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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CAD教程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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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与GIS专业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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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专​业​C​A​D​课​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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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作者:土木工程学院&&来源:土木工程学院&& 发布者:樊六辉&&浏览次数:0&&
校属各单位:
由许昌学院教务处、许昌学院学生处、共青团许昌学院委员会主办,土木工程学院承办的许昌学院首届CAD绘图大赛在多个二级学院的大力支持、同学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本次大赛共有130名同学参赛,经过大赛评审委员会的认真评定,共评选出一等奖7名,二等奖12名,三等奖24名。现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 一等奖
刘晓晨(城规) 秦丽萍(美术)&& 李& 炎(土木)& 田 鸽(城规)
马耿标(土木) 赵& 攀(城规)& 高玮玮(土木)
&&&&&&&&&&&&&&&&&&&&&& 二等奖
包辉 (土木) 陆会燕(城规)& 刘凯鹏(城规)&& 毕井宝(美术)
王晓霞(美术)吴文涛(电信)& 张 辉 (土木)&& 张文姣(美术)
史韦韦(城规)杨少坤(电信)& 姚晓艳(城规)&& 贾成峰(土木)
&&&&&&&&&&&&&&&&&&&&& 三等奖
刘飞& (土木) 刘高飞(土木)& 吴勇强 (电信) 王& 瑶 (土木)&
张南南(土木)刘& 猛 (土木)& 翁& 峰 (土木) 叶许超(城规)
朱永远(土木)陶豪博(土木)& 刘红震 (城规)佘远成(土木)
杨运树(土木)程东万(土木)& 李长征 (土木)付& 丽 (土木)
马兴源(土木)黄锦鹏(土木)& 洪攀虹 (城规)白家坤(城规)
陈永增(土木)张& 峰(土木)& 许兵洋 (土木) 王淑惺(城规)
&&&&&&&&&&&&&&&&&&&&
&&&&&&&&&&&&&&&& 优秀组织单位
城乡规划与园林学院&&& 美术学院&&&& 电气工程学院
&&&&&&&&&&&&&&&&&&&&&&&&&&&&&&&&&&
&许昌学院教务处&& 许昌学院学生处&
&&&&&&&&&&&&&&&&&&&&&&&&&&&&& 共青团许昌学院委员会& 土木工程学院&&
2013年11月28日&&
每周一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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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院政教〔2009〕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业成绩、教师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考试管理是建设优良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推动优良学风的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校内学业考试考核及成绩管理。本规定提到的考试考核,除特别指出外,一般包括考试及考查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校长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有: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有关考试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指导和协调全校的考试工作安排;组织全校考试监督工作;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和进行考试的评估、研究工作。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考试考核的规范、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主要职责有:统筹安排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负责考试的具体安排,落实考试场所和主考、监考人员;组织实施考试巡视、检查;负责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指导各教学部门的考务工作。
第五条教学单位包含授课单位和被授课单位。授课单位包括教学院、公共教学部和其他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等;被授课单位主要指接受授课的教学院。授课单位主要负责教学过程、考试(考查)命题、试题保密、试卷印刷、阅卷、成绩录入、成绩发布、成绩复核、考试评价、试卷存档等工作;被授课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教师及学生的思想教育、考试考查组织、监考、成绩公布与复核、补考管理、重修学习管理等工作。
教学单位也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教学秘书等组成,院长或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教学领导为副组长。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配合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排、处理本单位考试考核及成绩处理的各项工作。有关本单位考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本单位考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并报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实行考试责任制与责任事故追究制,严格执行《许昌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许昌学院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二章 考试考核方式
第七条考试考核旨在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考试要依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的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八条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考核。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试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一般分为平时考试和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是考试的基本形式,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均需安排期末考试。除期末考试外,各类课程也可组织形式多样的平时考试,并合理确定每次考试分数在考试总成绩中的比例。
考查一般分日常性、阶段性、总结性三种类型。实践类课程、专业任选课的考核一般可以考查为主,其它课程也可适当采取考查的方式。
第十条考核形式。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应用设计、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进行,也可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综合评定。
