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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申请补领需提供哪些证件t结(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寸结婚登记照片及原婚姻登记机关档案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手续。(当事人一方前来补领的可给当事人补发持证人为本人的婚姻证件)
各市、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及委托乡镇
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涉外)
卓刀泉南路特1号5楼
周一至五8:30-12:00
14:30-17:30
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江岸区绿缘路28号1楼
江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江汉区发展大道234号C区3楼
~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口区集贤路特1号华通花园2号民政局3楼
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70号105号附属楼
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武昌区中山路312号凤凰大厦2楼
青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青山区友谊大道112街南侧青山区民政局3楼
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洪山区珞狮南路文治街499号二楼
周一至五9:00-12:00 13:30-17:00
东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东西湖区二雅路海景大厦政务中心2楼
周一至五8:30-12:00 14:30-17:30
汉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汉南区薇湖西路400号汉南区民政局1楼
蔡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蔡甸区蔡甸大街981号蔡甸区民政局2楼
江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江夏区民政局1楼
黄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黄陂区前川百秀街183号民政局大楼3楼
周一至五8:30-12:00 14:00-17:00
新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26号社区服务大楼4楼
周一至五8:30-12:00 14:30-17:30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
市经济开发区珠山湖大道振华路47号
东湖风景风社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
东湖风景区中北路东路25栋1楼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
武汉市珞喻路546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A馆1楼
大冶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大冶市东岳街道湖滨路棋盘山巷11号
周一至五8:30-17:30
0714-8719391
阳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46号
周一至五8:00-17:00
0714-7336702
0714-7313700
黄石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黄石市黄石港区民政局内
周一至五8:00-11:30
14:30-17:30
0714-6286639
西塞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52-81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0714-3083507
下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46号
周一至五8:00-11:30,
14:30-17:30
0714-5319607
铁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铁山区胜利路6-12号
周一至五8:30-11:30
14:30-17:30
0714-5418446
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
大冶市金山大道189号
周一至六8:00-12:00
14:30-17:30
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郧县城关镇东岭街27号
周一至周五
郧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郧西县社会福利中心一楼(东侧)
周一至周五
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城关镇房陵东大道19号
周一至周五
竹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城关镇北大街508号
周一至周五
竹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城关镇建设路民政局办公大楼一楼
周一至周五
丹江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丹江口市水都大道中段
周一至周五
武当山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武当山特区永乐路
周一至周五
十堰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十堰市广州路27号
周一至周五
张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张湾区公园路21号
周一至周五
茅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茅箭区武当路71号
周一至周五
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通会桥路24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0716―8457665
沙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长港路98号
0716―8563239
江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0716―4730935
松滋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乐乡大道110号
0716―6239437
公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荆江河路72号
0716―5228966
石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绣林大道149号
0716―7299699
监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容城大道22号
0716―3266900
洪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0716―2202597
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得胜街85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伍家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东山大道339号
点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江南大道161号
V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商业一街2号
夷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黄金路10号
宜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工农路82号
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迎宾大道81号
当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远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兴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香溪大道29(行政服务中心)
秭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五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万马池16号
长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秋潭路41号
襄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郑家巷20号
周一至五8:30-12:00 14:30-17:30
樊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襄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航空路139号
枣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书院街79号-5-6
宜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望江路108号
南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保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清溪路375号
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筑阳路11号
老河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航空路225-1号
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东风汽车大道15号管委会8406房间
鄂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鄂州市凤凰路21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鄂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梁子湖区)
鄂州市梁子湖区区政府大院
