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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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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连强。  委托代理人徐晓青,上海市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亚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宏,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宏,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6)杨民二(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12月,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纶公司)、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凡公司)三方签订《中国惠普按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惠普公司为服务商、经纶公司为代理商、睿凡公司为客户;由惠普公司向睿凡公司提供“HP indigo press 3000”设备一套,该设备由惠普公司负责安装,供睿凡公司使用,睿凡公司仅享有设备和软件的使用权;睿凡公司除需向惠普公司首付人民币100万元外,另按月支付服务费,服务期限为60个月,1至6月每月支付5.6万,7至60月每月支付8.6万元;每月超过3万张的,另需按每张0.8元加付。惠普公司、经纶公司向睿凡公司提供技术人员服务,并保证“设备、耗材、零备件为全新的,且无材料工艺方面的缺陷”等。嗣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履行期限中,睿凡公司可向经纶公司“买断设备”,并约定了买断设备费用的计算方法。日,经纶公司与睿凡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设备的所有权属经纶公司,在睿凡公司完成对经纶公司60个月的各款项支付后,设备所有权归睿凡公司。睿凡公司首付100万元后,惠普公司、经纶公司于日为睿凡公司装机完成。嗣后,睿凡公司依据三方协议向指定收款的经纶公司陆续支付费用,具体为2004年6月支付5.6万元、同年11月18日支付5.6万元、同年12月支付5.6万元、2005年5月支付1万元、同年6月支付4.6万元、同年8月2日支付4万元、同年8月29日支付2.5万元。  日,经纶公司与睿凡公司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1、调整废张率;2、合同装机日期推迟3个月,付款期限顺延3个月,睿凡公司应于日支付第二期(指原合同约定)服务费5.6万元,次月2日、16日、30日各支付服务费5.6万元,日支付5.6万元,同月27日支付8.6万元等;经纶公司在收到睿凡公司第一期还款后,需在二周内解决双面印刷、条杠、色偏、图像油温过高等问题,否则付款时间顺延;4、如睿凡公司未按上述计划还款,以上补偿自动失效。四、2005年8月超量打印数为25,933张,同年9月为20,121张,同年10月为6,061张。  至2005年10月,惠普公司、经纶公司以睿凡公司拖欠服务费用为由,停止耗材供应,睿凡公司因无耗材停止了该设备的使用。惠普公司、经纶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向睿凡公司交付设备,并提供耗材和维护,但睿凡公司自2004年7月起至2005年10月累计拖欠经纶公司费用1,259,622。60元。经纶公司因催要无果,故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一、解除三方签订的《中国惠普按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二、睿凡公司向经纶公司返还“HP indigo press 3000”设备一套;三、睿凡公司向经纶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1,259,622。60元及其利息(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经纶公司又表示,如诉争合同被认定无效,其备位诉请为:一、睿凡公司向经纶公司返还“HP indigo press 3000”设备一套;二、睿凡公司向经纶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1,259,622。6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惠普公司、经纶公司未办理诉争设备商检手续。惠普公司、经纶公司无融资租赁经营资质。诉争设备中的空调装置为我国企业生产。日,经纶公司下属的上海分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海关报关进口了“HP 3000 PRINTING SYSTEM”设备一台,并缴纳了进口增值税。&   原审法院认为:三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诉争合同的性质、诉争合同的效力、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等。一、诉争合同的性质。三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义务的约定系通过三份先后签订的合同,变更后最终确定,故对合同性质应考虑上述变动过程予以确定。