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葆明媒正娶的妻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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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鼎城区委书记李秋葆在2011年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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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鼎城区委书记李秋葆在2011年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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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秋葆,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任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临澧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维民,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秋葆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常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秋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建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秋葆及其辩护人郑维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11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李秋葆先后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书记。在此期间,李秋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德市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常德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招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甲、常德市银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银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宇置业)董事长罗某甲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刘某甲贿赂共计140万元、5次收受鲁某甲贿赂共计170万元、4次收受罗某甲贿赂共计80万元。此外,还4次收受李某甲贿赂共计110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甲、鲁某甲、李某甲、罗某甲等人的证言,工程合同书等书证,户籍资料、职务任免文件、视听资料及被告人李秋葆的供述等。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秋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上诉人李秋葆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收受李某甲11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秋葆对该笔事实的供述及李某甲的言词证据均涉嫌非法取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采信李秋葆、李某甲的当庭供述和证言。”李秋葆的辩护人还提出“李秋葆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检察人员出庭意见“本案李秋葆的供述、李某甲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合法有效;李秋葆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李秋葆不构成立功。建议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1年7月,上诉人李秋葆先后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书记。在此期间,李秋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常德市泰华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常德招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甲、湖南拓宇置业董事长罗某甲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39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四次收受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现金共计140万元
1、2008年6月的一天,为了承揽常德市鼎城区的工程项目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李秋葆的帮助,刘某甲打电话向李秋葆表示想汇报工程款的事,因当时李秋葆不在家,刘某甲又与李秋葆之妻高德年联系,以送土特产的名义交给高德年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礼品袋,高德年回家后发现礼品袋里有20万元,将刘某甲送钱之事告知了李秋葆。李秋葆要高德年保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月的一天,他给李秋葆的妻子高老师打电话,说有点东西想送给她,高老师说在常德市教委门口等。他开车到了市教委门口,后把高老师送到她家小区门口(市政府对面的小区),在高老师下车时,他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袋子递给她,袋子里放了20万元钱,他说是从外地出差带的一点东西,和李秋葆说好的。高老师说了些客气话,就提袋子上楼了。这20万元都是面值一百元的,20扎,1扎1万元,放在一个五粮液酒的红色袋子里,上面盖着一个黑色塑料袋。这20万元是从结算工程款中拿的,日从鼎城公路局借了现金14.8万元,6月24日又借了15万元。这次给李秋葆送钱,主要是考虑李秋葆已担任区长,想和他拉近距离,搞好关系,希望李秋葆照顾公司在鼎城做项目。