京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京山县小中路农贸大厦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沙洋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沙洋县平湖大道45号(沙洋县福利院大门口)
周一至五8:00-11:30
14:30-17:30
钟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钟祥市石城东路39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东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号
周一至五8:00-11:30
14:30-17:30
掇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
屈家岭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屈家岭管理区五三中路
孝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槐荫大道393号
周一至五8:30-12:00 14:30-17:30
汉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大兴路6-2号
周一至五8:30-17:30
应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育才路22号
周一至五8:30-12:00 14:30-17:30
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梦泽大道64号
安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大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长征中路19号
孝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平安大道22号
黄州区婚姻登记处
黄州区赤壁大道27号
周一至周五8:00―6:00
团风县婚姻登记处
团风县团风镇罗家窑小区95号
红安县婚姻登记处
红安县宏泰路5号
麻城市婚姻登记处
麻城市金桥大道
英山县婚姻登记处
英山县鸡鸣路22号
罗田县婚姻登记处
罗田县城南大道
浠水县婚姻登记处
清泉镇民政路1号
蕲春县婚姻登记处
蕲春县漕河镇一路26号
武穴市婚姻登记处
武穴市青林路24号
黄梅县婚姻登记处
黄梅县晋梅大道
龙感湖婚姻登记处
友谊大道6号
咸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咸安区长安大道108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8:00
通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政府便民服务大厅(银山广场旁)
赤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陆水湖大道418号
嘉鱼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考棚村92号
崇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天城镇桃溪大道4号
通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通羊镇迎宾大道民政局二楼
恩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恩施市大桥路68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利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清江大道312&号
建始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业州镇朝阳大道117号
巴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信陵镇北京大道158号
宣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民族路20号&
咸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高乐山镇政府
来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来凤县民政局
鹤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鹤峰县容美镇政府
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沿河大道139号
周一至周五
夏季:8:00-11:30 15:00-18:00
冬季: 8:00-11:30 14:30-17:30
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厉山镇大同街257号
广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广安路35号
仙桃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仙桃大道东段15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潜江市江汉路28号
周一至周五
夏季:8:00-11:30 15:00-18:00
冬季: 8:00-11:30 14:30-17:30
天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18号
周一至五8:00-12:00
14:30-17:30
节假日9:00-11:00
14:00-16:00
0728―5341345
神农架林区
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8号
周一至五8:00-11:30
14:30-17:30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机构名称:湖北省民政厅监察处
监督电话:027-
地  址: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  编:430079
电子邮箱:
婚姻登记:湖北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
监督电话:027-
地  址: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  编:430079
电子邮箱:
主办单位:湖北省民政厅 备案序号:鄂ICP备号-1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政编码:430079 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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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抚恤资金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3、 发放文件依据: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武民政[2013]16号);&&&&&&&&&&&&&&&&&&&&&&&&&&&&&&&& 4、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属抚恤资金
1、《烈士褒扬条例》第13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发放文件依据: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武民政[2013]16号)
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4条;&&&&&&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17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金。”&&&&&&&&&&&&&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4、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 6、补助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1、《关于给部份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一)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三)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3日)实施前入伍;(四)系为退役士兵(须有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3、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7号)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3、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14年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 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万元)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武组文[2014]47号,社区惠民项目资金按每个社区每年20万元核定,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街道党工委负责项目和资金的审核把关和指导实施。区委组织部门牵头做好总体谋划和政策指导。