依第一份协议,仅能得出惠普公司、经纶公司提供设备和软件的使用权供睿凡公司使用,睿凡公司支付相应对价,协议未约定设备所有权变动,故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最终取得租赁物的基本特征。而依嗣后的补充协议,睿凡公司可通过提前支付全部“服务费”或待约定的60个月服务费全部付清的方式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变更后的合同符合租售合同的特征。所谓租售合同,又称租买合同,是指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与租买人约定,租买人先以分期交纳租金的方式占有、使用标的物,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支付全部租金)成就时,租买人有权选择购买标的物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放弃购买权,将标的物返还给所有权人。租售合同包含了租赁合同和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在合同约定的购买标的物条件成就之前,所有权人和租买人之间仍系租赁合同关系,故本案中诉争设备部分条款属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在诉争合同履行中,并非由睿凡公司自行选择出卖人、标的物后,再要求经纶公司出资购买,故不符合睿凡公司所主张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实际仅负担出资义务,且不负担买卖合同风险的要件特征。苟如睿凡公司所言,诉争合同为融资租赁,睿凡公司发现质量瑕疵应当向设备的出卖人追究责任,而作为出资人的经纶公司对此无法律上的维修义务,此显与实际履行过程不符,也与合同的内容不符。另,诉争合同中耗材等部分的内容属买卖合同,即惠普公司、经纶公司为睿凡公司提供耗材,所有权归属睿凡公司,睿凡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诉争合同仅是将上述租售合同、买卖合同混合于独立的书面合同中,但具体处理时,仍应按各自的法律关系分别处理。  二、诉争合同的效力。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三方虽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仅系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故均依法成立并生效。诉争合同即非融资租赁合同,惠普公司、经纶公司虽无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亦不导致合同无效。至于睿凡公司所称,设备未办理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故合同无效的理由,难以成立。首先,合同的效力与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和质量瑕疵无关。只要合同约定交付的标的物非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之物,即使债务人于实际履行中违反约定,合同仍属有效合同,出卖人仅承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责任。其次,惠普公司、经纶公司业已提供了海关报关单等证据,报关单上所载品名与诉争设备一致,难以采信睿凡公司指称的诉争产品未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的主张。第三、睿凡公司虽指称诉争产品无海关报关手续、未通过国家强制商检,故依据行政法规不得销售,应当没收、罚款等,却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上述违法行为业已得到行政机关认定。而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权均在于国家相关行政机关,在未经有权认定的行政机关认定前,法院无权依民事法律迳直作出设备的进口手续违反行政法规的认定。因行政违法的查证主体、证据要求、程序与民事诉讼均不相同,法院无权依据睿凡公司一项抗辩而替代海关、商检等行政部门作出需多项行政程序方能最终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诉争合同因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故应认定有效。  三、约定的付款条件。惠普公司主张,双方于2005年7月就付款的时间与期限达成新的变更,变更后的金额低于书面合同约定,其诉请系按较低的新约定计算。但经纶公司表示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睿凡公司对此表示否认。本院认为,经纶公司主张合同变更,故应负担证明责任,经纶公司现无证据证明,故其主张不予采信。睿凡公司辩称,依日达成之协议,“经纶公司在收到睿凡公司第一期还款后,需在2周内解决双面印刷、条杠、色偏、图像油温过高等问题,否则付款时间顺延。”经纶公司至今未解决上述问题,故付款时间顺延,睿凡公司现可不支付。为此睿凡公司提供了《PIP更换记录表》作为证据,该表格上记载有11月24日、12月10日、12月26月、1月4日因“已至使用期限”、“瑕疵品”、“客户需要”、“已至使用期限”为由更换PIP部件。两经纶公司主张,其在收到睿凡公司第一期还款后,即全部解决了问题,而睿凡公司未按约支付第二期款项,故依该协议约定,上述带有补偿性质的条款失效。为此,惠普公司、经纶公司提供了日、同月28日、12月27日、日的《经纶全讯客户服务报告》作为证据,上述证据载明印刷色偏、校色不能通过、双面印刷不能通过、机器温度低、图象油温度高等问题,经纶公司进行了免费处理,最终均由睿凡公司签字确认问题彻底解决。对睿凡公司的证据,经纶公司表示PIP部件更换并非质量问题。