(2)证人高某的证言:月的一天,她下班之前接到一个电话,那个人说姓刘,是李秋葆的朋友,要她下班后在教委门口等一会儿。她在单位门口等了一会儿,一辆黑色轿车停到她面前,她看开车的人是刘某甲,就上车坐在副驾驶位上。刘某甲送她到家门口时,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个装有物品的礼品袋交给她,说是出差回来带的一些土特产。她跟刘某甲道了谢,就提着这个礼品袋上楼了。回家以后,她打开袋子,上面装了一些牛肉干之类的土特产,下面放了一个用塑料袋包裹着的东西,拆开以后里面是20万元钱,都是100元面值的,1万元一扎,共20扎。李秋葆回家后,她说刘某甲送了20万元钱,李秋葆说刘某甲鬼的很,想在鼎城包工程得到支持,要她把钱处理好。
(3)常德市鼎城公路管理局应付账款明细账页及记账凭证证明:刘某甲分别于日、6月8日从鼎城公路管理局借款148000元、150000元,与刘某甲所述行贿资金来源相印证。
(4)常德市鼎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常德市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是从事市政工程施工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5)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2、2009年7月,泰华公司中标常德市鼎城区金霞东路改造工程。同年10月的一天,为了感谢李秋葆的支持并请李秋葆出面催拨工程款,刘某甲到李秋葆家中送给李秋葆30万元,李秋葆收受后交给其妻高德年保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承揽鼎城区金霞东路项目,他通过贺用杰与李秋葆取得联系,向李秋葆汇报了想搞金霞东路项目的想法,李秋葆说要得。2009年7月,他的公司按正常招投标程序中了标。日,刘述龙作为公司代表与常德市鼎城区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站签订了金霞东路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他非常感谢李秋葆对金霞东路项目的关心,为了今后的工程款结算得到李的关照,他决定给李秋葆送点钱。2009年10月的一天,他通过贺用杰约李秋葆吃饭,好像还有李的老婆。吃饭时,他对李帮忙中标金霞东路工程表示感谢,希望在工程款拨付上继续得到李的关照。饭后,他和贺用杰送李秋葆回家,到了李的小区楼下,刘从车子后备箱提出事先准备的两个袋子,一个袋子装有30万元钱和1条和天下烟,另一个袋子中装有4条和天下烟,跟随到李秋葆家门口。他没有进屋,把两个袋子放在李秋葆家的地板上,说金霞东路中了标,感谢帮忙,这是一点小意思,今后可能还会添麻烦,希望多多关照。李秋葆说这些事情都好说。他接着就离开了。钱是红色的百元面值,一扎1万元,30扎。他2009年9月通过鼎城区审计局的朋友宋仁福从“翘胡子”那里借了150万元,这30万元就是从其中拿出来的。给李秋葆送钱,主要是他中标金霞东路,他觉得李秋葆帮了忙,想感谢李秋葆。这个工程是市里拨款的工程,在工程款拨付上,需要区长出面找市领导才会及时拨付,李秋葆当时是区长,他需要李秋葆继续帮忙。
(2)证人高某的证言:2009年10月的一天,李秋葆陪她在常德市下南门逛手机店,中午11时许,李秋葆说中午有人请客吃饭,她就跟着李秋葆到了步行街附近的凌云酒家,她看见刘某甲、贺用杰等人在。吃完饭,她和李秋葆坐贺用杰的车回家,到楼下时,发现刘某甲也开车过来了,刘某甲从车上提了一个礼品袋跟着上了楼。她开门后,刘某甲把礼品袋放在客厅就走了。李秋葆把袋子打开,从中拿出30万元交给她,要她把钱处理好。
(3)证人贺某的证言:刘某甲在鼎城区搞了一些工程,曾经通过他找过李秋葆。有一次是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鼎城区人民政府拖欠刘某甲一千多万元工程款,刘某甲要他约李秋葆见个面,他答应了。和李秋葆见面后,刘某甲就跟李秋葆讲“区政府拖欠了我一千多万工程款,我玩不转了,你要救救我”他也对李秋葆说刘某甲现在资金很紧张,能不能帮帮。
(4)证人宋某的证言:李秋葆在担任鼎城区区委书记期间就鼎城区相关城建工作向他汇报过。他从2008年元月分管常德市城建工作,常德市的城建工程都是先建设后付款。市里每年给鼎城区拨付2000万元工程建设资金,因为鼎城城市建设发展快,工程项目多,资金紧张,工程欠款较多。市政府年初有计划安排,2000万元的资金分期分批支付。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秋葆曾经带分管副区长王某戊给他汇报了鼎城区城建的相关情况,并请他支持鼎城区的城建工作,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5)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宋某的证言,刘某甲出具的借条证明:刘某甲日向彭晋峰借款150万元,与刘某甲所述行贿资金来源相印证。
(6)侦查机关提取的金霞东路改造工程立项批复、金霞东路道路新建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中标通知书、金霞东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鼎城区建设局专款支出明细账、鼎城区财政局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日,鼎城区发改委同意鼎城区建设局申请的金霞东路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工程预算总造价元;日,泰华公司中标金霞东路工程;当日,鼎城区公用事业管理站与泰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共支付泰华公司工程款510万元。
(7)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3、2011年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李秋葆在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并为泰华公司承建常德市鼎城区善卷公园项目得到李秋葆的支持,刘某甲到李秋葆的家中送给李秋葆40万元,李秋葆收受后交给其妻高德年保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0年腊月的一天,他在常德市清河茶楼找到李秋葆,把一份讨要工程款的报告递给李秋葆看,说区政府还欠刘的公司工程款1100多万元,李秋葆说区政府给他安排了200万元,开始计划只给150万元,是李出面追加了50万元。李秋葆接着给雷克敏打电话问情况,雷克敏说区政府是欠他这么多钱,李就要他去找王某丙。第二天,他拿着报告找到王某丙,请帮忙解决一些工程款,并告诉王某丙说已经给李秋葆汇报了。不久,鼎城区人民政府给泰华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0多万元。他觉得李秋葆在工程款这件事上帮了忙,决定给李拜个年表示感谢。腊月二十几的一天晚上,他电话约李秋葆在李秋葆家的小区门口等。晚上10时许,李秋葆回家了,他跟在李的后面上楼,在李进门的时候把一个黑色塑料袋递给李秋葆,说给拜个年,感谢李在工程款拨付上的关心,区里准备修建善卷公园,他想搞这个工程,到时候请李帮忙。李秋葆说好。他就离开了。黑色塑料袋里装有40万元,1扎1万元,40扎,他找贺英杰的妹妹贺纯英借的40万元,钱打到他的司机刘某丁卡上,他需要用钱的时候要刘某丁从卡上取出来的。
