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过程中闹事的案例,比较有名的都有哪些,要具体案例。

公选领导干部案例分析(大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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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领导干部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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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全 【[其他综合]《变性的x光片》医疗纠纷诉讼奇案 【预防医学与卫生管理】
《变性的x光片》医疗纠纷诉讼奇案――“打官司要打证据”:证人证言 &
案例导读 &
一男性患者,在一年之后,“发现”医院给自己的一张x光片是“女人片”。过去的“女人片”是没有问题的,而现在的“男人片”却发现股骨头坏死,需要手术治疗。 &
他主张是医生别有用心给他假片子,延误诊疗造成危害后果。 &
他如何能证明这张“女人片”是医院拍的,又如何证明是谁给了他这张“女人片”? &
被告医院如何抗辩,历时2年、历经4审,16个证人26人次为此作证,证明了什么,结果如何? &
日,《山西法制报•百姓周刊》配图编发了记者田多吉、赵文华的报道文章――变性的X光片: &
日,武寨县小胡会村村民孙文明去了一趟省城太原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这一去他弄清楚了两个想弄清楚,但又害怕弄清楚的问题:他从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骨科医生那里得知,他带去的1301号x光片的确不是他自己的,而是一位女性的片子。另外医生还告诉孙文明,他的右股骨头为无菌坏死,需要做人工关节置换手术,费用约为5万元,手术后人工关节的使用有效时间因人而异孙文明自述 &
孙文明,男,汉族,1959年出生,武寨县小胡会乡小胡会村人。 &
日我因腿部扭伤,去武寨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拍x光片。当时放射科雷耀武大夫为我拍了片子并收取了20元的拍片费,让我当日下午取片子。下午3时20分许,雷耀武大夫取出了1301号片子给了我,并说:你骨头没有一点问题,很正常。之后我就以坐骨神经痛先后又在几家医院治疗,但8个月之后,病情仍未见好转。我于日又去该医院重新拍片子检查,检查结果为右侧股骨头可见阴影,并与上一次拍的片子相对照,结果发现上一次雷耀武给的光片是女性的x光片,根本不是我的片子。 &
2月25日,我拿着1301号片子找到雷医生。雷医生认为1301号绝不是女性片子,给我进行反复的解释和说服,并出具了股骨头可见多发性囊性低密度区,考虑早期股骨头病理改变的报告单,还说如果是别人的片子,不可能与我的病相同。摘自: 医 学教 育网
不得已,我又去山医二院诊治,才弄清楚1301号x光片的确是女性片子,并且得知我的股骨头坏死。那张女性片子耽误了我的最佳治疗时间……医疗事故鉴定 &
日,武寨县卫生局就此事委托武寨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并做出结论。 &
日,武寨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关于孙文明与县第一人民医院雷耀武医患纠纷事件的鉴定报告》: &
调查取证的主要事实:孙文明所持的编号为1301号x光片。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确认与县一院现存编号为1301号的x光片的拍片日期、编号字迹痕迹吻合一致。因此,该片确实是一院放射科所拍。经调查为该院医生李怀玉所拍的私收费x光片。雷耀武确实于日针对孙所持的1301号x光片,出具了与该片结果不符的x光片报告单。但否认孙所陈述的事情经过。雷耀武曾就此医患纠纷委托县一院武振业为中介入进行过私下协商解决。但协商时,雷不在场,也未明确说过协商解决的原因。……雷耀武对他交给孙文明该x光片一事,矢口否认,其他证人证据也无法肯定系雷耀武所为,究竟孙文明所持有的1301号x光片由谁交给,难以定论。 &
分析意见: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孙文明所持有的编号为1301号x光片出自县第一人民医院,而且这一事件中的当事人也就是那个交给孙文明编号为1301号x光片的医生.正像孙文明在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中所指出的那样,是为了个人所得以私吞检查费为目的,采取欺诈蒙骗的手段,故意将她人x光片交给患者,使其误诊误治,导致其右股骨头坏死的后果发生。这也正是这一事件的本质…… &
结论意见:孙文明所诉的与县一院雷耀武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故意行为…… 调解报告 &
这份《鉴定报告》中提到的“雷耀武虽就此医患纠纷委托县一院武振业为中介人进行过私下协商解决’’的事,据孙文明讲,当时是由武寨县第一人民医院药房主任武振业出面进行调解,并且这份调解报告的原件放在县卫生局。孙文明去武寨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既没有挂号,又未经•临床医生出具有关手续,现在这份调解报告也不在他手里,他想主张自己的权利,那实在是太难了。 &
庆幸的是,记者在山西省电视台的一份录像带资料里看到了这份调解报告,全文照录如下: &
卫生局: &
六月十九日,我受雷耀武的委托,取得孙文明的同意,对雷耀武给孙文明诊病形成纠纷一事进行调解。于第二天下午四时。在药剂科办公室由孙文明提出要求雷耀武赔偿经济损失伍万元。与此同时,我又通知雷耀武,雷耀武还在考虑当中,于今日上午九时,孙文明在院办推翻他原来的要求。为此,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未取得成功。调解人:武搌业日 &
在这份录像资料里,还记录着电视台的记者通过电话采访武振业的情况。武振业说:“院长知道这个事情后.就找雷耀武说,你做下的这个事情,你看怎么处理吧!当时院长、副院长几个都在场。最后,雷大夫说老武你给咱们和解吧。雷耀武说这个事私了吧。”
这个录像资料里还有雷耀武本人接受记者采访的镜头。雷耀武说:“在适当的经济范围内把这件事私了就算了。法院判决 &
今年8月中旬,本报记者曾就孙文明一事向武寨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了解过情况,回答是半个月以后就可以答复。9月7日.记者再次就此事走访了武寨县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9月19日前一定有结果。然而,直到国庆前夕,记者给武寨县人民法院打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均为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 &