笔试分为开卷、闭卷、开卷与闭卷结合等形式。闭卷考试是考核最基本的形式,是检验学生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的主要形式。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应实行以闭卷形式为主的期末考试。一般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应当以闭卷笔试为主。开卷考试原则上适用于部分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并要采用综合性、提高性试题以集中的形式进行。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课程设计、实验、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设计作品、实验报告、教案与实习情况、调查报告等确定总评成绩。列入考试科目的实验课程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和考核的具体形式由授课单位教研室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性质提出(如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实际操作等),经授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实施。如考核方式与教学执行计划不一致,必须在每学期第14周以前填写《许昌学院课程考核方式更改申请表》(见附件1)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教务科存档,一份交本单位教学秘书存档,一份与考试试卷一起存档。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十二条命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命题内容必须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中所要求的主要知识内容,满足教学目的所要求的未来职业能力目标内容。
2、合理性原则: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分值、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等方面分配合理;试卷既检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又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有效性原则: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考试成绩较为准确地反映其学业水平的差别,通识课、专业基础课等主干课程学生考试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4、规范性原则。命题要力求准确、明确,避免出现歧义;试题表达应力求简明扼要,措词严谨,不得包含有关的暗示;题目的编排顺序要合理;试题的评分标准应该公正明确,易于掌握,避免答案有规律和模棱两可。
5、创新性原则。命题要新颖,能够充分体现课程的特点,注意结合课程的发展,及时补充创新能力的考核。
第十三条 命题要求
1、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2、试卷应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3、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项题型中的若干项。(见附件2:许昌学院试题题型、指导语和命题规范)
4、各个试题要相对独立,不能互给提示。
5、考试命题按110分钟确定题量。试卷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线。
第十四条 组卷要求
1、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权重来组成试卷;每一份试卷的内容应是本学期所讲授的课程内容,多学期开设的课程,按照开设课程所在学期所讲授的内容分学期编制试卷。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目标明确,图表规范。(见附件2:许昌学院试题题型、指导语和命题规范)
2、内容结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试题占40%,重点内容的试题占40%,综合和提高(扩展)的试题占20%。
3、难易结构:易、较易的试题占40%—50%,中等难度的试题占30%—40%,较难、难的试题占10%—20%。
4、题型结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要编制客观性试题,试题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中要求学习的各章节;重点内容和有一定难度的内容主要编制主观性试题,试题要突出该学科教材的重点章节。一份试卷的题型一般为4-6种。
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分值比例约为4:6—5:5。
5、题量要求:题量要充足,文科类每份试卷的题量在30道题以上,理工科类每份试卷的题量在25道题以上(均以小题计算)。
6、课程考核试卷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其覆盖面、难易度、题量、题型相当的A和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中不得有内容相同的题目,三年之内同一门课程的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
7、全校期末考试试卷的制作格式,必须按照教务处拟定试卷的统一格式编制,请各院部遵照制作。(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
1、应分别制定A、B两套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客观性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应准确、唯一。填空题对于同一答案有不同表述方式者,应在答案中全部体现。
3、主观性试题:
⑴答案必须准确、全面、规范、简洁;
⑵论述题答案得分要点应科学、合理,便于评分;计算题要按解题步骤、要点给分,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命题审批
1、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所教课程的命题,多位教师共同讲授的课程在教研室组织下统一命题。各门课程的A、B卷(含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完成后,需经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然后交院(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并填写《许昌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见附件4)。如因试卷本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到试卷的印制或考试的正常进行,命题人和试卷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2、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所有试卷的A、B标准卷样卷和电子档、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电子档、命题审批表送交教务处教务科。所有样卷背面应用铅笔注明使用时间、印刷份数等信息,并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使用。教务处教务科负责试卷的审查、接收、登记,填写《期末考试试题收发记录表》(见附件5)。凡不能按时提交试卷的,其后果由相关教学单位和命题教师负责。
3、教务处在试卷印刷前从两份试卷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题,另一份试卷作为补考试题。
