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鄂政办发201594号文件年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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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黄环发[2015]16号)
黄石环境保护局文件
黄环发[2015]16号
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2015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黄石市2015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4日
黄石市2015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的全省生态文明改革36项具体任务之一。为推进此项改革,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2014年12月9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和要求。为抓好2015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省厅定于2016年对全省企业2015年环境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为保证我市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公平、公开、公正&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建立起&政策扶持、部门监督、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企业管理新机制,在全市上下形成&守法激励,违法惩戒&的氛围,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从而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二、评价主要依据
根据2013年12月18日国家环保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号文,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及省环保厅印发的《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为评价依据。
三、评价对象
(一)所有列入《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较严重环境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企业,确需省级进行评价的,应及时增补为强制参评企业。
四、评价信息基准年
以2015年度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评价信息基准。即被评价企业2015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
五、评价方法及步骤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县级初评、市级复核、省级审核发布的程序进行。分以下五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布置准备阶段(2015年11月~2015年12月)
2015年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动员、任务布置及人员培训工作。
2015年12月底之前,基层环保监管部门向参评企业下达《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告知书》,并做好政策宣讲、解释答疑等工作。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参评企业的名单报市环保局。
(二)企业自评阶段(2016年1月1日~1月31日)
企业如实填报《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表》(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登记表》),并将自评结果及佐证材料报送至基层环保监管部门。
(三)基层环保监管部门初评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15日)
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分别对辖管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完成参评企业评价定级,并将初评情况及各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湖北省县(市、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汇总表》一并报送市环保局。
(四)市环保局复核阶段(2016年2月16日~3月20日)
1.市环保局初核(2016年2月16日~2月22日)
市环保局在收到各基层环保监管部门上报的《信用评价登记表》1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认定。
2.评价公示(2016年2月23日~3月12日)
市环保局将评定结果报局领导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3.市环保局复核(2016年3月13日~3月17日)
市环保局收集公示意见并组织核实后,将我市国控企业2015年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报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4.结果上报(2016年3月20日前)
市环保局将复核和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及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湖北省市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汇总表》一并报送省环保厅。
(五)省环保厅审核阶段(2016年3月21日~6月1日)
1.省环保厅初审(2016年3月21日-4月11日)
对各市州上报的评价信息由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
2.结果反馈(2016年4月12日~4月30日)
省环保厅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市州。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组织进行再次复核与确认,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省环保厅。
3.结果公示(2016年5月4日~5月17日)
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市州环保部门反馈的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4.省厅二审(2016年5月18日~5月25日)
省环保厅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收集公示意见并组织核实后,将我省国控企业2015年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报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5.统一发布(2016年6月1日前):
省环保厅向社会发布我省国控企业2015年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我省首次开展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把信用评价工作作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的重要措施,切实按照环保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办法》组织工作专班,抓紧抓实。采取上门宣讲、解释答疑、情况反馈、现场核实、媒体公告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我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公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评价标准及方法进行评价,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要严格把关、反复核实,确保信息真实,评价公正。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要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做好政策解释等有关工作。对核查核实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强化考核,落实监督。信用评价工作是强化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省环保厅将其纳入2016年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按要求将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信用评价工作务必要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评价程序规范严谨。各级环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督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确保评价工作公开透明。对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依党纪政纪处理。
(四)按期公示,实事求是。信用评价结果事关企业声誉。市环保局将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要重点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
(五)动态调整,强化应用。信用评价工作依《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后3个月内,环保蓝牌企业、黄牌企业和环保红牌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实施评价管理的环保部门申请信用升级。凡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一经查实立即给予降级。按照环保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办法》对评价定级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环境管理措施。对环保诚信企业,采取奖励性政策;对环保不良企业,采取惩戒性政策,并采取曝光通报等方式,在全市上下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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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统一换证的通知
