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晚上哪里好玩假释人员到哪里寻求帮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出庭意见;
(二)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最高法:假释案2014年下降近四分之一_高法 假释 下降_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
|||||||||||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最高法:假释案2014年下降近四分之一
02:36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剑)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2014年全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同比下降6.65%,其中减刑案件同比下降5.26%,假释案件同比下降23.81%。
  去年,全国各级法院从严控制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在减刑、假释中享受特殊待遇,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
  孙军工介绍,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15436件,其中,改变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案件5203件,占受理案件数的34%。裁定不予减刑案件741件。受理“三类罪犯”假释案件1845件,裁定不予假释198件。孙军工表示,暂予监外执行也已得到有效规范。对于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对于2014年前作出决定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组织体检,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2014年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院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
  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对全国“减假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此外,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昨天正式开通。该网站有六大主要功能:“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工作动态展示”“法律法规查询”。还能根据案件种类查询“减假暂”案件的整体情况和个案情况,分地区查询各个法院的案件情况。
   &&案例
  昨天,最高法还通报了8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一起案例是,陕西省渭南市中院刑一庭原副庭长李宏在办理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玩忽职守导致罪犯长期脱离监管,造成罪犯再次犯罪致一人身亡的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李宏2011年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李宏亮因患“恶性淋巴瘤”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法院对李宏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生效后,看守所未收监,只补报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将申报材料长期置于办公桌内未处理,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也未向本庭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并再次参与犯故意伤害罪并致一人死亡。李宏最终因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宏已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关于" 高法 假释 下降 "的新闻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4214737
你好,我现在在户口朔在地黑龙江省假释现在我想转青岛
你好,我现在在户口朔在地省现在我想转假释可以吗?
提问者:黑龙江-哈尔滨综合咨询浏览405次 19:55:48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2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黑龙江-哈尔滨)帮助网友:8241称赞:14不可以。 05:54:2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黑龙江-哈尔滨)帮助网友:2107称赞:1此时受限,不允许 11:03:39
已帮助13人&已帮助16人&已帮助9人&已帮助9人&已帮助22人&已帮助16人&已帮助15人&已帮助10人&
已帮助90人&已帮助74人&已帮助79人&已帮助78人&已帮助72人&已帮助68人&已帮助65人&已帮助71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青岛廉政网
>>
河南高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依法公开规范职务犯罪减刑假释
 <font color="#13-07-23
10:26:06 中国纪检监察报
nm   近日,河南省某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罪犯王某减刑案件中查明,王某入狱后,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受改造教育时间短且分散,虽然服刑期间曾受到监狱奖励,但仅此尚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考虑减刑的法律、社会效果,决定不准予对其减刑。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高度敏感,现有法律制度又一裁终局,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牢牢把握“依法、公开、规范、监督”四个关键,不断创新和推进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工作。特别是去年下半年,河南高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减刑假释审判庭,为加强全省法院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严密裁断程序,最大限度确保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规范裁前公示制度。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于受理后15日内,在监狱中罪犯自由出入的场所粘贴裁前公示,告知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职务犯表现情况的同监区其他罪犯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并通过预留5日公示期和独立设置意见箱,独立掌管意见箱钥匙,独立开启意见箱收集意见,有效保障其他罪犯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进行监督,防止“带病”减刑或假释。认真落实合议制度。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合议庭评议制度,对每一起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都细致审理,准确汇报,谨慎发言,充分说理,坚决杜绝不合不议、合而不议或以签名代替合议。合议庭认识有分歧时,一律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试行上级法院审查把关制度。为审慎处理这类案件,省法院要求中级法院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裁定前先向省法院报告,征得同意后再宣布裁定结果;对处级以下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裁定后向省法院备案,一旦发现有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有效提高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深化阳光审判,以公开促公正。创新审判公开形式。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实行狱内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在监外公开开庭,并同步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700多名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对是否准予为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或减去多少刑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让人民群众通过直接观感和亲自参与,监督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权。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未经检察机关监督,一律不予受理;凡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一律开庭审理。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尤其是驻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参加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对职务犯的改造表现以及是否同意对职务犯减刑或假释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法律工作者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旁听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参加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座谈会,就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坚决破除以分折刑弊端,建立科学公正的减刑假释考量标准。针对职务犯文化程度较高,改造能力较强,考核得分较多的具体情况,全省法院不仅认真考查职务犯在监狱的改造表现情况,而且充分考查其在原判中的情节,对一人犯数罪、数罪处重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以及认罪态度不好的职务犯,坚持依法从严减刑或不予假释,绝不唯分是从,单纯以分折刑。近年来,全省法院共对数百名职务犯依法缩短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数名职务犯依法不予减刑,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数名职务犯依法不予假释,确保了减刑假释结果始终符合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徐哲 张云龙)
版权所有:中共青岛市纪委 青岛市监察局
技术支持:青岛新闻网
&#60; script&#6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青岛晚上哪里好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