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晟源萌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是谁

企业基本资料
宁波海曙天晟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10多年历史的以研发生产为主、销售为辅的纺织企业,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主营特种纱线(可根据客户需求,开发研制各种纺织产品)、新型出口面料(低含毛量高品质的国外军用服装面料等),产品出口欧洲、中东地区。公司本着信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与多家著名纺织企业、外贸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国内外各界朋友前来洽谈业务,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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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晟中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沥青,金属材料,建筑装璜材料,化工原料,塑料原料,机电产品,石油制品等产品。作为经营沥青,金属材料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公司是在宁波市,如果有宁波市的朋友欢迎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具体的地址是:车站路154号。&&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
工商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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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33******
有效期:至
法人:王忠根
注册资金: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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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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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王元东为与被告陈丽清、陈庭祥、宁波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甬东民初字第0081?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何继红;张新春;陈奕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甬东民初字第0081?号
原告:王元东。被告:陈丽清。被告:陈庭祥。被告:宁波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清。委托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曹德,浙江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元东为与被告陈丽清、陈庭祥、宁波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丽清、陈庭祥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元东、被告晟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曹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清、陈庭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元东起诉称:原告于日担任被告晟宇公司管理岗位及其关联公司的交易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岗位,年收入360000元、车贴24000元,实际月薪32000元,当月发放26000元,含车贴2000元,其余6000元年底发放。交易中心工资另行发放。被告晟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初逃逸,并与其兄陈月标从原告处骗取3000000元。被告晟宇公司未经年检于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日至日期间工资768000元,并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28%计。被告陈丽清、陈庭祥未到庭答辩。被告晟宇公司答辩称:原告与本被告于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2013年1月,因被告晟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清失去联系,公司陷入困境。日,本被告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与所有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日之后的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自入职以来至2013年1月为止的劳动报酬均已足额发放。2013年2月工资未予发放。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2.原告提供工商登记基本情况盖章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晟宇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阶段。3.原告提供进口原料交易中心纺织事业部2012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晟宇公司认可责任书约定内容。4.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仲裁庭审笔录四份,拟证明被告晟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之前名扬华冠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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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元东为与被告陈丽清、陈庭祥、宁波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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