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到太原市的最低工资保障生活保障工资980元,谁来给解决。...

“十二五”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问题--时政--人民网
“十二五”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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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低薪劳动者及其赡养者至少过上低水平的正常生活。最低工资的保障标准既要不断延续劳动力资源的再生产过程,还应有利于逐步提升劳动力资源素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由于观念上和制度上的一些因素,我国很多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偏低,尽管近几年最低工资标准提升速度较快,但目前颁布执行的标准仍普遍达不到我国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提出的要求,与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第135号建议书)提出的反贫困建议也存在差距。
  我国城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普遍不能维持5%困难户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
  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列举了测算制订最低工资的参考方法,其中指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在使用比重法测算时,可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按照我国对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方法,将所有调查户按户人均可支配 收 入 由 低 到 高 排 队 , 按1 0 %,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等七组。在总体调查户中最低5%的户为困难户(一般在10%最低收入户中单列)。这样看来,文件中所说的贫困户应当是指5%的困难户。
  按照国内部分城市《统计年鉴》中能够公布出来的5%城镇困难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调查统计数据测算可以发现,我国很多城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保障5%困难户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准。在测算中,鉴于现统计年鉴中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仅是家庭人口与就业人口之比,其中未能剔除享有养老金或能够获得其他正常收入来源的家庭人口数,也就不是真正的就业者人均赡养系数,因此只能在测算中将家庭就业者的赡养系数暂时设定为1.5,相应计算出各城市家庭中一个工薪劳动者全年应由本人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并与当地按当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年收入水平进行对照比较,以观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取得的年收入是否能够保障困难户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
  以天津、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为例,按照当年(天津、成都为2011年数据,沈阳、呼和浩特为2010年数据)最低标准计算的年收入能分别达到13920元、10200元、10800元和10800元,但按照相同年度本市5%困难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和1.5的赡养系数计算,一个工薪劳动者当年应负担家庭消费支出额分别为13051元、11147元、11391元和11131元。相比之下,四个城市中只有天津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收入可使最低工资收入略大于生活消费支出,其他三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负担生活消费支出,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市的当年收支缺口分别为947元、591元和331元。假如要填平这个缺口,使收入和支出实现平衡,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市只有把当年的最低工资分别调整到930元、950元和930元才能实现。
  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更无法维持10%城市最低收入户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
  我国城市5%的困难户的生活消费水平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水平,生活消费已经被压缩到极低水平,要依靠政府和其他社会补助才能维持生计。因此,依据最低工资的反贫困功能,不应将困难户的生活消费水平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定位的依据。实际上,《最低工资规定》附件中也同时列举了按城市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测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范例,表明各地区也可以据此测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再以天津、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为例,尽管天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5%困难户的生活消费支出,但不能保障10%最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年度收支缺口为442元。要填平这个缺口,使收支能够实现平衡,天津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1200元,高于原标准40元。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的最低工资年收入与最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缺口则进一步扩大,年缺口分别达到2313元、1273元和1118元。要填补这个缺口,成都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1043元,高于原标准193元;沈阳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1006元,高于原标准106元;呼和浩特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993元,高于原标准93元。
  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按照城市10%最低收入户的消费支出水平定位仍不合理
  实际上,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即使达到了保障10%最低收入户1.5人的消费支出水平,仍会存在难以保障这一社会群体内多数人正常生活的问题。首先,按照国家统计标准,城镇居民家庭的消费支出只是其总支出的一部分,除消费支出外,总支出中还要包括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从2011年全国城镇家庭统计数据看,10%最低收入户这部分支出约占其总支出的20%,即使可以认为其中一部分是非必要成分,但毕竟有很大部分仍然属于维持生活的必要支出,如部分购建房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其次,上述分析所确定的1.5的赡养系数是假定在一个3人家庭中2人都有工作且共同分担抚养一个孩子的生活状态,根据各城市公布的统计数据分析,实际上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要低于每一就 业 者 的 负 担 系 数 , 但 肯 定 大 于1 .5,特别是在低收入群体家庭就业人口与其他收入组相比实际偏少的情况下。第三,城镇10%最低收入户的实际消费水平太低,很多消费支出是被迫压缩了必要生活消费的产物,如根据2011年全国数据分析,这一群体的实际消费水平是,平均每人每天的食品支出只有8元钱,买不了一份像样的盒饭;平均每人每天的交通通讯支出只有1.3元,坐不了一个来回的公交车。第四,这样的消费支出水平仍然是比较贫困的生活状态,与最低工资要促进摆脱贫困,实现工薪劳动者体面劳动及生活的目标、功能有明显差距。
  最低工资标准以维持城市20%低收入户或10%低收入户1.5人的消费支出确定相对合理
  对城镇居民家庭调查样本进行五等分后,20%低收入户是其中最低一档,这一档的人均支出水平高于按七分法划分的10%的最低收入户,低于10%的低收入户。尽管我国城市内按五等分法划定的20%低收入户和按七分法划定的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实际上仍然很低,但与5%的困难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相比,更适合我国各城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水平定位。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根据全国2011年数据,我国城镇居民家庭5%的困难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生活都很艰难,都是收不抵支,即每年的人均总收入都低于当年的人均总支出,只有从10%的低收入户开始,才呈现出收支大体平衡状态,即年人均总收入略大于总支出(但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仍 略 低 于 总 支出)。因此,可以推测按五等分法划分的2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应当是城镇居民家庭收支平衡的临界水平,可以作为测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如果按照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作为测算和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依据,在保障工薪劳动者家庭最低生活水平方面则更为稳妥一些。
