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宝鸡的非农业户口,想把户口转到西安到宝鸡动车来,在西安到宝鸡动车没有亲戚不能投亲靠友,怎么才能转到西安到宝鸡动车?

西安落户政策全解析(附落户办理流程)转给身边外地人!需要落户西安请保存!_西安房产专区-爱微帮
&& &&& 西安落户政策全解析(附落户办理流程)转给…
加微信公众号【fangchan58】免费订阅、每日分享励志,销售,管理,商战案例,等经典文章,免费学习。此微信改变了千万人的命运,目前粉丝数已经超过1000万人6月25日,《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推出9大举措稳定住房消费,被业界称为西安房地产“新9条”。其中一条备受外来朋友关注:购买西安90平以上商品住房可落户。具体解析1缴纳社保年限,从之前的5前缩短至1年,但还是要交的;2新政期限,仅限于日至日,在7月1日之前以及日以后网签备案者不享受此次落户优惠政策;3购买房源面积,必须在90平米以上,90平米以下房源不享受此次落户优惠政策;4购买房源,包括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购买非70年公寓及其他商业不能享受此次落户政策;5所提交硬性文件,从之前的申请人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变为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即对固定居所评定标准,从之前的取得房产证变为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即可。网友提问下面是西安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对一些个别问题的答复(内容来西安房产专区):01外地人买西安亲戚的房子能否落户?问:我是宝鸡市户口,亲戚在西安有一套住房闲置,亲戚是西安户口,我如果买了亲戚的房子,是不是户口也可以落到西安?另外,如果有人纯粹是为了户口专门这样去交易,户口落了房子再还给亲戚,是不是也可以认可办理过的户口?答(注:为西安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答复,下同):首先,新政是为了稳定住房消费,保持西安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而出台的利民、惠民政策,不是为了刻意解决一些人的户籍问题,更不能借着这个机会,为了谋求西安户口而钻空子。相信随着其他各协作部门关于落实《意见》的细则逐步完善出台,这种钻空子的想法可能会落空。其次,《意见》中第7条清楚规定,“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如果仅仅是为了户口而买房,显然不符合这条规定中的“合法稳定职业”这一项要求,自然也不符合办理户籍登记的条件。具体“合法稳定职业”的界定,会有其他部门给予说明和规范。所以,纯粹为了户口而交易,户口落了房子再还给亲戚,这样的做法不在新政的优惠范围之内。2外地社保直接转到西安 是不是符合落户条件?问:现在全省社保可以互转了,如果我在西安买房,社保就可直接转过来,像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用等一年就能办理西安户口?答:《意见》中规定,“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这其中社保指的是在西安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西安缴纳的社保。3私签协议购房落户后卖掉会有啥影响?问:如果有的人就是要办理户口而私下达成协议,购房落户后将房子再卖掉,这样对户口会不会有影响?答:所谓的私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与《意见》中的规定相违背,而且房屋买卖交易也是要以买卖合同交易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为钻空子签订私下协议,出现任何后果,责任自负。同时,房管局只负责提供购房者落户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落户的细节问题,如迁入或者迁出等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咨询。4购买五证不全住房能否落户?问:我2013年在西安市黄雁村某小区买的住宅,当时买的时候没有预售证,交了首付,一直住着,现在预售证也没有下来,看到报纸上说买房子可以在西安落户,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可以落户?答:购买到没有预售证的房屋,就是购买了五证不全的房产项目,这种买卖本身就属于非法,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享受《意见》的优惠政策,而且也不是在规定政策时间内买的,不能享受落户政策。5购买城中村安置房是否可以落户?问:买二手房也可以落户,如果购买了城中村安置房或者安置房的二手房是否可以落户,有和村委会及房主签订的购房协议。如果不能,为什么?答:首先城中村安置房或者安置房二手房不属于商品房,不在《意见》的规定范围,其次,和村委会及房主签订的购房协议也不在房管局监控范围内,这种交易和协议也不符合规范,有些交易甚至是被政府禁止的,因此不能享受《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落户流程最后,小狐焦帮你跑腿梳理,看看“落户西安”手续到哪办,怎么办,大概花多长时间?怎么办理?根据最常见情况,通过咨询、梳理并体验,分几类人群帮您答疑解惑。流程:首先,与您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料所需材:(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需要多长时间?(一)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二)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西安房产专区综合整理,出处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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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 ,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持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登记户口;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可在网上查询)、《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索取相关证明材料,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婴儿生母有下落的,应在司法机构确定了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所生婴儿报出生户口可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7、本市市区驻军部队女军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的,凭母亲部队证明,母亲军官证、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之间的迁移(九区)
1、凭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
2、移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本人已入住的,凭房产证(未领房产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单位的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也可立户;
3、阎良、临潼、长安区及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派出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者,要求移入市区落户的,须向移入地派出所申请同意后,方可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迁转手续。
(四)迁往市外
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招工、招干,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投亲靠友、工作调动、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五)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户籍室办理:
&&& 1、毕业分配到省级以上单位的(含省级单位),所需材料:
①省教育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②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③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
④《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①《西安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②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③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
④《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被派遣就业,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市内迁移办理落户手续(需流转信息的由市局户籍管理科终端点击)。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身份证;
(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
(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的证明;
(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人向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凭区、县人事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卡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两年,超过两年,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七)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和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符合以上四条规定的经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八)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安市宗教局);
2、西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3、陕西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九)本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的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迁入地户口簿。
(十)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室补办。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经分、县局审批的户口,由入户地派出所应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具体类型如下: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和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经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经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凭省、市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1985年5月31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还需带身份证、户籍证明,经分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由本市、县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县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省、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事、劳动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系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的,按程序批准后,只能落居民户口,不能落农业户口。
(七)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达到结婚年龄,与外省、市公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已在配偶(男方或女方)处落户的,又要求随父或母迁来本市落户,凭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和孩子的户籍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八)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市区、县家中落户的,凭父母或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解除少管回西安家中落户的,凭父母申请书、少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