(2)证人高某的证言:2010年年底的一天早上,她和李秋葆在家里吃早餐,李递给她一个装有物品的塑料袋,说里面有些钱,要她存了。后来,她把塑料袋打开清点了一下,共有40万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元一扎,共40扎。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他2010年12月到鼎城区任副区长分管城建。过了不久的一天,刘某甲来他的办公室,拿了个报告,说在区里搞了些工程,区里欠工程款,要区里拨付工程款,他没有给刘某甲签字。过了几天,刘某甲又来到他的办公室,说给李秋葆书记汇报了区里拖欠工程款的事,李书记知道这个事,要他签字后把报告送给董区长。他应该是没有在刘某甲的报告上签字,但口头向董区长汇报过工程款的事,董区长还批评了他,说他把事情推到她那里,他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刘某甲。后来,他要区建设局拿了工程款拨付的分配方案,刘某甲应该按方案得到了一些工程款。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鼎城区的工程项目由区建设局和区财政局按年初的预算拨付工程款,由于资金比较紧张,鼎城西路延伸段拨付工程款较少,关于刘某甲的事,建设局曾经打过报告,报告经他签字,刘某甲找到李秋葆追加了5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
(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他2010年农历正月到泰华公司给刘某甲开车。根据刘某甲的安排,公司的部分资金或刘某甲从民间借贷的钱会转到他个人银行帐户,再根据刘某甲的安排从卡上取钱,取出来的钱有时给刘某甲,有时送到工地上,有时还给别人。他用的建行卡是2010年12月开的户,帐户上没有他自己的资金。2011年,他帮刘某甲从卡上取过2次大额现金:第一次是1月25日,刘某甲说有一笔40万元转到了卡上,要他取出来,他就按刘某甲的安排从建行鼎城支行把这40万元取了出来装在一个酒袋里交给了刘某甲;第二次是6月13日(时间确定方式同上),刘某甲说有一笔80万元转到了卡上,要他取出来,他将钱取出来装在袋子里给了刘某甲。他不清楚刘某甲的资金用途。
(6)侦查机关提取的银行转账、取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查询清单等书证证明:日,贺纯英账户转款40万元至刘某丁账户;日,刘某丁账户支取40万元现金。与刘某甲所述行贿资金来源相印证。
(7)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4、2011年3月,泰华公司准备承建常德市鼎城区灌溪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BT项目的一个标段,但无力交纳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刘某甲即通过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雷克敏等人向李秋葆提出以鼎城区人民政府拖欠泰华公司的1300万元工程款抵作履约保证金,李秋葆予以同意。同年6月,泰华公司承接了灌溪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BT项目三标段工程。为了感谢李秋葆的帮助,刘某甲到李家中送给李秋葆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1年初,他知道鼎城区灌溪工业园有一个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的BT项目,分三个标,他想搞其中一个标,但投标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他多方筹措还是没有筹齐这么多保证金,就想用金霞东路未结的1300多万元工程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常德市搞工程有这种搞法,但鼎城还没有先例,他就想找李秋葆帮忙。他也多次和雷克敏说过,请雷给李秋葆汇报这个事。有一天,他碰到李秋葆的弟弟李锦红,他就说了想投标灌溪BT项目的想法,要李锦红把泰华公司写的用金霞东路未结工程款抵履约保证金的报告带给李秋葆,李锦红收下了报告。过了几天,李锦红打他的电话说李秋葆书记说可以这么做,但报告要从基层一级一级向上报。他找区建设局财务人员清理了金霞东路工程款情况并出具证明,请雷克敏在报告上签字,然后送王某丙副区长签字,最后按程序送区长董岚签字同意,这样就解决了保证金问题。2011年6月,他的公司中标,6月27日签了合同。为了感谢李秋葆的帮忙,他决定给李送50万元钱。工程投标时交过80万元保证金,投标结束后就退还了,用的是刘某丁的账户,他要刘某丁把这80万元取了出来放在他的车上。中标后不久的一天晚上,贺用杰打电话说和李秋葆在市一中操场散步完了,李秋葆准备回家,要他过来。他开车来到李秋葆家小区门外,把车上的50万元现金装在大黑色塑料袋里。等了一会,他看见李秋葆走了过来,他跟李秋葆打了招呼,提着装有50万元的塑料袋跟李上楼。进门后,他把塑料袋放在沙发背后,向李秋葆汇报了中标灌溪工业园BT项目的情况,并说了些感谢关照的话。李秋葆说他的公司是有实力的,鼎城建设还需要他多出点力。他坐了一会就离开了。
(2)证人高某的证言:月份左右,李秋葆从外面回来时,交给她一个装有物品的纸袋子,袋子里装有50万元钱,李要她处理好。她把这50万元放在厨房垃圾桶里。过了几天,李秋葆要了20万元,说给侄子李致荣到北京去治眼睛用。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1年5月的一天,刘某甲对他说想搞灌溪BT项目,但没有资金交保证金,鼎城建设局还欠他1000多万元工程款,想以此抵灌溪项目保证金,刘交给他一个报告,要他递给李秋葆签字。过了几天,他和李秋葆说了刘某甲想搞灌溪工业园项目的想法,还把刘的报告递给李秋葆看,李秋葆看了报告,说知道这个事了,要刘某甲找下面的人去办,不会反对。他将李秋葆的意见告诉了刘某甲,刘的公司后来就顺利中标了。
(4)证人雷某的证言:2011年,区里搞灌溪工业园的BT工程竞标,有3个标段,刘某甲想参与竞标其中一个标,但没有钱交近2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刘某甲多次和他讲要么区政府偿还拖欠其公司的工程款,要么以工程款抵保证金,用工程款抵履约保证金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刘某甲请他找一下李秋葆,要李同意用工程款抵保证金。后来,他给李秋葆汇报了这个事,李问政府到底欠刘多少钱,他说政府还欠刘的公司工程款近2000万元,金霞东路就有1300多万,李秋葆说既然这样,用工程款抵履约保证金也是可以的,要他去帮刘某甲搞这件事。后来,刘某甲以公司名义打了一个用工程款抵扣保证金的报告,还拿了区建设局的一个说明材料,要他签字,他看李秋葆书记同意了,就在报告上签了意见。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1年上半年,刘某甲想在灌溪工业园搞一个工程,需要交一笔钱做保证金,当时区人民政府还欠刘某甲工程款1000多万元,刘某甲想用欠款抵保证金,区建设局出具了欠款证明,刘某甲打了报告。5月的一天,刘某甲拿报告找他签字,他当时就要刘某甲把报告留下。过了几天,李秋葆给他打电话,大概意思是说刘某甲用工程欠款抵保证金的事是可行的,要他把报告送到董区长那里去签意见。他当天就在刘某甲的报告上签署了“情况属实,请董区长批示”的意见。过了几天,董区长打他的电话问这件事,他说刘某甲的这个事是可行的。
(6)证人董某的证言:泰华公司关于申请以区人民政府所欠工程款抵扣灌溪工业园BT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报告,是雷克敏在2011年5月拿给她签字的。她看到报告后,考虑到鼎城区以前有过这样的先例,而且区里确实欠泰华公司工程款,认为以欠款抵项目履约保证金是可行的,还可以缓解区人民政府付款的压力,所以就同意了这个方案。
