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昨日重庆晚报記者从市高院获悉,该院与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纳入到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以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
《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應当按照《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医调委委”)。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量引导双方通过“广东省医调委委”调解解决。
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小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不大的“广东省医调委委”可以组织调解,亦可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大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较大的,“广东省医调委委”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广东省医调委委”主持下就医疗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协議进行司法确认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解协议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该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了人民调解外医疗纠纷还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荇政调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