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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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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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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站设备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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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字体:
】   15:31:31  信息来源:  供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总局制定的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国质检监[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号)同时废止。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 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办理程序
第一章 申请和受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本条第(二)至(五)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归还申请人。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
 对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计量认证有效期到期需要复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由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一同办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准予受理,在申请书中填写受理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申请书中填写受理意见,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 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名以上(含)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从事现场核查的审查员,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规定。
 现场核查前,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告知书》),《现场核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核查前将《现场核查告知书》原件送交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保证现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
 审查员对申请人现场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并形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报告》)。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核查组将《现场核查报告》和《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核结论。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当为审查员)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补充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
 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申请人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对现场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 许可的批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申请人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信息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办理程序参照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对需要变更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给与变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其他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当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2(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
  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二)技术标准
  1.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1)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2) 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三)管理制度
  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
  (1)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3)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4)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5)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6)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7)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8)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9)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检验结果的管理
  1.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
  2. 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一)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按照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检验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三)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四)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五)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六)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校准或者测试报告经过分析确定应当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七)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1.检测设备修理后;
  2.新购设备使用前;
  3.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4.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八)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九)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十)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信息联网设施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一)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二)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标准(如GB 7258、GB 21861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等设施。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3.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当分别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4.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5.业务大厅应当便民,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
  (2)室内应当宽敞明亮;
  (3)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6.微机房应当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7.应当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检验厂房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一)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连续检测相应车型的需要。
  (二)检测车间应当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要设有排风装置,加快车间内的空气流动,尽量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三)底盘检查地坑应当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照明、通风、信号装置应当齐全。
  (四)电缆沟应当便于打开检查,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电缆沟应当覆盖好,覆盖件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五)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六)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七)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八)微机房的安全条件应当按《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规定的防火C类、防水B类、防雷击B类、防鼠害B类综合执行。
  (九)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十)检测车间照明应当符合GB 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十一)检测车间采光应当符合GB 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十二)检测车间防火应当符合GB 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十三)检测车间防雷设施应当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 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 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 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
  附件: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申请表(略);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略);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注册备案汇总表(略);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声明(略);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承诺(略);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反馈单(略);
  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证书(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
  (一)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是取得证书的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确认检验报告生效需加盖的印章。印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颁发。
证书和印章的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证书和印章的式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证书上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二)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1.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当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证书检验范围应当注明现场条件核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
  3.证书住所应当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4.证书检测地址应当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
  5.证书有效期应当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
  6.证书式样见附件1。
  (三)印章上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专用章字样。一个安检机构有2个以上独立的检测场所时,印章上应当有检测场所序号标识。印章式样见附件2。
证书和印章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当将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证书上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的,该证书作废。
  (三)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四)印章仅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加盖印章后生效。
证书和印章的变更
  (一)安检机构的证书或印章破损可辨认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或印章交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安检机构取得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的,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对符合变更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对印章内容需要变更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同时更换印章。
证书和印章的补领
  (一)安检机构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印章的,应当向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补发证书或者印章申请。
  (二)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申请补发证书,并公开声明原证书或印章作废。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证书和印章的收回和销毁
  (一)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资格的,或者安检机构需要停止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时收回证书和印章,在恢复检验资格时发还。撤销、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证书和印章。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收回的作废证书和印章,实行统一销毁。
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安检机构增项,包括在原机构内增加检测线、增加检测车型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印章不变。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有检验资格的有效期,有关决定未发布之前,安检机构原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
  标准内容变化较小的,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补充检测能力,安检机构持有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影响部分车型检验的,按检验能力变更处理,更换新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印章不变。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需要重新核查的,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重新颁发证书,对不需要重新进行现场核查的,原有证书不变。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检机构的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验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按重新颁发的日期计算。
  (五)安检机构迁址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迁址安检机构原有证书收回。需要变更印章的,同时更换印章。
证书的编号规则
  (一)证书编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两位字母“XK”表示,字母“XK”代表“许可”;第二部分为核查编号,形式如“苏2009001”,前面的汉字用安检机构所在省份的简称,汉字后面的前4位数表示对安检机构核查发证的年份,最后的3位数表示安检机构在该省份的许可顺序号,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统一编号。
  (二)证书变更后采用新的证书编号,补发的证书采用原编号。
  附件:1. 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式样(略)
  2.检验专用章式样(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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