第十七条提倡教考分离和外出命题。提倡有条件的院(部)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下由非任课教师进行命题。逐步推行试题库建设和试卷库建设。
第十八条外聘教师所授课程,管理办法相同。
第十九条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各院(部)或其他授课单位要在确保各门课程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认真组织好考前答疑及学生的自学、复习工作。不允许在辅导过程中围绕命题内容划范围、指重点,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露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同时按教学事故从严处理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刷与传递
第二十条教务处负责设计试卷式样、规定试卷印刷质量、数量要求和供卷时间。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室文印室负责试卷的印刷。保证试卷印刷质量、数量要求和供卷时间。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须固定专人负责试卷的传送、保管、分发,需要校对的试卷,及时通知校对人校对。
第二十三条凡考试试卷,均须在距考试开始10个工作日之前由教学单位统一将试卷送教务处教务科登记。教务科由专人负责将试卷送交文印室印刷,文印室要有专人负责交接试卷及安排印刷。文印室应至少在考试前3天内完成试卷印刷,各教学单位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及印刷数量,并填写《期末考试试题收发记录表》(见附件5)。各教学单位领取试卷后,必须指定唯一地点安全保存,并在考试前2天做好试卷的校对、分点等工作。考前30分钟,监考教师方可领取试卷。
若授课单位和被授课单位非同一单位,试卷由授课单位到教务处教务科送交和领取,按被授课单位所需数量分点后送交被授课单位,考试结束后由被授课单位即时将试卷和考场记录送交授课单位。所有过程均须填写交接记录。
第二十四条各教学单位、教务处、文印室等接触试题、试卷的相关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各单位之间、各责任人之间必须做好严格的交接记录和保密记录。在试卷印刷、传递过程中出现延误、错误、泄密、丢失等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五条考试时间
1、教务处根据校历确定每学期的停课时间和期末考试时间。考查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停课前最后一次上课时间随堂考试,考试课程一般在停课后指定时间段内集中考试。教务处负责确定公共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
2、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教学执行计划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并根据教务处安排确定本教学单位所有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
第二十六条考场管理
1、考场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场的管理,考场卫生要求“三净”:即桌斗清理干净、桌面擦洗干净、地面打扫干净。每场考试前布置好考场并负责教室清洁、照明等工作;每场考试结束后,做好教室地面和抽屉的清理工作。考试过程中,校考务领导小组应当对考场卫生进行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教室,一律不准用作考场。
2、各教学院要根据教务处所分配教室和考试时间在考试前2周做好考场安排表(见附件6),并按照规定格式将电子文本及打印稿报送教务处教务科。考场安排中主要包括学院、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年级/专业/班级、人数、考场、监考教师等信息。逐步完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考场编排及信息发布,学生及有关人员可根据授权查看考试时间及地点。
3、考试原则上以专业班级为单位进行,如需分多考场考试,原则按学号顺序分段组织。每场考试前各教学部门向监考教师提供本考场学生信息,包含学生的人数、年级、专业、学号、姓名等信息。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隔位排座的方式排列。
第二十七条监考规则
1、考场监考人员配备:40人以内2人,40人以上不得少于3人。原则上一个考场考生不能超过80人。每考场设主监考教师一名、监考教师若干名。非监考、任课教师和巡视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2、监考人员应按照《许昌学院监考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7)和《许昌学院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要求履行监考职责,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见附件8)。负有监考任务,但没能按时到达指定考场并严格监考的监考人员,按教学事故处理。
3、全校干部、教师均应积极主动地承担监考任务,无故拒绝监考任务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人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教务处及相关部门领导、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对全校各院考试工作组织情况、考场纪律及监考教师工作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巡视结束后填写《许昌学院考试巡视记录表》(见附件9)并及时送教务处教务科备案;院级巡视人员由院负责人、分管教学负责人及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本学院的考试巡视工作。巡视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并将巡视记录交本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最后由教学秘书存档。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上报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巡视人员有权对违犯考试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教师、学生)提出批评,直至停止答卷或取消其考试、监考资格,并负责将作弊材料或事实提交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院要根据考勤、作业、选课及在读学籍注册情况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的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1、未经选课或选课未成功者。
2、《体育与健康》课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十分之一者,其它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3、缺交作业次数达本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本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5、未取得本学期在读学籍学生的所有课程。