睿凡公司对经纶公司的证据表示,系经纶公司工作人员书写完毕后让其签名,故问题未全部解决。经纶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在补偿协议签订后,经纶公司履行了维修义务,且每次均解决了睿凡公司提出的问题。而睿凡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更换了部件,睿凡公司的证据记载显示,该部件正常的使用期限仅一个月左右,其中一次出现瑕疵后,经纶公司也予以了更换,故不能认定质量问题未解决。综上理由,睿凡公司既然签字确认经纶公司已全部解决所提出的故障,睿凡公司即应按约支付第二期费用;该协议因睿凡公司未按约履行第二期付款,故按约定而失效,睿凡公司仍应按此前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付款。睿凡公司逾期支付,构成违约。  四、诉争设备、耗材、维修服务的瑕疵问题。审理中,法院多次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睿凡公司释明,物的瑕疵存在与否仅系事实问题,要求睿凡公司明确抗辩理由,究系以物的瑕疵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减价、维修请求权,并告知了证明方法、反诉与抗辩的提出方式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因为结合诉争合同有关经纶公司需提供耗材和技术人员服务的约定,依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诉争设备系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复杂设备,该设备出现工作故障既可能系使用不当、操作失误、软件问题、耗材用尽,亦可能系设备交付前即存在质量瑕疵、交付后因损耗所致使用故障、耗材的瑕疵、维护不当等;即使存在质量瑕疵,该瑕疵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达,或仅系轻微瑕疵,均需由主张抗辩或提出反诉的睿凡公司予以证明。睿凡公司经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质量鉴定,也不再以质量瑕疵提出抗辩,仅以无效合同和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抗辩理由。而采取何种抗辩理由或是否提出反诉,当事人有权从最有利自己权益角度出发作出选择,法院不能干涉或替代当事人选择;况且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法院亦无法知悉并全部列举。对睿凡公司未提出之抗辩理由,依辩论主义的基本原则,法院不得擅自超越睿凡公司主张的范围审查并裁判。经纶公司亦系基于睿凡公司的抗辩提出证据,如法院以睿凡公司未明确提出的抗辩理迳直裁判,剥夺了经纶公司加以反证的机会,对经纶公司显属诉讼偷袭,也有违程序公正。据此,法院对诉争设备、耗材、维修服务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不予审查。睿凡公司如认为存在瑕疵,需免除、减少费用或赔偿损失的,可另行解决。  五、诉讼主体的问题。惠普公司、经纶公司一致表示,设备所有权和费用均归属经纶公司,由经纶公司主张。查诉争合同约定,惠普公司为服务商、经纶公司为代理商,此后惠普公司曾函告睿凡公司将全部费用支付经纶公司,故经纶公司现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代理商一词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代理人,在商业活动中,代理商既可采取代理的方式经营,亦可采取合作或买断生产商产品的方式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退而言之,即使上述权利原属惠普公司,惠普公司将主张所有权或费用的权利全部转让经纶公司,由经纶公司主张,亦无不当。  六、服务费和利息的计付。经纶公司诉请第三项中,2005年7月至同年10月的服务费采取的计算方式较合同约定低,属经纶公司自愿放弃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此前的费用系依合同约定计付亦无不当。但睿凡公司业已支付的首期100万元,系睿凡公司作为租金预付,仅在买断设备使用权时可冲抵货款,故在租赁期内应分摊至整个租赁合同约定的60个月。现睿凡公司实际使用设备至2005年10月,合计20个月,租金亦应计付至此,故该首期款中多余部分(100万元-100万元÷60月×20月=666,666.67元)应冲抵睿凡公司欠付的费用,故睿凡公司尚需支付的租金为525,846.93元(1,192,513.60元-666,666.67元=525,846。93元)。经纶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有误,应自首付款冲抵欠付费用完毕之日即日起算,予以调整。  综上理由,经纶公司、睿凡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睿凡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费用,睿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纶公司在睿凡公司长期欠付费用并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设备的诉请并无不当,且审理中睿凡公司亦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故经纶公司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可予支持。经纶公司的起诉状可视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睿凡公司处时解除。