  “十二五”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三点建议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应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促使我国工薪劳动者家庭逐步摆脱贫困的必要手段,作为缓解并扭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趋势的必要措施。不应该让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取得了最低限度的工资收入同时,还必须另外寻求其他收入来源甚至社会救济才能勉强维持家庭低水平生活。
  其次,修订《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以城镇2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五等分法)或者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七分法),作为测算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国家统计部门应尽快将负担系数统计指标调整为赡养系数指标。在未调整前,最低工资标准可暂时按照1.5的赡养系数进行测算。
  第三,在“十二五”期间,应抓紧落实《促进就业规划(年)》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长13%以上的目标,确保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调整幅度高于本地区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增长幅度,逐步解决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弥补5%困难户和10%最低收入户生活消费支出的问题。根据2000年~2010年我国城镇5%困难户、10%最低收入户和10%低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年递增速度测算,只要保证实现“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调整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就会有很多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或接近城镇20%低收入户(按五等分法)或10%低收入户(按七分法)的1.5人的消费水平。(狄煌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责编:盛卉、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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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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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032-β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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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民发〔2013〕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并适当考虑水、电、暖、燃气及未成年人教育等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适时调整。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市民政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培训、经济状况核对、监督管理及会同财政进行资金分配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的制定,做好核查、审批和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低保档案,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服务工作。&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第六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夫妻双方及其未结婚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家庭类型:(一)夫妻; (二)父母、未婚子女(包括户口迁出的未婚子女);(三)因病、残或其它特殊原因单独提出申请的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二)在监狱、强戒所(看守所)内服刑、强戒或羁押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因重病(参照我市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病种规定)、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未婚生活困难人员。(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三)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四)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五)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婚子女;(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单独申请低保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户籍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 对于户籍属我市改制完成的“城中村”居民,且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生活困难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城市低保申请。&&& (二)在当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的侨民(包括港澳台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时可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先迁移户口再申请低保,对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迁移的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未满一年的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四)因残、病长期居住在福利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人员或居住在外地的“三无”人员,特殊原因无法搬迁到户籍地的,原则上在户籍地提出低保申请。&&& (五)本市居民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的户籍性质不一致的,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三年以上的,按实际居住地的户籍性质在居住地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未满三年的,按户籍地的户籍性质在户籍地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第三章& 家庭收入及财产核查&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第十一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接受遗产、赠与收入等。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的收入:(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金、补助金和医保报销金;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中“十二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廉租住房补贴,临时性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疾人联络员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慰问款物等。(四)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五)被赡养人子女或其他指定赡养人年满60周岁以上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给付的赡养费;(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缴险期之前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七)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八)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的收入。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核算和认定:(一)核查的追溯期:按第六章动态管理中的分类,分别追溯核查申请对象家庭前三个月,半年和一年的总收入。