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内地子女怎样申请日本永久居住权权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入 境 事 务 处
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申 请 人 在 登 记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 须 证 明 自 己 符 合 资 格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 第 177 章 ) 及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 第 177A 章 ) 办 理 是 项 登 记 。 因 此 , 申 请 人 应 申 请 核 实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在 递 交 这 项 申 请 时 , 申 请 人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并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任 何 人 如 声 称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 则 该 人 必 须 负 起 证 明 该 项 声 称 的 举 证 责 任 。
如 果 申 请 人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第 2AB 条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但 并 未 曾 获 发 有 关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且 现 时 正 在 中 国 内 地 居 住 , 则 不 应 该 提 出 这 项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申 请 。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及 通 常 居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子 女 , 而 声 称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c) 段 而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则 应 将 有 效 的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附 贴 在 有 效 的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 惯 称 ' 单 程 通 行 证 ' 或 ' 单 程 证 ') 上 , 方 能 确 立 其 声 称 拥 有 的 香 港 居 留 权 。
11 岁 以 下 儿 童 如 持 有 注 明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已 获 确 定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均 无 须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他 们 可 在 年 满 11 岁 时 直 接 申 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该 类 儿 童 若 持 有 外 国 政 府 签 发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可 申 请 在 其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签 注 以 注 明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方 便 出 入 境 。 该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可 藉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而 提 出 加 盖 签 注 申 请 。
儘 管 申 请 人 已 递 交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若 他 / 她 是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所 规 定 必 须 申 请 登 记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 便 须 先 行 前 往 有 关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事 处 向 登 记 主 任 报 到 。
倘 若 申 请 人 需 要 离 开 香 港 , 须 带 备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以 免 在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时 造 成 任 何 不 便 或 延 误 。
倘 若 申 请 人 只 获 准 有 限 期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逗 留 , 他 / 她 应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有 关 的 入 境 事 务 办 事 处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以 便 等 候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结 果 。
申 请 手 续
如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须 填 妥 下 列 申 请 表 格 ( 可 于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
递 交 申 请 时 , 申 请 人 须 同 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1. 香 港 身 份 证 ( 如 有 ) 及 显 示 其 目 前 在 港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 及
2. 支 持 其 声 称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凭 藉 以 下 身 份 而 声 称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a)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b) 在 香 港 居 住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结 单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抵 港 日 期
目 前 在 香 港 特 区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单 程 通 行 证
签 证 身 份 书 )
(c) 第 (a) 或 第 (b) 项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载 有 本 人 及 其 父 母 的 姓 名 )
申 请 人 父 /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载 有 父 / 母 亲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旅 行 证 件
(d) 在 香 港 居 住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中 国 公 民
在 紧 接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前 已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结 单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抵 港 日 期 及 目 前 在 香 港 特 区 逗 留 条 件 的 旅 行 证 件
(e) 第 (d) 项 所 列 的 非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1 岁 子 女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申 请 人 父 /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f)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拥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士
载 有 英 国 海 外 公 民 国 籍 身 份 的 英 国 护 照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证 明 文 件
(g)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 英 国 属 土 公 民 护 照 或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 出 生 证 明 书 、 登 记 证 明 书 、 入 籍 证 明 书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学 校 文 件 、 就 业 证 明 、 正 式 收 据 、 银 行 结 单 、 入 息 税 税 单 等
凭 藉 世 系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果 凭 藉 母 系 -
可 提 供 母 亲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或 入 籍 证 明 书
如 凭 藉 父 系 -