10月10日,本报记者从当事人孙文明那里得到消息――判决书下来了,他是9月底收到的。10月11日记者终于看到了武寨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份标明“(2001)武民初字第100号”的判决书上写着:“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明未按医院有关规定挂号就诊。且所持有的1301号女性x光片经鉴定虽系被告武寨县第一人民医院所拍摄,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片的真实来源,也未能证实是雷耀武所为。故本院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又且原告孙文明因腿部扭伤后,先后在本县医院和外地医院多处就诊,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且医疗机构对x光片的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孙的患病结果与被告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未构成侵权事实。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文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其他诉讼费900元由原告孙文明承担。”落款时间为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据悉,孙文明不服该判决,已于10月9日提起上诉。又悉,孙文明在办理上诉手续时,由于家庭生活困难,一时交不齐诉讼费,已经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
这篇报道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发生在武寨县的一起X光拍片医患纠纷奇案,但记者所能掌握和认识的案情毕竟是皮毛的东西,当时他们曾经希望我能提供一些被告医院方面的资料情况,被我最终谢绝了,因为它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据我所掌握的基本案情情况,在该篇报道“调解报告”之后、“法院判决”之前还应当再增加如下一节内容,案情反映就更完整了。司法调查 &
由于种种原因调解无果,本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日至25日山西电视台以“男人拍成女人片”为主题连续5天在其《午间新闻》栏目作了系列节目报道,在晋西北高原上的国家级贫困县武寨县的小县城引起了轰动。县政法委立即牵头组织公安和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放射科当事医生雷耀武因 “男人拍成女人片”事件被控渎职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专案调查。除案件当事人外,内查外调十多人,且其中主要证人多数不止一次接受调查。联合司法调查最终结论:证明雷耀武涉嫌渎职犯罪证据不足。至此,“受害人”孙文明才放弃对当事医生雷耀武的刑事控告,于2001年3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
这一案件最终从深层次引发出若干发人深省的问题,就诉讼而言也堪称奇案,可以发掘的东西实在太多了。 &
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证据,尤其体现在证词方面,可谓证词大全,是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 &
日,孙文明诉武寨县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武寨县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
原告孙文明的起诉状比较简略,如上陈述没有特殊。 &
被告武寨县人民医院作出了激烈抗辩。 &
此外,被告医院还对原告向社会及媒体散布的不负责任的言论行为对被告医院造成的名誉侵权行为提起了反诉,更增加了法庭的火药味。
首次开庭,除了双方的激烈对抗外,法庭还传唤了涉案的部分重要证人,使得孙案庭审形势表现的错综复杂。因双方需要补充证据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法庭宣布休庭。 &
我是在孙案一审首次开庭以后才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大概是6月初的一天,我在省人民医院约见代国瑞,谈一些案子的事。小代来自山西省眼科医院,具有法律工作者资格,是继我和本书另案介绍过的王智全主任之后在省卫生厅接手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在业务圈里可以说是小字辈的了,有这层关系我们经常保持工作和个人的联系。他和我谈起了孙案,他已经代理医院参加了诉讼,通过首次开庭感到案子复杂、形势严峻,特别向医院推荐邀请我与他共同代理医院参加诉讼。我下去代理基层医院的案子比较少,但是,既然小代说有难度,又出于我们的关系,我欣然答应了参加诉讼。 &
日法庭要恢复开庭。 &
考虑到为医院代理孙案任务艰巨,在我的建议下,我和小代是提前3天就到达了武寨县开展准备工作,这在其他案件中是少有的,提前1天时间就绰绰有余了。 &
首要的工作就是阅卷,因为前期庭审工作我没有参加。小代曾经说案卷里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阅卷也不一定有什么价值。我说不行,作为律师代理无论如何我要见这个底、摸这个底。如此才可能在之后的诉讼中脚踏实地。结果我是三顾法院,阅卷几乎用了一整天时间,应当说是获益匪浅。 &
孙案的证据材料除了进行过卫生行政调查、医疗事故鉴定、司法物证(痕迹)鉴定、司法专案调查以及记者调查外,主要表现为证人证言形式,已经涉案证人16人,26人次,亦即,有较多1人多次甚至为多方作证的情形,使得孙案在一定程度上在“证据大战”的基础上演变成了“证人会战”,这在我所代理的案件中是具有典型意义的。重新开庭前,在已经进行了几乎一整天时间的阅卷工作基础上,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我又用一天的时间对此前发生的全部证人证言进行了汇编整理,主要证人证言情况如下: &
雷耀武,武寨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原主任,主治医师。 &
雷于日接受司法调查:
(1)否认为孙拍过 “1301&号片;(2)认为“1301'’号片是“重号”片;(3)认可为孙所持的“1301'’号片发过诊断报告;(4)认可有私收费行为。即“锥值班、谁拍片、谁收费,不干涉、不登记、不存档”事实;(5)认可找武振业向孙摸底“5万块了结此事”的事实。日法庭首次开庭时雷被传唤出庭,基本表述同前。 &
雷耀武证词有3个插曲故事需要向读者进一步交代: &
一是重号片问题,它和私收费相关联,X光拍片是需要编号、登记及交费的,私收费者主要是针对不要发票的就诊人,利用已经编号、登记及交费的就诊人的X光片号再次拍片就形成了“重号片”。前期已经查明,真正“1301”号片的主人叫栗改转,女性,腰椎片,日拍摄。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日鉴定,栗改转的“1301”号片和孙所持“1301”号片手工编排铅字号的痕迹一致,推定两片使用了同一条铅字编号胶布条。进一步推定两片为同一天同一人(医生)先后拍摄。经查,这一天的值班医生就是“女人片”的发现者――李怀玉,所以,李最终被锁定为“1301”号片的始作俑者! &
二是为“1301”号片发诊断报告。日孙“再次”拍片,放射科李怀玉医生与既往的“1301'’号片对比中 & 的“发现此片”是“女人片”引发了“男人拍成女人片”风波,孙指认是雷所为。一周之后,即2月25日,孙持“1301”号片到放射科找雷,要求他对“1301”号片作出说明。雷“认真”地看了片子,在1张x光检查《申请单》(而非《报告单》)上的[姓名]栏填上了“孙文明”;[x线号]栏填上了“1301&;[症状]栏填上了“股骨头可见多发性囊性低密度区,其他骨质未见明显改变”内容;[体征]栏嗔上了“印象:考虑早期股骨头病理改变”,还签上了时间:,但没有签名。 &