经派出所调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户籍证明或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根据本人意愿,可迁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凭父母(或本人)申请书、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毕业分配派遣证(报到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一)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将户口迁往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而持证未落、要求返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的,由父母或本人申请、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迁出证明、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改迁手续后,经分局审批,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十二)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当年录取通知以及分配手续、原籍户籍证明、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派出所上传人口信息,在分、县局开具《户口准迁证》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三)本市区县农业人口与外省市农业人口婚迁的,以及农村之间投靠等需迁转户口的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
(十四)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3、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4、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人将以上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十五)被征地农民转户的,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由分、县局按照《西安市 公 安 局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农业人口转为居民户口工作规定》的通知》西公通[2008]44号文件规定办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文件规定“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转为农业户口”。
三、市属县公安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市辖县“农转非”和“城镇投靠”、“随军”等户口、农业人口的投靠、收养及各类无户口人员由派出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二)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号)文件精神,要坚持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原则,认真做好小城镇户口的审批办理和管理工作。
四、市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经市局审批的户口,先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签署落户意见。
(一)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人事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技工学校招生、分配学生在本市区落户的:
招生:凭招生计划、录取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学校落户介绍信、新生入户名册,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分配:凭分配计划,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接受单位介绍信,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四)在本市新设立的干休所、招待所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迁出地户籍证明、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在西安的驻军部队、地方干休所、招待所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外地驻西安办事机构经政府批准,凭市政府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只能报集体户口,不允许在市内移动)。
(六)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上级民政部门安置文件、《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七)成建制单位及增编人员由外地迁入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迁入人员名册、迁出地户籍证明、身份证, 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省、市相关部门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
2、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九)因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户口的,在国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向西安市侨务办公室申请,报经省侨务办公室批准后转省公安厅,持公安厅批文、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到恢复户口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同时上报人口信息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及以上材料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未确定是否在国外取得定居资格的人员,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出具证明,凭未取得在国外定居资格的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并上报人口信息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等材料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户政窗口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原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妇女,因出国户口已注销,申请在国外出生婴儿投靠直系亲属报出生登记的,应持申请人申请书和户口簿、婴儿母亲《护照》、婴儿母亲户籍注销证明,婴儿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出生证翻译件,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一)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本市区落户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二)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的科技干部和劳动模范申请家属“农转非”落户的,分别凭省、市人事部门和省、市工会的有关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三)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申请迁入落户。
&&&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需要迁入本市落非农业户口的。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它高级人才。
&&&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从国外留学归国的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业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3)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业技术的人员须提供专利证书或经法定机构鉴定的专业技术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需要办理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
(1)省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2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3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2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
(6)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周至、户县、蓝田、高陵四县和本市市区农村生源应届毕业生;
(7)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1)、(2)、(3)、(7)项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获省级或行业(部级)技能大奖的获奖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劳动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的,须提供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十四)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公开考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人员准入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0303迁入参数)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 &&&
(1)录用单位介绍信;
(2)国家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相关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3)录用人员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录用人员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十五)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调入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0301迁入参数)或工人调动(0302迁入参数)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人事调动的通知或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4)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十六)被中央驻本市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引进的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申请将户口迁入西安市区的,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0301迁入参数)上传人口信息,由公安分局核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手续:
(1)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请;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4)本人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以上各类人员申办配偶、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西安市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配偶、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应按正常调动程序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十七)市局直接审批的“农转非”“城镇投靠”、等户口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将迁入人员信息资料录入数据库,从0351流程上传,市局户籍管理科在终端点击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