鄂建质安协〔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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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统一换证的通知
鄂建质安协〔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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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会员单位:&&& 我省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已陆续到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培训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凡取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检测从业人员,均在此次培训换证范围内:   (1)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2)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 (3)身体健康,经各市州有关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程序和方式&&& 1、网上申报。全省参加换证的检测人员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由所在检测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各单位可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通过检测监管平台填写(录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申请表,并提供换证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测员证书扫描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汇总,形成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汇总表(检测监管平台可自动汇总)。&&& 2、受理审核。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受理本地区各单位上报的换证人员材料并审核,将初审符合要求检测人员情况汇总(检测监管平台可自动汇总,生成汇总表),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3、证书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换发新证,全省统一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会员单位或委托的相关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检测员证自第二个有效期起,每个有效期内每个检测项目继续教育课时不得少于24学时。&&& 三、换证时间&&& 换证时间从日起至日截止。换证申请、审核均采取网上操作的方式进行。各市(州)要利用检测监管平台统一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数据库。&&& 四、其他事项&&&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 &&& (1)在检测技术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   (3)以弄虚作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的。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在检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撤销收回其证书,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 &&& 3、证书失效、被有限期撤销,或者不予申领、延期、变更的,在重新具备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对培训考试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主管申诉。&&&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或企业内部试验室,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从业单位。&&& 6、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档案,记录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 &&&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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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工发〔2015〕1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请示
兵团:根据兵团领导批示精神,兵团工会、兵团人社局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兵团管理的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和兵团劳模的队伍现状和存在困难进行了分析,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兵团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现状截止2014年底,兵团管理的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和兵团劳模共计1014人,其中全国劳模48人(含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8名)、自治区劳模428人(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享受自治区劳模待遇者46名)、兵团劳模538人。其中,离退休劳模563名,占劳模总数的55.52%。总体来看,兵团各级劳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特别是近年来,兵团各级党政对劳模工作高度重视,对劳动模范关心关怀,不断加大劳模帮扶资金支持力度;相关部门对劳模工作大力支持,认真落实劳模待遇政策,对劳模基本生活优先保障;具体负责劳模工作的各级工会尽职尽责,每年对劳模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从工会经费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困难劳模帮扶,加强劳模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劳模生活困难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兵团各级劳模均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在医疗、住房、岗位安置、自主创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均能得到优先保障。为解决劳模的实际生活困难,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兵团坚持在每年春节前,为本级管理的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低收入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简称“三金”)。春节慰问金的发放对象是全体劳模,目前全国劳模标准为2000元,自治区劳模和兵团劳模均为1000元。低收入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月收入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劳模,目前全国劳模的标准是当地平均工资(或养老金)水平的1.2倍,按实际差额一次性补齐;自治区劳模和兵团劳模以月收入1200元、1800元为两个标准线,补助元不等。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或高龄长期患病的劳模,目前全国劳模补助标准为1.2-3万元不等,自治区劳模和兵团劳模补助标准为元不等。<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年底,中央财政共为兵团48名全国劳模发放“三金”85.412万元,其中:低收入补助金51万元,享受劳模25人,占52%,人均2.04万元;特殊困难帮扶金25.812万元,享受劳模18人,占37.5%,人均1.434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年,自治区财政共为兵团428名自治区劳模发放“三金”96.63万元,其中:低收入补助金19.08万元,享受劳模42人,占9.8%,人均4543元;特殊困难帮扶金34.85万元,享受劳模70人,占16.36%,人均4978元。<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年,兵团财政共为538名兵团劳模发放“三金”91.70万元,其中:低收入补助金9.15万元,享受劳模47人,占8.7%,人均1947元;特殊困难帮扶金28.75万元,享受劳模180人,占33.46%,人均1597元。享受低收入补助的兵团劳模,主要是离退休劳模、少数民族劳模和个别下岗失业后自谋职业的劳模,个人月收入低于1800元,数量约占兵团劳模总数的十分之一;享受特殊困难帮扶的兵团劳模,主要是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的离退休老劳模,数量约占兵团劳模总数的三分之一。二、兵团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一)兵团劳模困难帮扶资金的保障水平偏低。虽然近年来在兵团党政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兵团劳模困难帮扶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并从2014年开始正式纳入兵团年度财务预算,但兵团劳模帮扶资金的总体保障水平仍然偏低。由于帮扶资金总额有限,目前兵团劳模享受低收入补助的标准,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要求的“已退休老劳模参照所在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平均水平、未退休劳模参照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与同属省级劳模荣誉的自治区劳模相比,兵团劳模的困难帮扶资金总额也明显偏低,人均比自治区劳模少546元。目前,兵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670元/月,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2330元/月。