对于因第2、3、4条所规定情况失去考试资格的,各学院要在考试之前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各院(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考查)前要召开院(部)领导、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学生动员会,传达和宣讲学校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诚信教育,确保全体师生遵守考纪,保证考试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认真学习《许昌学院考场规则》(见附件10)和《许昌学院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服从学校考试安排,诚信考试。对于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在整个考试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学生可向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或教务处进行举报。
第三十二条考试期间,各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影响考试工作的会议或其它活动。凡有考试工作任务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不得自行找人代替工作,不得迟到或早退。如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者,监考教师需院(部)院长 (主任)批准,安排替代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领导干部需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
第六章 补考、重修、免修和免听
第三十三条补考
1、在正常的期末考试中考核不及格或申请缓考者,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凡需补考的学生本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学院提交《许昌学院在校生补考申请表》(见附件11)。补考科目必须一课一表,各学院汇总后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补考。
不填写《许昌学院在校生补考申请表》或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补考,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补考。
在正常考试中旷考或无故不交试卷者、在正常考试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者,不得参加补考。
2、公共选修课、实习、军训与军事理论、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3、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许昌学院缓考课程申请表》(见附件12),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并在本学期考试结束前将本学院缓考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见附件13)。缓考课程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重新修读。
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学院(部),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4、专业课安排在开学后第三周内补考完毕,公修课安排在第四周内补考完毕。所有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5、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及重修课程考试与正常期末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造成缓考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课程成绩;其它原因所造成的补考(含缓考),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记载,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或“缓考”)字样。
第三十四条重修与重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体育与健康》课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十分之一者,其它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2)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3)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在正常考试中旷考或无故不交试卷者、在正常考试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者。
(4)实习、军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时学校不安排补考,该环节必须重修。
(5)因学籍异动需补修课程者。
2、公共选修课经正常期末考试不及格,专业任选课经正常期末考试和补考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
3、重修课程应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前2周内填写《许昌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见附件14)并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允许重修。同一门课程合格之前不限重修次数。
4、重修可采取单独开班或跟班听课。单独开班重修的课程由教务处或学院统一安排。跟班听课的课程,学生可选择具体班级,须报所在学院备案。重修学生须听课,如部分听课时间与其它必修、限选课冲突不能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可部分免听;如重修听课时间与其它必修、限选课全部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重修课免听和部分免听的学生,均应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学生如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任课教师有权不准其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5、若因教学计划修订,低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可由本课程所在学院(部)开设单独辅导班后组织考核,也可在各学院(部)的指导下,更换修读新课程。更换修读课程须经课程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6、重修课考试,与正常期末考试时间冲突的,正常考试课程可申请缓考。
7、重修课程考核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记载,卷面成绩在60分以下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8、通过正常期末考试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填写《许昌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见附件14)可缴费申请重考。申请重考的课程不做考勤和作业要求,但必须完成课程的实践环节。同一门课程的不同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计入系统,成绩栏内不注明“重修”字样。
9、重修按学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许昌学院本科生重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免修