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二)收入认定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发放工资记录认定;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和临时性务工人员的收入,用人单位需出具收入证明,并附领取工资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自由职业者和收入难以认定的人员收入,个人应当如实申报收入状况,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可结合个人申报、调查了解、行业评估的情况,由民主评议会集体审核认定。(三)赡(抚、扶)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法定文书约定或约定赡养费低于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算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时,超出部分的30%为赡养费,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确定。无法定文书约定或约定抚养费低于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离婚家庭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20%计算,每增加一个子女,给付的扶养费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病或突发事故导致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的,经民主评议通过后,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对于赡(抚、扶)养义务人为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或收入明显偏低的灵活就业人员,赡(抚、扶)养义务人应付的赡(抚、扶)养费可按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超出低保标准的30%计算,并提交民主评议会通过。(四)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因自然灾害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五)补发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等,按家庭人口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计算可分摊月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后,按家庭人口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计算可分摊月数;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的农民,扣除从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缴险期之前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按家庭人口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计算可分摊月数;拆迁补偿款中,扣除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按家庭人口和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不宜享受低保,但因病或突发事故支出较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提交民主评议会认定不计算该项收入。(六)关于其他未尽事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一)家庭中拥有机动车辆(不包括农用三轮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的;(二)城市家庭中拥有住房两套(含)以上的(人均面积低于廉租住房规定面积的除外)或拥有门面房的;(三)近两年内家庭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四)农村家庭中拥有其他商品房(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的; (五)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在私立学校就读;(六)参与开办企业的;(七)为获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资格,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八)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推荐工作的。第十六条& 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将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采取申请家庭自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中,工作人员须重点查看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衣食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一致,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做出评估。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见附表17),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对申请家庭中难核实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集体评议认定。民主评议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程序和内容:1、会前通知。提前3天张贴《太原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见附表7),公示民主评议会议时间、地点以及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并通知申请人。&&& 2、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保障标准、动态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 3、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情况。 &&& 4、评议内容。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重点对申请家庭中难以认定的收入和财产、比对信息与家庭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及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能力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集体审核议定,并对审议的过程和结果作详细的评议记录。 &&& 5、形成结论并签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初步结论,填写《太原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见附表8),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个体工商者和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可按各县(市、区)民政、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进行评估。(七)县(市、区)民政部门认为有效的其他调查方式。&第四章& 申请审批流程&第十七条(申请)& 凡生活困难认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村)民,可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第十八条(声明与授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后,需要做出以下声明和授权:(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见附表2),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 (二)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或通过太原民政信息网(www.)下载并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见附表3),授权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三)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涉及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本申请人低保的过程中应主动申请回避。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见附表5)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九条(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提出低保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后,通过社区网格化智能手机终端或计算机,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内容将相关信息录入太原市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形成“受理预审”文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将“受理预审”文档提交至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比对有异议的,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见附表4),告知申请家庭不予受理的原因。对有疑议的申请家庭待重新举证后,提交民主评议会审核认定。