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火车站到青海湖战后什么时候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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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西宁火车站站房站场改造和综合改造工程展开审计调查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省审计厅组织力量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及投资最大的单体综合性项目——西宁火车站站房和工程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省审计厅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本次专项审计调查以西宁市政府、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为对象,重点关注项目决策、规划、立项审批、土地审批和征地拆迁、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绩效等关键环节,着重揭示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审批规划和出让土地,招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项目投资超规模超概算、低水平重复建设、损失浪费、投资效益不高等问题。同时,将深入分析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日前,审计组已召开了审计进点会并进驻相关单位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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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成功,谢谢参与!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相关工程项目机务段改扩建工程“5?24”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 首页
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相关工程项目机务段改扩建工程
&5&24&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5月24日16时10分,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相关工程项目机务段改扩建工程,在中修库F7-1边跨桩基实施人工挖孔作业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等程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企业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经济性质:有限责任
3、法定代表人:李寿福
4、公司地址:西宁市火车站后384号
5、注册资本金:壹亿壹百万元整
6、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7、建筑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8、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青)JZ安许证字〔2005〕,有效期:2010年12月7日至2013年12月7日。
9、事故发生地点: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相关工程项目机务段改扩建工程中修库F7-1边跨桩基(西宁市城东区中庄路77号)
10、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5月24日16时10分
11、事故类型:窒息
12、死亡人数:3人
13、事故等级:较大事故
(二)工程概况
1、工程承发包概况
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相关工程QZXNZG-3标段(含机务段改建)
工程建设单位为青藏铁路公司,工程设计单位是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单位是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9月2日,青藏铁路公司与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编号:QZXNZG-3监2012-2)。9月2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青藏铁路公司签订《西宁站改造及相关工程(QZXNZG-3标段)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编号:QZXNZG-3施2012-3)。
2012年9月8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青藏铁路公司西宁站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关于西宁站改3标段改建机务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的申请》(局指计合〔2012〕1号),拟将标段内的机务段改建工程专业分包给熟悉机务段管线布置的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2年11月10日,青藏铁路公司西宁站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发《关于西宁站改造及相关工程QZXNZG-3标段改建机务段工程施工的批复》(西宁站改指函〔2012〕213号),同意将机务段改建工程分包给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
2012年11月13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站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QZXNZG-3标段施工协议书》和《安全生产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改建机务段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开竣工日期: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承包模式:专业分包。
2、中修库房建工程概况
机务段改建工程是西宁站拆迁安置房建工程,主要有中修库房建及边跨、存轮场工程等。其中,中修库房建工程建筑面积4995.91平方米,建筑桩基设计为人工挖孔灌注桩,桩径为&800mm,桩长不小于9m,桩端设扩大头,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小于1m。施工图中设计人工挖孔桩钢筋混凝土护壁,护壁壁厚100mm,每段护壁高度1000mm。上部主体为钢结构与轻型彩钢板维护。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大机段、机务段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单位华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20日,计划开挖136根,截至5月24日事故发生当天,已开挖17根,浇筑15根。事故发生孔桩编号F7-1,开挖时间为5月23日,截至事故发生5月24日16时,桩径为&800mm,桩长6.2m,底部可见地下水渗积,水深250mm,孔桩内设铁制垂直爬梯,无护壁。人工开挖孔桩采用两人1组形式,孔桩内1人负责挖土,并将土装皮桶;孔桩外1人负责用人工绞笼提土倾倒。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5月24日16时,项目部桩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马多余、孔繁红2人在F7-1孔桩实施人工挖孔作业,马多余在孔桩内负责挖土,头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孔繁红负责孔桩外提土。16时10分左右,马多余突发软弱无力现象,昏倒在孔桩底部,孔繁红见状对其呼喊,马多余无应答,孔繁红随即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顺爬梯下孔桩施救,突然失去知觉后昏倒在孔桩内。现场作业人员刘正杰情急之下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再次下孔桩施救,又昏倒在孔桩内。
(二)事故救援情况