三是私了的问题。纠纷发生后,雷的处境是四面楚歌,据说孙文明父子还到家吃住要挟,在重重压力下,雷托付本院同事也是孙的邻居武振业“调停”,对方要价5万元,在雷还举棋不定的时候,孙家又传回话来:5万免谈,法庭上见。 &
这三步插曲步步紧逼,把雷耀武及其医院推向了深渊:如果说前面发现“女人片”是为雷精心设置的圈套,那么,后者雷的“诊断报告”就是自投罗网,最后“协商解决”又等于 “自认有罪”。孙案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自始至终是抓住这条主线,开始穷追猛打,到后死咬不放:不是雷耀武拍的片子为什么雷耀武要发诊断报告?既然不是雷耀武的事为什么雷耀武还要协商解决? &
李怀玉,武寨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治医师。孙案发生后已提前退休。 &
日接受司法联合调查:(1)介绍发现“女人片”的经过;(2)认可科室及本人有拍“重号片”的行为;(3)承认本人有私收费行为;(4)回答了对重号及私收费片子的处理情况:(5)对涉及拍“1301'’号片子的问题表述含糊其词、模棱两可。10月24日,李怀玉再次接受调查组关于“1301”号片子拍照情况的询问调查,仍然同前没有明确结果。 &
关于证人李怀玉及其证词需要说明如下情况: &
李怀玉介绍的发现“女人片”的经过是这样的:记得他(孙文明)那天上午要求我给他拍照一张髋关节的x光片子,当时没有申请单,拍完后我看完片子认为反映有病,这时他才告诉我说以前还拍过片子,我就安排他下午带上以前的片子过来,准备给他对照一下。当时他还谈到在朔州市还拍过CT片。当天下午孙文明带着他的CT片和以前拍过的x光片子来到我科,结果一对照发现两张x光片子不是反映的同一个人的病情,因为新片子能反映出男性生殖器,而那张旧片子什么也看不出来。再者,两张片子反映的骨头粗细也不一样,我才说两张片子不是同一个人的。 &
关于私收费的片子如何处理的问题,李怀玉是这样回答的:如果属于我所拍的片子但不是医院收费的,人家病人提出要片子,我就得把片子给了人家,人家不要片子,我就把片子留下来了,辨了整封苛的办公桌子上了。这最后的说法一语双关,就“1301'’号片子的来源,李怀玉既洗脱了自己作为始作俑者难免的干系,又将“冤家”雷耀武进一步推向了难于自拔的泥潭中:“女人片”是我拍的,但是我放到了桌子上谁也可以拿走另作他用,人家可指认是你雷耀武给的片子! &
说到“冤家”需要进一步介绍,雷、李二人长期以来关系紧张水火不相容是医院大家都知道的,已经都是过了“不惑”之年该“知天命”的人了,有时候还拳脚相加……。如果把这一“历史”问题考虑进来,发生在武寨县人民医院放射科的X光片奇案不就奇中有奇了?! &
杨根丑,武寨县城内居民。 &
日接受联合司法调查:(1)去年农历6月刮家,师傅就是孙文明;(2)刮家期间孙因腿疼到县医院看病拍片去了; (3)事后孙共3次找杨,说要核对刮家的时间以确定看病(拍片)的时间,要准备和医院打官司。 &
关于核对刮家及拍片的时间,杨是这样说的:他(孙文明)先后来过我家3次,第一次是在去年的冬季,当时他说,医院里给了他一张女人片子,他准备和人家打官司,如果说不成具体日子,就弄不住医生。第二次是在今年的春耕时候,第三次是今年的6月份,后两次讲的内容基本上与第一次相同,就是让我和他确定刮家的统一时间。 &
“去年的冬季”,显然是要早于李怀玉“发现”“女人片”的时间,也就是说,在放射科医生李怀玉“发现”孙文明所持“1301”号片是张女人片之前,孙已经知道“女人片”并准备打官司,孙只是需要借李的一双“慧眼”识破“女人片”。如此可以推导出:至少是孙1人在演戏,甚至也可能是孙李2人在演双簧。 &
所以,杨根丑的证词,是我作为医院代理人在历时2年、历经4审的诉讼过程中始终紧抓不放的证据之一。 &
王有名,与孙文明是同村村民,孙取“1301”号片时的唯一 “现场”证人。 &
日接受县卫生局组织的调查,“‘证明材料”如下: &
一九九九年农历七月初二,我进城买白面,中午时间碰上孙文明,我问他回不回,他说取上片子就回。而后,孙文明去他姐姐粉汤锅子上吃饭,我去前街我姐姐家吃饭。下午二点半我和他一起进医院,等了约半个小时取上片子。取给片子的人我记不清,或许见到此人还可能认出来,孙文明和那人谈些什么话,给钱没给钱,我不清楚。 &
日接受司法调查,相关内容又是这样表述的: &
……于是我就同他去县医院。去了以后,他进的放射科,我在外面等他,等了大约不到1小时,他取上后我们相跟上走的。取得什么片子我不知道。 &
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律师调查笔录,其关键内容表述更是大相径庭了,对给片子的人还有鼻子有眼地描述了一番。 &
需要说明的是,王有名是个文盲,所有证词都是出自调查者手笔,本人摁手印,甚至都不会签名。 &
潘尚荣,武寨县城关卫生院门诊医师,孙文明“取”片(1301号)后的首诊医生。 &
日接受县卫生局组织的调查1次,日和10月26日,又两次接受司法调查,首次开庭被法庭传唤出庭作证。证明内容:(1)孙就诊的时间;(2)就诊时携带片子的情况。 &
潘关于就诊时间的作证有日与8月15日之异。开始给卫生局作证是8月5日,在给司法调查作证时先是“5”后又改为“15&,最终向法庭作证时肯定为8月15日。这一就诊时间之差,与孙主张的8月12日拍片及取片时间有是否吻合、印证的关系。 &
武振业,武寨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与孙文明是同村人,所以也就在孙案中曾经充当了孙与雷的调解人这一给自己招致了不少麻烦的角色。 &
日,武振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当事人向我提供了与新闻报道版本不一的如下证词: &
鉴于孙羊栓父子对雷耀武的多次骚扰,雷耀武于日下午委托我向对方了解一下他们有何企图,究竟想干什么?于是,我于6月20日下午把孙文明及其父亲孙羊栓叫到我的办公室,我向孙家父子转达了雷耀武的意思。此后,孙文明一口咬定由于雷的错误行为拖延了他治病时间,要求雷耀武赔偿五万元的损失费。由于雷耀武不在场,加之有急事外出,孙文明的要求始终没有转达给雷耀武。约过两、三天后,孙文明找上门来,推翻了原来的要求,另行其事了。 &
我所看到的武振业的这份证词,与新闻报道中的确有不同,后来原告律师坚持说这是后改的,他们举出了同样是落款日武振业给卫生局提交的证词。显然那是第一版,我们提供的是第二版,两版内容的差别主要是:前者明确表述为调解意思,后者改口为了解说法,即不愿意认可协商解决事由。这完全可能是当事人在提交首份证词后又感到不妥,又重新递交1份。就当时隋况而言,协商解决涉及到“自认”事实问题,是比较重要的。但是,日实施新证据规则后,协商没有了自认后果,所以就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了。 &
通过法庭阅卷并综合自己掌握的全部材料,进一步的工作就是合成代理思路。 &
我的代理思路首先是通过答辩状体现出来的。虽然是再次开庭,医院也提供过答辩状,但我必须努力以自己的答辩状把庭审矫正到重新开庭的轨迹上来,让庭审从开始就能被自己的代理思路影响或者说是左右去展开,而不是对既往诉讼过程的修正、折中或者变更。否则,自己参加诉讼的力度、效果会大打折扣的。民事答辩状 &
答辩人:武寨县第一人民医院 &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孙文明诉其医疗赔偿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一、原告起诉依据的基本事实原本就不存在 &
1.原告诉其日因病去被告处就诊拍x光片。但这一起诉的基本事实缺乏任何直接证据支持。作为正常医疗服务关系,你到医院看病,必经挂号、交费及门诊诊疗过程,只有农门诊看病后认为需要拍x光片才可能去放射科投照,而在放射科投照拍片又需登记、编号、交费、投照、阅片、报告、取片一系列过程。而在以上一系列基本过程中,除他咬定的当事医生雷耀武不予认可,原告在诉前向医院投诉及向卫生局申请医疗鉴定。除了主观陈述,竟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就是原告拍片时特意找的“见证人”,在公检对此调查时也只是作证是在外等待,不知是否拍片和取片,更不知谁拍谁取。并且,凭你孙文明的文化知识,你如何不找医生看病,就知要拍什么部位、什么位置的X光片? &