区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惠民项目资金的抽查和抽样审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青龙山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四公司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9603厂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二公司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复江道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新北路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纸坊街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段岭庙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郑店街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二道堤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文字港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金水闸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金口街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五里界街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老场部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金水办事处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乌龙泉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土地堂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乌龙泉矿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乌龙泉街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周李家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山坡街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法泗街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大桥新区办事处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梁山头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经济学院社区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藏龙岛办事处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庙山办事处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梁子湖风景区小计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幸福社区创建项目资金(社区惠民项目资金)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主职每人年岗位报酬15000元,副职每人年岗位报酬10500元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金水办事处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庙山办事处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藏龙岛办事处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梁子湖风景区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在职村干部岗位报酬
2014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元)
复员退伍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关于开展退役士兵省内易地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安办函[2014]36号)&&&&&&&&&&&&&&&&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夏民综[2012]1号)&&&&&&&&&&&&&&&& 1.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2.用于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3.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教育培训形式包括: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高等职业教育、*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4.工作程序:(一)确定培训机构和专业。江夏职业技术学校,培训专业为汽车维修与保养、计算机操作与应用;江夏区农机学校,培训专业为农机操作与修理、农产品加工;三一重工藏龙岛分校,培训专业为挖机、泵机操作与维修,吊车、叉车操作与维修;区亚太驾校,培训专业为汽车驾驶。(二)组织报名。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区民政局报名,填写相关申请表。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三)招生入学。(四)统计上报。5.汽车修理与驾驶培训班,2013年度标准:4200元/人;2012年度标准:3000元/人。6.2014年1月至9月,发放人数:106人
2011年以前入伍、2011年以后退伍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
执行文件:《湖北省诚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武汉市江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江夏区委组织部等五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补充调配人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夏机编[2010]1号)&&&&&&&&&&&&&&&&&&&&&&& 1.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2.符合前条条件的2011年以前入伍、2011年以后退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有相关部门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3.办理程序:(一)待安置期限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二)安置工作机构审查,经民政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安置工作机构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填发《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盒《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4.发放标准:按每人四万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士官每年加800;城镇退役士兵且属一期士官的,因在部队已领取22500元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上一次性经济补助为21500元;农村大学生入伍,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5.2014年1月至9月,发放人数:19人。
退役 士兵 自主 就业 一次 性经 济补 助费
执行文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98号)&&&&&&&&&&&&&&&&&&&&&&&&&&&&& 1.发放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兵和士官:(一)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退役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士官。(四)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2.补助标准:(一)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二)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20%]。如:两年义务兵补助9000元;一期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1.44万元;二期士官1.98万;三期士官2.7万元;四期士官3.42万元。(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四)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全省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3.发放办法。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银行存折或专用银行卡上,免收相应的管理费和手续费。4.2014年1月至9月,发放人数:277人。
2014年 中央流浪乞讨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元)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1、资金管理制度:《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 3、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4、资金申请与分配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347,830.05
493,185.05
2014年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元)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江夏区纸坊街
文件依据:《武汉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管理办法(试行)》(武民政[2014]45号)1、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饮水、伤病救治等基本生活困难。2、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农户。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l-2个月。一、二、三类对象每人分别按230元、140元、6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3、遭受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方案的形成步骤与流程:(1)灾情申报。灾害发生后,以村(社区)为单位上报灾情信息,形成以农户为单元的灾情数据。(2)灾情复核。区街两级组织工作组对各地上报灾情进行复核,形成区、街、村三级灾情信息统计台帐。(3)村级评议与公示。以村(社区)为单位对受灾需救助对象进行评议,形成村级需政府救助台帐,在村务公开栏中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办事处)。(4)街(办事处)审核。以街(办事处)为单位对各村(社区)上报的灾情、拟救助对象,进行评估、审核和统计,形成街(办事处)灾情统计台帐和拟发放救助款物的救助工作台帐(附请款报告),上报区民政局。(5)申请发放。以街(办事处)为单位向区民政局发函申请发放。(6)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街(办事处)提请救助工作台帐和发放救助款物报告的内容和前期掌握的灾情信息,开展复核评估和抽样调查,同时统筹调度中央、省、市、区各级救灾资金,实施区级社会化发放。