对照目前全国劳模“三金”发放标准测算,目前兵团劳模538人中,未达到兵团职工平均工资或养老金(退休金)1.2倍的为221人,按差额部分补齐,合计需低收入补助金311.94万元;因患重病或有其它特殊困难的为179人,视其困难程度给予帮扶,合计需特殊困难帮扶金154.8万元;维持目前春节慰问金每人1000元标准,合计需春节慰问金53.8万元。以上三项资金共计需520.54万元。(二)兵团劳模尚未建立疗休养制度。组织劳模特别是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艰苦岗位的困难劳模参加疗休养并进行身体检查,保障劳模身体健康,是劳模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从2005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全国劳模疗休养活动,随后自治区也建立了自治区劳模疗休养制度。由于经费缺乏,兵团本级一直未建立劳模疗休养制度,兵团劳模不能像全国劳模和自治区劳模一样享受疗休养待遇。(三)兵团劳模工作经费缺乏。兵团和全国各省区市一样,劳模工作一直由政府委托工会组织代管,但兵团财政却一直未划拨相应的劳模工作经费,只能从工会经费中开支。另外,由于劳模“三金”实行一次性发放政策,当劳模因灾因病面临突发性困难时,缺乏临时帮扶救助资金。对这类劳模的困难,各级工会只能从工会经费中给予适当帮扶,帮扶救助力度非常有限。2015年,兵团工会用于劳模临时救助、节日慰问、日常接待、活动开支以及第三辑《兵团劳模谱》编撰等劳模工作的经费预算达42万元,在兵团工会经费开支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在日常工作中,组织劳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时,其往返路费一直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食宿等其它费用一直由兵团工会承担。部分劳模所在单位为贫困团场或困难企业,因费用问题而导致选送劳模外出的积极性不高。另有部分下岗自谋职业劳模、离退休老劳模或民营企业劳模,因费用问题无法参加相关活动。为进一步做好兵团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建议:一、兵团本级财政加大兵团劳模帮扶资金支持力度,将兵团劳模“三金”年度预算由目前的120万元提高到520万元。二、兵团本级财政支持建立兵团劳模疗休养制度,从2016年起每年列入预算100万元,用于组织开展兵团劳模疗休养活动,每年选送50名兵团劳模(约占兵团劳模总数的十分之一)赴疆内外疗休养。三、兵团本级财政将劳模临时救助经费和劳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从2016年起每年列入预算100万元。四、以兵团办公厅名义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妥否,请批示。 附件:1.兵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 &
2.兵团领导批示件
兵团工会 & & & & &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 & & & 日 (联系人及电话:向
)& & & & & &
附件1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的通知(代拟稿)各师(市),兵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兵团相关决策部署,认真开展劳模服务工作,为劳模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良好保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单位政策落实还不到位,仍有少数劳模存在生活困难。为更好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兵团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劳模困难帮扶工作。劳模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是社会积极向上的标杆。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帮助,落实好各项劳模待遇政策,重点面向离退休老劳模、下岗失业劳模和少数民族劳模做好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建立完善劳模帮扶资金。继续使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做好全国劳模和自治区劳模的帮扶工作。加强兵团劳模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管好用好资金,满足帮扶工作需要。各师(市)、各单位也要根据政策要求,安排资金用于包括师(地州)级劳模在内的劳模困难帮扶工作。三、做好劳模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依法将劳模纳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劳模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充分发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对符合条件的劳模给予及时救助,通过工伤保险等保障因公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劳模的基本生活。要安排劳模帮扶资金进一步发放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对于已退休老劳模,养老金或退休金较低的,可参照所在地养老金或退休金平均水平给予补助;对于未退休但收入偏低的劳模,可参考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模,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五、妥善解决劳模医疗困难。认真落实好现有医疗保险政策,让劳模依法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对于医疗负担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帮助。要充分利用好劳模帮扶资金,对患重大特殊疾病劳模给予重点帮扶。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为劳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确保劳模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六、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就业、住房困难。对于就业困难劳模,要安排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增收。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开展好劳模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帮扶办法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加大帮扶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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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发[2015]16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省农业厅 省教育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龙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农业局(委)、教育局、共青团委:
  现将《湖北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教育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
                         日
  湖北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养造就青年骨干农场主队伍,进一步激发农村青年创业创新活力,吸引更多农村青年立足农村创业兴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的通知》(农办科〔2015〕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需求导向、模式创新”为原则,以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为重点,分产业、分类型培育一批现代青年农场主,激活农村青年创业创新活力,提高创业兴业能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使之成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二、目标任务
  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围绕新常态下,推动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问题,按照培育一批、吸引一批、储备一批的总体思路,2015年计划在全省遴选培育1000名左右的现代青年农场主,期限3年(其中连续培育2年,跟踪服务1年)。通过培训指导、创业辅导、政策引导等多种扶持措施,着力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青年骨干农场主队伍,树立若干优秀青年农场主创业典型。
   三、培育对象
  (一)申请条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均可提出申请,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二)申请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县级组织、农业(农经)、和团委协商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中“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其产业经营所在县(市、区)农业(农经)局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交市州农业部门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农业厅审定。
  (三)遴选确定。省农业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共青团湖北省委、省教育厅,根据各地申请情况,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最终培育对象,报农业部备案。入选共青团中央组织实施的“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的培养对象须纳入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统筹政策、资源予以培育。
  四、培育方式