2.原告又诉日拍片并发现“女人片”,更是离奇古怪,在已经经朔州Crll片证实病变的情况下,又到被告医院不是看病,而是“拍片”,竟然除了涉案当事医生李怀玉的口头认可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拍了这张‘‘男人片”。甚至连“女人片”上还留有的片号等一概不见,拿一张既无编号、又无日期、更无登记的陈旧X光片,如何证明是当时所拍? &
两次拍片的基本事实均无从证实,由拍片引发的赔偿案不是从天而降吗? 二、原告起诉事实理由的违背常理之处 &
1.庭前调查已经查明:原告所持“1301”号“女人片”是日由涉案医生李怀玉所拍私收费片。私收费片以为无日期、重片号为特征,属严重违纪并影响科室关系的问题。私收费者唯恐避人不及,还能将该片长期留置办公桌上?而原告诉称的给片时间是在整整1个月之后,8月12日雷耀武竟然能顺手从桌上拿起该片交给原告?而雷耀武与李怀玉个人矛盾的白热化状态又是单位人所共知的事实。 &
2.既然已经在朔州拍CI'确诊,为何没有院外、院内诊疗资料,而是于日又专到医院拍X光片,“发现”“女人片”?事实上公检联合调查已经查明,在该次拍片前,孙文明已经知道“女人片”,并且与证人杨根丑为与医院打官司核定原拍片时间。既然已经知道“女人片”,为何又去找拍“女人片”的李怀玉去“发现”
女人片”?显然就是别有用心之人共同编导的一部戏。 &
3.“私收费”和“女人片”的关系暧昧,私收费目的已经实现,责任人更应对交费者负责照出好片子,既然已经拍了,为什么要拿别的片子来找麻烦?没有动机和理由。三、原告起诉适用法律不当 &
1.就原告诉前就此案申请医疗鉴定时明确陈述申请事项,是因为被告医院当事医生“为了个人所得,故意把她人照片当做申请人照得像片交给申请人,使申请人误诊十个月,导致右股骨头坏死的严重后果”。以他人生命健康为代价非法获取私利,至少涉嫌间接‘‘故意伤害”、“玩忽职守”等刑事违法犯罪,如何能以民事案由起诉? &
2.如果原告人在诉前已经接受了答辩人以上答辩观点,并否认了其诉被告医生“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那就又是对其诉讼基本事实的否认,民事诉讼又如何成立。 &
3.既然原告以民事案件起诉,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又明确为侵权之诉,而被告又未直接向其实施医疗行为,所以起诉事实只能是:被告违约,出现医疗服务瑕疵,导致原告人身损害侵权事实。但是“给错片”的违约事实首先不成立,如何能与侵权竞合,并形成侵权之诉? &
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无理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医院合法权益。 &
此致武寨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武寨县第一人民医院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面对如此一波三折、错综复杂的奇案,我代书的答辩状显然要简要的很。中国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讲课有这样一句至理名言:什么是教授?教授就是把复杂的问题讲简单,简单的问题讲复杂。联系到了我的代理体会,我把它进一步演绎:什么是律师?律师就是把复杂的案子作简单,简单的案子作复杂!推而广之,一般情况下是答辩状要作简单,代理词要作复杂。通过“复杂一简单―复杂”这样一个循环往复不断螺旋式上升的认识及办案过程,你的案子就有品味、会升华,即使是在“国家级贫困县”办出来的案子它也会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尤其一审答辩状,还是以简略为原则,体现“你有来言我有去语”就足够了,我在其他案件中也已经几次谈到这个问题。前面医院自己提供的答辩状太详实了.事实上是把答辩状和代理词混为一谈了。 &
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到一些对己方不利的基本事实存在、反诉法律关系及反诉被告主体等问题,我说服当事人放弃了反诉。 &
代理思路的进一步体现就是通过举证准备。通过举证行为,要维护和确立自己的抗辩观点。这一举证过程是可以使简单的答辩观点转化为复杂的抗辩思想的重要步骤,自然也是律师非常难以驾驭的过程。 &
经过以上孙案证人证言汇编整理、综合分析,我最终锁定王有名、李怀玉为本案进一步审理的关键证人,显然王有名是原告证人,所以我提出申请李怀玉作为医院证人出庭作证的大胆设想。 &
小代首先表示不理解,医院方面也有不同意见:李怀玉在案件中的角色不明确,与孙文明的关系也说不清楚,甚至就可能是里钩外连之徒,让李作证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
我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李怀玉毕竟是医院的老职工,他和雷耀武关系紧张是事实,在本案之初要看雷的好看也是不奇怪的。甚至也有意针对雷放把火也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出现今天这样医患对立的严重后果可能也是其始料不及甚至也是其不愿意看到的。他作为医院退休职工,今后不可避免地或者说多数情况下还是要面对医院广大职工而不是孙文明,虽然我们应当有看着他越走越远的思想及诉讼准备,但是,我们也更应当给他一个回归医院队伍行列的机会,最终达到有利诉讼的目的。 &
我之所以说李怀玉是关键证人,是因为:如果他仍然坚持过去的证词,就成为了原告证人,雷耀武及医院就难以摆脱干系;反之,只要他不坚持过去的说法,“雷耀武从办公桌上捡了李怀玉丢弃的1301号片给孙文明充数”的原告主张就没有了支点。 &
最终,我说服了大家,申请李怀玉出庭作证。 &
对于原告关键证人王有名,我准备是抓住他没有文化显然也是经不住场面的弱点,以律师的凌厉攻势把他拿下。 &
日,法庭如期恢复开庭,审判长是由副院长郝世平担任。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郝法官的机智干练是我所最佩服的,也是他的审判作风成就了我一次非常开放甚至有些放肆的代理风格。在我的要求下事实上是重新开庭审理,给了我宣读我代书的答辩状的机会,使庭审从我参加的开始就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与我的代理思路并轨…… &
王有名没有出庭,并且,始终没有出过庭。这对原告来说,不能说不是缺憾,甚至就是败诉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王有名出庭咬定就是看到雷耀武给的片子,雷肯定是在劫难逃呵! &
终于,在我的“诱导”下,李怀玉在法庭上放弃了过去的作证说法,和医院的抗辩观点基本保持了一致:私收费重号片,一般情况下患者自己花了钱没有不要的,特殊情况没有取咱给人家拍了肯定也要收拾起来,一旦人家哪天来要还是得给人家的。 &
以下是我发表的措辞异常激烈的代理词,这在我10年的律师代理生涯中几乎也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
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武寨县第一人民医院委托,指派我为孙文明诉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参加一审后期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对案情进行了全面了解,并依据代理职权对本案前期审理工作完成了庭前阅卷工作,特别是今天参加了法庭再次开庭调查审理全过程,最终形成了基本代理观点:本诉立案就非普通民事案件;本诉结果更非普通民事案件。围绕以上基本代理观点,现依据代理职责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
