。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是确保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在坚持舆论监督自由与司法公正都应当受到尊重的前提下,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形成并保持适度的张力:即在社会公正与人权的价值目标基础上,网络舆论与司法具有各自实现舆论公正和司法公正的目标以及独立的活动领域,建立两者的平衡机制。
第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合理性平衡的探索。
网络舆论应该以不干扰公正为前提。网民对某一事件的评论应尊重司法的特性,尊重司法活动的程序性,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的独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网络舆论带有大众的感情性质,为了达到舆论与司法的平衡,应该以中立客观的立场去评论意见。舆论评论事实要符合客观实际,不带片面性、倾向性,提高网络舆论的专业化水准。让大多数的网民相信社会是公正、健康的,方可对网络谣言施行&标本兼治&。反之,如果舆论是中肯的,就应当予以鼓励并加以正确引导。伴随着社会典型示范功能的强化网络舆论必能朝着健康、善良的方向发展。
第二,司法对网络舆论的可行性平衡探索。
高网络透明度,加强网络管理。建立健全法律实施环节中抗击网络舆论不当干扰的有效机制,完善司法的公正、客观性。特别是在司法程序中的新闻案件,避免司法审判的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同时,也要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跟情况不同阶段,对网络应有不同的公开程度。正确的看待网络舆论,认识到网络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让媒体对司法活动有个全面、客观的报道,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三,网络舆论、司法与大众网民的平衡探索。
网络舆论是大众的立场的评论,必须协调大众、司法跟媒体三者的关系。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虽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较之前的有很大的增强,但几千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人治化在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消除。很多人还没有对司法独立形成正确的认识,还不能完全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加以正确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容易造成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而网络传播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使之成为对网民进行法治教育最后的途径。大众网民不断吸取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思维习惯,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民主与法治。
网络舆论给司法权威带来了严峻的现实挑战,却也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不论它是否真实地反映着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都给了司法以最佳的修正窗口。在这个呼唤自由且渴求正义的时代,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石。当封闭的司法面对自由的网络舆论,我们只有理性的审视,冷静的思考,在两者的冲突之间尽量寻求平衡与和谐,让司法者倾听与包容更多不同的观点和理念,让更多的网民拥有辨析和理性传播民意的能力,才能真正迎来一个民主时代的到来。
[1]谭伟:《网络舆论概念及特征》,湖南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杜俊飞:《网络传播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
[3]彭兰:《网络传播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
[5]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
[6]柴静《看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2。
[7]宗和:&法官仪态体现法律尊严&,载《四川法制报》日版。
&[8]高树德:《新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有关问题》,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12期,第26页。
&[9]吴建华、班生《网络条件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载《南京政治学院报》2009年第3期,第 59页。
[10]王文《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新闻与法律》,2006年版。
[11]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判例互动》,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5页。
[12]钟瑛《论网络新闻的伦理与法制建设》,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四期。
&&作者:芦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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