1、学生对后续课程,通过自学掌握,且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可向课程所在学院(部)提交课程自学材料 &(如笔记、练习等),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后,向课程和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免修申请,填写《许昌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15),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于该课程开课前组织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准予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并注明“免修”字样。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2、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专升本学生原成绩高于85分,且课程内容一致的可申请免修,总评成绩按原成绩的90%记入教务系统,申请免修时应随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免听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听:
(1)重修课程与其它必修、限选课时间冲突者;
(2)提前修读课程与其它必修、限选课时间冲突者;
(3)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申请免听。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可以申请免听两门课程。
2、申请免听由个人填写《许昌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见附件16)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申请免听但仍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七条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体育与健康课、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与健康》课者,可免修《体育与健康》课,但须参加学校安排的体育保健课程的学习,以替代《体育与健康》课程学分。
第七章 阅卷与成绩登录
第三十八条阅卷纪律
1、各教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清点和整理密封工作。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考场记录计数一致,如不一致应在当时提出,并在交接记录上登记。如发现试卷遗失,必须马上向教务处汇报,并根据交接记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2、每门课程考试完毕后试卷须即时整理密封;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通知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组织评阅工作,同时将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送至指定评卷地点。
3、专业课评卷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通识类课程评卷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5天内完成;每门课程要有3人或3人以上集中流水作业阅卷,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试卷带离阅卷现场;所有的评卷工作应在教研室主任安排下统一进行。
4、教师要按规定承担阅卷任务,并认真、细致、公正地批阅试卷,要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批误判的,徇私为学生加分、改分或恶意减分的,要依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阅卷具体要求
1、阅卷用红笔批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客观题(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直接在答案填写处做批阅,正确的打“√”号,错误或空白打“&”号,将总得分填在题首“得分”栏内,各小题不需再给出得分;主观题应分步骤给分,不标示“√”号或“&”号,每步骤得分记录在答题内容右侧,只记得分,对答题错误部分应以下划线标出,作为扣分依据,空白或答案不完整的,不需做任何标示,直接给出应得分数。主观题由若干小题组成的,每小题总得分写在小题标号前面,大题总得分填在题首“得分”栏内;考核方式如是论文形式,教师需对论文认真批阅,提出批阅意见,并附评分依据。
3、评卷人员只能对自己负责的试题部分进行评判。每道试题评判后应当在“得分”栏中填写该题的得分,并在“评卷人”一栏签上本人的全名。评卷中如发现误评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原来的得分时,应当在更改处签名。每份试卷更改的地方不得超过三处。
4、所有试题评判完毕后,应当进行复查,无误后方可合计总分。合计总分务必做到细致认真准确。卷面成绩经复核人复核确定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签名更改。
第四十条成绩处理
1、所有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部分考查课或实践类课程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但登陆到教务系统时必须转换为百分制,具体转换关系为:
2、评定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可包含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三部分。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测验、作业、课堂提问、考勤等。实验成绩主要指包含于课程的实验环节,上机操作等,也可把实验成绩折算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处理。
教务管理系统默认的总评成绩处理方式为:
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平时成绩&30%
任课教师有权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性质的不同降低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但若需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或添加实验成绩部分则须在停课之前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许昌学院成绩处理方式更改申请表》(见附件17)提出书面申请,被批准后方可执行。一旦进入到考试程序,任何更改成绩折算方式的申请将不会被批准。对于私自更改成绩的,更改作废,并追究任课教师和主管领导责任。
所有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都应有原始书面材料,随总评成绩一起装入试卷资料袋保存。
第四十一条成绩录入与试卷分析
1、除重修课程以外,成绩录入由授课单位在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5日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重修成绩录入由教务处负责,各授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重修课程成绩登记表》(见附件18)送至教务处教务科。
2、成绩录入完毕后,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务管理系统输出的固定格式做试卷分析。
试卷分析首先要作考试内容、考试成绩的简要分析(包括: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应用能力的掌握情况;试卷内容的深度广度、重点等体现教学大纲要求情况;成绩分布状况等);
其次,试卷分析要对学生通过使用本试卷考试所发现的情况(如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解决问题与分析问题的能力、学生答卷成绩分布情况等)进行描述,通过本次考试反映出的教师教学中应该注意、加强和改进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