  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共青团湖北省委、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的培育,通过培训指导、创业孵化、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方式,为培育对象提供服务,有效提高培育质量。
  (一)培训指导。依托省内相关创业培训基地,组织针对性指导性强的创业导师授课,强化创业理念和创业技能培训、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术培训,激发培育对象创业兴业动力,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和产业发展能力。
  (二)创业孵化。组织专家团队,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兴业支持。对具备较好产业基础的培育对象,重点给予扩大产业规模、强化市场开拓、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导。对其他培育对象,按自愿原则组成3-5人的创业团队,组织进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的实体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省农业厅将结合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认定一批青年骨干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为培育对象提升创业能力提供实践平台,并推荐若干基地入选农业部、教育部、团中央联合组织认定的国家级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
  (三)认定管理。将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纳入全省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和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相关信息,进行专门管理考核。各县(市、区)要将遴选的培育对象,按照当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纳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队伍统一管理,建档立册,按统一要求记录和报送现代青年农场主生产经营、教育培训等相关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四)政策扶持。农业部、教育部、团中央将整合项目资源、人才激励政策支持现代青年农场主发展。2015年,农业部将从全国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中遴选100名作为“风鹏行动·新型职业农民”资助对象,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每人资助1万元。联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专属金融产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将依托现代农业人才培养计划、湖北大学生村官创业“扬帆计划”、湖北农村青年创业“田园小康”项目等,组织遴选优秀青年农场主作为重点支持对象,资助其创业兴业。并积极争取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收、保险、人社等涉农政策,集中向培育对象倾斜。  
  (五)跟踪服务。各县(市、区)农业局,以及培训机构和创业导师要为培育对象持续提供创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团委要将培养对象纳入涉农创业青年协会,依托 “领头雁”培养示范基地经常性开展学习交流、联谊研讨、投资合作等活动。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中心将利用智慧农民平台云为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提供在线教育培训、在线管理考核、对接农村电子商务、信息推送等跟踪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区)组织、农业、教育、团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成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科室(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部、教育部门、团组织等主要负责培育对象的遴选、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的信息录入、后续跟踪服务,以及扶持政策的落实;省、市(州)组织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团组织重点做好培育对象遴选审定、培训机构选定、扶持政策协调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市、州农业部门和培训机构制定具体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落实培训教师,组织开展培训。
  (三)落实培育经费。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经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中管理。每人连续支持2年,人均经费按每年3000元标准安排,由相关市、州农业部门从创业经费中列支,计划安排见附表3,经费主要用于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教育培训、实践实训、创业指导和孵化、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吸引企业、社会投入,加大对青年农场主培育的支持。
  (四)积极营造氛围。各市、州、县(区)农业、组织、团委、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报道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兴业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日前,各县(市、区)完成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拟培育对象填写申请表格,完成培养对象初选工作,并汇总名单报至市(州)农业局(委)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厅备案;省、市(州)确定承担培育任务的培训院校和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基地名单。
  (二)2015年6月—2016年12月,印发《湖北省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持续开展培育工作;2016年6月,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议,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宣传。
  (三)2017年1月—2017年11月,各地持续开展跟踪服务、评选优秀青年农场主扶持对象。
  (四)2017年12月,各地、各单位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研讨下一步工作思路和重点措施。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田园 联系电话:027-
  省农业厅科教处 高润宝 联系电话:027-
  省教育厅职成处 刘长军 联系电话:027-
  共青团湖北省委青农部 黄麒 联系电话:027-
  附件:1.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表
  2.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汇总表
  3.2015年全省现代青年农场主申报计划表
  4. 2015年全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表
  附件1: 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表
  (一寸)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小学及以下□初中
  高中 □中专
  大专 □大学及以上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家庭人口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人员类别
  种养大户 □家庭农场经营者 □农民合作社骨干
  □创业大学生 □返乡农民工 □退伍军人
 申请方式
   个人申请 □ 农业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推荐 □ 部门协商推荐
  获取资格
  证书情况
   □农民技术职称级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绿色证书 □其他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认定等级 认定时间 认定部门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
  是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 是□否 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次/年
  产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产业所在地区
  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市(州、盟)_____________县(市、区、旗)
  家庭从事产业人数
  地区类型
  平原 丘陵 山区
  经济区域 类型
  □农区 □林区 □牧区渔区 □其他
  主体产业: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其他
  主体产业1
  产业规模
  从事年限
  主体产业2
  产业规模
  从事年限
  主体产业3
  产业规模
  从事年限
  上年度产业收入(万元)
  上年度家庭收入(万元)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主体产业
  产业规模
  人员类别
  申请方式
  附件3 2015年全省现代青年农场主申报安排计划安排表
  市、州名称
  任务数(人)
  武汉市
  黄石市
  十堰市
  荆州市
  宜昌市
  襄阳市
  鄂州市
  荆门市
  孝感市
  黄冈市
  咸宁市
  恩施州
  随州市
  仙桃市
  天门市
  潜江市
  神农架林区
  附件4 2015年全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计划安排表
  市、州名称
  任务数(人)
  武汉市农校
  东西湖农广校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大学
  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十堰应用科技学校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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