(7)证人刘某丁的证言:2011年6月,刘某甲说有一笔80万元转到了他的卡上,要他取出来,他从鼎城建行将80万元取出来装在一个袋子里给了刘某甲。
(8)侦查机关提取的泰华公司关于申请以工程款抵扣履约保证金的报告、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常德市鼎城鼎力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泰华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财务凭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书等书证证明:2011年5月,泰华公司投标鼎城经济开发区灌溪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BT项目,因无力缴纳1700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即申请以鼎城区人民政府欠其公司的工程款1300余万元抵扣履约保证金,经鼎城区人民政府雷克敏、王某丙、董岚等人签字同意,泰华公司在缴纳余额470余万元履约保证金后,于日中标灌溪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BT项目(三标),并于同年6月27日签订了建设合同。
(9)侦查机关提取的户名刘某丁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取款凭条等书证证明:日,刘某丁银行卡转账存入80万元,同年6月13日支取现金80万元,与刘某甲所述行贿资金来源相印证。
(10)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二、五次收受常德招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甲现金共计170万元
1、2008年8月,鲁某甲邀请李秋葆及其家人到厦门旅游。为了请求李秋葆在拨付常德市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款上给予支持,在厦门期间,鲁某甲送给李秋葆10万元,李秋葆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鲁某乙的证言:2007年初,通过彭明建介绍认识了李秋葆,后来逐渐有了密切交往。2008年8月,李秋葆过生日(农历7月24日)前,他邀李到外地游玩,还邀了雷克敏和贺用杰。开始准备去珠海,但那边有台风,就改到厦门,晚上12点才到厦门。第二天一起看了鼓浪屿、金门岛和怪坡等地方,晚上是他的朋友安排在一个高档酒店就餐。晚饭后,他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10万元钱的袋子递给李秋葆,李秋葆接过袋子就递给了高德年。送这10万元,是因为李秋葆当时是鼎城区的区长,他觉得李秋葆在仕途上还有发展,于是就借机给李秋葆送钱,拉近距离,好让李秋葆帮忙早点拿到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款,也希望以后在鼎城区承建大工程时得到李秋葆的帮助和支持。这10万元是日从一张建设银行卡上取的。
(2)证人高某的证言:2008年8月,鲁某甲接他们一家人到珠海去玩,同行的还有贺用杰和雷克敏,因为珠海有台风,就临时决定去厦门。第二天白天游览了一些风景区,晚上在住的宾馆附近吃晚饭,一起吃饭的还有鲁某甲的几个朋友。晚饭后,鲁某甲把一个装有物品的袋子塞到李秋葆手上,李接着把袋子递给了她,要她带回房间。鲁某甲送她和儿子回了酒店房间,他们出去玩,李秋葆很晚才回来。她回房间打开袋子,发现袋子上面是海鲜特产,下面有10万元钱,百元面值,1万元1扎,10扎。李秋葆回房间后,她和李秋葆说了10万元的事,李秋葆说知道了。
(3)证人雷某的证言:2008年8月,由鲁某甲安排,他陪李秋葆一家三口到厦门去玩了一趟。鲁某甲和李秋葆的关系很好,有什么事可以直接找李秋葆。
(4)证人黄某的证言:桥南重建工程是区委区政府决策修建的,桥南开发总公司是业主,但实际决策机构是桥南市场重建指挥部。桥南重建工程2006年1月完工,重建过程中,对各个标段、项目的工程款都是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比例支付。詹一兵2006年至2010年担任区委宣传部长期间负责桥南市场重建指挥部的工作,分管工程款的拨付。鲁某甲以洞井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桥南市场重建工程七区的土建工程,以洞井消防安装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六区消防工程,有拨款凭据证明桥南市场重建指挥部将六区消防工程款拨付至鲁某甲的洞井建筑公司。
(5)侦查机关提取的常德桥南市场重建工程(七区)合同、常德桥南市场重建消防工程(六区)合同、桥南重建工程款拨付明细及财务凭证、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日,鲁某甲以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常德桥南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常德桥南市场重建工程七区的协议;日,长沙洞井建筑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德桥南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常德桥南市场重建消防工程六区的协议;重建过程中,桥南市场重建指挥部按比例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以及拖欠鲁某甲工程款的情况;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成立于1999年,鲁某甲从2003年至2007年任常德分公司负责人,2004年至今为该公司项目经理。
(6)侦查机关提取的银行存款明细对账单证明:日,鲁某甲从***85130账号取款20万元,与鲁某甲所述行贿资金来源相印证。
(7)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2、2008年10月,鲁某甲听说李秋葆可能接任常德市鼎城区区委书记,为了尽快结清常德市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款,密切与李秋葆的关系,鲁某甲将80万元现金送到李秋葆家中,李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鲁某乙的证言:2008年9月的一天,李秋葆坐他的车,在车上,李要他买个相机,说要送给领导跑跑关系,他答应了。没过多久,他在长沙花5.1万元买了相机,后将相机搬到李秋葆的车上。大约10天后,李秋葆打他的电话,说相机的包装盒太多,送领导不方便,要他把相机拿回。他的家里当时有90万元现金,是找周宏借来准备做其他事用,他接到李秋葆电话后就从中拿了80万元,用纸袋子装着,马上赶到李家。李秋葆事先就把门打开了,他直接进了李家客厅,把装有8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放在客厅靠阳台的地方,那个地方放了许多纸盒子、纸袋子类的东西。他把装钱的袋子放好后,李秋葆才从洗手间出来,李秋葆两口子帮忙清点相机包装,他接着就将相机搬回家了。一两个星期后,他打电话告诉李秋葆,说上次搬相机时放在阳台的袋子里有钱,李秋葆在电话里责怪了他,说送钱没有必要,他说是一点心意而已。送钱的理由是当时传闻李秋葆要接任区委书记,李秋葆买相机送给领导,但包装太多不方便送,他就想给李送些钱,方便李跑关系,只要李当了区委书记,对他是有好处的。一方面,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款还没付清,想尽快结清,需要李支持;另一方面,可以把二人的关系搞得更好,今后在鼎城做事可得到李的更多帮助。