经纶公司诉请第三项,有所不当,部分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签订的《中国惠普按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日解除;二、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HP indigo press 3000”设备一套;三、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费用人民币525,846.93元;四、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25,846。93元为基础,自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五、驳回经纶公司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68元,由北京经纶全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7,263元,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205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睿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日, 经纶公司下属的上海分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海关报关进口HP3000 PRINTING SYSTEM 设备,该设备与经纶公司提供给睿凡公司的设备的时间日期均不一致,且经纶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进口的设备即为合同约定应提供给睿凡公司的同一设备,经纶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名为服务合同,实为融资租赁合同,原审法院对睿凡公司首付款100万元的定性存在错误,睿凡公司不应支付525,846.93元及利息。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判决,驳回经纶公司、惠普公司的诉请。  被上诉人经纶公司辩称:三方签订合同后,惠普公司、经纶公司按约向睿凡公司交付设备,并提供耗材和维护,睿凡公司所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的性质系项目的启动费,具有履约保证及设备折旧的性质。睿凡公司以经纶公司提供的设备存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费用,而证据表明经纶公司已派人进行维修,睿凡公司亦签字予以确认,故睿凡公司应及时支付拖欠经纶公司费用1,259,622。60元,并将设备交还经纶公司。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经纶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惠普公司同意经纶公司的辩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惠普公司、经纶公司、睿凡公司三方于2004年初签订《〈中国惠普按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合同运行中间,睿凡公司可向经纶公司买断设备,按(340万-100万)×(60-已使用月数)/60来支付机器的剩余价值。睿凡公司买断设备后,若仍实行按印收费,在0。8元/A3基础上,上下10%的范围内浮动,也可选择自购耗材及备件服务的模式。  本院认为:惠普公司、经纶公司、睿凡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合同当事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睿凡公司以诉争设备、耗材、维修服务等存在瑕疵为由,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经纶公司据此主张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设备,在原审审理中睿凡公司亦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设备,因双方对解除上述合同及协议均无异议,故原审确认解除惠普公司、经纶公司、睿凡公司于2003年12月签订的《中国惠普按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及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 《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解除后,睿凡公司应依照约定支付其所欠付的服务费1,259,622。60元及其利息。在原审审理中,经纶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在补充协议签订后,经纶公司已履行维修义务, 睿凡公司亦签字予以确认,且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质量鉴定,也不再以质量瑕疵提出抗辩,故睿凡公司以诉争设备耗材、维修服务等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睿凡公司所称经纶公司提供的设备无相应的报关手续及未通过国家强制商检一节,因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权应由国家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在未经行政机关认定前,法院无权依民事法律就此作出认定及处理,睿凡公司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提出其主张。