5月24日16时15分左右,现场目击人员大声呼喊&井下的人触电了!&,正在现场附近的施工班长马银林、项目部工班长周军营听到呼喊后最先到达现场,2人初步判断是井下触电,周军营随即一边指派马银林联系机务段电工立即拉闸断电,一边用手机向项目部领工员王佰春报告。16时20分左右,王佰春、项目部技术员拉存兵、安全员车彦东、现场监理员殷鹏飞等人陆续赶到现场。拉存兵、车彦东分别拨打120、119急救电话报警,并向项目部经理赵平华报告。此时,王佰春开始组织人员指挥现场施救工作,周军营戴好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系好安全绳后,顺爬梯下井内施救,到达井下5m处时,周军营瞬间失去知觉,井上人员迅速用安全绳将其提升至地面,周军营已经昏迷。随后,王佰春一边安排工人用空压机给井内输送空气,一边自己系好安全绳,未戴防毒面具,顺爬梯下井内施救,到达井下4m左右时,也瞬间失去知觉,被井上人员提升至地面。16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119消防救援队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救治,王佰春身体无大碍,仅是腰部软组织挫伤,周军营被立即送至青海省康乐医院急救,经住院治疗6天后康复出院。刘正杰、孔繁红、马多余3人分别于当天17时05分、17时20分、17时35分被消防救援队陆续救出,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刘正杰、孔繁红、马多余3人死亡。3名死者身份均为临时劳务合同工,与项目部签订有《临时劳务用工合同书》。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5月26日与三名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采取现场勘察、委托技术鉴定等方式,对事故发生F7&1孔桩周边台车清洗间、地下机油库、废机油回收井的历史沿革和运行状况等进行了技术分析。委托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F7&1孔桩内的空气、土壤、地下水等物质进行了取样检测分析。
2013年6月6日,事故调查组邀请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青海省化工设计研究院、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化工、医学专家,对监测数据报告和事故发生现场周边环境状况的分析论证,形成了《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相关工程机务段改扩建工程&5.24&较大事故专家分析意见》,并对今后该项目部人工挖孔桩作业应该采取的防范措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F7-1孔桩开挖至地下6.2米时,突遇伴随地下水流动带来的有毒有害气体,加之好氧微生物通过呼吸作用分解有机废物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使孔桩内的氧气浓度急剧下降,作用于无防护的人体后造成急性缺氧窒息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对现场地质结构、周边环境情况掌握不充分,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不足,未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未按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要求,每日开工前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施工单位未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绳冒险下井挖孔作业,缺氧窒息昏倒后井上人员无法使用吊救系统实施救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施工单位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要求,安排监护人员现场监督挖孔作业,对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和专业救援设备,现场作业人员实施自救因缺乏专业知识培训和实施救援的能力,盲目施救致使事故扩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对施工现场废机油地下油库和台车清洗间高压喷淋房产生的大量有机废物渗漏至地下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未能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等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配备不齐,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规作业情况时有发生,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实战演练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5、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当天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下孔桩的违规作业行为没有发现和制止,安全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五。
(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保证人工挖孔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的资金投入;未能对从业人员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给从业人员配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华铁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当天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下孔桩的违规作业行为没有发现和制止,安全监理不到位。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三)李寿福,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保证挖孔桩作业前对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设备和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等资金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款人民币23870元的行政处罚(年收入59673.96&40%)。
(四)吕俊团,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总工程师,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没有按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要求,督促、检查、落实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赵平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项目部经理,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作业人员不熟悉、不掌握人工挖孔桩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安排监护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温国良,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项目部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对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措施,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杨军,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部长,未按照《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QZXNZG-3标段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单》的要求,认真开展有关作业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对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均不到位,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缺乏,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八)王佰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项目部领工员兼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照《西宁站改及相关工程QZXNZG-3标段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单》的要求,认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和盲目施救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留职查看处分。