(2)证人高某的证言:2008年10月的一天,她回家发现阳台上堆放有几个纸箱子,看包装是摄影器材,她认为应该是老公李秋葆拿回来的,但她没有问是从哪里来的。过了几天,李秋葆要她把阳台上的摄影器材清理出来,说鲁水鱼(鲁某甲的诨名)等会来拿。她清理完就做家务去了。没过多久,她听见鲁水鱼和李秋葆在客厅讲话,鲁什么时候走的不清楚,她返回客厅时发现摄影器材已经搬走了。大约一两周后的一天,她在厨房做饭,听见老公在客厅打电话骂人,她赶紧去客厅,看见客厅地上放了很多钱,旁边有一个纸箱子,她数了一下,10万元1捆,有8捆,共80万元。老公说是鲁水鱼上次搬摄影器材时拿来的。她看见李已经很生气,也就没有多说了。她在清钱的时候,李将其中的30万元清点出来,说是要退给鲁某甲。没过多久,李就把这30万元提出去了,但她不知道到底退给鲁某甲没有。余下的50万元一直放在家里。过了一段时间,李回家说鲁某甲这次赚大钱了,这些钱是鲁送的酬劳,应该没有问题。她后来按照李的意思把这笔钱陆续存进银行了。
(3)证人詹某的证言:鲁某甲承建了桥南市场7区的重建工程,参与了4区的重建工程。到2008年,区里还欠鲁某甲工程款1000多万元。对于桥南市场的工程欠款,区里是按照一定原则、比例支付的,因为鲁某甲和李秋葆的关系比较好,李秋葆在2008年、2009年都过问了支付鲁某甲工程款的事情,要求再给鲁某甲一些倾斜。
(4)证人熊某的证言:2008年下半年,鲁某甲拿一个报告找他,是以一个公司厂房升级的名义向区人民政府借款600万元,上面有李秋葆的签字,指示支持新农村建设,解决120万元。他看了报告,对鲁某甲说这个项目与新农村建设没有关系,如果要借,以洞井公司的名义借,抵作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款。后来就以借给洞井公司名义给鲁某甲借款120万元,抵了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款。鲁某甲是以洞井公司的牌子承建桥南市场重建工程的。
(5)证人周某的证言:他和鲁某甲是很好的朋友,二人有建材业务往来。2007年到2009年间,鲁某甲找他借钱有几十次,借款期限不长,一般是临时周转,所以很少打条子。借钱的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
(6)侦查机关提取的申请流动资金的报告、往来结算凭证等书证证明:2008年10月,鲁某甲以鼎城区同春万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鼎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申请借款600万元,李秋葆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借款120万元,熊辉根据领导意见同意借款120万元,并要求借款人为洞井建筑公司,可抵桥南重建基建欠款。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以抵工程欠款的形式收回该120万元借款。
(7)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李秋葆在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款拨付上的帮助,鲁某甲到李秋葆家中送给李秋葆20万元,李秋葆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鲁某乙的证言: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他和李秋葆电话联系后得知李秋葆在外面开团拜会,他就开车到李家小区门口等。等了一会,李秋葆回来了,他就随李秋葆到了李家。他提了一个装有20万元钱的袋子,他把袋子放在客厅,对李秋葆说感谢帮忙,区人民政府已经安排了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欠款。李秋葆说不要这么客气,最终还是把钱收下了。送这20万元是因为区人民政府已经安排支付部分桥南市场重建工程欠款。钱是他要妻子李雪峰事先准备好的,2009年开始,他就要妻子管理大额资金进出,如果他有资金需求,就要她事先准备好,有时是准备现金,有时是直接转帐到指定帐户。
(2)证人高某的证言:2009年腊月的一天晚上,李秋葆回家,鲁某甲也一起过来了,她开门后就到卧室去了,鲁某甲什么时候走的不清楚。第二天吃早餐的时候,李秋葆交给她一个袋子,说有20万元钱,要她处理一下。她估计是鲁某甲昨晚送的,就没说什么了。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鲁某甲以前搞了一个湖南洞井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后来开了一家招投标代理公司。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她帮鲁某甲保管一些资金的进、出,鲁某甲经常从她的手中拿大额现金,她不清楚钱的来源和去向。日,她从银行支取20万元,是鲁某甲要她准备的。
(4)侦查机关提取的银行卡取款凭证证明:日,李雪锋从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兴街口支行取款20万元。
(5)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4、2010年5月,为了推荐外地商人陈建锋进入鼎城区投资开发相关工程项目,鲁某甲利用到省委党校看望李秋葆并借送李秋葆回常德度周末之机,在李秋葆家楼下送给李秋葆现金10万元,李秋葆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鲁某乙的证言:2010年5月,李秋葆在省委党校学习,他去看望李秋葆,请李在省财政厅旁的九龙蛇城吃饭,后到喜来登酒店休息。期间,他和李秋葆聊了鼎城区西部开发的事情,重点谈了善卷公园和防洪大堤项目,给李秋葆看了一些介绍陈建锋个人及其公司的资料。第二天是周末,李秋葆坐他的车回常德,在车上,他和李秋葆又谈论了鼎城区西部开发的项目以及想把陈建锋引进鼎城搞开发的意思。在李家小区门口,他从车后备箱提了一个纸袋子,里面是10万元钱、介绍陈建锋的资料以及李秋葆的衣服,交给了李秋葆,李接过袋子就回家了。陈建锋是2010年通过其他人介绍认识的,个人资产过亿,在四川绵阳开了一家叫四川京基的公司,专门生产水泥混凝土。陈建锋有充足的资金,想到常德来投资。他介绍陈建锋到鼎城区参加西区开发,是因为他的资金实力不够,想和陈建锋合伙,利用陈的资金和他的关系在鼎城搞项目开发。他曾经向李秋葆介绍过陈建锋并给李秋葆看过陈的资料,李秋葆说欢迎有资金实力的老板来鼎城投资。给李秋葆送这10万元,是想让李秋葆认可他把陈建锋引进鼎城,合伙搞善卷公园项目。钱是妻子李雪峰事先准备的。
(2)证人高某的证言:2010年,李秋葆在省委党校学习,有一次回家的时候交给她10万元,李秋葆说是在党校学习期间别人送的红包,要她收好。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她帮鲁某甲保管资金进、出,鲁某甲经常从她的手中拿大额现金,她不清楚钱的来源和去向。日,她从银行支取9.9万元,是鲁某甲要她准备的。
(4)侦查机关提取的银行取款凭证证明:日,李雪峰在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城东支行取款9.9万元。