一、本案争讼的基本事实是被告医生是否故意伤害构成违法及犯罪行为。而非一般医疗过失行为。 &
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是:原告孙文明于日未按规定履行挂号就诊手续而自行到被告医院放射科要求拍片检查,被告医生为私吞检查费,采取欺诈蒙骗的手段,故意将1张废弃的并且是女性的同部位表现正常的片子冒充给他,造成延误诊疗,导致其股骨头坏死。以上原诉观点及诉求性质有诉前原告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其报告结论以及公、检司法机关就患者投诉反映涉嫌的刑事违法问题进行的联合调查取证,并且经过本诉法庭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如上,就必然引发出如下刑事而非民事案情: &
1.原告未按照建立医患诊疗服务合同关系最基本的要求履行挂号就诊手续,通过正常诊疗程序进行有关诊疗检查;并且与放射科医生进行的也是并非履行法定职务而是利用职务之便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私自交易行为。所以,被告并非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而使本诉民事案件首先不成立。 &
2.“被告医生为私吞检查费,采取欺诈蒙骗的手段”以“故意”行为放纵对患者生命健康的危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本要件。所以,本诉基本事实追求的是刑事责任之诉,应当首先是对涉嫌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之诉,只有刑事案件及刑事责任成立才可能附带民事诉讼。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
3.要求被告医院作为民事主体承担医疗事故及过错责任,包括“医疗事故罪”,只能是当事医务人员发生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履行职务的过失行为,绝非故意。否则,当事人只能自食其果、自负其责。 &
诚然,在原告起诉状及诉讼请求中所表现的仍然是普通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给错原告片子,造成延误诊疗,导致损害后果,构成侵权赔偿。但是,提请法庭注意,这是表象,更深刻地讲是假象。因为,原被告在诉前的纷争及结果已迫使其在起诉及立案过程中,不得不将焦点的问题及诉讼的本质隐含起来,试图瞒天过海。遗憾,这是不可能的,在本诉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是不得不将其制造本诉的基本素材抖搂出来,以圆其无中生有之诉。最终,原告在法庭上一真坚持的事实理由自身证明了本诉的不成立。 &
二、本案审理结果是不排除原告正在实施敲诈勒索违法及犯罪行为。 &
虽然本案诉前调查及诉后审理疑窦丛生、疑雾重重,但是本案从始至终就是原告自导、自演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骗局事实,在本案调查审理过程中已经逐渐显山露水:原告在已知自己病情的情况下,一开始就策划、虚构了在被告处拍片事实,并利用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一张片子狸猫换太子,以此诈骗事实向被告及其医生敲诈勒索。在勒索未果的情况下又恶人先告状将医院推向被告席。这不是空穴来风,因为: &
1.原告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证明被告医院雷耀武医生为其拍片及发片的这样一个浅显的事实。原告为了获取旁证,无论是拍片还是取片都特意邀人陪同,这本身就给人以弄巧成拙的感觉:原告当时胜任“刮家大师傅”,并无任何身体或其他方面的不便,为什么要特意邀人陪同?更不可思议的是,既然陪同,又在拍片、取片的关键环节不在场而都是“在外等待”? &
2.同样,所谓日“第二次拍片”及“发现女人片”的故事中,除了涉案医生李怀玉自己口头陈述外,既没有挂号、就诊及收费的任何凭证,也没有任何一个原告拍片时的目击人,就是片子本身既无日期、片号,也无报告单,拿到的是比旱半年前拍的“女人片”还陈旧的多的‘‘男人片”: “第二次拍片”的故事太蹊挠了! &
3.并且,本案的时间证人杨根丑于日接受公检联合调查作证:他(孙文明)先后来过我家三次,第一次是去年的冬天,当时他说医院里给了他一张女人的片子,他准备和人家打官司,如果说不成具体日子,就弄不住医生……而日“第二次拍片”绝对是“今年的春天”的概念!此时,原告借李怀玉医生的一双“慧眼”又“发现女人片”,这从头到尾联系起来看不就是原告编的一个故事演的一出戏吗? &
4.最后,勒索钱财是其最终盯的。虽然我们说是原告编的一个故事演的一出戏,但本案事件的性质却是一场地地道道的骗局,是置被告医院及其当事人社会形象及名誉于死地的陷阱。原告正是利用其制造的骗局与陷阱,敲诈勒索被告医院及其特选的医生当事人。就此,我的当事人将保留就孙文明等敲诈勒索行为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 &
三、通过证据效力分析,完全可以认定本案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有效的基本证据支持而必然要承担败诉责任。 &
由于以上所反映的错综复杂的原因,本案证据尤其是证词之多在医疗案件中是空前的:有公检联合调查时对涉案全部当事人及10多名相关证人的甚至不止一次的笔录及最后结论意见;有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鉴定需要进行的调查取证及发出的鉴定意见;有当事双方自行调查取证资料;法庭两次开庭传唤多名证人直接出庭接受质证调查当庭陈述证词等。证词如此之多,虽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但不可避免的相互矛盾更为案件的审理制造了重重障碍,使得本案似乎“山穷水覆疑无路”。但是,只要我们依据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及证据学原理,以证人为单位分析本案关键证人证词的效力,就不难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结局。 &
1.关于王有明证词。王有明先后为原告孙文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及公检联合调查作了3份相互矛盾的证词:首先为原告作证是把陪同到医院取片看到的给片人描述的有鼻子有眼的;其次为鉴定委员会作证就含糊其词“见了可能认得出来”;最后给公检的证词就是在外等待,谁给了片子以及给了没有没看见。显然,出自同一证人的3份完全矛盾的证词,首先应当认定是无效的证据,其结果是原告孙文明诉讼关于拍片及取片基本事实没有了证据证明;其次,如果在3份矛盾的证词证据中有必要认定必有一份为真的话,只能采信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职权采集的证据,即采信公检联合调查的证词,其结果又是否定了原告孙文明的诉讼主张。 &