(九)车彦东,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项目部安全员,未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中关于密闭空间监护者的职责要求,对人工挖孔桩作业进行现场监护,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和盲目施救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对以上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员,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后,报西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5&24&窒息较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密闭空间和其他接触有毒、有害气体施工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中毒和窒息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密闭空间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不定期巡查和夜查力度,检查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小作业单位身上。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作业单位,要加大行政处罚和曝光力度。同时,要约谈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要求其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的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确保查出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密闭空间作业行为,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经验教训,在全公司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重点对本单位的密闭空间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修改完善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方案。要加大安全投入,按照&缺什么,配什么&的原则,为一线班组配备符合标准的气体检测、通风、长管呼吸器、安全绳等防护设备设施,切实加强对设备设施的使用培训和指导,防止后续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要严格落实密闭空间作业&四个严禁&,即:未经审批,严禁作业;作业场所未经检测和通风,严禁作业;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严禁作业;无应急救援设备,严禁盲目施救,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遵守密闭空间作业制度情况。要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应急实操演练,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类防护设备设施,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水平,切实保障全体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青藏铁路公司建设管理部要对西宁站改造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尤其对机务段、车辆段等施工区域内周边历史遗留的机油库、清洗库等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尽快进行防污染改造和治理,防患于未然。
(四)华铁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履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施工单位开复工前,要严格审查重新编制的人工挖孔桩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作业行为等安全事故隐患,该整改的坚决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相关工程项目机务段
&&&& 改扩建工程&5&24&较大事故调查组
&&&&&&&&& &&&&&&&&&&&&&&&&&&&& 2013年7月23日
Copyright@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事故举报电话: 纪检举报电话:
单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7号 邮编:810001 ICP备案号:青ICP备号-1西宁火车站拆迁后,城投公司为什么聘请“双益物业公司“来管理?是正常招标吗?”双益“物业的个别人员态度恶劣,业主的一些维修要求(包括房屋验收时的不合格项目,甚至是防水漏水等项目)常常要业主自己和建筑商联系解决,根本没有起到协调、沟通的作用,光知道收取费用。
西宁火车站拆迁后,城投公司为什么聘请“双益物业公司“来管理?是正常招标吗?”双益“物业的个别人员态度恶劣,业主的一些维修要求(包括房屋验收时的不合格项目,甚至是防水漏水等项目)常常要业主自己和建筑商联系解决,根本没有起到协调、沟通的作用,光知道收取费用。 5
1、前期物业管理是要求招投标,实际上在全国各地实际做得到的很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你可以去当地的区建设局物业科查询一下这个合同有没有备案,如果有备案,则这个合同有效。2、前期阶段的房屋漏水,保质期内由开发商负责修缮,物业有协调的义务。3、物业公司不作为,可以向当地的物业管理协会或者区、市建设局的物业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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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取得进展
4月19日,西宁市火车站综合改造 枢纽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新闻媒体通气会在西宁召开(本网记者 陈悦摄)
  大美青海网讯 (本网记者 陈悦 摄影报道) 改造建设好西宁火车站,对于构筑西宁乃至青海对外开放交流的新平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月19日,西宁市火车站综合改造、枢纽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新闻媒体通气会在西宁举行。
  会议通报了西宁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1.2平方公里(东至站东巷,西至站西巷、北至高速公路,南至为民巷)和三块安置地(中庄商业安置地、小寨和三化厂居民安置地)。该区域范围内共需拆迁企事业单位106家、居民4554户、村民1352户,拆迁总面积145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办公面积52万平方米,居民住宅面积43万平方米,7个村庄的村民房屋面积50万平方米。
  关于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依据西宁市人民政府[2004]30号文件上浮15%执行。村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约为700&800元/平米,居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约800&900元/平米,企事业单位补偿价格约为1200元/平米左右。被拆迁村民安置主要以建设新村为主,全部入住新村;被拆迁的成套居民房屋及国有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的非成套居民实行先补偿后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协议置换的由火车站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会议强调,关于征地拆迁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环境;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拆迁纪律;要以协调会议为抓手,寻找单位拆迁突破口;要对村民房屋采取承包方式,从而整体推进效果明显。截止目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共完成核心区及安置地20家企事业单位、879户村(居)民、32.2万平方米房屋拆除任务,分别占拆迁任务的19%、15%和22%,同时,为确保枢纽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西宁市城东区区委、区政府动员全区上下以&非常之态度、非常之作风、非常之能力、非常之办法&大干60天,争取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取得阶段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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