(5)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5、2010年8月,为了引进外地商人陈建锋进入常德市鼎城区合伙开发善卷公园等项目,鲁某甲邀请李秋葆等人前往广东省河源市考察陈建锋的有关情况,在返回常德送李秋葆回家时,鲁某甲送给李秋葆现金50万元,李予以收受。其后,李秋葆为鲁某甲与陈建锋在常德市鼎城区投资承建相关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鲁某乙的证言: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邀李秋葆一起去深圳考察陈建锋的情况,顺便游玩一下,李答应了。过后不久的一个周五晚上,他、李秋葆、汉寿县卫生局局长李波安、他的朋友涂总等人从常德机场飞到深圳,陈建锋接机并安排了活动。第二天上午,一行人赶到河源休息游玩,后考察了陈建锋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第三天从深圳飞回常德。他送李秋葆回家,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0万元现金的一个袋子和李秋葆的行李一起放在李家客厅,对李秋葆说想参与鼎城西区项目开发,希望引进陈建锋投资善卷公园,能得到李的关照和支持,李秋葆说只要有实力他都支持。这50万元有5捆,1捆10万元,是妻子李雪峰在月份从银行取出来放在家里备用的,去广东河源之前,他拿了50万元放在汽车后备箱准备送给李秋葆。这次要陈建锋接待李秋葆去河源,主要是想让李秋葆看看陈建锋的资金实力。2010年9月底,陈建锋来常德,李秋葆接陈建锋吃了饭,谈了投资善卷公园事宜,李秋葆还给分管西区开发的区领导陈兆前打电话,说陈建锋是他的朋友,想来鼎城投资,要陈认真接待,只要陈有实力就可以把项目给他做。陈建锋目前投入了3000万修建江南防洪大堤。
(2)证人高某的证言:月份,李秋葆从外地出差回家,从一个袋子里拿出50万元,交给她40万元,另10万元他自己留用,说是给侄子李浩、侄女李娇上学用。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日,她根据鲁某甲的安排从银行取了50万元,在家里放了较长一段时间,后来交给了鲁某甲。
(4)侦查机关提取了银行取款凭证证明:日,李雪峰从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兴街口支行取款50万元。
(5)证人陈某的证言:通过鲁某甲介绍认识陈建锋,鲁曾带陈建锋到西区开发办公室,说陈建锋是一个很有经济实力的老板。2010年下半年,陈建锋最初来鼎城时,李秋葆向他讲到过陈建锋,说陈建锋是真老板。
(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善卷垸防洪大堤2标段实际承建人是鲁某甲,鲁以常德市水利局名下的华纬公司名义中标。
(7)证人田某的证言:2010年10月,鲁某甲找他说与陈建锋承揽了善卷垸防洪大堤2标段工程,希望他具体组织承建,工程款拨付由鲁某甲和陈建锋负责。这个工程是鲁某甲借用华纬公司的资质承揽到的,要向华纬公司交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就要他出面和华纬公司签了内部经济管理责任书。
(8)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外滩公园和善德路工程是2010年下半年开始启动项目设计工作,其中外滩公园的设计由陈建锋、鲁某甲组织一个团队负责搞,他们聘请了成都和北京的两家设计院。为这两个项目,李秋葆多次组织区里开会。陈建锋是一个比较有经济实力的老板,由鲁某甲引进到鼎城,二人合伙投资想搞外滩公园和善德路项目,所以区里确定由他们负责外滩公园设计,在2011年5月与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外滩公园的意向书。因为这是一个大工程,李秋葆比较重视,对鲁某甲和陈建锋也比较认可,并且倾向让他们搞这个工程,李秋葆多次在会上表示认可陈建锋,认为陈建锋有实力搞外滩公园,还说外滩公园要给投资承建防洪大堤的人搞,陈建锋、鲁某甲就是大堤的承建人之一。
(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外滩公园项目是鼎城区十大善卷工程中的一个,鲁某甲、陈建锋做了具体的策划和设计,李秋葆书记经常带区领导到华天酒店去看他们做的策划和设计,当面表扬方案做得非常好,大家知道李秋葆是想把这个项目交给鲁某甲和陈建锋做。
(10)侦查机关提取的常德市鼎城区善卷垸防洪大堤合同协议书、内部经济管理责任书等书证证明:日,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与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签订善卷垸防洪大堤水利综合治理工程2标段承包合同;日,田喜红与华纬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经济管理责任书。
(11)侦查机关提取的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办公室文件证明:2010年10月,鼎城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鼎城区善卷垸防洪大堤水利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李秋葆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及相关协调工作。
(12)侦查机关提取的常德市鼎城区善卷外滩文化公园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证明:四川京基投资有限公司与鼎城区人民政府就鼎城区善卷外滩文化公园开发等事宜达成合作共识。
(13)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三、四次收受拓宇置业董事长罗某甲现金共计80万元
1、2010年7月,常德市鼎城区组团参加上海世博会常德日活动,李秋葆与罗某甲均是代表团成员,罗某甲因此结识了李秋葆。7月28日,李秋葆、罗某甲等人同机返回常德。为了解决新水产市场建设中的一些困难,请求李秋葆帮忙,罗某甲借机送给李秋葆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他是拓宇置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中澳公司老总肖艳波,肖在鼎城区开发新水产市场项目,他认为该项目值得投资,就在2009年底入股中澳公司,随后成立中澳水产市场开发公司,以这个公司的名义开发新水产市场,肖艳波占35%股份,罗占65%股份。2010年3月,他代表中澳水产市场开发公司与鼎城区人民政府就项目建设用地、市场开发等签订补充协议。2010年6月,公司竞得项目用地,因中澳水产市场开发公司办不到开发资质,遂更名为拓宇置业,他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他先后收购肖艳波在中澳公司、拓宇置业的全部股份,肖艳波完全退出新水产市场项目。新水产市场第一期项目在2010年7月基本完工,原计划日正式开业。2010年7月,鼎城区招商局组织到上海参加世博会常德日活动,他认识了李秋葆。在上海的第二天,他请李秋葆等人在世博园里吃了便餐。第三天上午,他和李秋葆、康存豪从上海飞回长沙,离开酒店去机场前,他对李秋葆说有份礼品放在行李箱里,是用纸包好的5万元现金,还有1条价值6000元的LV皮带。在车上和机场,他和李秋葆谈了有关新水产市场的事,讲了一些困难,请求李秋葆帮忙解决,李秋葆当场打电话给公安、政府等相关部门,讲了新水产市场开发的重要性,要他们给予支持。送这笔钱是因为他原来不认识李秋葆,新水产市场项目的启动要取得李的支持,所以送点东西作为见面礼。