2.关于潘尚荣证词。城关卫生院潘尚荣医生是原告患者拍片及拍片时间的间接证人,同样是多次作证、前后矛盾。关于潘尚荣证词内容之一,原告就诊次数与原告主张矛盾,原告说两次.证人始终坚持是一次并有有关记录为凭,显然应当采信证人证言。但关于原告就诊时间,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依据不一。该纠纷始发之初,原告声称是(1999年)7月12日拍片时,证人毫不含糊地向医院提供患者看片及就诊的时间证词是8月5日,并拿出了欠费登记为证;但之后随着原告关于拍片时间“更正”为8月12日抱岳整整1个月后,证人在接受公检调查时开始是一会儿5(日)一会儿15(日),最后在第二次接受公检为此专门核实调查时肯定为8月15日。在本案开庭接受法庭质证调查时解释是“笔误”。 “笔误”之说不能合理解释证词变化,因为:其一,不存在笔误,原登记“5/8”的时间标记前只有一小撇,并非笔误为 “15,8”.如果说有误,那也是“目误”;其二,在该页通篇登记中,众多的 “1”,都是很长很长的,一般要达到其他数字的高度甚至超过.显然现在在“5/8”前看到的是一点或一撇,绝非“1”;如果证人坚持其存在两种“1”的书写习惯(这似乎是不可能的),那就既不存在“笔误”也不可能“目误”,不会连自己写的“1”都看不到认不出来吧?所以,证人改变证词的唯一合理解释只能是因为原告需要。如此,对证人潘尚荣的时间证词只能以其最原始证词为准,即原告是在日就诊,而证明的结果是原告孙文明8月12日到被告处由雷耀武拍片是虚构的。 &
3.关于李怀玉证词。李怀玉在本次开庭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并作证证明了两个问题:其一,1301号“女人片”是他拍的。而且未向医院交费;其二,私收费片或未交费片一般都由患者拿走。该证言证明雷耀武在整整1个月后不可能“顺手从桌子上拿起 (该)片子”给了原告患者。 &
综合以上代理意见,原告没有任何可信证据证明被告侵权事实,也就无从谈起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并且不排除是其制造的敲诈勒索骗局,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谢谢大家! &
这篇代理词言辞激烈,招致原告律师几次提出抗议。 &
你能苟同我这篇代理词的风格吗?有点玄,因为它所表现的也不是我自己固有的或者说特有的代理风格。但是,面对孙案一片浑水,在我无法理清的情形下,我必须全面出击甚至大打出手.可以戏称为“武打”官司,把它搅得更浑,寄希望于乱中取胜! &
因为,事实不清驳回诉讼,在当时还是顺理成章的…… &
日,武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明未接医院有关规定挂号就诊,其所持有的1301号女性x光片经鉴定虽系被告武寨县第一人民医院所拍摄,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片的真实来源,也未能证实是雷耀武所为。故本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又且原告孙文明因腿部扭伤后,先后在本县医院和外地医院多处就诊,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且医疗机构对x光片的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孙的患病结果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未构成侵权事实。据此,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孙文明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及其他诉讼费九百元由原告孙文明承担。 &
自然是孙文明不服提起上诉。 &
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
已经经过两审,作为代理律师已经不能再言“无法理清”再次“乱打一气”了:孙案重审,应当开创新的篇章! &
日,武寨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重审孙案。 &
但我始料不及,在这次开庭中继续进行的“证人会战”中我竟然失手了,而且竟然是失手于应当是被告证人的雷耀武。 &
这次是法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直接传唤证人雷耀武再次出庭的,法庭的调查内容除了关于“1301'’号片的基本情况外,还主要是针对“诊断报告”和“协商解决”两个争议问题。“1301”号片事件本身显然永远如同放射科的“暗箱”――不可能真相大白了。各方围绕的还是后两个争议问题。 &
原告抓住雷耀武所为的两个糊涂事不放意图很明确,音着牛头不认账是不明智的,我突发奇想:何不将错就错把问题转移、淡化?但是,我没有料到,雷就是背着牛头不认账! &
原审第一次开庭雷耀武就被传唤出庭,我当时还没有参加诉讼,不了解雷的情况,以后也没有接触过。这次开庭,原告方先发问,我就感觉到了雷作为本案的当事医生及利害关系人,对每一个发问都要权衡一番利害,很少正面回答,并且是非常固执、轻易不会认账的人,他有一种死不认账的心理防线。 &
所以,在我发问时,我设想的是不给他任何思考的余地,摧毁他的心理防线,让他“顺杆”上了我的思路。 &
我用非常快的语速让他迅雷不及掩耳:证人雷耀武,我认为你刚才回答原告律师发问时态度是不明朗的,你有义务实事求是向法庭作证!我以下向你发问的都是你所熟知的问题,无须考虑。请直接回答是与不是。 &
我这是当头一棒,设想先把他打懵了。 &
我乘他还没有定过神来紧接着开始连珠炮似地发问:以你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我相信你不可能看不出它是一张没有什么问题的片子,你之所以发出了有问题的诊断报告并且派人想协商处理.是因为事件发生后医院领导、同事以及患者方对你的压力太大了.你六神无主、身不由己做了这些事?! &
我的用意就是要证明雷的所为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
雷耀武是被我搞懵了,但是心理防线没有被摧垮,嘴上支支唔唔“没有、没有”,心里显然还在快速盘算着,而不愿意肯定地回答我的问题。 &
我一看不好,也没有退路了,只能进一步紧逼:你出了这样的事,电视台曝光,领导免你职,同事指责你,患者父子到你家闹事,你能没有压力?!请你告诉法庭你当时的所作所为是不是受了这些外部压力的影响? &
雷耀武的心理防线最终没有被我摧垮,情绪却被我给激怒了。这次斩钉截铁地高声回答:不是!谁也不能主宰我的意志! &
原本我是想给他一个台阶下,反而让他弄的我下不了台。回过头来想,雷耀武就是这么一个人,要不然他怎么会惹出本案让常人难以置信的事?另一方面,我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他们,包括李怀玉等,还有我在其他案例中介绍的一些县医院医生,生活工作在基层相对是小社会的环境中,有一定文化知识,在当地属于名人,必然非常珍视自己的名节,轻易是达不到“大丈夫能屈能伸”的思想认识境界。这可以说是我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 &
此外,李怀玉、武振业等也再次接受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
这次审判长的特点是非常细致,重审开庭整整进行了一天时间,确实有助于我们代理律师理清案件,也给了我机会发表了如下全新的长篇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
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再次接受武寨县人民医院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重审诉讼活动。本次重审开庭,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在即,如果说严格执行《证据规定》新证据规则指日可待,那么,适用《证据规定》精神审理案件则无须等待,尤其是既往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本案之所以要重审,问题的关键就在“证据”二字,所以,本代理人认为有必要以比较翔实、完善、系统及科学的新证据规则及其精神重新审视本案,解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前两审最终没有解决的证据难题。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在原告 &