则 提 供 父 亲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入 籍 证 明 书 及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如 有 需 要 , 申 请 人 会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 要 求 他 / 她 提 供 更 多 资 料 。
3.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在 紧 接 申 请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前 已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在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时 , 必 须 提 供 资 料 及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他 / 她 已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 有 关 声 明 须 以 表 格 ROP146 作 出 , 并 连 同 申 请 表 一 併 提 交 。 声 明 书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4.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 则 须 同 时 提 交 父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 以 及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 。
5. 如 果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 则 必 须 附 上 经 由 宣 誓 译 员 、 法 庭 译 员 、 认 可 译 员 、 注 册 译 员 、 专 家 译 员 或 官 方 译 员 核 证 为 真 实 译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 。
申 请 人 可 将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寄 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5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居 留 权 组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会 接 收 邮 资 不 足 的 信 件 。 为 确 保 邮 递 无 误 , 请 在 投 寄 邮 件 时 支 付 足 额 邮 资 及 注 明 回 邮 地 址 。 (
申 请 人 可 将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格 ,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 放 入 入 境 事 务 处 所 设 的 投 递 箱 内 。
网 上 申 请
网 上 申 请 服 务 十 分 方 便 , 申 请 人 可 扫 描 申 请 表 格 和 证 明 文 件 后 , 在 网 上 提 交 。 申 请 人 可 以 利 用 以 下 的 连 结 , 取 得 进 一 步 的 相 关 资 讯 , 了 解 如 何 准 备 提 出 网 上 申 请 、 随 申 请 递 交 的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网 上 递 交 资 料 的 档 案 格 式 、 如 何 完 成 网 上 递 交 程 序 , 以 及 在 哪 里 可 以 取 得 更 多 有 关 拥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的 相 关 资 料 。
当 申 请 人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经 核 实 后 , 他 / 她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条 件 将 会 被 注 销 。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11 岁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 他 / 她 可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理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未 满 11 岁 的 申 请 人 若 持 有 外 国 政 府 签 发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可 申 请 在 其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签 注 , 注 明 已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本 网 页 为 居 住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而 声 称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附 表 1 第 2(c) 段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关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安 排 。
申 请 人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他 们 出 生 时 , 父 亲 或 母 亲 是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或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便 合 资 格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95% 的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申 请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接 获 所 需 文 件 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处 理 , 但 此 标 准 并 不 适 用 于 申 请 人 与 声 称 父 母 的 关 系 存 疑 或 资 料 存 疑 的 个 案 ; 此 外 , 此 标 准 是 否 适 用 , 亦 须 视 乎 当 时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而 定 。
申 请 手 续
申 请 人 可 透 过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申 请 人 需 到 内 地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索 取 申 请 表 。
证 明 文 件
一 般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居 住 地 方 的 居 留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及
申 请 人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 如 有 ) 。
申 请 人 亦 可 能 须 就 申 请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 以 及 接 受 遗 传 基 因 测 试 。 有 关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的 安 排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递 交 申 请
申 请 人 须 向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递 交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及 证 明 文 件 。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在 审 核 有 关 的 资 料 后 , 会 转 送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进 行 核 查 。
进 一 步 资 料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资 料 。
只 有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才 可 在 当 地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申 请 表 ( 表 格 ID881 款 ) 可 于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 申 请 表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请 用 黑 色 或 蓝 色 墨 水 笔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写 申 请 表 。
证 明 文 件
一 般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居 住 地 方 的 居 留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及
申 请 人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 如 有 ) 。