每季首月的1日至中月20日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生活困难家庭申请的集中受理期。第二十条(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同时将采集的调查取证图文资料上传至“管理系统”。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结果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将系统生成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前名单公示》(见附表9)张帖在申请人常居住地村(居)务公开栏或专设的低保公示栏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期为7天,同时将公示图像资料上传“管理系统”。每季中月21日至末月10日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受理的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议和公示的集中审核期。第二十一条(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家庭信息纸质文档、图文资料和电子文档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对备案登记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的,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入户抽查结束后,对予以批准的,低保工作人员在“管理系统”进行审批操作,系统生成《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批准享受家庭名单公示》(见附表10),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或村(居)民委员会专设的低保公示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长期公示,并将公示图像资料上传至“管理系统”;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管理系统”生成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批表》网上签暑同意意见,以户为单位打印《审批表》;对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填写《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表11),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并将其纸质档案一并退回。每季末月11日到末月的30日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低保申请家庭入户抽查、核实和公示的集中审批期。&&& 第二十二条(数据确认传送)& 审批结束后,县(市、区)低保中心要认真核对“管理系统”生成的信息数据,确认无误后,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管理系统”生成《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拨付表》(见附表15),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低保资金的依据;网上传送《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表》(见附表16)到代发金融机构作为发放低保金的依据。同时,根据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到市低保中心。第二十三条(低保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折,本人携带存折原件、复印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和录入手续,并将银行存折复印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存入低保家庭个人档案留存。城乡低保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个人帐户。第二十四条 (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城乡低保对象按A、B、C三类对已保家庭续保复审。复审时,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见附表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核查个人递交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和家庭实际情况及上个审核期打印的《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是否一致,对有变化的情况作出核查确认,并在《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填写乡镇(街道)意见。对有变化家庭及时将更改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与信息没变化的家庭一并转入审核审批流程。后续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参照本规程中第二十、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定期复审时间外,低保家庭情况突发变化的,须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临时安排复审工作。第二十五条 (分类归档)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应将日常审核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以下纸质档案分类组装卷目管理:1.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接收登记表;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3.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4.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5.太原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资料;6.城乡低保公示资料;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制定的其它相关资料。(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资料以“一年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完备的书面档案保存。低保档案组装卷主要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7.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8.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当年疾病诊断报告;9.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10.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11.家庭中有上学的学生要出具学校证明材料;12.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13.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续保申请书;14.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15.申请家庭的民主评议结果;16.县(市、区)收取的其他个人相关证明材料。(三)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信访接待、培训学习、慰问帮扶等日常工作生成相关的影像资料建立影像档案;对低保花名,低保各类统计数据等形成完备的低保电子档案管理保存。(四)低保档案带有个人大量的信息,应在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级档案的收集、保管、查询和销毁。&第五章& 分类施保&第二十六条& 低保家庭中的以下特殊人员,可以享受与本人情况相符的其中最高一项分类救助金。(一)“三无”人员,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患慢性疾病且需要长期治疗的人,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给予分类施保金;(二)60周岁以上老人,一级、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丧偶单亲家庭的在校就读子女,正在就读公立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全日制学校的学生),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给予分类施保金;(三)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子女,三级残疾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40%给予分类施保金;&第六章& 动态管理&第二十七条& 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分成A、B、C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城市低保家庭分类:A类家庭:“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重病或重残等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单独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按年复审。B类家庭:城市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60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基本没有劳动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家庭,按半年复审。