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睿凡公司业已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关于合同解除后首付款的处理,应结合三方在《〈中国惠普按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予以确定。根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合同运行中间,睿凡公司可向经纶公司买断设备,按(340万-100万)×(60-已使用月数)/60来支付机器的剩余价值。根据该条款的约定,该笔费用在双方如约履行完毕60个月后应归经纶公司全额所有,如双方在履行中睿凡公司欲购买设备,则睿凡公司仍应交纳该设备相应剩余价值的价款。因此,该笔首付款100万元可理解为睿凡公司所预交的租赁费(或使用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充抵货款,如双方解除合同,则睿凡公司仍应按照所使用的时间缴纳相应比例的使用费,该项费用与三方合同中约定的睿凡公司应按月缴纳的服务费并非同一内容,该费用应在双方解除合同后应从100万元的首付款中予以扣除。本案中,睿凡公司实际使用设备至2005年10月,合计20个月,该首期款中扣除相应使用费后的剩余部分即666,666.67元应从睿凡公司欠付的费用1,259,622.60元中冲抵,故睿凡公司尚需支付的租金为525,846。93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68元,由上诉人上海睿凡数码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赵惠琳&& 代理审判员 肖光亮&&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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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服务
经纶科技永续前行――经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
  经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纶科技)的核心业务是提供以可变数据打印处理为核心的各类印刷解决方案,包括各类账单及直邮的打印封装、信封制造、票据打印、防伪标签的印刷、按需出版的全套工作流程,以及基于不同条码的各类物流票据和有价证券印刷等适合邮政、金融、出版、物流等各个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
  从公司成立至今,经纶科技通过票协的良好的平台与在座的许多票据业者结识,并与很多在座的同仁共同建立起国内多条先进的数字印刷生产线。伴随着用户的发展,经纶科技也不断壮大,而且经纶科技也在一直不断地前行,在市场上不断提供更新的技术、更完善的解决方案和更优质的服务。尤其在年的发展过程中,经纶科技更是通过解决方案的更新、服务的优化,在票据和直邮的市场上更上一层楼。
  以下就与大家一起来分享这些创新的产品、创新的解决方案和创新的服务。
  一、直邮工作流程
  在直邮飞速发展的今天,国际上开始倡导“Transpromo”的新概念。而这个生造出来的新新词汇,其实就是传统直邮的一种扩充和提升,是一种更优质、更有效的直邮产品。以生产工作流程(如图1)来说明Transpromo与直邮的不同,前端的数据库要求更加精准,且具备更多有价值的属性;在数据整合阶段,广告更多地以Onsert代替Insert的方式,即在账单有效位置辅以广告形式,得到更高的回馈率;在递送环节,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纸质直邮商函(预印、打印、封装),还包括了以基于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渠道,如手机、网络、电子邮件等,以全方位的沟通方式抵达目标客户群;最后通过数据反馈完善数据库。
  Transpromo的概念强调整合电子技术与传统直邮商函互相补充促进,同时再加上目前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维护意识的增强,消费者越来越看重账单等消费类凭证,中国的纸质直邮商函的发展还处于井喷的前期阶段。而经纶科技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正是围绕直邮的纸质传播而打造的,最初期只能提供打印方案,发展至今已成为业界唯一可以提供从前端数据处理、打印,到后端封装,以及信封制作和打印的全流程的直邮解决方案供应商(如图2所示)。
  为了完整直邮生产链,经纶科技与世界上诸多强大的专业公司合作,如法国NIPSON公司(全球最高速黑白连续纸打印设备供应商)、瑞士GMC、惠普及Lasermax、Hunkeler(前后端加工设备供应商)等,在最近一年中,又与全球其他知名公司进行了合作,如柯达公司、法国Neopost公司(全球第二、欧洲第一的直邮解决方案供应商)、澳大利亚PrintSoft、JEI、台湾周展公司等,携手谱写应用于直邮商函领域相关产品专业的数码整体解决方案的新篇章。
  二、完美的解决方案
  联合众多实力雄厚的国际知名合作伙伴,经纶科技提供了从打印、喷墨、封装、信封打印到信封生产等一整套解决方案,每个产品都融合了最新的技术,在全球都有成功的应用。
  1.&&打印解决方案
  1)&&法国NIPSON生产型黑白高速连续纸激光打印解决方案
  A.&&独一无二的优势