(2)证人李某丙(拓宇置业经理)的证言:2010年7月参加了上海世博会常德日活动,参加这个活动的有李秋葆、董岚、陈德、雷建国、康存豪等人,康存豪向李秋葆等人介绍了罗某甲和他,这是罗某甲到常德开发新水产市场后第一次和李秋葆打交道。罗总和李秋葆等人于7月28日一同坐飞机返回常德。
(3)证人董某的证言: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李秋葆带领鼎城的相关领导去参观,罗某甲也过去了。新水产市场是她担任区长以后才开始具体实施的。李秋葆对新水产市场的重视程度超出了她的预想,牵头区领导都换过四次,多次组织调度会,她参加过一次。期间,她听说罗某甲可能有非法集资问题,曾经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去查,为此与李秋葆还有过争执。罗某甲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按照合同规定,区人民政府要返还部分款项作为其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李秋葆几次给她打电话说早点退给罗。
(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新水产市场是2008年开始启动的,最初是杨君和潘德名分管,后来交给邵明福负责,完成了规划选址。合同的谈判、土地的报批、征地拆迁这三项工作是王负责。最初的开发商叫肖艳波,后来是罗某甲。对于整个项目,李秋葆抓的比较紧,经常自己调度。2009年下半年,征地拆迁任务搞到百分之七十左右,李秋葆打电话说新水产市场项目交给邵明福负责。2011年上半年,邵明福出问题以后,李秋葆又把项目交给他负责,并指示要加快进度、协助搬迁。为了落实李秋葆的指示,他到现场办公,每周都开会督促落实。日,他的工作异动,新水产市场的工作交给杨君负责,项目建设已经进入尾声,正着手市场搬迁方案。他感觉李秋葆和罗某甲比较熟悉。2011年4月份左右,李秋葆带着董岚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到新水产市场现场办公,主要为了加快进度、拟定搬迁计划。因为老水产市场的经营户希望新市场给予更优惠的条件,与新水产市场产生了矛盾,根据李秋葆的指示,区里组织了一个专门班子,对老市场的经营户进行摸排、做重点对象工作、完善搬迁前的准备工作。李秋葆对新水产市场比较重视,支持力度也比较大。
(5)证人杨某的证言:2011年6月,他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因没到换届时间,他没有具体分工,负责新水产市场项目的副区长王某戊调任常德市经致远公司,李秋葆打电话要他暂时负责新水产市场工作,负责市场建设及搬迁的指挥、调度、协调。6月16日,李秋葆亲自把他带到新水产市场,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调度会,李秋葆宣布由他负责新水产市场的指挥、调度,直接对李秋葆负责。接手这项工作以后,市场的第一期建设基本已经完成,主要工作是老水产市场80多户经营户的搬迁、安置。在王某戊负责期间,鼎城经济开发区已经拿出了搬迁方案,他接手以后,就找李秋葆书记和董岚区长,他们分别在搬迁方案上签字表示同意,然后就按照这个方案开展搬迁工作。他负责新水产市场工作以来,李秋葆打过几次电话,要求他要保持老水产市场经营户的稳定。
(6)侦查机关提取的中澳水产市场开发公司、拓宇置业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变更名称报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书证证明:2010年2月,中澳公司因为开发新水产市场而注册成立中澳水产市场开发公司,罗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10年8月,中澳水产市场开发公司更名为拓宇置业,罗某甲任法定代表人,中澳公司全权委托拓宇置业开发建设新水产市场项目;2010年12月,罗某甲受让肖艳波在中澳公司、拓宇置业的全部股权。
(7)侦查机关提取的中澳公司与鼎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项目框架协议书、协商意见、补充协议、垫资协议、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等书证证明:2008年6月,中澳公司与鼎城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建设框架协议,随后开始启动新水产市场项目;2010年3月,双方就项目建设用地、市场开发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2010年6月,中澳水产市场开发公司竞得新水产市场建设用地。
(8)中澳水产市场开发公司、拓宇置业报告等书证证明:在新水产市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就费用返还、征地拆迁、环境优化、项目手续报建、优惠政策兑现等问题向鼎城区委、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均予以研究、解决。
(9)搬迁方案、搬迁公告、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新水产市场建设过程中,李秋葆多次组织现场办公、工作调度、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新水产市场第一期工程于2011年7月基本竣工,经李秋葆签字同意,鼎城经济开发区拟定了市场搬迁方案并公告。
(10)证人高某的证言:2010年7月,李秋葆从外面出差回家,她清理行李箱,在箱子里发现了5万元现金和1条LV皮带。
(11)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秋葆在新水产市场建设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罗某甲请李秋葆及其家人在常德华天大酒店吃饭,李秋葆因故提前离开。饭后,罗某甲通过李秋葆的妻子高德年送给李秋葆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他请李秋葆一家人在常德华天大酒店吃晚饭,还没有吃完饭,李秋葆有事先走了。饭后,他对李秋葆的妻子高老师说感谢李书记的支持,给送点小礼物,就递给她一个手提袋,里面是20万元现金。钱是他安排公司出纳刘晶从他的银行卡里取出来的。李秋葆是鼎城区委书记,鼎城的工作都是李秋葆指挥调度的。李秋葆在新水产市场建设中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支持,多次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各方面关系,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他请李秋葆出面解决了征地拆迁、契税返还等问题。
(2)证人高某的证言:2011年1月的一天,罗某甲接她一家人在常德华天酒店吃晚饭。饭没吃完,李秋葆就先走了。饭后,罗某甲送她离开酒店,递给她一个礼品袋,说是送给李秋葆的,要她拿回家,她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回家后,发现袋子里有20万元钱,后来告诉了李秋葆,李说知道了,要她处理好。
(3)侦查机关提取的罗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证明日,刘晶代罗某甲从银行卡中取款300万元,与罗某甲的证言相印证,证明罗某甲送给李秋葆20万元的来源。