C类家庭:其它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按季复审。保障金计算方法:保障金额=(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数农村低保家庭分类:A类家庭 :“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重病或重残等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单独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按年复审。保障金计算方法:保障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分红、农村养老金(“十二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以外部分)、政府给予的土地补贴等。B类家庭:家庭内无任何劳动力或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因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的临时性困难,且收入相对稳定的家庭,按半年复审。保障金计算方法:保障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赡(抚)费、村集体分红、农村养老金(“十二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以外部分)、政府给予的土地补贴、租赁收入等。C类家庭:主要是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按季度复审。保障金计算方法:保障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农民种植(养殖)收入(按照行业评估标准计算)、村集体分红、粮食直补金、赡(抚)养费、政府给予的土地补贴、租赁收入、务工收入等。&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低保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低保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低保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低保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第三十一条 履行低保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低保对象的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低保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低保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十三条 履行低保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低保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低保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低保救助资金和使用实施监督。&第三十五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设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第三十六条& 社会各单位、社会公众应依据太原民政信息网(www.)上开通的“低保查询”功能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查询、查证和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停止低保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相关处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等制度。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附件1: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接收登记表序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现居住地联系方式接收材料接收时间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接收人签& 字&注:此为乡镇(街道)低保服务窗口接收申请登记薄内页。 附件2: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家现居住在              ,家庭人口 & 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等相关情况申报如下:&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姓&&& 名户籍性质与申请人关& 系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残疾等级从事职业及单位月收入(元)          &          &          &          &          &合& 计&说明:1、“户籍性质”填列城市或农村;2、“与申请人关系”填列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亲、兄弟姐妹、(外)孙子女、(外)祖父母等;3、“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婚、丧偶;4、“健康状况”填列健康、患病、残疾;5、“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6、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赡(抚、扶)养费等所有收入。&二、家庭财产情况&1、机动车辆、工程机械□;&&& 2、两套以上住房或门面□;&&& 3、大型农机具□;4、注册公司、企业或工商注册□;&&&&&&&&& 5、存款及证券、债券(权)□;     6、其它财产&&&&&&&&&&&& (备注:&&&&&&&&& )。(说明:有以上情况的在“□”处画“√”,无则在“□”处画“×”。)&三、家庭月开支情况&1、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 2、通讯费:&&&&&&&&& 元;3、物业管理费:&&&&&&&&&& 元;&&&&&&&& 4、其它费用:&&&&&&&&&&&&&& (备注:&&&&&&&&& );5、半年内购买大宗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 &&&&&元(物品品名:&&&&&&&&&&&&&&&&&&& )。&四、与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声明&有近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人员姓名近亲属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近亲属人员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备&&& 注&     &      &倍的罚款。2、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附件3:&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本人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同意&& &&&&&&&区(县)民政局和本户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向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对本人家庭财产和收入信息进行查询、核对。&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授权签字:&&&&&& 年&&&& 月&&& 日&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表中成员姓名签字真实性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责。附件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存根)  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具体情形为:   &&&&&&&&&&&&&&&&&&&&&&&&&&&&&&&&&&&&&&&&&&&&& 经办人:&&&&&&&&&&&&&&             &&&  年&  月 & 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   :你家庭于   年 月 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你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你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具体情形为:    &&&&&&&&&&&&&&&&&&&&&&&&&&&&&&&&&&&&&&&&&&&&&特此通知&  &          &&&&   && &&&年&  月&  日注:若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回执申请人送达人送达时间签收人&注:1. 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2. 此联需交回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存档。