  NIPSON高速连续纸黑白激光打印机是经纶的核心产品。NIPSON注重产品品质生产管理以保证用户稳定生产,其产品通过多项国际标准,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打印品质认证和环保认证等诸多认证,并在近几年的时间内在全国拥有了众多的用户,产品涉及发票、快递单等。应用领域为票据、直邮账单、标签吊牌打印和按需印刷、按需出版等,基于其独一无二的优势,NIPSON保证其用户也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唯一采用冷温技术和磁成像技术相结合的高速打印机
  •&&&唯一可实现不停机可变速度的高速打印机
  •&&&唯一可提供工业化辅助设备的高速打印机
  •&&&单一墨粉耗材,没有铁粉,更加环保
  •&&&唯一不需更换墨粉及其它耗材即可打印MICR磁性条码,可用于支票码打印
  •&&&VP200/DIGIFlex是唯一依靠单引擎实现真正单机双面打印的高速打印机
  •&&&VP400/500是唯一能实现和传统印刷机联机作业的高速激光打印机。
  B.&&实力雄厚
  08年底,NIPSON并入Creacorp NV集团,新控股公司Creacorp NV是一家具有雄厚实力的集团,业务涉及汽车、电信、房地产等产业,同时还是主要的印刷设备制造商,控股着印刷业内赫赫有名的PUNCH集团,鼎鼎有名的彩色数码印刷机XEIKON即是该集团旗下品牌。而NIPSON的加入更进一步完善了Creacorp NV集团打印机产品的生产线,同时通过资源整合也将为NIPSON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市场机遇,带领NIPSON更健康的高速发展。
  在09年2月的Hunkeler开放日上,融合多项升级技术的NIPSON最新一代连续纸黑白打印系统DIGIFlex完美亮相,并陆续在全球各大专业展会中巡展。经纶科技作为NIPSON在中国的唯一代理商,也迅速将其引入国内市场。
  C.&&技术创新
  DIGIFlex是VP200的升级版,与VP200相比,DIGIFlex在品质、速度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提升,且成本更低。
  •&&& 生产产地由法国移至了以制造品质著称的德国,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 速度从VP200的70(90)米/分提至81.7(104)米/分,且有孔纸不限速度;
  •&&& 选配的纸张超重选件可将纸重从240gsm提升至300gsm;
  •&&& 配备了消声器及更有效的纸张清洁器;
  •&&& 单机双面印和双机双面印都采用条码监控,操作更加便捷。
  NIPSON秉承永续前行理念,持续投入研发,并已研发出应用于安全防伪的荧光墨粉,目前已帮助多家客户进行打样测试。另外,专色喷墨系统的研发也在进行中。
  2)& 欣泰ST1865R中速黑白连续纸激光打印解决方案
除了NIPSON生产型黑白高速激光打印解决方案外,经纶科技还于2009年9月率先推出全球最新一代环保连续纸打印系统ST1865R,它是小批量业务稳定打印的首选,也是生产级设备的最佳备机解决方案,同时也为试水直邮、标签及吊牌市场的客户提供了最佳的生产设备。
ST1865R是ST1865的最新一代产品,其中最大的提升在于,ST1865R设备整个机身和各个部件全部采用环保材料制造,通过了RoHs认证(《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重金属指标符合环保标准,同时,ST1865R采用新型过滤网,保证设备打印无气味,生产更环保。
ST1865R凭借着稳定的生产性能和良好的环保性,在推出不久后,首台设备就成功安装于信息产业部。
  3)& 柯达Digimaster单页纸打印解决方案
  NIPSON与ST1865R都是针对连续纸生产的打印设备,为满足更多单张纸客户的需求,经纶科技引进Kodak DIGIMaster单页纸打印系统以丰富公司打印产品线。根据客户产量的不同需求,Digimaster提供了5种打印引擎(EX110/125/138/150/300)供客户选择,各设备的打印速度与各自的型号匹配,如Digimaster EX150的打印速度为150页/分钟。
  Kodak DIGIMaster是基于稳定生产设计的工业型设备:短纸路设计有效降低卡纸风险,同时可以承印60-200gsm的介质;更高寿命的零配件,保证了打印的低成本;可通过软件调整的灰度增强技术,大大增加了打印的黑度范围;另外还可选配插页单元、打孔单元、装订单元进行联机生产。
  2.& 封装及信封打印解决方案
  2009年,经纶科技成为欧洲最大直邮产品供应商法国NEOPOST公司全系列封装机及信封打印机的授权代理商。法国NEOPOST公司具有70多年的历史,在1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80万个客户分布在全球90多个国家。其市场份额在欧洲排名第一,全球第二,2008年销售额达到9.18亿英镑。
  1)&&NEOPOST全系列封装解决方案
  NEOPOST封装机包括DS-70/DS-80/DS-86/DS-100/DS-140/DS-1000共6种型号,封装速度从DS-70的3500封/时升至DS-封/时,适合具有不同封装量的客户“按需封装”。
  NEOPOST列封装系统站在客户的角度进行产品设计,充分为客户业务拓展、生产便捷性“出谋划策”:
  •&模块化设计
  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能根据客户业务发展所需,随时随地进行现场升级――增配单元模块,保证投资有效性;
  •&封装准确安全:OMR、BCR、OCR识读等检测可避免封装错误
  •&作业切换快捷
  仅需2分钟即可完成不同活件的设备调整和切换,对于经常进行作业切换及小批量制作的业务,Neopost产品将时效性发挥至极致。
  •& 智能化:轻松了解设备状态、封装过程及操作员的操作需求。
  2)& NEOPOST AS信封打印机
