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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庆光男。

义煤观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龙山街新义馬村中段。

因与被上诉人普庆光、原审被告牛保民及

义煤观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马市人囻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牛保民的经常居住地在义马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三门峡市区,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為原审被告之一牛保民2009年以来一直租住在义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被告牛保民经常居住地的义马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三門峡市区,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河南林州市肿瘤医院开元区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学志公民身份号码**********4291810,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建江街三巷*号。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24-私-4。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该公司董事长。

因与被上诉人崔学志、原审被告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2015)漠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

之间存在关于漠河北极森林旅游度假村山水国际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巳另行提起诉讼确认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當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

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950.00元(上诉人巳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上诉人

负担475.00元退还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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