江夏区金口街
江夏区乌龙泉街
江夏区郑店街
江夏区五里界街
江夏区法泗镇
江夏区安山街
江夏区湖泗镇
江夏区山坡街
江夏区舒安乡
江夏区金水办事处
江夏区庙山
江夏区藏龙岛
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
江夏区金港新区
江夏区大桥新区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江夏区纸坊街
1、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农村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帮助农村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一般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2、因灾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需整体或部分恢复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的农村倒损房农户。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孤儿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I类低保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II、III类低保户,因灾死亡人员的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一类和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因灾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对象。(一)受灾户因灾致房屋全部倒塌需整体重建的农房,原则上为砖木或者砖混结构,房屋重建补助面积为:户籍人口3人及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5人不超过70平方米,6人及以上不超过80平方米。救助标准如下:一类对象根据重建补助不同面积,分别按每户不超过2万元、2.5万元、3万元的标准补助;二类对象根据重建补助不同面积,分别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标准补助;三类对象根据重建补助不同面积,分别按每户不超过0.3万元、0.4万元、0.5万元的标准补助。3、申报发放程序同上
江夏区金口街
江夏区乌龙泉街
江夏区郑店街
江夏区五里界街
江夏区法泗镇
江夏区安山街
江夏区湖泗镇
江夏区山坡街
江夏区舒安乡
江夏区金水办事处
江夏区庙山
江夏区藏龙岛
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
江夏区金港新区
江夏区大桥新区
灾害应急和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1、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2、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3、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救助天数,最长救助时间分别不超过15天和90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2014年 孤儿和五保补助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江夏区纸坊街
文件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武民政[2011]65号我市孤儿养育标准为:城镇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270元。申报核批流程:(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江夏区金口街
江夏区乌龙泉街
江夏区郑店街
江夏区庙山
江夏区安山街
江夏区湖泗镇
江夏区法泗镇
江夏区五里界街
江夏区山坡街
江夏区舒安乡
江夏区藏龙岛
江夏区金水办事处
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资金
江夏区纸坊街
文件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社会救济、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武民政[号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400元,即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0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即每人每月2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申报核批流程:(一)申请。由五保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江夏区农村五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五保供养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江夏区金口街
江夏区乌龙泉街
江夏区郑店街
江夏区庙山
江夏区藏龙岛
江夏区金水办事处
江夏区法泗镇
江夏区安山街
江夏区湖泗镇
江夏区五里界街
江夏区大桥新区
江夏区梁子湖风景区
江夏区山坡街
江夏区舒安乡
江夏区金港新区
区中心福利院
&2014 年& 农村低保 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元)
2014农村低保
1、《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市、区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及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由市、区民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江岸、江汉、 ~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等7个中心城区及开发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扣除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补助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等6个新城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扣除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补助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2、武民政[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社会救济、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城区的城镇低保对象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60元;农村低保对象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20元/年提高到3240元/年。”
2014农村低保
2014农村低保
乌龙泉街道
2014农村低保
2014农村低保
庙山开发区
2014农村低保
藏龙岛开发区
2014农村低保
金水办事处
2014农村低保
2014农村低保
2014农村低保
2014农村低保
五里界街道
2014农村低保
2014农村低保
梁子湖风景区
2014农村低保
2014农村低保
2014农村低保
&2014 年农村医疗救助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元)
2014农村医疗救助
《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收入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区,在保证足额发放低保资金的前提下,可按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总额5%比例从本级低保资金预算中提取医疗救助资金;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按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比例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农村医疗救助
乌龙泉街道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农村医疗救助
庙山开发区
2014农村医疗救助
藏龙岛开发区
2014农村医疗救助
金水办事处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农村医疗救助
五里界街道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农村医疗救助
梁子湖风景区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农村医疗救助
&2014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专项资金名称)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元)
新殡仪馆建设资金
江夏区殡仪馆
&&&&& 1,600,000
馨逸养老院
纸坊街馨逸养老院
&&&&&&&&&&&&&&&&&&& 43,200
居家养老互助中心
金水办事处
资助社会组织服务
减灾示范社区资金
福利院维修资金
江夏区中心福利院
乌龙泉福利院
法泗福利院
山坡福利院
居家养老互助中心
乌龙泉街道
金水办事处
&2014年 1-9临时救助项目安排情况表&
分配对象&&&&&&&&& (项目单位/街道)
安排金额&&&&&&&&& (元)
2014年临时救助
根据【武民政[2009]20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五、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区级财政按照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总额1.5%的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2014年临时救助
关于未公示农村福利院公益性服务经费的说明& & 今年以来,福利院暂未收到市区下达关于“农村福利院公益性服务经费”的相关经费,所以无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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