  目前在直邮市场中,实现信封名址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最常见的开窗信封,不需要在信封上额外打印名址,只需在账单打印的同时在固定位置一并打印即可,这种方式匹配的准确率较高;第二种是以将名址打印在不干胶上,然后贴在信封上,这种方式成本较高,也有用普通纸张替代不干胶以节省支出的,但仍费时费力,通常用于邮寄量较小的业务;第三种主要是针对大批量名址处理,多用于固定内容的广告函件,不需要内件与信封名址的匹配,则采用信封打印机来实现。
     
  NEOPOST收购国际知名信封打印机产商Rena公司后,推出了AS全系列信封打印机,包括桌面型设备及生产型设备,可以实现黑白名址、条码打印,同时还可以完成彩色图像的喷印,最高产能信封打印机AS 3060A最高可达40000封/时。
  另外,为了配合现有生产环境,以及迎合市场上个性化的需求,Neopost最新产品AS 3060DEP还能实现与封装机的联机生产,同时可以智能化控制喷印内容与封装内件匹配、个性化封面喷印,以及开窗信封通过而不喷印等功能。这些智能化功能扩展了信封打印机初始的应用范围,将个性化需求融入到信封表面,也提高了收件人打开信件的几率。
  3.&喷墨解决方案
  喷墨设备是许多票据业企业用来从事可变数据业务的又一选择,方式从在票据机上架设喷头联机实现最基础的票证业务,或架在封装机上进行名址喷印,到以平台方式进行离线喷印不等。
  经纶科技在喷墨产品方案中不但囊括了市场上最广泛使用的基于HP 2.5代技术的JetFlex 2500水性喷墨系统,另外还最新引进了Lexmark和K7200 UV喷墨系统。其中,Lexmark从喷印速度、喷印品质和成本方面都比HP2.5代技术产品有明显的改进。而K7200UV的喷墨系统则采用KM压电式喷头,在不易渗透的材质(如PET、PVC等塑料薄膜材质)上实现可变数据的喷印,特别适合包装行业的可变信息喷印。
  4.&AE301单张纸西式开窗信封机解决方案
  “账单打印-封装-信封打印”在整个生产流程中,“信封的制作”是衍生出来的又一道工艺。而信封制作的优劣对于封装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劣质的信封在封装时会产生严重的卡封现象,不但影响生产效率,而且由此损坏的信封及账单都需要重新补印或重新制作,也造成了成本的提高。
  经纶推出的AE301单张纸西式开窗信封机出色的性价比使之在刚刚进入市场后,就迎来了第一个用户――浙江邮电印刷厂。在票协年会召开之际,经纶科技组织了各地信封制造企业约70人进行了现场参观。浙江邮电印刷厂总经理钱国平对AE301褒奖道:“欣泰AE301信封机的品质可与德国的设备相比拟,而价格却远远低于德国设备的投资,性价比很高。而且设备从装机到调试仅仅用了3天的时间,经纶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也值得称赞。”欣泰AE301信封机的成功安装,极大解决了以往信封机易出现的卡纸、单一的生产状况。
  AE301采用全自动化一条龙生产模式,模切后的单张纸直接上机,一次性完成易撕线、开窗、贴窗膜、成型、天地折、上沾水胶、干燥、折上盖、成品集纸等所有工序。此外,经纶还提供分体式信封机以满足客户分部制作的需求。
  三、&优质的服务
  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生产稳定性是基础,但服务更是保证可持续生产的最重要的前提。因此,经纶一直以来以客户服务为宗旨,为客户提供7天×24小时全天候支持,包括电话支持、上门叫修服务、定期维护服务、定期巡访服务等服务方式。同时,为了保证耗材及备件的及时供应,经纶科技在香港、深圳、北京、上海都设有仓库,且仓库配有温湿度控制,以确保耗材和配件的优质存储。而且还根据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每月按时修订安全库存。
  经纶科技秉承尽心竭力的服务宗旨,收获了大家对经纶服务的认可,通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又增加了外包服务的方式,不但帮助缓解客户的资金困难,而且可以及时满足生产所需。
  经纶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年轻而富有创新精神的公司。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得到了业内同仁的支持,并迅速发展壮大,在已经服务的领域内,如直邮、标签、票据、POD(按需印刷)等,与客户通力合作共同前进,协助客户在各个行业成为标杆和领导者。
  在账单直邮领域,经纶作为业内独一无二的完整的直邮解决方案的服务商,为上海邮政提供4台NIPSON高速连续纸激光打印系统,使上海邮政成为全国邮政商函系统最高生产基地;
  在标签防伪领域,德记不干胶因为NIPSON解决方案的加入,成为标签及电子监管码解决方案供应商的领军者,开创了高速不干胶标签数字打印的先河;
  在POD按需出版领域,知识产权出版社建成全国第一条高速连续纸双面印刷生产线――NIPSON高速打印系统。
  经纶科技除了提供专业及完整的直邮产品与服务外,也一直积极参与直邮行业相关的活动,并获得一系列行业专业资质: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商业票据印刷分会理事单位、中国直邮协会理事单位 、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标签印刷分会理事单位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数字印刷分会会员单位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中国防伪技术协会会员单位等等。
  “永不止步 不断前行”,经纶科技将不断带来更新的技术与产品,更优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与客户一道携手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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