附件5:&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所属乡镇(街道):&&&&&&&&&&&&&&&&&&& 低保申请人姓& 名近亲属人员情况与家庭成员关& 系备& 注姓 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局各存一份。附件6:&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  你单位职工&&&&  & 系我&&&&&&&&&& 乡镇(街道)&&&&&& 社区(村)居民,其家庭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依据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提供该同志前3□(6□或12□)个月的收入证明,并将回执退回我处。联系人:  &&&&&&&&&&&     联系电话:回函地址:           邮政编码:  &&&&&&&&&&&           &&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年  月  日…………………………………………………………………………………………………………………………………收 入 证 明 回 执姓 名岗& 位核查期总收入 基本工资各& 种津补帖其它收入实发工资      &附前3□(6□或12□)个月的收入明细如下: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盖章):&             &&       &&&&&&&&&&    年 & 月&  日注明: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附件7:太原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通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定于  &&& 年&&  月&&  日   时在   &&&&   召开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请低保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户主委托的代理人)做好陈述准备。欢迎辖区的居民参加旁听。本次民主评议的对象如下:序号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8:太原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结果本次民主评议于   年 & 月 & 日在    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  人,共对   户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序号申请人(户主)调查核实情况投票表决情况家庭成员(人)家庭收入(元/月)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  出认可 票数不认可票& 数不认可主要原因&  &   &  &   &  &   &  &   &  &   &  &   &  &    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审批前名单公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收入财产核查和民主评议,基本认定该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现将辖区初审拟通过的申请家庭情况公示如下,希望广大群众监督评议,对无异议的家庭将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序号申请人(户主)家庭人口家庭住址家庭收入&& 监督举报电话:&&&&&&&&&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0: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批准享受家庭名单公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认定以下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现将名单公示如下,希望广大群众监督评议,对无异议的家庭将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序 号申请人(户主)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批准享受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       &&&& &&& (公章)&年   月   日   附件11: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存根)经审查核实,      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其原因是:  &&&&&&&&&&&&&&&&&&&&&          。经办人:                      & 年  月  日…………………………………………………………………………………………………………………………………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   &&&&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审查核实,你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理由是:   &&&&&&&&&&&&&&&&&& &&&&&&&&&&&&&&&&&&&&&&& 。特此告知。   &&&&  区(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 日…………………………………………………………………………………………………………………………………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决定书回执申请人送达人送达时间签收人&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2.此联需交回县(市、区)民政局存档。 附件12: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我家居住在&&&   &&&&&&&&&&& ,纳入城市(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    人,审批的有效期至   年  月。现家庭仍然困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续保申请,并对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状况申报如下:一、家庭成员:□无变化 □增加         □减少     &   二、家庭收入:□无变化 □增加         □减少  &      三、家庭财产:□无变化 □有变化             &&     四、消费支出:1.水费:&&&&&& 元;电费&&   元;燃料费  && 元;通讯费  && 元。(注:填写上季支出情况,并附相应支付凭据)2.其他非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             &&&    五、居住地址:□无变化 □有变化,现居住:          &&&   六、其他变化情况:         &&&&&&&&&&&&&&&&&& 承诺:1.以上续保申请情况及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经办部门或委托的调查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 &&&&&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处理意见经调查核实,确认以上申报材料中□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真实有效的,需要更正的情况是             &&&    现根据调查实际提出如下审核意见:□家庭情况暂无变化,按原救助金额继续予以保障。□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按程序办理低保金停发手续。□救助金额需作调整,按程序办理低保金调整手续。□居住地发生变化,按程序办理低保管辖迁移手续&&&&&&&&&&&&&&&&&&&&&&&&&&&&&&&&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章) &&&&&&&&&&&&&&&&&&&&&&&&&&&&&&&&&&&&&&&&   &&& 年  月  日附件13: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序号申请人递交材料接收时间接收人签字申请人签& 字& 附件1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迁移移交函(存根)移交家庭:申请人(户主)  &  ,原居住地址      &       。送达单位:&  &&&&& 区(县)民政局。 交接时间:     年 &  月。经办人:&&&&&&&&&&&&&&&&&&&&&&&&&&       &&&&&&&&&&&&&&& 年&&&& 月&&&& 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移交函&&&&&&&&&& 区(县)民政局:经查实,我区(县)低保对象    家庭(原居住地址:       ),于&&& 年&& 月迁往你区(县)居住(现居住地址:        )。若无异议,请从  年  月起纳入你区(县)低保管理,我区(县)将同时停发该家庭低保金。&                        区(县)民政局(盖章) &&&&&&&&&&&&&&&&&&&&&&&&&&&&&&    &&&&&&&&&&& 年 & 月 & 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管辖移交回复&&&&&&&&&&&&& 县(市、区)民政局:你局于&&&&& 年 & 月 & 日移交的&&&&&&&& 家庭低保档案资料收悉。经审核:□同意接收。从&&&& 年 & 月起,该家庭纳入我区(县)低保管理。□不同意接收。理由:&& &&&&&&&&&&&&&&&&&&&&&&&&&&&&&&&&&&&&&&&&&&&&&&&&&&&特此函复。       &&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    &&&&&&&&&&&&&& 年 & 月 & 日附件15: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拨付表单位: &&&&&   县(市、区)    街办(镇)名& 称保障户数保障人数当笔拨付保障金备&& 注(写明拨付用途)&合& 计&附件16: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表单位:   &&&&&      县(市、区)    序 号申请人姓名银行帐号救助金额&合& 计& 抄送:省民政厅太原市民政局办公室&&&&&&&&&&&&& &&&&&&&&&&日印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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