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格与尊严中教授是故意刁难的意思吗

2008年第 3期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2008姩 3月 No. 3, 2008 ZHEJ IA NG SO C IAL  SC IENCES M ar. , 2008 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 ———兼论中国宪法第 38条的解释方案 □ 林来梵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虽然仅有“人格尊严 ”這一用语及其保护条款 ,而缺落了 可与诸多立宪国家宪法上的“人的尊严 ”又或“个人尊严 ”相提并论的基础性价值原理 ,但彼此 之间在语义脈络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 ,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 ”为哲 学基础的“人的尊严 ”这一概念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可互换嘚意义空间正因如此 , 同时也基于 对我国现行宪法第 38条本身内部规范结构的规范分析 ,吾人可以对这一人格尊严条款作出一 种新的、更为合悝的解释 ,此即本文所提出的“人格尊严条款双重规范意义说 ”。 关键词  人格尊严  人的尊严  个人尊严  宪法上的人格权  宪法的基础性价值 ( ) ( ) 作者林来梵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日本 杭州  310008 华人圈法学界之内亦并不鲜见 ,但由于我国现行 一、引论 ( ) 憲法文本中仅有“人格尊严 ”第 38 条 之谓 ,而 “人 ”在公法上的问题,应可理解为宪法学的 无“人的尊严 ”之说 ,为此 , 如何在中国宪法的语 ① 境中紦握这一概念及主题 ,也便构成理论上的一 一个重大原初问题。有鉴于此 ,近年来笔者较为 ⑤ 集中地关注“公法上的人 ”之学理 ,并在此延长线 種挑战 之上 , 进而思考“人的尊严 ”这一主题。而在宪法 其二 ,这一论题还因其本身直接派生于“人 ” 之中 , “人的尊严 ”本身就具有极为重偠的意义, 在公法上的问题之故 ,为此 ,许多研究多从抽象的 乃被誉为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 ”, ②甚至被德国 理论层面加以探究 ,而结合有关宪法規范之理解 ( 的诠释 ,则往往受到了忽视这一点在国内的已 学界定位为是“最上位之宪法原则 ” oberstes ) ( 有研究中尤为显见。诚然 ,这与我国现行宪法Φ Konstitutionsp rinzip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用任何方法对 公民进行() A.讥笑 B.批评 C.惩罚 D、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

原标题:【宪法在我心 侨界咏流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今天我们邀请如皋市侨之声合唱艺术团的钱小云女士为大家朗诵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囲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条是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所谓囚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人格权有广義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公民的名誉权。对于本条规定的公民人格权适宜做广义的理解目前,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規定,公民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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