(4)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3、2011年6月的一天,为感谢李秋葆出面帮助协调处理新水产市场开发建设中的问题,罗某甲约李秋葆一起吃晚饭。饭后,罗某甲随李秋葆到了李家小区门口,送给李秋葆40万元,李秋葆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2011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因为新水产市场的项目进展顺利,为了感谢李秋葆,他约李秋葆一起吃晚饭。饭后,他开车跟着到了李秋葆家楼下,送给李两个礼品袋,每个袋子上面是两条和天下香烟,下面放20万元钱,共40万元,钱是他从招商银行卡取出来的。给李秋葆送钱主要是打通和李秋葆的关系,请李秋葆出面帮助协调处理新水产市场开发建设中的问题,李秋葆多次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关系,新水产市场的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加快了开发进度。
(2)侦查机关提取的罗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日,罗某甲从招商银行卡取款100万元,与罗某甲所述行贿资金来源相印证。
(3)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4、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为了感谢李秋葆对新水产市场安置方案的支持,罗某甲在李秋葆家小区门口送给李15万元,李秋葆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2011年6月,鼎城区经济开发区把新水产市场的安置方案报给鼎城区委、区人民政府,7月3日,李秋葆在安置方案上签字。为了感谢李秋葆对新水产市场安置方案的支持,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用一个袋子装了两条烟和15万元现金来到李秋葆家楼下,遇到李秋葆在散步,就将袋子递给李秋葆,感谢李秋葆的支持,李说不要客气,他接着就离开了。他知道李秋葆的生活习惯,每天晚饭后都在院子里散步。钱是他的司机从他的银行卡里取的。
(2)证人饶某的证言:他是罗某甲的司机,在月份的时候,帮罗某甲在银行取过几次钱,每次49900元,因为现金支取不能超过5万元。
(3)侦查机关提取的罗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取款凭条证明:2011年6月,饶铁强3次代罗某甲在银行取款,每次取49900元,与罗某甲所述行贿资金来源相印证。
(4)上诉人李秋葆的供述。
本案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综合证据有:
(1)侦查机关提取的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李秋葆的个人基本情况。
(2)侦查机关提取的干部履历表、任职通知证明:上诉人李秋葆系国家工作人员,2007年11月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区长,2009年7月任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书记。
(3)侦查机关提取的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办、区人民政府办关于调整区级领导成员分工和若干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李秋葆任区长期间主持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联系武陵镇;任区委书记期间主持区委全面工作,联系灌溪镇。
(4)侦查机关制作的视频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多次全程录音录像,视屏资料反映的内容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内容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秋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万元,李秋葆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李秋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一审认定李秋葆4次收受李某甲贿赂共计110万元,因李某甲证言合法性的合理怀疑不能完全排除,李某甲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故认定李秋葆4次收受李某甲贿赂共计110万元的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上诉人李秋葆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指控李秋葆收受李某甲贿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秋葆、李某甲的言词证据涉嫌非法取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采信李秋葆、李某甲的当庭供述和证言”理由和意见部分成立。李秋葆的辩护人辩护还提出“李秋葆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李秋葆于日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犯罪嫌疑人张先红2010年9月伙同柳纯、柳治、罗进在临澧县四新岗镇国土所、供电所、自来水公司及附近一家单位盗窃的线索;次日,又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张先红在2013年伙同何才辉在临澧县合口镇、新安镇、交警队车管所等盗窃的线索。对此,临澧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说明称,犯罪嫌疑人张先红因涉嫌盗窃于日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张先红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2013年伙同何才辉在临澧县盗窃机关单位财物的犯罪事实。在押人员李秋葆举报犯罪嫌疑人张先红2010年、2011年伙同柳纯、柳治等人盗窃,现犯罪线索仍然在侦查,各种材料也在收集整理中。故李秋葆虽然有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但是尚未被查证属实,因此不构成立功。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检察人员出庭意见本院部分采纳。原审认定上诉人李秋葆受贿39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秋葆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山宁
代理审判员  唐江河
代理审判员  李买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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