《证据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是,已经通过三审,原告都没有证据证明其起诉的最基本事实主张,即曾在被告医院就诊及拍片的事实。唯一的原告特意“安排”的“见证人”王有明的证词最终也只是“在(放射科)外等待”,既没有看见原告拍片过程,更没有看见是谁给的片子,如何能证明本案成立的最基本事实?原告就自己起诉的最基本事实主张,亦即,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都没有证据支持,本案如何能够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并且,本案被告抗辩的主张不能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非诉讼阶段因双方主张涉嫌刑事性质已经引发公安检察联合司法专案调查介入,调查历时3月之久,被调查10多人,其中不乏被调查2、3次之多的,仅《调查笔录》数十页,其结论也是明确肯定的:控诉人(原告)主张不成立;受理投诉,武寨县卫生局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查明本案医疗行为之性质,又专门委托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x光片进行了鉴定,最终认定该纠纷并非医疗(专业)行为属性;进入诉讼民事阶段原审两次开庭,双方出庭证人多人,确实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主张,但证明被告医院反驳主张及事实的证据是绰绰有余了。二、原告举证不能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对起诉基本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责无旁贷只能是原告自己。因为,只有原告自己才可能对其接受被告医疗行为提供证据,依最普遍与可能而论其途径至少可以有如下多个:(1)就诊挂号;(2)门诊记录;(3)交费单据;(4)阅片报告。但是原告都没有!即使我们假定原告确实如其诉称是到医院去就诊及拍片了,但是,你没有遵守最起码的诊疗规章制度和对患者的最基本的义务要求,一不挂号,二不门诊(找医生),三不交费,如何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起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对方向当事人不予认可你的主张,你也只能因“举证不能”依法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因为,法庭认定的事实只能是一种“证据事实”,而不可能直接认定“客观事实”;他所依据的认定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直接达到“客观真实”,尽管“客观真实”是其案件审理方向及最终追求的目标。三、关于诉前调解的事实认定及其对本案审理的影响 &
《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然而,纵观本案,原告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基本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三审中都紧追“调解”问题不放,包括媒体介入大肆宣传的切入点也在此,试图间接反证其事实主张:你没问题你还跟我调解?也正因为此,在已经经过的两审中被告始终没有也不敢同意法庭的调解提议。新《证据规定》精神明确,不得将一方的调解意思或诚意表示作为调解失败之后的不利证据,符合科学、客观及公正的法律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史上的一大进步。这一新规定,完全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对本案审理而言来的太及时了,所以,因为有了新的法法律精神素证,我的当事人可以放心地再次明确人认可,本案纠纷发当初,原、被告的直接当事人曾有协商解决的表示及接触,但最终没着实现,这是本案通过三审完全可以认定的事实,但是,它依法不应影响诉讼争议事实的认定。以此规定,同样可以对被告当事医生“补写报告”作出合理的解释。四、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 &
《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支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品裁判。如此规定,其意义有三:一是立法认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客观存在;二是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三是制定了如此情况下的裁判规则。结合本案而言,二审就应当因为上诉人(原告)举证不能或不足,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直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不应当是“撤销原判发会重审”。虽然,二审裁定时因《证据规定》尚未生效也就无可厚非,但是,《证据规定》发布后其精神已经应当指导审判工作,尤其在既往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更是无可置疑的。五、对本案专业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的认定 &
《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明确了“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申明,本案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这是因为:(1)本次开庭已经明确本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违约诉讼案由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诉讼案由;(2)本案原诉及争议的焦点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是否有“欺诈”行为并因此造成人身损害,,而不是医疗“技术”行为造成“人身损害”;.(3.)本案原告主张医疗服务合同尚且没有证据证明,何谈“因果关系”及过错? &
《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名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请法庭注意并允许,在本代理人以执业律师名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并以执业医师资格向法庭就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以律师名誉保证负责的说明。需要首先说明的是,有关本案“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的医学专业问题讨论,其科学理论及“专门知识”蓝本可见被告已经向法庭举证的《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专著。这是一部国内专业领域内唯一的也是最权威的专著,相关理论引用及阐述如下。 &