五、派出所、分局上报,市局审批的户口
&&& 凡须经派出所、分局上报,市局审批的户口,派出所上报书面材料同时将人口信息录入数据库。
(一)申请“农转非”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婚后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2)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
2、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因丧偶,可申请留在农村未成年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
(4)申请人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3、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地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父母双亡户口已注销证明以及被申请人在其它地区无亲属投靠的证明;
4、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
(1)女方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生育的病历及证明;
(4)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
(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
6、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其父年龄超过60周岁,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随其子女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父母一方年龄符合条件也可申请,在外地离退休人员投靠子女不要求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
(3)父母户口地户籍证明。
8、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退休或无正式工作),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申请书;
&&&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原由本市迁出证明或有关本人系上山下乡知青的证明;
(6)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9、本市驻军干部符合副营或副科级(含技术11级、体育7级)、年满35周岁、军龄满15年条件之一的,以及现役五、六级高级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部队指定专人直接上报市局户籍管理科。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后附: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式样);
(2)配偶无业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或派出所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
(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二)申请城镇居民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农业户口人员,配偶系外省市城镇居民,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落户。
(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
(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
(3)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 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配偶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区县劳动就业部门或派出所出具)或者原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文件以及下岗或被单位除名的文件。
&2、本市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达到婚育年龄,于1998年7月21日以前与外地妇女非婚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生母户籍证明及孩子在生母处未落户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生母能找到的,还应在司法机构办理确定了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3、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成年非农业人员,申请父母投靠, 离婚丧偶申请子女、收养或抱养小孩等由外地城镇非农业户口迁入的条件和手续,可参照本《细则》“农转非”中的规定办理。
4、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派遣到外省、市单位就业,因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回西安市区家中落户的未婚人员,可按城镇投靠由父母亲或本人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申请书及身份证;
(2)原系本市户口的证明;
(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人事档案托管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
(4)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材料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 所需材料:
&&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 2、对事实收养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 (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以上(一)、(二)、(三)条申办的相关户口,受理民警均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认真如实填写《入户调查审批表》。
(四)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随迁配偶子女的应附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以上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五)来我市投资纳税、办企业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条件、材料
&&& 1、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企业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审计报告(原件,附完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5)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6)被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7)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和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 2、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法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
(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3至5个纳税年度内纳税情况审计报告(核原件,附完税凭证复印件);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6)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六、切实解决各类无户口人员的突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稳定和谐
(一)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应按受理、审批权限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
(二)对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三)对于长期持户口迁移证而未落户或丢失迁移证件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准入条件予以办理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非婚生育的婴儿、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拾养的弃婴,收养多年既成事实的,均应予办理户口登记;
(五)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原错误处理平反落实政策,现已回本市居住多年,户口还在原遣送地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落户。
七、办理各类户口的时限规定
(一)凡是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各类户口以及群众申请分户、立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按规定当场办理。变更姓名的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
(二)受理各类户口办结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凡申请办理各类户口,一级受理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三级受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八、自此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原《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办理各类户口规范》(西公治〔2007〕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此《细则》由治安管理局户政处负责解释
十、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口管理概要》。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
&&& (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24号)。
(七)《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九)《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办发[2003]43号)。
(十)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雁塔区部分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农村问题的批复(市人发〔2004〕4号)。
(十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
&&& (十二)《西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市人发[2005]52号)。
(十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
(十四)《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十五)《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
(十六)《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贯彻意见》(市政发〔2008〕27号)。
(十七)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中央驻市区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录聘用调迁入人员申办户籍准入和户口迁转实施程序的通知》(市人控发〔2008〕1号)。
&&& (十八)西 安 市 公 安 局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农业人口转为居民户口工作规定的通知》(西公通〔200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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