3、学业成绩单须打印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授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送交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所在院、授课单位存档;试卷分析打印一式两份,分别送交教务处教务科(含电子档)、授课单位存档。
第八章 成绩公示与复核
第四十二条授课单位提交成绩后,即进入成绩公示阶段。学生所在院应告知学生及时登录教务系统查看个人成绩,所有课程成绩在复核期结束之前都为公示期。
第四十三条试卷集中复查
1、成绩登录完毕后,各院(部)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试卷的集中复查工作。试卷复查人员由各院(部)选派教研室主任及若干名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
2、复查人员须复查以下项目:
(1)命题规范:命题是否符合学校规范要求,排版是否正确;
(2)阅卷规范:得分栏分数与试题实际得分是否一致,总分是否正确;阅卷教师是否签名;是否有漏判现象,分数是否有涂改现象;误判,错判处更正后教师是否签名;成绩登录是否有误;
(3)存档规范:试卷装订是否规范,试卷是否完整;试卷资料袋材料是否齐全,封面填写是否完整;试卷存放是否整齐,安全。
3、复查每门课程时,复查人员应对复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填写《许昌学院考试试卷复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9)
4、全部试卷复查结束后,复查人员应对本单位阅卷情况做出分析总结,分析总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命题、阅卷、存档不规范的情况总结;
(2)教学单位对各种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3)改进以后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对出现问题较多或情节严重的命题教师或阅卷教师,教学单位除在上述总结中明确指出外,还要参照《许昌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提出本单位处理意见,另写材料向教务处汇报。
5、试卷复查结束后,各院(部)应在开学第一周将《许昌学院考试试卷复查情况统计表》和复查的分析总结报教务处质量监控科,各院(部)自留一份存档。
第四十四条成绩复核
1、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填写《许昌学院学生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表20)申请复核;如确有问题,教师也应根据集中复查结果填写《许昌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见附表21)申请更改。成绩复核和更改申请提交时间为:期末考试、重修课、公共选修课成绩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补考成绩在成绩登录完毕后第一周。
成绩复核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超过复核期的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2、专业课成绩,由该院主管教学院长安排,教学秘书与相关教师一起进行复核;公共必修课或公共选修课成绩,由教学秘书汇总后,将成绩复核申请表及汇总表报送教务教务科,由教务处教务科交付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3、接到复核申请后,授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落实结果。对成绩变动者,查明原因后,授课单位将成绩复核(更改)申请表、《许昌学院学生考试成绩复核及变更汇总表》(见附表22)及相关材料在指定日期内送交教务处教务科。教务科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同时对审批处理的结果下达学生所在院,学生所在院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公布,并作出解释。
4、复核必须从严操作。若确实属于阅卷教师一般批阅错误或一般成绩录入错误等非主观性错误,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对出于不良动机造成的人为成绩错误,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试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成绩登录结束后,全部考试资料应进行归档整理。公共选修课试卷由课程所在单位整理归档。其它所有课程试卷由授课单位负责归档。所有归档工作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完成。
第四十六条试卷归档规范
1、考后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年级、专业、班级、课程进行归档。试卷归档应集中保存于指定的安全地点,存放方式原则上应方便查找。专业技能课应有相应的电子档案和测试方案,电子档案的存档规范,可以刻录光盘保存,也可由有关院(部)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订。
2、试卷的装订:试卷(或答题卡)按学生成绩单的学号顺序排列,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用学校统一的试卷封面装订成册,并在试卷封面填写清楚应填栏目内容。
3、试卷资料袋用于封装以下资料:试卷命题审批表、学生成绩单、考场记录表、A、B空白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平时成绩评定依据、试卷分析等,并按试卷资料袋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内容。
4、重新学习学生的试卷应单独装订,与正常考试的试卷一起存档,并标明“重修”字样。
第四十七条试卷检查评估
1、学校成立试卷检查评估专家组,负责对各教学部门的试卷进行评估。试卷评估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2、校试卷检查评估专家组应当在每学期前六周内完成对各教学部门的试卷抽检,并将评估结果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向各教学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3、对于校专家组检查不合格而各单位自查没有发现或没有汇报的,将按《许昌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追究该院(部)主管领导、试卷复查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许昌学院课程考核方式更改申请表
2、许昌学院试题题型、指导语和命题规范
3、许昌学院试卷模板
4、许昌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
5、期末考试试题收发记录表
6、考试日程安排表
7、许昌学院监考工作实施细则
8、许昌学院考场记录表
9、许昌学院考试巡视记录表
10、许昌学院考场规则
11、许昌学院在校生补考申请表
12、许昌学院缓考课程申请表
13、缓考课程汇总表
14、许昌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
15、许昌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
16、许昌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
17、许昌学院成绩处理方式更改申请表
18、重修课程成绩登记表
19、许昌学院试卷复查表
20、许昌学院学生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21、许昌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
22、许昌学院学生考试成绩复核及变更汇总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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