申 请 人 亦 可 能 须 就 申 请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 以 及 接 受 遗 传 基 因 测 试 。 有 关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的 安 排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表 第 一 页 注 明 「 照 片 」 的 方 格 内 贴 上 近 照 一 张 。 相 片 的 大 小 应 不 超 过 55 乘 45 毫 米 及 不 小 于 50 乘 40 毫 米 , 须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正 面 半 身 , 并 且 不 得 戴 帽 。
递 交 申 请 表 的 方 法 及 地 点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申 请 人 , 应 通 过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申 请 , 或 按 以 下 地 址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组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会 接 收 邮 资 不 足 的 信 件 。 为 确 保 邮 递 无 误 , 请 在 投 寄 邮 件 时 支 付 足 额 邮 资 及 注 明 回 邮 地 址 。 (
进 一 步 资 料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资 料 。
只 有 居 住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区 ) 或 台 湾 的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才 可 在 当 地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申 请 表 ( 表 格 ID881 款 ) 可 于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 申 请 表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签 署 。 请 用 黑 色 或 蓝 色 墨 水 笔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写 申 请 表 。
证 明 文 件
一 般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显 示 申 请 人 在 居 住 地 方 的 居 留 身 份 的 证 明 文 件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及
申 请 人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 如 有 ) 。
申 请 人 亦 可 能 须 就 申 请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 以 及 接 受 遗 传 基 因 测 试 。 有 关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的 安 排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表 第 一 页 注 明 「 照 片 」 的 方 格 内 贴 上 近 照 一 张 。 相 片 的 大 小 应 不 超 过 55 乘 45 毫 米 及 不 小 于 50 乘 40 毫 米 , 须 显 示 申 请 人 的 正 面 半 身 , 并 且 不 得 戴 帽 。
递 交 申 请 表 的 方 法 及 地 点
居 住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或 台 湾 的 申 请 人 , 应 以 按 以 下 地 址 以 邮 递 方 式 直 接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组
入 境 事 务 处 不 会 接 收 邮 资 不 足 的 信 件 。 为 确 保 邮 递 无 误 , 请 在 投 寄 邮 件 时 支 付 足 额 邮 资 及 注 明 回 邮 地 址 。 (
进 一 步 资 料
以 下 连 结 提 供 更 多 有 关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资 料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95% 的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申 请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接 获 所 需 文 件 后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处 理 , 但 此 标 准 并 不 适 用 于 申 请 人 与 声 称 父 母 的 关 系 存 疑 或 资 料 存 疑 的 个 案 。 此 外 , 当 时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 亦 会 影 响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无 须 缴 费 。
签 发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经 审 核 而 符 合 居 留 权 资 格 的 申 请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送 回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转 交 申 请 人 。 为 确 保 申 请 人 合 法 及 有 秩 序 地 进 入 香 港 定 居 ,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时 向 他 们 签 发 一 张 单 程 证 。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会 附 贴 在 单 程 证 上 , 当 申 请 人 离 开 内 地 进 入 香 港 定 居 时 , 须 一 併 交 给 内 地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查 验 。
本 处 会 与 成 功 申 请 人 或 其 代 办 人 联 络 , 安 排 亲 身 前 来 领 取 。
申 请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无 须 缴 费 。
label for AA test当前位置: >
跟香港人结婚5年后拿到香港永久居住权
时间:作者: 来源:浏览:423次字体:[
跟香港本地人结婚是否5年后能拿到香港永久居住权?即可成为香港本地人户口?香港内地是否有专门联系这个的人?
我的情况跟你一样,应该是说结婚五年之后就可以在香港定居,拿单程证,同时也可以工作了,不是像楼上说的在内地等五年。你可以申请无限次的探亲,每次探亲时间是90天,然后又回到户口所在地再签注,就又可以在香港停留90天,这样反反复复五年,到时候就回到你的户口所在地,在当地派出所把你的户口下了,再到出入境管理处那里办理单程证,等拿到单程证之后就可以在香港不走了,再过两年就可以拿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同时又可以申请特区护照,那时候就可以出国玩了。
文章来源:
本文共分2页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以供参考交流之用,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特此声明。
关键词:&&&&&&
可年固定收益3%另可无息融资500万,以备移民后资金流动之需。
香港幼稚园、香港幼儿园、香港小学
现在想到国外发展的人越来越多,而中国的香港也受到了热捧。然而,想要到香..
热门排行热门推荐
一站式投资移民服务尽在宏达投资移民
深圳香港东莞广州上海北京重庆青岛海南成都西安武汉昆明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深圳总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中康路与梅林路交汇 卓越城2期B座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香港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第五座
联系电话: 9392&&&&传真: 9333&&&&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东莞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广场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广州地址:正在开发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上海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北京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重庆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青岛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海南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成都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西安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武汉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值班热线:
昆明地址:正在开发招加盟中
联系电话:34&&&&传真:41&&&&邮箱:
Copyright @ 【宏达移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4077号-1
1、选择问题分类
移民问题留学问题投诉建议其他问题
2、留下联系方式,将会获得我们的优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日本永久居住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