1.关于病因:“创伤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系指由于外伤,特别是巨大暴力损伤所导致的股骨头血供中断(P一124);发病者包括:股骨颈骨折,髋外伤性脱位,股骨头骨折,粗隆间骨折及髋手术等(P一43)。根据原告诉称,其是“外伤”发病,但没有上述任一列举情况。所以,原告主张的“股骨头缺血坏死”的原因为“创伤性”的根据不足。 &
2.x片征象:临床早期,约50%病人髋痛、夜间痛、髋活动内旋或外展受限,x线片正常,故亦为放射影像前期(P一77)。原告所谓外伤及自觉症状不足lO天,诉称症状也符合早期。所以,期间无论原告是否拍照x片、被告是否给错x片,都不可能根据x片作出早期诊断,也就不存在“延误”诊疗之任何可能。亦即。本案争议的损害行为与不良预后不存在任何直接因果关系。 &
3.关于治疗:目前,对于股骨头坏死的保守治疗仍属探索阶段。国内外西医认为:坏死早期,也就是说在缺血性股骨头坏死的x线迹象出现之前,可以采用药物治疗,1至2年股骨头免受压应力,直到它重新长好血管,并恢复到原有程度,这样股骨头塌陷变形可以不发生。一旦X线出现变化,则主张手术治疗。甚至置换人工股骨头(P一340)。由此,如假定这次拍片争议事实“男人照成女人片”为真,又假定“男人片”有‘“股骨头缺血性坏死”x线迹象,那么,原告也失去了早期药物治疗“并恢复到原有程度”的时机,也只能像真正发现及确诊该病时以至于今天,面临 “手术治疗,甚至置换人工股骨头”的唯一选择。亦即,无论原告主张的被告延误诊疗事实是否成立,都与其目前面临的治疗选择后果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众所周知,依据法律规定精神及民事赔偿构成要件理论,(损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谢谢大家! &
日孙案重审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恰是在10天之后,即日生效实施。提前10天,我已经引用这一新证据规则全面论述案件,在学习应用上是超前的,甚至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不是很恰当的,但是是非常成功的。这对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而言是出其不意,可谓奇案中的奇招,如果说他们在原审中对我的“武打”还不乏招架之功的话,在重审中对我的“文打”官司已经没有还手之力了。 &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关于新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特别是就证据法学理论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补充了我国证据立法的不足。新证据规则确立了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特别对医疗卫生法制环境冲击很大,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关注。我是在该证据规则实施前的1个月,即3月1日,与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合作举办了省城医院新证据规则学习讲座;孙案3月21日重审开庭后,我受中国卫生法学会委派3月25日又赶赴河北保定在河北省市级医院院长学习班上结合医疗诉讼主讲了新证据规则;2002年4月,《中国医院管理》发表了我的《论医疗诉讼新证据规则》文章;一年之后,即2003年5月。《中国医院管理》又发表了我《再论医疗诉讼新证据规则》一文。所以,孙案重审代理词实际上就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
普遍认为,就医患关系而言,新证据规则对医方不利。但是,我为医院代理全面适用新证据规则,首先说是需要一种勇气,其次说是需要一种思维,即逆向思维,律师最宝贵的品质是敢为人先,从不利中找出有利,从有利中发现不利。但是,无论勇气还是思维,都必然是建立在对法学知识的系统掌握、娴熟应用的基础之上。都说“法律武器”,用武器比喻、修饰法律是再贴切不过的了。我的体会:法律就是武器,掌握的好,就为己所用,掌握不好,就受制于人。 &
我介绍了这些背景资料,有助于读者正确评价我的这篇代理词。那么,同样是一审,和前一篇代理词比较是不是反差太大了?从打官司角度看,是不是前者太“武”后者太“文”了?我是比较信奉: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
代理词是代理思路的集中体现及提炼升华。从认识论立场看,就孙案这样复杂的甚至是奇特的医患纠纷案件,在特定的条件下,开始一审我们还只能是感性地认识问题,粗线条地梳理案情;在经过一、二两审之后,作为代理律师,已经没有理由不去理性地认识把握案件,严密细致地深入案情,仍然靠虚张声势或者死拼硬打就太有失水准了。在一般情况下,这也是律师代理一审与二审的认识辩证关系:一审可以感性一些、具体一些,二审则应当理性一些、抽象一些。 &
所以,任何案件都不可能雷同,同案两审也不应当雷同;律师打官司要打出自己的风格,风格又是根据案情可变的。 &
当然,律师代理做到这样的境界是需要有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的深厚的底蕴的…… &
日,武寨县人民法院重审再次作出一审判决: &
本院认为:被告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放射科存在私拍片现象,对x光片管理制度不规范,应予纠正。原告孙文明未按医院就医的有关规定挂号、交费、经临床医生就诊,与被告之间不能证实确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所持的1301号女性X光片经鉴定虽系被告医院所拍摄,但原告提供的唯一证人王有名证言证词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片的真实来源,也没有足够证据证实所持x光片是雷耀武或其他医生所为,故本院对原告孙文明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原告髋部受伤后,于二ooo年一月五日经朔州市朔城区人民医院作CT检查后,已得知身患右侧股骨头坏死的诊断结果,并非在同年二月二十日找李怀玉才发现如此病情。并先后从外地医院购药或对症治疗,不存在延误治疗的事实,孙的患病结果与被告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亦未对原告构成人身损害的事实。据此,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孙文明的诉讼请求。 &
同样是驳回原告孙文明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但是,比较第一次判决结果表述,是不是更多地采信了被告律师的代理观点,使判决结果更加严谨、理性?! &
孙文明仍然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
不过,孙案的终审结果,我作为律师代理已经并不关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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